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什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冀建办[2015]31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2.24【实施日期】2015.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冀建办〔2015〕31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已经2015年第8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12月2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监察室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法规处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各处室和有行政职能的厅属单位对本处室(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负主要责任,对主动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及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答复意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发布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7]8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5【实施日期】2017.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5日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38号)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提升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五公开”原则,拓展公开范围(一)将“五公开”融入公文办理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拟制公文时,必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等,随公文一并报批;确定为“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等属性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按照规定予以退文。
行政机关在制作文件时,应在该文件附注部分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等字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冀人社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社发〔2015〕1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构建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政务运行机制。
现就推进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切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审批公开。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强化过程监控,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三)推进行政职权公开。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行政监管清单制度,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划分各类清单界限,全面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
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推动不涉密的执法投诉结果公开。
(四)推进办事服务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19-04-16 16:28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冀财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冀财办〔2008〕10号)厅内各处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经厅领导批准,厅条法处编制了《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
二○○八年三月七日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省政府要求,编制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需要获得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
申请人可以在河北省财政厅网站(网址:http://)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河北省财政厅领取《公开指南》。
一、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分类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
即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河北省财政厅申请获取财政信息。
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河北省财政厅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一)河北省财政厅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二)编排体系描述1、公开内容。
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是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
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
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有哪些-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有哪些?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载体公开政府信息:(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二)政府网站(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四)新闻发布会(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六)报刊、广播、电视。
现在各地都在建设透明性政府,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部门的信息一般都比较重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是加强政府同群众联系的一个纽带。
群众想了解政府信息的时候,可以通过多种手段。
那么,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有哪些?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有哪些?1、省政府公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由省政府办公厅编辑出版,每月一期,全年12期。
主要刊载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等。
省政府网设有政府公报栏目,省档案馆、图书馆存有纸质文本。
2、中国河北网。
中国河北网()是河北省政府官方网站,省政府办公厅在中国河北网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3、通过河北省档案馆、图书馆查阅。
河北省档案馆、图书馆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众可到省档案馆、图书馆查阅《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和省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
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1、省政府领导活动。
包括省长、副省长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制发文件。
包括省政府令、冀政、冀政函、冀政办、冀政办函、办字等公文。
省政府报国务院暨国务院办公厅的请示、报告,省政府报省人大常委会的议案,省政府向国家有关部委或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行文,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
3、省政府应急管理。
包括“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样的?1、审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日期】2015.06.26【实施日期】2015.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无线电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完善考核机制,经研究,拟定了《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我厅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构成立立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1、机构设置领导小组组长:刘永亭副组长:李玉民刘永青成员: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办公室主任:李玉民副主任:张芹娥成员:赵立平高晓莉吕宁谷峪各有关单位明确一名信息员2、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定省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实施方案;(2)负责督促厅系统各单位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3)负责组织厅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汇报、评议;(4)负责组织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核。
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科学规范政府信息分类,完善厅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2)完成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
(3)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做好网站、微博的信息更新维护,丰富公开内容,深化公众参与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政办[2013]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政办〔2013〕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8月23日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省监察厅牵头落实)(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
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到今年底前,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部门外,省级部门要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并做好“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
河北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河北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成立区政府信息公开暨依申请公开工作协调组,协调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协调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研究、起草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六)承办本行政机关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办字[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10日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二)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形成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我省政务服务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
二、主要工作(一)明确公开内容。
1、行政权力运行信息。
加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决策、执行、结果全过程公开透明。
2、财政资金信息。
加大政府(含部门)预算和决算、“三公”经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使用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6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前不久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这是国务院首次召开的全国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高度重视。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针对性措施,主动、全面、及时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对牵头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将每一项要求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岗位,并于今年10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重点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积极有效开展。
三、加强督导,确保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根据重点工作分工安排,加强对各牵头部门的督促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查找差距不足,及时发现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达不到任务要求的要督促整改,确保工作进度和实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8〕14号2008年6月1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
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办字[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字〔2009〕18号2009年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在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二)违反保密审查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五)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六)不及时编制、更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九)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部署,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一)组织保障方面。
包括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年度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信息管理方面。
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情况。
(三)主动公开方面。
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等制定发布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方面。
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制度建设,以及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情况。
(五)政策解读方面。
包括明确解读主体、时限、内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读实效等情况。
(六)回应关切方面。
包括明确回应责任、突出回应重点、做好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有效应对重大政务舆情工作情况。
(七)公众参与方面。
包括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八)平台建设方面。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3.29【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5年3月18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应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协调和推进工作。
第六条各政府机关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办字[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90号2010年7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2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进一步规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办理程序。
各地各部门凡拟以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均须在来文中注明“文中内容是否涉密,是否上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凡请示文中没有标注上述意见的,办公厅收文处室不予受理。
办公厅承办处室根据来文意见,对文件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审查,对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
对拟公开的文件,承办处室在拟办意见中注明“此件拟上网公开”,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二、主动公开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对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全面、主动地予以公开。
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予以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严格保密审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3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预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为民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规范理财、高效理财、廉洁理财的重要手段。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执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省直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要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信息披露制度、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制度、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工作考核,确保预算信息公开深入推进。
二、认真做好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预算公开责任主体的职责,切实落实好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_条例_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信息化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地区和行业现代化程度及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成为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是怎么实施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信息化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需求主导、实用高效、融合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应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等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指导和监督全省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提高全社会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社会公众平等享有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河北省法律、法规目录
河北省法律、法规目录一、总则本目录编制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泛博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政府部门查阅和运用河北省的法律、法规。
本目录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五类。
二、宪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文共九章,约十万字。
该宪法包括了国家性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内容。
三、行政法规1.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划。
该法规划旨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规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与权利,确保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2. 河北省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农村住宅建设的各项要求,包括了审查和批准、工程建设和监督、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4. 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5.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河北省内高速公路的管理和运营要求,明确了政府监管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了高速公路安全运营。
四、地方性法规1. 邢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邢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加强了市容环境的整治和管理。
2. 石家庄市水源保护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石家庄市水源保护的管理、监督、执法等相关事项,加强了市区水源保护的管理和保障。
3. 唐山市文物保护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唐山市文物保护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鼓励和保护文物的传承和发展。
五、规章和标准1. 河北省公路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河北省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要求,保障了公路通行的安全。
2. 河北省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方式,推进了政务公开的实践和效果。
3.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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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什么?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信息公告栏阅读政府的信息报告,了解政府工作。
正是因为政府公开工作信息,让每个人得以督促并向政府提意见反馈,才能使政府更好的开展工作。
地方政府在中央的领导下制定符合实际的信息公开条文,接下来本文为您介绍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同负责对省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本机关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
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和权限;(二)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三)办事纪律和监督制度;(四)办理结果和法律救济方式;(五)为便于公众了解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载体公开政府信息:(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二)政府网站;(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四)新闻发布会;(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六)报刊、广播、电视;(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政府所在地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当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条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设施、设备。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定期公布重要政策制度、主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的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但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作出书面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该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和联系方式;(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者磁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自身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
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农村五保户;(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行政机关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具体审查办法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确定考核标准和责任主体,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风评议范围,并采取设置群众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等方式,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随机性监督检查,发现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者。
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认真办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三)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公开错误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违法收取费用或者有偿提供政府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征求权利人或者第三方意见,擅自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给权利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行政机关应当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设施、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的法律条规都清楚的罗列出来,政府工作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为的就是保证政府的廉洁和人民的公平。
政府信息的公开离不开每个人的密切关注与督促,因此了解相关的法律条例对监督政府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希望本文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