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互联网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黑卫医函[2014]18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4.28【实施日期】2014.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互联网考试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4〕186号)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2013年-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全省统一考核程序,已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进入业务水平测评阶段,这也是医师定期考核最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节。
为做好2013-2014年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互联网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前严格审核,确保考生信息准确。
医师、卫生机构、考核机构基本信息和考核信息必须完整、准确、有效,这是业务水平测评互联网考试工作的基础。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考核机构、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数据核实工作的通知》(医协定考发〔2014〕13号)文件的要求,必须对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各类信息录入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
尤其要对医师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等重点信息进行核查。
信息填报错误的,要及时修改,补全遗漏信息,确保信息(特别是执业类别信息)的完整准确。
否则考生将无法参加本次互联网考试。
二、5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及卫生机构必须在系统上完成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及复核工作。
各考核机构进行自查,未完成两项评定及复核工作的要抓紧完成。
5月20日之前凡填错考核程序、已填最终考核结果的医师要退回到“业务水平测试中”状态。
7、黑龙江省医学系统高级职称评审论文要求
黑龙江省医学系统高级职称评审论文要求
(一)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对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的要求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前五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2.获市地、厅局级科技(或新技术)三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一致或相近。
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需有两篇在国家有关部委或国家级学会主管或主办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每篇文章字数在1500字以上。
(二)县、乡和社区医疗卫生、公安和司法等机构的申报人员,上述条件中的论文要求可分别减少1篇。
(三)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对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的要求,与副高级的评审条件相差不多,论文要求所有增加。
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增加了1篇文章,第三项增加了2篇文章。
对于县、乡和社区医疗卫生、公安和司法等机构的申报人员,对论文要求同样分别降低1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17]1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6.15【实施日期】2017.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4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精神,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与我厅沟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人才工作政策要求,构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科学规范开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我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业主要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和政策规定,了解本专业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直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以及取得本行业、本专业突破性重大创新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
(二)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本领域(行业、专业)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限制,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可破格晋升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人员可破格晋升正高级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予以聘用。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省直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省直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黑药监人〔2024〕118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省直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药监人〔2024〕118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人才服务中心,中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4〕1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省直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标准受理省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评审标准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2〕4号)中的《黑龙江省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文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查阅评审标准及其他职称评审政策文件。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在现岗位年限须达到评审标准规定的受聘年限。
(二)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通过人员任职资格从2024年9月1日算起。
(三)按照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申报。
(四)申报人员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反映个人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同时追究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资料
省人事厅文件黑人发[2006]48号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中旬正式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8月15日至9月30日(见附件),核准时间从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今年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到8月31 日,核准的任职资格时间一律从2006年9月1 日算起。
二、为巩固我省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评价手段.今年继续在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系列进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同时,今年我省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
上迷系列考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今年除按黑人发[2004]84号文件和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单位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继续试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外,还将在省农科院的研究、农业和实验三个系列和省社科院的研究系列实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制度(实施方案另发)。
已实行直接聘任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探讨和研究符合各自实际的岗位设置办法,切实做好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四、“绿色通道”政策是为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的。
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推荐.绝不能迁就照顾。
另外,今年申报中级职称人员仍不执行“绿色通道”政策。
五、为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利的研制与开发、专利项目保护和转化,努力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报据我省实际,从今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所获专利纳入全省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
各单位要对此项工作高度t视.认真组织实旅。
具体规定按黑人发[2006]41号文件执行.六、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我省今年将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服务工作的管理.对符合支农条件的人员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达到规定的支农时间方可申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18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要求,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凡符合《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6〕88号)规定的条件,拟于2018年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省直单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2018年7月7-8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考试内容为申报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为闭卷、人机对话形式,总分100分。
四、报名程序(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5月7-27日。
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点击黑龙江省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区,注册后进入报名系统。
报名考生必须选择省直考点,否则不予现场确认。
坐落在哈尔滨市地域外的省直单位考生,在单位所在地参加考试,网上报名时选择当地考点。
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在网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2)及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一张后,直接从网上打印《报名表》。
(二)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考生打印《报名表》,签名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及公示。
合格者由审查人员及负责人在《报名表》上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报主管厅局审查盖章后,由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进行审查确认。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黑卫人函[2014]382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卫人函〔2014〕382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7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高级职称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32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纸质材料上报时间:2014年10月20日,地址:哈尔滨广瀚宾馆,哈尔滨市高新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33号。
各市(行署)及有关单位上报材料的具体时间见附表4。
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一)执行标准:《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
(二)学历与资历1、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除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还应按如下要求提供各级别的学历证明:如为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如为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如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的,需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2、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需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包括初、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黑卫医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黑卫医发〔2014〕67号)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是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整体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是缓解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措施。
自2005年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践活动以来,我省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才队伍得到加强,为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落脚点,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县域医疗资源的要求为导向,紧紧抓住加强县医院(含中医院,下同)、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提升县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作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省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推动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全局的战略安排,在重点领域创新工作内容,在传统领域巩固工作成果,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主任、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主任、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在本评审标准中,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六个专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临床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和医学辅助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包括以下专业:(一)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
(二)按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
二、中医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及中西医结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预防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地方病、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中西药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院药学(中药学)或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护理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与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医专业适用于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技、药、护)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技、药、护)师、主任法医师。
哈尔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
哈尔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哈职办[2014]34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4.09.18【实施日期】2014.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职办[2014]34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4]4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职称评定工作从10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10月8日开始呈报签转材料(呈报签转材料地点:道里区友谊路425号市人社局1号楼1711室,电话:84871628)。
评审时间从10月至年底前(见附表1);中级职称从10月16日开始呈报评审材料,评审时间定于10月至12月(见附表2);核准工作在年底前结束;初级职称资格认定工作在年底前结束。
二、按省高评委统一报送材料的要求,签转工作以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办理,不接受个人签转。
其中,农业、畜牧兽医系列申报高级材料统一在10月8-12日进行签转,逾期不予受理。
三、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的任职时间从9月1日算起。
四、从今年开始,取消国土资源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土地测绘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土地工程、地质测量与绘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托省国土资源厅组建;增设地质矿产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地质实验测试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托省地质矿产局组建;上述专业的评审标准仍旧按照《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国土资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黑人社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2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9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部分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今年开始正式启用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学习,加大解释和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新的《评审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四、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合理控制评审数量,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申报材料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着力提升职称的含金量和公信力。
五、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掌握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重要工具,随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参照国家和外省合格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逐步提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省内合格标准。
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
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黑人发[2005]36号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不断完善职称评聘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现就做好2 0 0 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l 5日正式开始。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8月1 5日至9月3 0日(见附件),核准时间从l 0月1 5日至11月底,从1 2月份开始办理资格证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必须在1 2月底前完成。
今年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到8月3 1日,核准的任职资格时间一律从2 0 0 5年9月1日算起。
二、为进一步完善评价手段,今年除继续按黑人发[2 0 0 4]8 4号文件规定的系列进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外,还要在卫生系列晋升正高级职称和经济系列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中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评审前的考试工作除经济系列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外,其它系列的考试仍按原办法实施。
考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凡通过“绿色通道”申报高级职称的,必须是对本地区、本行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具体是:有重大发明创造,并被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确认的;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授予特殊津贴及国家或省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以上奖项的前三名或省重大贡献奖规定额定人员的(社科类奖励参照执行);取得中小学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年纳税在5 0 0万元以上经营者),由各地、市人事部门审查,同级政府出具报告,附本人业绩成果佐证材料,经省人事厅复查后提交有关评委会。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的单位可按上述政策和条件自行确定,但需将享受这一政策人员的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人事厅职称处备案。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四、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今年除黑人发[2 O 04]8 4号文件规定的单位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继续试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外,还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中的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含医学院校卫生所)中卫生系列实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制度。
2014年黑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中医专业)
2014年度卫⽣系列(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员公⽰名单现将2014年度卫⽣系列(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员名单予以公⽰,公⽰时间⾃2014年12⽉24⽇⾄ 2015年1⽉4⽇。
如对评审通过⼈员有疑议,请以信件形式予以反映,信件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坊区赣⽔路36号,⿊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事处(职称)收,邮政编码:150090。
本公⽰为卫⽣系列(专业)⾼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最终结果以⿊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件为准。
若要进⾏查找,可按键盘上的Ctrl+F键,然后输⼊查询内容即可。
本公⽰中共有 5 个⾼级评委会,总计 3561 ⼈,其中:5.中医专业⾼级评委会,共 280 ⼈省教育厅共 1 ⼈副主任医师共 1 ⼈舒 展⿊河学院省司法厅共 1 ⼈副主任医师共 1 ⼈姜艳军⿊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省交通厅共 2 ⼈副主任医师共 2 ⼈姜建玲⿊龙江省海员总医院刘丹娜⿊龙江省海员总医院省农垦总局共 7 ⼈副主任医师共 7 ⼈杨旭娟⿊龙江省建边农场王 琦⿊龙江省查哈阳农场于 莉⿊龙江省查哈阳农场陈丽新⿊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宋洪杰⿊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王丹彤⿊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于福⽣⿊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省⼈才服务局共 5 ⼈副主任医师共 5 ⼈康 凯省⼈才流动⼈员刘学慧省⼈才流动⼈员徐莺莺省⼈才流动⼈员杨⽟龙省⼈才流动⼈员赵忠辉省⼈才流动⼈员省森⼯总局共 2 ⼈副主任医师共 2 ⼈开瑞祥海林林业局倪 珊⿊龙江省森⼯总医院省国资委共 2 ⼈主任医师共 2 ⼈张传慧双鸭⼭煤炭总医院卢 映⿊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省卫⽣厅共 16 ⼈副主任医师共 16 ⼈王丽哲⿊龙江省医院李晶尧⿊龙江省中医药学校常健菲⿊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段江涛⿊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巩昭勇⿊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韩 迪⿊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侯敬丽⿊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刘春光⿊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刘 军⿊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王 冬⿊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王 巍⿊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吴明娟⿊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吴屹波⿊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徐春梅⿊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张碧海⿊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龚丽红⿊龙江省中毒抢救治疗中⼼齐齐哈尔市⼈社局共 35 ⼈副主任医师共 30 ⼈李晓峰拜泉县中医院孙红梅拜泉县中医院胥天平克⼭县中医院魏⾦波讷河市中医院王福兰泰来县⼈民医院郑海燕泰来县中医医院王亚军龙江县结核病防治所富 超齐齐哈尔市第⼀医院李 云齐齐哈尔市第⼀医院闫晓坤齐齐哈尔市第⼀医院刘向芹齐齐哈尔市五官医院郭建光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贾 囡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李秀⽂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李 莹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马财芝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徐⾏军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张法尧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张启莲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张宜默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甄秀华讷河市九井镇卫⽣院沈宏宇拜泉县国富中⼼卫⽣院刘 帅克东县宝泉镇中⼼卫⽣院刘春波龙江县⼭泉镇中⼼卫⽣院杨冬鸣齐市⼈才服务局⼈事代理科邢淑莉⿊龙江省齐齐哈市富裕县中医院刘 洋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正阳街道社区卫⽣服务中⼼郭 敏齐齐哈尔市梅⾥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卫⽣院苏春英齐齐哈尔市梅⾥斯达斡尔族区梅⾥斯乡卫⽣院潘海涛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浦街道社区卫⽣服务中⼼主任医师共 5 ⼈李凤芝讷河市中医院赵伟萍克东县⼈民医院周 扬龙江县发达医院贾振乾泰来县中医医院李⽟贤泰来县中医医院牡丹江市⼈社局共 22 ⼈副主任医师共 17 ⼈毕思才东宁县中医院梁 伦宁安市⼈民医院张绪峰牡丹江市中医医院邹 华牡丹江市中医医院任宪伟林⼝县林⼝镇卫⽣院吴⾼岭穆棱市共和乡卫⽣院魏淑贤东宁县⼤肚川镇卫⽣院于倩红⿊龙江省穆棱市中医院孔 莉林⼝县朱家中⼼卫⽣院韩春艳牡丹江市第⼀⼈民医院王洪朋牡丹江市妇⼥⼉童医院丁华君牡丹江市⼼⾎管病医院⾦ 哲牡丹江市桦林镇卫⽣院孔 伟海林市柴河镇中⼼卫⽣院尹宝君林⼝县刁翎镇卫⽣防保站张 杰⿊龙江省牡丹江神经精神病医院梁 君牡丹江市爱民区牡纺街道社区卫⽣服务中⼼主任医师共 5 ⼈乐春荣海林市中医院武⽟君海林市中医院姜 斌牡丹江市中医医院袁 静⿊龙江省穆棱市中医院黄海舰牡丹江市东安区⼈才管理服务站佳⽊斯市⼈社局共 16 ⼈副主任医师共 12 ⼈封柳叶富锦市中医院张德坤富锦市中医院王⽟朋桦川县中医院孙 昱佳⽊斯市中医院任守彬桦南县中医医院韩业红佳⽊斯市⼈⼒资源市场刘忠伟桦南县孟家岗镇卫⽣院卢晓春桦南县⽯头河⼦镇卫⽣院王淑⽂桦南县⽯头河⼦镇卫⽣院王晓娟桦南县⽯头河⼦镇卫⽣院齐淑贤桦南县桦南镇中⼼卫⽣院孙⽂春富锦市锦东社区卫⽣服务中⼼主任医师共 4 ⼈陈世明佳⽊斯市中医院邓佳鑫佳⽊斯市中医院王岫岩佳⽊斯市中医院杨春笛佳⽊斯市中医院鸡西市⼈社局共 20 ⼈副主任医师共 11 ⼈都吉⾹虎林市中医医院冯艳秋鸡东县⼈民医院许 蕾鸡西市⼈民医院郭海⽣鸡西市中医医院刘⽟平鸡西市中医医院王春⽣鸡西市中医医院闫新俐鸡西市中医医院李秀丽虎林市东诚镇卫⽣院⽩春宇鸡东县平阳镇中⼼卫⽣院李庆忠鸡东县平阳镇中⼼卫⽣院王 军鸡东县永安镇中⼼卫⽣院主任医师共 9 ⼈李 宇鸡东县中医院李长艳鸡东县⼈民医院许传⼴鸡东县⼈民医院董 松鸡西市中医医院邵景丽鸡西市中医医院孙 杰鸡西市中医医院王海燕鸡西市中医医院刘继强密⼭市⼈民医院董翠华鸡西市鸡冠区医院鹤岗市⼈社局共 5 ⼈副主任医师共 2 ⼈温丽英绥滨县中医院王丽芝鹤岗市⼈才服务局主任医师共 3 ⼈李成科鹤岗市⼈民医院韩德强鹤岗市红⼗字医院刘⼴玲鹤岗市⼈才服务局双鸭⼭市⼈社局共 7 ⼈副主任医师共 3 ⼈曹荣旺宝清县中医院王志华饶河县中医医院付桂玲双鸭⼭市传染病医院主任医师共 4 ⼈任绪才宝清县中医院于晓志宝清县中医院赵会忠饶河县中医医院钟明杰饶河县中医医院伊春市⼈社局共 4 ⼈副主任医师共 3 ⼈张雪松铁⼒市⼈民医院李培丽红星林业局职⼯医院冯 杰伊春市西林区⼈民医院主任医师共 1 ⼈王瑞萍伊春市中医医院七台河市⼈社局共 5 ⼈副主任医师共 3 ⼈冯 俏七台河市⼈民医院聂春花勃利县双河镇卫⽣院李 萍北⼭街道欣源社区卫⽣服务中⼼主任医师共 2 ⼈刘国⾹七台河市卫⽣局邢春光七台河市卫⽣局绥化市⼈社局共 31 ⼈副主任医师共 18 ⼈张志伟绥化中医院刘晓敏青冈县中医院唐冬冰青冈县中医院刘明利望奎县卫⽣局王淑艳望奎县卫⽣局马铁军明⽔县⼈民医院李晓航海伦市第⼆⼈民医院杨⽟娟海伦市祥富镇卫⽣院李艳辉肇东市肇东镇卫⽣院宋⾦波安达市任民镇中⼼卫⽣院刘⽂⽣肇东市刘⽂⽣中医内科诊所张秋菊海伦市向阳社区卫⽣服务中⼼何⽟峰⿊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卫⽣局岳邦义⿊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卫⽣局郑佰⽂⿊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红光乡卫⽣院姜 雪⿊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康荣乡卫⽣院董洪涛⿊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靠⼭乡卫⽣院王丽英⿊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绥中乡卫⽣院主任医师共 13 ⼈史丽妍绥化中医院肖海涛绥化中医院袁术玲青冈县中医院陈春平望奎县卫⽣局林 军望奎县卫⽣局庞旭光望奎县卫⽣局唐景明望奎县卫⽣局王奎⽣望奎县卫⽣局赵丽敏青冈县⼈民医院吴国⾂肇东市第⼀医院王 岐肇东市肇东镇卫⽣院刘晓峰⿊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卫⽣局王光普⿊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卫⽣局⿊河市⼈社局共 14 ⼈副主任医师共 9 ⼈孙海燕嫩江县中医医院魏⽂欣嫩江县中医医院刘佩增逊克县中医医院周 莹⿊河市第⼀⼈民医院郎峰君五⼤连池市中医医院周 伟⿊龙江省北安市第⼆⼈民医院王艳英⿊龙江省嫩江县海江镇中⼼卫⽣院李 达⿊河市爱辉区张地营⼦乡中⼼卫⽣院孙丽娜五⼤连池风景名胜区⾃然保护区⼈民医院主任医师共 5 ⼈周 勇⿊河市中医医院姜 鑫嫩江县⼈民医院刘国帜嫩江县⼈民医院陈秀芬嫩江县中医医院温保柱五⼤连池市中医医院⼤兴安岭⼈社局共 2 ⼈副主任医师共 2 ⼈胡艳春韩家园林业局马映军呼玛县长虹社区卫⽣服务中⼼⼤庆市⼈社局共 28 ⼈副主任医师共 15 ⼈⾦翊思⼤庆市⼈民医院李洪娟⼤庆市⼈民医院唐家发⼤庆市⼈民医院⽩ 雪⼤庆市中医医院梁 巍⼤庆市中医医院刘清淼⼤庆市中医医院魏江波⼤庆市中医医院胡存龙肇州县⼈民医院⽥洪国⼤庆市肇源县中医院王洪英红岗区计划⽣育指导站徐⾼峰⼤庆市康复医院(聘⽤)劳艳彬⼤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卫⽣院张春荣⼤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卫⽣院张⼴辉⼤庆市肇源县薄荷台乡卫⽣院姜鸿雁杜尔伯特蒙古族⾃治县⼈民医院主任医师共 13 ⼈苏⽂⽣林甸县中医院郭 锐⼤庆市第⼆医院李洪涛⼤庆市⼈民医院李海涛⼤庆市中医医院宋丽颖⼤庆市中医医院孙丽珠⼤庆市中医医院王玮瑾⼤庆市中医医院何 淼龙凤区妇幼保健站李建新⼤庆市肇源县⼈民医院刘 军⼤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段友花⿊龙江省⼤庆市第四医院张治愈林甸县⽼⼲部医疗保健所刘⾦杰华能新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卫⽣所哈尔滨市⼈社局共 50 ⼈副主任医师共 41 ⼈陈⽴娟宾县中医院李渊朋宾县中医院刘在凤通河县中医院孙⽴红⽅正县⼈民医院刘志锋尚志市中医医院孙育明尚志市中医医院万云⾹延寿县中医医院常 丽哈尔滨市胸科医院林 红哈尔滨市胸科医院陈 亮哈尔滨市中医医院姜 冰哈尔滨市中医医院刘 葛哈尔滨市中医医院王君红哈尔滨市中医医院王 玲哈尔滨市中医医院杨 龙哈尔滨市中医医院庄颖梅哈尔滨市中医医院李彦忠巴彦县第⼆⼈民医院曹⽅⽣⽅正县松南乡卫⽣院王艳丽⽊兰县第⼆⼈民医院⾦永俊尚志市河东乡卫⽣院吴⾦晔通河县肛肠专科医院袁纯梅五常市第⼆⼈民医院郭启红宾县宾安镇中⼼卫⽣院汪丽波宾县糖坊镇中⼼卫⽣院⾼海涛哈尔滨市阿城区卫⽣局曲长清哈尔滨市阿城区卫⽣局杨 丹哈尔滨市阿城区卫⽣局姚 玲哈尔滨市第⼆社会福利院关丽梅哈尔滨市红⼗字中⼼医院陈⽂庆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医院王欢宇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医院穆永欢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卫⽣院吴 巍道外区太古社区卫⽣服务中⼼张⽂利哈尔滨市呼兰区第⼀⼈民医院张国⼭南岗区燎原社区卫⽣服务中⼼陈⽴平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中⼼卫⽣院韩敏杰哈尔滨市道⾥区正阳社区卫⽣服务中⼼李 蒙哈尔滨市呼兰区宏信社区卫⽣服务中⼼郭跃华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社区卫⽣服务中⼼杨 明哈尔滨市南岗区⽂化社区卫⽣服务中⼼于 明哈尔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主任医师共 9 ⼈李树森巴彦县⼈民医院林清虎⽊兰县⼈民医院李春瑜⽊兰县中医医院张兴军延寿县中医医院夏松鹰哈尔滨市⾻伤科医院杨⽟荣通河县清河镇卫⽣院黄海燕哈尔滨市阿城区卫⽣局裴 巍南岗区荣市社区卫⽣服务中⼼裴 苗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院绥芬河市⼈社局共 3 ⼈副主任医师共 3 ⼈侯 滢绥芬河市⼈民医院孙洪英绥芬河市⼈民医院马红薇绥芬河市⾩宁镇卫⽣院抚远县⼈社局共 2 ⼈副主任医师共 2 ⼈赵喜东抚远县海青乡卫⽣院顾伟兵抚远县通江乡卫⽣院。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市(地)及以下单位、省农垦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市(地)及以下单位、省农垦系统卫生、农业系列和省森工系统卫生系列高级
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5]6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9.11
【实施日期】2015.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市(地)及以下单位、省农垦系统卫生、农业系列和省森工系统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5〕69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我省卫生和农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并会商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决定下放市(地)及以下单位、省农垦系统卫生、农业系列和省森工系统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评审、核准权限
从2015年开始,将市(地)及以下单位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下放至各市(地);将省农垦系统卫生、农业系列和省森工系统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分别下放至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各市(地)和省农垦、森工总局可依据上述权限,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3号)要求,自行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核准,履行制发任职文件和办理资格证。
2010黑龙江省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表
省播音系列评委会
8月19日--8月26日
9月2日
省广电局人事处
常宏亮
82898424
6
省广电工程专业评委会
7
省土矿工程专业评委会
8月19日--8月26日
9月2日
省国土厅人事处
吴建设
55603721
8
省建筑工程专业评委会
8月20日--8月27日
9月3日
省建设厅人事处
车仁喜
53637345
9
省水利工程专业评委会
9月20日
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
郭巍
84615331
36
省经济系列评委会
9月7日--9月14日
9月21日
省发改委人事处
马典庆
82623720
37
省审计专业评委会
9月7日--9月14日
9月21日
省审计厅人事处
吴威英
82521354
38
省西医专业评委会
9月9日--9月16日
9月23日
省卫生厅人事处
张艳
85971181
省委宣传部理论处
李文远
53637773
29
省党校教师专业评委会
9月1日--9月8日
9月15日
省委党校人事处
姚士伟
86358835
30
省技校教师系列评委会
9月2日--9月9日
9月16日
省人保厅人事处
隋雁晨
87130057
31
省体育教练系列评委会
9月2日--9月9日
9月16日
省体育局人事处
白云
87006813
9月13日
省公安厅人事训练处
刘建伟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黑财税〔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的批复黑财税〔2020〕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我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考试收费项目、标准的函》(〔2020〕564号)收悉。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有关规定,考虑到我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经研究,同意省人事考试中心在开展高级职称评价考试工作时,向参加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
二、收费单位:省人事考试中心。
三、收费对象:参加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考试的人员。
四、收费标准:每人70元。
五、收费单位收费时须使用省财政厅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缴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规定执行。
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履行职能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七、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主体、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7月31日。
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申请,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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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黑卫人函[2014]38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卫人函〔2014〕382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7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高级职称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32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
纸质材料上报时间:2014年10月20日,地址:哈尔滨广瀚宾馆,哈尔滨市高新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33号。
各市(行署)及有关单位上报材料的具体时间见附表4。
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一)执行标准:《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
(二)学历与资历
1、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除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还应按如下要求提供各级别的学历证明:如为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如为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如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的,需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2、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需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包括初、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三)外语、计算机成绩和免试条件、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等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应提供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五)继续教育学分要求:需提供经2014年审验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
(六)卫生支农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黑卫人〔2006〕42号)等文件要求,有关人
员申报材料时,除提供《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手册》外,还应提供反映本人支农工作的佐证材料。
(七)破格(县、乡、社区机构人员)申报晋升副高级职称人员,需填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要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加盖公章、主管部门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角注明“基层”字样。
(八)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九)本次评审启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申报人员在上报纸质材料前,将通过《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系统,填报个人信息,申报流程:登陆个人职称申报网址(http://1.62.89.38:8888/pwh/cj.jsp),->个人信息填报->申报评委会->找到欲申报评委会(卫生系列评委会为西医、中医、中西药、预防医学、护理、法医,根据个人专业选其中之一),点击申报按钮,填写(完善)个人申报信息->点击保存,即完成个人申报。
具体操作方法请咨询各市、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进一步加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与材料上报的审查
(一)各基层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建立和完善推荐办法;要设立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三分之二,在推荐工作中需严格执行回避原则,推荐人员需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能予以推荐;要做好职称推荐与岗位设置工作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根据岗位空额科学合理规划职称申报数量;要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五公开、一展示”制度;要严格执行申报公示制度,申报人员名单需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
(二)各市、地卫生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申报人
员材料的审查。
要制定审查办法,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一是要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岗位聘任、继续教育、卫生支农、外语、计算机和专业技术考核、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进行严格审查;二是要对材料的填写(包括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及个人真实性承诺签字和基层单位盖章、基层推荐票和年度考核结果等)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漏项现象发生;三是要对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定,并负责任的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对破格申报(县、乡、社区机构人员)副高级职称人员,要逐项审查《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对其身份进行认真确认、签字,“县、区编制部门”栏,必须要有审查人员签字和加盖公章,否则将不予参评。
(四)在高级评审委员会审查材料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补充材料;对《专业技术任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其他审查表缺项的申报人员材料,将不予参评或不予通过。
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
对申报材料在学历、资历及所有业绩和成果材料、考试与考核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或已获资格,并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评审材料目录表
2、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业绩、学术成果材料目录
3、申报高级职称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要求
4、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间
5、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
6、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
7、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8、装订要求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附件1:
评审材料目录表
主管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