六大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
六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与通信联络系统
最终被困69人成功获救。
2.10 现存问题
矿井通信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紧急避险、应 急救援的重要工具。
但部分煤矿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 要求,装备矿井通信系统;
矿用本质安全型防爆电话装备数量和地点均不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要求;
许多煤矿没有装备防爆语音广播设备。
系统控制器控制和管理整个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的设备,具有交换、接续、控制和管理等功能。
调度台具有通话、呼叫、强插、强拆、广播、 来电声光提示等功能。
矿用防爆基站和防爆电源设置在井下,矿用本 质安全型防爆手机主要用于井下。
当井下发生瓦斯超限停电或故障停电等,会影 响系统正常工作。
因此,严禁矿井移动通信系统替代矿用调度通 信系统。
地面基站通信终端具有通话、呼叫、来电提示等 功能。
地面基站通信终端 防爆基站
移
移
移
动
动
动
台
台
台
图3 矿井救灾通信系统
2.7 矿用IP电话通信系统
矿用IP电话通信系统一般由矿用本质安全型防 爆IP电话、矿用防爆交换机、矿用防爆电源(一般 有维持系统工作2小时的备用电源,可与矿用防爆交 换机一体化)、调度台、地面普通交换机、光缆等 组成。
位置监测分站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 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电源箱将交流电网电源转换为系统所需的本 质安全型直流电源,并具有维持电网停电后正常 供电不小于2小时的蓄电池。
传输接口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 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 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 检等功能。
[4]孙继平.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与通信[J].煤炭学报, 2010,35(11):1925-1929
煤矿应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安监科字〔2011〕63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监察分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落实,加大监察力度,强化执法措施,督促煤矿企业按期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1-主题词:安全避险规范通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1年4月8日印发-2-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煤矿六大系统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1、 总 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1、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它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六大系统建设标准
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包括:一、监测监控系统;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压风自救系统;五、供水施救系统;六、通信联络系统。
20111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6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地下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建设“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国发〔2010〕23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六大系统”建设标准抓紧实施,全力推进。
二、积极推进“六大系统”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地下矿山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地下矿山安全“六大系统”建设规范Microsoft Word 文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六大系统”建设规范要点和建设期其它应注意的事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7月13日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明确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建设要求。
“六大系统”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各系统建设的行业标准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没有达到“六大系统”建设规范的逐步完善,在延证前必须完成。
正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现场验收前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一、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要求要点1、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2、各单位的井口翻牌制度是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一种形式,下井人员牌要和花名册相对应,如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新。
做到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要一目了然。
3、矿山管理人员下井还要根据《关于建立矿山管理人员出入井登记制度的通知》逐一认真填写《矿山管理人员出入井登记表》。
二、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要求要点1、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
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时,可以安装在风源质量不受生产作业区域影响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的井下地点。
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2011年03月24日17:23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1)【字体:↑大↓小】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大系统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上述要求,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如下:1、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设计按上述要求配备了“KJ76N矿用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2、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该矿设计选用一套KJ125人员定位系统,可满足上述要求。
3、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地 下 矿 山 安 全 避 险 “ 六 大 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下简称地下矿山) 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 2011 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 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 )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① 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 5-10m 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岀口 10-15m 回风流中各设置 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 5-10m 混合风流处设置 1 个一氧化碳 系 统 ” 有 关 规 定2010〕23 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 1 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① 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六大系统简介
六大系统简介六大系统包括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系统六个系统。
我矿自2013年10月开始建设施工到2014年11月正式通过验收运行,总投资730万元。
铜矿峪矿六大系统的建设实现了矿山自动化、数字化和安全化的相结合,通讯的全覆盖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提高了矿山的安全性极大的保障了井下职工的生命安全;系统为以后井下其他控制和计量等系统的建立提供了统一的通讯硬件接口,和多媒体信息传输高速通道,方便了其他系统的对接。
一、人员定位系统我矿共建设有135台基站、发放定位卡2740张,在135台人员定位基站位置设计中,同时兼顾了无线信号覆盖和跟踪定位控制节点的双重要求,分站分别安装在:297、340、410、530、554、570、583、584、603、614、690、750、810、870、930水平的工作面、井底车场、机电维修和调度硐室、主要进风巷、回风巷、主要变电硐室、斜井斜坡道和溜破系统等主要作业场所和人员出入巷道。
二、监测监控系统我矿共安装有监测分站12台、视频分站8台、CO传感器14台、风速传感器12台、烟雾传感器2台、开停传感器6台、负压传感器5台、摄像头22台。
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包括22个新增视频点和原有6个独立视频监控系统的对接。
胶带斜井、溜破系统、马头门、卷扬机房、水泵房、554紧急避险硐室及其它重点部位。
三、通讯联络系统通讯联络系统的安装涉及有线通讯系统和无线通讯系统的整合,我们在930水平、554水平、530水平4#矿体、530水平5#矿体各安装1台智能语音网关,将井下的固定电话转接到智能语音网关上,构成一个专用的包括IP电话和模拟电话在内的内部调度通讯系统。
我矿共安装4台语音网关和发放158部WiFi手机。
四、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全矿共计安装39组,分别安装在:530运输层12组;554主层出矿层13组;570拉底层4组;410混合井井口1组;副层出矿层5组。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4.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 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 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 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5.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 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5、通信联络系统
就是实现井上井下和各个作业点的通 信通畅,为防灾抗灾和快速抢险救灾提 供准确的信息。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 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 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 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难硐室( 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 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 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 调度室的电话。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 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发生险情 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1.2 工作原理 传感器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并具有显示
和声光报警功能(有些传感器没有显示、或没有声 光报警)。
执行机构(含声光报警及显示设备)将控制信号 转换为被控物理量。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州市煤矿安全监管
Token Ring
县煤管局
Token Ring
发射机站 煤矿
监测监控系统信息传输示意图
3.3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1.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 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 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 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 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 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 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三、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为遇险 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 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六大系统”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
ICS 73.010D 09备案号:AQ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communications system in metal and nonmetalunderground mine(送审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AQ 2036—2011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建设要求 (2)5 维护与管理 (3)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厦门矿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松、秦文贵、王者鹏、韩富有、马国礼、王云海、李雪平、牟声远、朱丕凯、王东武、梅国栋、李坤。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通信联络系统communication system在生产、调度、管理、救援等各环节中,通过发送和接收通信信号实现通信及联络的系统,包括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和无线通信联络系统。
3.2有线通信联络系统wire communication system通过线缆进行信息交互的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2)2011-03-24 17:23:00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跟贴0 条手机看新闻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Q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
范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communications system in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
(报批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AQ ××××—2011
目次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建设要求 (2)
5 维护与管理 (3)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厦门矿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松、秦文贵、王者鹏、韩富有、马国礼、王云海、李雪平、牟声远、朱丕凯、王东武、梅国栋、李坤。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通信联络系统communication system
在生产、调度、管理、救援等各环节中,通过发送和接收通信信号实现通信及联络的系统,包括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和无线通信联络系统。
3.2
有线通信联络系统wire communication system
通过线缆进行信息交互的通信联络系统。
3.3
无线通信联络系统wireless communication system
通过自由空间进行信息交互的通信联络系统。
4 建设要求
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宜建设无线通信联络系统,作为有线通信联络系统的补充。
4.2通信联络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鼓励将通信联络系统与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总体设计、建设。
4.3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终端设备与控制中心之间的双向语音且无阻塞通信功能。
──由控制中心发起的组呼、全呼、选呼、强拆、强插、紧呼及监听功能。
──由终端设备向控制中心发起的紧急呼叫功能。
──能够显示发起通信的终端设备的位置。
──能够储存备份通信历史记录并可进行查询。
──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
──终端设备之间通信联络的功能。
4.4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装卸矿点等。
4.5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4.6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中6.
5.2的相关规定。
4.7严禁利用大地作为井下通信线路的回路。
4.8终端设备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
4.9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10应按GB14161-2008的要求,对通信联络系统的设备设施作好标识、标志。
4.11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维护与管理
5.1应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5.2应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布置图应标明终端设备的
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
5.3系统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4应定期对通信联络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5.5系统控制中心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
5.6控制中心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
5.7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检修表;
——巡检记录;
——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5.8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