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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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1. 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规定双方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
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主体。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3. 合同内容。

3.1 交易内容,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服务及交易细节。

3.2 交付方式,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3.3 价格条款,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3.4 质量标准,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3.5 违约责任,双方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3.6 争议解决,双方确认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4. 合同有效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

5.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法律适用国家]法律,对于未尽事宜,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和通则。

6. 其他条款。

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6.3 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以上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范本,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与我国立法之比较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与我国立法之比较
维普资讯
第7 卷
第 2期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O H N Z O NV R IY O IH N U T Y (oi cec) O R A FZ E G H U U IE ST FLG T ID S R Sc lSi e a n
立 法的进 一步 完善 。
[ 关键 词 ] 理制 度 ; 代 代理 人权 限 ; 国际商 事合 同通 则》 《
[ 图分类 号 ] 9 6 1 中 D9 . [ 献标 识码 ] 文 A
“ 代理是 代 理人 以被 代理人 名 义实施 的 、 其法 律
效果直 接归 属 于 被代 理 人 的行 为 ” J ¨ 。代 理 法 律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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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 相关 规则 和实 践 做法 的 迫 切需 求 下 , 际社 国
[ 收稿 日期 ]05—0 —2 20 8 9
[ 简介] 琼( 8一)女, 作者 l 1 1 , 河南省郑州市人, 王 9 郑州大学 硕士 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 际法串。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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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 世 界范 围 内相 关 成 熟 做 法 的汇 编 , 表 着 世 界 代 关于 代 理 制 度 相 关 做 法 的先 进 水 平 。本 文 通 过 将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国际商事合同作为贸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和约束作用不可忽视。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指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有权自主约定合同内容和条款,包括商品的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

同时,合同自由原则也要求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

同时,合同的履行也应当符合商业惯例和公平原则,避免恶意拖欠货款、拒绝交付货物等不当行为。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强调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同的履行方式,如货物的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

同时,合同通则也规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总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规范和原则,旨在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事合同的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它旨在统一并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程序,以便减少合同纠纷和风险。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条款、目的、双方的意思表示等。

合同的要求包括合同的自愿性、真实性、平等性、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要素和要求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基础。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付款、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单方履行、互不抵消履行、相互抵消履行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同时,被违约方也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如暂停履行、要求修改合同等。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涉及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是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达成的。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能会涉及到赔偿、违约金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考虑到效率、公正和经济实用性等因素。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一套综合性的规定和原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提供指导。

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通则,能够增加商事活动的预见性和可靠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这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版。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序言(通则的目的)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应适用通则。

.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措辞管辖时,可适用通则。

在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可适用通则。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希望在合同中规定其协议受《通则》管辖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并加上任何希望的例外或调整:“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除了某条款]。

”希望在合同中规定适用某一特定的辖区法律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除了某条款],必要时由【X管辖区】的法律补充。

”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缔约自由)当事人可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1.2条(无形式要求)通则不要求合同、声明或其他任何行为必须以特定形式作出或以特定形式证明。

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第1.3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的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4条(强制性规则)通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应限制根据国际私法有关规则导致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且不论这些强制性规则是源于国内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

第1.5条(当事人的排除或修改)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6条(通则的解释和补充)(1)在解释通则时,应考虑通则的国际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于通则范围之内但又未被通则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地根据通则确定的一般基本原则来处理。

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1)在国际贸易中,每一方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一章总则第1.1条 (缔约自由)第1.2条 (无形式要求第1.3条 (合同的约束性)第1.4条 (强制性规则)第1.5条 (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第1.6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第1.8条 (不一致的行为)第1.9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第1.10条 (通知)第1.11条 (定义)第1.12条 (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2.1.1条 (订立的形式)第2.1.2条 (要约的定义)第2.1.3条 (要约的撤回)第2.1.4条 (要约的撤销)第2.1.5条 (要约的拒绝)第2.1.6条 (承诺的方式)第2.1.7条 (承诺的时间)第2.1.8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第2.1.9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第2.1.10条 (承诺的撤回)第2.1.11条 (变更的承诺)第2.1.12条 (书面确认)第2.1.13条 (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第2.1.14条 (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第2.1.15条 (恶意谈判)第2.1.16条 (保密义务)第2.1.17条 (合并条款)第2.1.18条 (书面变更条款)第2.1.19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第2.1.20条 (意外条款)第2.1.21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第2.1.22条 (格式合同之争)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第2.2.1条 (本节的范围)第2.2.2条 (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第2.2.3条 (显名代理)1第2.2.4条 (隐名代理)第2.2.5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第2.2.6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第2.2.7条 (利益冲突)第2.2.8条 (转委托)第2.2.9条 (追认)第2.2.10条 (代理权限的终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条 (未涉及的事项)第3.2条 (协议的效力)第3.3条 (自始不能)第3.4条(“错误”的定义)第3.5条 (相关错误)第3.6条 (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第3.7条 (对不履行的救济)第3.8条 (欺诈)第3.9条 (胁迫)第3.10条 (重大失衡)第3.11条 (第三人)第3.12条 (确认)第3.13条 (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3.14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第3.15条 (时间期限)第3.16条 (部分无效)第3.17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溯及力) 第3.18条 (损害赔偿)第3.19条 (本章规定的强制性)第3.20条 (单方声明)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4.1条 (当事人的意图)第4.2条 (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第4.3条 (相关情况)第4.4条 (依合同或陈述的整体考虑)第4.5条 (给予所有条款以效力)第4.6条 (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第4.7条 (语言差异)第4.8条 (补充空缺条款)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5.1.1条 (明示和默示的义务)第5.1.2条 (默示的义务)2第5.1.3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第5.1.4条 (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第5.1.5条 (确定所涉义务种类)第5.1.6条 (确定履行的质量)第5.1.7条 (价格的确定)第5.1.8条 (未定期限的合同)第5.1.9条 (合意免除)第二节第三人权利第5.2.1条 (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第5.2.2条 (可以确定的第三人)第5.2.3条 (排除和限制条款)第5.2.4条 (抗辩)第5.2.5条 (撤销)第5.2.6条 (弃权)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6.1.1条 (履行时间)第6.1.2条 (一次或分期履行)第6.1.3条 (部分履行)第6.1.4条 (履行顺序)第6.1.5条 (提前履行)第6.1.6条 (履行地)第6.1.7条 (以支票或其他票据付款) 第6.1.8条 (转帐付款)第6.1.9条 (付款货币)第6.1.10条 (未规定货币)第6.1.11条 (履行的费用)第6.1.12条 (指定清偿)第6.1.13条 (非金钱债务的指定清偿) 第6.1.14条 (申请公共许可)第6.1.15条 (申请许可的程序)第6.1.16条 (既未批准又未拒绝许可) 第6.1.17条 (拒绝许可)第二节艰难情形第6.2.1条 (遵守合同)第6.2.2条 (艰难的定义)第6.2.3条 (艰难的效果)第七章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7.1.1条 (不履行的定义)第7.1.2条 (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3第7.1.3条 (拒绝履行)第7.1.4条 (不履行方的补救)第7.1.5条 (履行的额外期限)第7.1.6条 (免责条款)第7.1.7条 (不可抗力)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7.2.1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2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3条 (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第7.2.4条 (法庭判决的罚金)第7.2.5条 (救济的变更)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7.3.1条 (终止合同的权利)第7.3.2条 (终止通知)第7.3.3条 (预期不履行)第7.3.4条 (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第7.3.5条 (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第7.3.6条 (恢复原状)第四节损害赔偿第7.4.1条 (损害赔偿的权利)第7.4.2条 (完全赔偿)第7.4.3条 (损害的肯定性)第7.4.4条 (损害的可预见性)第7.4.5条 (存在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第7.4.6条 (依时价确定损害的证明)第7.4.7条 (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害) 第7.4.8条 (损害的减轻)第7.4.9条 (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第7.4.10条 (损害赔偿的利息)第7.4.11条 (金钱赔偿的方式)第7.4.12条 (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第7.4.13条 (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第八章抵销第8.1条 (抵销的条件)第8.2条 (外国货币的抵销)第8.3条 (以通知方式抵销)第8.4条 (通知的内容)第8.5条 (抵销的效力)第九章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第一节权利的转让第9.1.1条 (定义)第9.1.2条 (排除适用)第9.1.3条 (非金钱债权的可转让性)4第9.1.4条 (部分转让)第9.1.5条 (未来权利)第9.1.6条 (不经个别指定被转让的权利) 第9.1.7条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协议足够) 第9.1.8条 (债务人的额外费用)第9.1.9条 (不转让条款)第9.1.10条 (对债务人的通知)第9.1.11条 (连续转让)第9.1.12条 (转让的充分证据)第9.1.13条 (抗辩权和抵销权)第9.1.14条 (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权利) 第9.1.15条 (转让人的保证)第二节义务的转移第9.2.1条 (转移的方式)第9.2.2条 (排除适用)第9.2.3条 (债权人同意转让的要求)第9.2.4条 (债权人的预先同意)第9.2.5条 (原债务人的义务免除)第9.2.6条 (第三方履行)第9.2.7条 (抗辩和抵销权)第9.2.8条 (与被转移义务相关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转让第9.3.1条 (定义)第9.3.2条 (排除适用)第9.3.3条 (另一方的同意要求)第9.3.4条 (另一方的预先同意)第9.3.5条 (转让人的义务免除)第9.3.6条 (抗辩权与抵销权)第9.3.7条 (随合同转让的权利)第十章时效期间第10.1条 (本章范围)第10.2条 (时效期间)第10.3条 (合同当事方对时效期间的更改)第10.4条 (因承认而使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10.5条 (司法程序引起的时效中止)第10.6条 (仲裁程序引起的中止)第10.7条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第10.8条 (不可抗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引起的中止) 第10.9条 (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第10.10条 (时效期问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第10.11条 (恢复原状)5序言PREAMBLE(通则的目的)(Purpose of the Principles)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以下是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地点明确等。

这些要素的规定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合同通则规定了交货、支付、质量、所有权转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使各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详细规定了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通则的规定,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就开始转移,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则由一方承担。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比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项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在特殊情况下有更多的选择。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了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
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合同通则在这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使争议的解决更加顺利和公正。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国际商事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①与我国《合同法》②的比较分析—以“合同订立”部分为研究对象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①与我国《合同法》②的比较分析—以“合同订立”部分为研究对象

相 仿的 。 我国引进和 吸收要 约和承 诺制度 , 建立 了合 同的 公共 制 高交易行 为的安 全和快捷 , 值得肯 定的 。 是 度, 节约 了交易成 本。 4 《 同法》 十六条 规定 : .合 第 要约到达 受要约 人时生效 采用
任何 形式证 明。 以看 出,合同法》 可 《 采纳 了《 通则》 于合 同形 式 规 定更加符合 交易 习惯 , 关 我国 《 同法》 果进行 新的修改时应该 合 如
的规 定, 即合 同可 以采取法 律允许 的各种形 式 , 赋予合 同订立 人 考 虑在 内。
更广泛 、 自由的选择权 , 更 充分体现 了合 同 自由的基 本原则 , 适应
书面形式 。 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 面形式 的, 当采 用书面 形式 。通 论上讲 , 要约和 承诺是成立 的, 应 《 有 但对 于面对面 的交 易行 为, 难 很
则》 1 条规定 : 第 . 2 通则不 要求合 同、 明或 其他任何 行为必 须以 界定哪 一方是要 约 , ~方是 承诺 。所 以笔者认 为, 声 哪 通则第 211 .. 特定 形式作 出或 以特 定形 式证 明。合 同可通过 包括证 人在 内的 条的 “ 或通 过当事 人的 能充分表 明其合 意的行 为” 合同即成立 的
书、 商业 广告等 为要约 邀请 。商业广 告的 内容符合要约规 定的, 视为 要约 。该条规 定 了要约邀 请 ,并列举 一3 条 、 4 , 计2 条之 多 , l 3 条 共 O 这部 分条款涵盖 要约 、
要 约邀请 、 要约 的撤回 与撤 销 、 诺及承诺 的期 限及撤回 等。而 形 , 《 则》 承 而 通 并没有相 关规定 。 要约邀请 是我 国《 合同法》 的特有 通 则关于要约 和承 诺 的规 定有 2 1 — 21 0 两者 的 内容是大 致 规定 , . 1 .1 , . . 该规 定明晰 了要约 邀请行 为和 要约行为 的区别, 有助于提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
切联系的营业地 “债务人”——指应该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 “债权人”——之有权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书面”指能记载所传递的信息并可以有形当时复制出的任何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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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概念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某小学要订做校服,在本地报纸上登载公告:“本校欢迎各大、 小服装公司,携带布料、款式来商谈,有满意者即行订货。”甲、 乙两家公司闻讯,都带着布料、款式、资料来到学校。学校经审 查后对甲公司说:“你们的资料基本可以,但有某些地方能否听 取一下我方建议,进行修改?”甲公司表示回去考虑考虑,第二 天答复。第二天,学校去信说可以不作改动,在5天内答复。恰 好此时,甲公司也在同一天来信称不能作改动,叫学校考虑,在 5天内答复。学校在去信后第二天收到甲公司来信,甲公司也在 去信后第二天收到学校来信,在收到信的同一天丙公司携带资料 和样品来到学校,学校对样品和价格都很满意,当即与丙公司签 订了订做2000套校服并分期付款的合同 。同时学校去信甲公司 说不要他们的校服了,甲公司收到信后,认为学校已经说了可以 不作改动,就是与其成交生意,但却又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对甲公 司构成违约,遂与学校发生纠纷。
——中国《合同法》 第2.1条
(订立的形式) 合同可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通过当事人的能充分表明
其合意的行为而成立。 ——《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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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当事人所 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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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个属于要约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 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元。 甲对已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 具,价格为20万元。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 o n t r a c t s,简称P I C C)第一章总则第条(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条(本通则的适用)(1)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a)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

(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条(缔约自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条(强制性规则)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本通则依据的思想来解决。

第条(诚信和)(1)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双方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该义务。

第条(惯例和习惯做法)(1)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及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在国际贸易中为有关特定贸易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为其惯常遵守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不合理。

第条(通知)(1)凡需要通知时,通知可以适合于该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

(2)通知于到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
1. 报价和订单。

双方应在订立合同前就报价、订单详细规定及修改等有关事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以达成交易意向并最终形成合同。

2. 付款形式。

合同一方应按照另一方此前约定的付款形式进行支付,以补偿运输、仓储、保险及其他费用等。

3. 交付和接收条款。

合同一方应及时交付、接收双方确认的物质和服务,以协调双方利益。

4. 技术交流、咨询等。

在合同期内,双方应保证技术交流、咨询及其他技术支持服务的及时到达。

5. 争端解决机制。

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争端,应按照由双方商定的程序和方式协商解决,避免纠纷的发生。

6. 保密条款。

双方应尊重彼此的商业秘密,并且不得将有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7. 违约责任。

当双方未能按照合同一致经营时,双方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尊重对方合法利益,及时处理交易纠纷。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内容以下是 9 条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1. 你知道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呀!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旅游,怎么确定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呢?那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嘞!例子:比如你跟合作伙伴谈一个大项目,商量好细节,这其实就符合了通则里合同订立的一些要求呢。

2. 哇塞,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合同的履行也有明确要求呢!这就像是一场比赛,得按照规则来跑,不然可就乱套啦!例子:假设你要给对方提供一批货物,那你就得严格按照合同里说的质量和时间去执行,不然就违反啦。

3. 嘿,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管着合同的解释呢!这不就跟我们理解别人说话的意思一样嘛,得搞清楚真正的含义呀!例子:当合同里有个条款不太明确时,就得根据通则的原则来好好理解,不能随意解读哦。

4. 哎呀呀,通则对合同的变更也是有说法的呢!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改成去海边了,那也得有个合理的过程呀!例子:双方在合作中想修改合同某个内容,那可不能随便就改了,得符合通则的规定才行嘞。

5.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保障合同的权利义务呢,这多重要呀!就如同你有权利享受一顿美味大餐,也有义务付款一样!例子:你和供应商之间,你有获得合格产品的权利,供应商就有提供的义务呀。

6. 哇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涉及合同的不履行责任呢!这不就是犯了错得承担后果嘛,好公平的嘞!例子:要是你没按时交货,那根据通则你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逃不掉的哦。

7. 你想想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合同的终止也有规定呀!就像一场演出结束了,得有个完美的收尾吧!例子:合作结束了,怎么结束得明明白白,这就得靠通则的指导啦。

8.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连保密义务都管呢!这就好比是你和朋友之间的小秘密,不能随便说出去呀!例子:在合同中涉及的一些商业秘密,双方就得严格保密,不然可就麻烦大咯。

9. 瞧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多全面呀,从订立到各种细节都涵盖了呢!这真的是商业合作中的好指南呀!我的观点结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保障商事交易的公平、有序、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好好了解和运用它呀!。

如何翻译Termination——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为考察对象

如何翻译Termination——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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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编号, [编号]甲方, [甲方名称]地址, [甲方地址]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乙方, [乙方名称]地址, [乙方地址]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鉴于甲方拥有 [产品/服务/技术等],乙方希望与甲方进行合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

1. 甲方向乙方提供 [产品/服务/技术等],具体内容为 [详细描述]。

2. 乙方负责 [销售/推广/研发等],具体内容为 [详细描述]。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具体期限]。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协商续签。

第三条价格和结算方式。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 [产品/服务/技术等] 价格为 [具体价格]。

2. 结算方式为 [具体结算方式],具体时间为 [具体时间]。

第四条合作保密。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范本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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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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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就是财富 ❖ 丰富你的人生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一部现代、统一之合同法——评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一部现代、统一之合同法——评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一部现代、统一之合同法——评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张玉卿
【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以下简称《通则》)的内容比较浩繁,今天我
先把《通则》产生的过程、《通则》的功能、《通则》的总则以及《通则》中有的、我国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条文作一个简单介绍。

对于《通则》中的具体问题,也是很值得研究的,很有参考的价值,今天就不去涉及,我想以后还有机会讲解。

【总页数】8页(P57-64)
【作者】张玉卿
【作者单位】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
【相关文献】
1.全球化背景下合同法国际统一的最新发展--简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J], 宋利军
2.国际商事法律统一化的新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修订版述评 [J], 郑
远民;李俊平
3.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又一新成果--《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年修订本)》评析 [J], 吴兴光
4.2015年《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评述--兼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的反思 [J], 张建
5.2015年《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评述——兼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反思 [J], 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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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第 2.1.20 条 (意外条款) (1)如果标准条款中含有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性质的条款, 则该条款无效,除非对方明示地表示接受; (2)在确定某一条款是否属于这种性质时,应考虑到该条款的内容、 语言和表达方式。
第 2.1.21 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 若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
第 2.2.5 条 (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事)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行事时,其行为不影响委托人 和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2)但是,当本人造成第三方合理地认为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行事, 且代理人是在该权限范围内行事时,则本人不得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 对抗第三方。
第 2.2.6 条 (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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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行事的代理人,如未经本人追认,则 应对第三人承担将其恢复至如同代理人有代理权或未超越代理权行事时 第三方应处的同等状况的责任。
第 2.1.4 条 (要约的撤销) (1)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 出承诺之前 送达受要约人。 (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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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或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已
依赖该要约行事。
第 2.1.22 条 (格式合同之争) 在双方当事人均使用标准条款的情况,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以 外的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在实体内容上 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毫不迟延 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不愿受这种合同的约束。
第二节 代理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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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条 (本节的范围) (1)本节调整某人(代理人)通过与第三方之间的一项合同的订立 或相关事项,影响另一人(本人)法律关系的权限,而不论代理人是以 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本人的名义行事。 (2)本节仅调整以本人或代理人为一方当事人,以第三方为另一方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本节并不调整由法律赋予代理人的权限,或由公共或司法机构 指定的代理人的权限。
(1)在需要发出通知时,通知可以适合于具体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 (2)通知于送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3)就第(2)款而言,通知于口头传达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人 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通知“送达”被通知人。 (4)就本条而言,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任何其他意思的表 述。
第 1.11 条 (定义)
第 2.1.7 条 (承诺的时间) 要约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承诺;或者如果未规定时间,应在 考虑了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快捷程度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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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合理的时间内做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必须立即做出承诺,除非情况有 相反的表示。
第 2.1.8 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 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发出时起算。要约中表示的日期应被视 为是要约发出的时间,除非情况有相反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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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 使用这些信息。在适当的情况下,违反该义务的救济可以包括根据另一 方当事人泄露该信息所获得之利益予以赔偿。
第 2.1.17 条 (合并条款) 若一个书面合同中载有的一项条款表明该合同包含了各方当事人已 达成一致的全部条款,则此前存在的任何陈述或协议不能被用作证据对 抗或补充该合同。但是,这些陈述或协议可用于解释该书面合同。
第 2.1.18 条 (特定形式修改) 如果书面合同中载有的一项条款要求合同的任何修改或终止必须以 特定形式做出,则该合同不得以其他形式修改或终止。但是,在一方当 事人的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信赖并依此行事的限度内,则该一方当 事人因其行为可被拒绝主张本条款。
第 2.1.19 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适用订立合同的一 般规则,但应受本章第 2.1.20 条至第 2.1.22 条的约束。 (2)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序言 (通则的目的) 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应适用通则。∗ 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措辞管辖 时,可适用通则。 在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可适用通则。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与代理人的权限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5
第 2.1.1 条 (订立的形式) 合同可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通过能充分表明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行为 而成立。
第 2.1.2 条 (要约的定义)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 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一项要约。
第 2.1.3 条 (要约的撤回) (1)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要 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3
与该另一方当事人理解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第 1.9 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 (1)当事人各方受其业已约定的任何惯例和其相互之间业已建立的 任何习惯做法的约束。 (2)在特定的有关贸易中的合同当事人,应受国际贸易中广泛知悉 并惯常遵守的惯例的约束,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为不合理。
第 1.10 条 (通知)
第 1.4 条 (强制性规则) 通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应限制根据国际私法有关规则导致的强制性规 则的适用,且不论这些强制性规则是源于国内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
2
第 1.5 条 (当事人的排除或修改) 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 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 1.6 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 (1)在解释通则时,应考虑通则的国际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 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于通则范围之内但又未被通则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 地根据通则确定的一般基本原则来处理。
通则中: ——“法院”,包括仲裁庭。
4
——“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考虑到在合同订 立之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之时各方当事人所知晓或考虑到的情况,相 关的“营业地”是指与合同和其履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
——“债务人”是指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要 求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9
第 2.1.14 条 (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 (1)如果当事人各方意在订立一项合同,但却有意将一项条款留待 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则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2)考虑到当事人各方的意思,如果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一种可选择 的合理方法来确定此条款,则合同的存在不受此后发生的下列情况的影 响: (a)当事人各方未就该条款达成协议;或 (b)第三人未确定此条款。
第 2.1.10 条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诺本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 约人。
8
第 2.1.11 条 (变更的承诺) (1)对要约意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变更的答复, 即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 (2)但是,对要约意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要约的条件,那么,除 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拒绝这些不符,则此答复仍构成承诺。如果 要约人不做出拒绝,则合同的条款应以该项要约的条款以及承诺通知 中所载有的变更为准。
第 2.1.9 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迟延) (1)逾期承诺仍应具有承诺的效力,但要约人应毫不迟延地告知受 要约人该承诺具有效力或就此向受要约人发出通知。 (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息表明它是在如果传递正常即能及时被 送达要约人 的情况下发出的,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 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此要约已失效。
——“书面”是指能保存所含信息的记录,并能以有形方式复制的任 何通讯方式。
第 1.12 条 (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 (1)发生在由当事人规定的履行某一行为的期间内的法定节假日或 非工作日应包括在期间的计算之内。 (2)然而,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在履行该行为之当事人的营业地是 法定节假日或非工作日,该期间可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除非情 况有相反的表示。 (3)相关的时区是设定时间的当事人营业地的时区,除非情况有相 反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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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4 条 (隐名代理) (1)当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但第三方既不知道也不应知道 代理人是作为代理人行事时,则代理人的行为将仅影响代理人与第三方 之间的关系。 (2)然而,代理人当代表一个商业与第三方达成合同时,声称是该 商业的所有 人,则第三方在发现该商业的真实所有者后,可以向后者行使其对代理 人的权利。
1
第一章 总 则
第 1.1 条 (缔约自由) 当事人可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 1.2 条 (无形式要求) 通则不要求合同、声明或其他任何行为必须以特定形式作出或以特定 形式证明。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第 1.3 条 (合同的约束性)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的条 款,或通过协议,或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 希望在合同中规定其协议受《通则》管辖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 述,并加上任何希望的例外或调整:
“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 [除了某条款]。”
希望在合同中规定适用某一特定的辖区法律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 述:
“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除 了某条款],必要时由【X 管辖区】的法律补充。”
第 2.1.5 条 (要约的拒绝) 要约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第 2.1.6 条 (承诺的方式) (1)受要约人做出的声明或表示同意一项要约的其他行为构成承诺。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 (2)对一项要约的承诺于同意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3)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 或依照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 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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