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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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豫政办〔2014〕182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8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5日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社会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维护群众权益为目标,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查清2014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势头,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全省发生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主要内容是:(一)2014年度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边报边用、未报即用、未供即用、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借新农村社区建设名义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行为。

(四)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名义搞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等园区建设,借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五)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违法占地行为。

(六)借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等临时用地名义,违法进行永久性建设的行为。

河南土地法

河南土地法

河南省土地法————————————————————————————————作者:————————————————————————————————日期: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发布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将本文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第四条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6号令)等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6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义务人或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组织具有相关业务水平和经验的技术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技术方案编制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具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资质,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经验的技术人员,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业务的单位。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控制标准,依法制定地方用地控制标准,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2013年3月1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1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后,国土资源部紧密联系实际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方案的编制与论证、资金的计提与监管、复垦的实施与验收等方面分别做出了新规定,明确了新要求,并与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土地复垦重要法规制度相衔接,全面体现和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管理,规范土地复垦行为,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实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学习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复垦是一项融法规、政策、工程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地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是要组建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二是要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复垦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建立由高学历、高职称、多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及时指导、研究和解决复垦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的具体步骤、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

家进行审查论证。

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第八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涉及农民搬迁安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验。

自验合格的,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中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通知》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影响经济平稳运行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

这是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后的又一个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坚定决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既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任务,又肩负着实现中部崛起的重要使命,保护耕地和保障建设用地的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我省积极顺应国家宏观调控,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仍比较淡薄,粗放利用和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比较突出,未批先占、“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十个严禁”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十个严禁”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十个严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8.03•【字号】豫自然资发〔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十个严禁”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3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南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十个严禁”》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十个严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切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坚决纠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地见效,确保全省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结合我省占补平衡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十个严禁”要求。

一、严禁违法违规开垦新增耕地。

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将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及适宜恢复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各类非耕地资源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河道湖区、重点林区等范围内开垦耕地;禁止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主要以抽取地下水方式灌溉的区域,不得实施垦造水田项目。

二、严禁降低补充耕地质量标准。

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严禁出现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

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不得在土地平整、土壤培肥、排水灌溉等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虚增工程量,导致耕地质量低劣,不得放松质量监管和验收标准。

加强补充耕地选址论证,严禁出现不顾立地条件,片面追求补充耕地指标数量,强行开垦耕地行为。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应遵循节约集约、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与农村经济发展和村庄建设相协调。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宅基地用地申请时,应考虑土地利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因素,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非法转让。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承担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义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宅基地用地档案,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流转与退出第十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豫政[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豫政【2009】5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以来,全省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省带来的负面影响,认真落实“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违规占地的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前一时期,一些新闻媒体相继曝光了我省多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给我省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努力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用地的严重危害性严格、规范的土地管理秩序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前提,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淡薄,未批先占、未供先用、以租代征、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损害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影响基层社会稳定。

同时,也破坏了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给招商引资带来负面影响。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两保一高”(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把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走符合我省实际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

要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用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危害性,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处理“扩内需、保增长”与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及时纠正和预防实施扩大内需政策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

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

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

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实现“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及乡(镇)国土资源所,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动态巡回检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均应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定量指标考核体系,实行奖惩挂钩。

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

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专业执法队伍承担。

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其工作人员均应承担动态巡查任务。

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巡查工作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办案器材,保证工作经费。

第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个人,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巡查区域等级范围与责任第八条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巡查区域等级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和辖区内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与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蕴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和一级巡查区域以外相对集中的矿区。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附件 1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第三十八条、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1.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 3—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 5—25 万元(含 25 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 25—50万元(含 50 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 50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50%。

— 4—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1.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监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河

河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监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河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二年三月前言为加强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规范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理活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现行规范、规程、标准,使施工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按照“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使用方便”的指导思想,结合河南省实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河南省国土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程》(试行)。

本规程共14章,32节,3个规范性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施工监理工作程序和制度,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信息与档案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期的监理工作以及附录A《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架图》,附录B《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附录C《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由于时间仓促,规程中难免有不足之处,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 监理单位………………………………………………………………………………3.2 监理机构………………………………………………………………………………3.3 监理人员………………………………………………………………………………3.4 监理检测仪器设备……………………………………………………………………4 施工监理基本工作程序和制度………………………………………………………4.1 基本工作程序…………………………………………………………………………4.2 主要工作制度…………………………………………………………………………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5.2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5.3 开工条件核查的监理工作………………………………………………………………6 工程质量控制………………………………………………………………………6.1 工程质量控制原则…………………………………………………………………………6.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与控制………………………………………………6.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6.4 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7 工程进度控制…………………………………………………………………………7.1 工程进度控制原则………………………………………………………………7.2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8 工程投资控制…………………………………………………………………………8.1 工程投资控制依据………………………………………………………………8.2 工程投资控制原则………………………………………………………………8.3 工程计量………………………………………………………………8.4 工程款支付………………………………………………………………9 安全管理……………………………………………………………9.1 安全管理的原则……………………………………………………………9.2 安全管理…………………………………………………………………………10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0.1 文明施工…………………………………………………………………………10.2 环境保护…………………………………………………………………………11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11.1 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11.2 工程变更管理………………………………………………………………………11.3 索赔管理………………………………………………………………………11.4 违约管理………………………………………………………………………11.5 工程担保………………………………………………………………………11.6 工程分包管理………………………………………………………………………11.7 其他………………………………………………………………………12 信息与档案管理…………………………………………………………………………13 工程验收与移交…………………………………………………………………………14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14.1 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14.2 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附录A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附录B 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B.1 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B.2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B.3 监理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B.4 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B.5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附录C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规程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加强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规范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制定本规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城市建设凡能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存量土地。

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各市、县要在2002年底6月底前,对1999年1月1日后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批而未用、批多用少和中途停建工程用地要逐项登记,逐宗进行处理。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回、收购的对象为:因换址扩建而腾出来的土地;为改造街景市面或统一规划而拆迁出来的土地;使用人不明的土地;征地撤组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驻地部队需盘活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的土地;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
制约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7.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
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土地管理创造了机遇。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是指导今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切实转变用地观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走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三)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

以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管地、依法用地,进一步提高在法规范围内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的能力。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二)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四)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调换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原国有土地;(七)其他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1993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土发(1999)10号

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土发(1999)10号

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者:夏邑县点击数:403 发布时间:2009-3-12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费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城市和村庄、集镇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论证时,必须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并在投资概算中安排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

第五条凡在河南省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未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凡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在办理农业用地转用审核、审批手续时,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市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必须实行先补后占。

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

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先补或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的,在办理农用地用审核、审批手续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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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能。

第五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以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土地监察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
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四)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五)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及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
(二)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占地施工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
(三)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土地监察专员。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加强对土地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素质。

土地监察人员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任用。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第三章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跨市、地行政区域的;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上级交办的。

第十四条市(地)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上级交办的。

第十五条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外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其立案的案件交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章立案与查处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经查证符合前款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七日内报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十九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

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案件承办人员和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

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不得阻挠。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土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制作《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案件的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参加讨论人员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名。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重大的、复杂的案件,应当对查处案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写出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资料编日,立卷归档。

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四)经复议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附复议决定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责成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受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不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逾期不拆除的,对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拆除。

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土地监察人员、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土地监察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对查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乡报人民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和超标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注: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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