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A级以上事务所方可从事“土增”清算鉴证-论文

合集下载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土地增值所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并缴纳相应的税款的过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是指为纳税人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鉴证服务方案,确保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风险。

以下是一份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的示范: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精细化程度的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税务领域。

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规范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旨在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规避可能存在的纳税风险。

二、服务内容:1.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导:我们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导,并帮助纳税人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原理和规范。

2.协助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工作:我们将通过收集和整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需的相关资料,帮助纳税人准备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需的凭证和报表,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合规性。

3.帮助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鉴证:我们将对纳税人所提供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和鉴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并提供相应的鉴证书据。

4.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我们将代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解答税务相关问题,并帮助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5.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评估:我们将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为纳税人提供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建议,帮助纳税人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

三、服务流程:我们的服务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纳税人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2.我们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鉴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3.根据审核和鉴证结果,我们将为纳税人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导,并帮助纳税人准备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需的凭证和报表。

4.我们将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解答税务相关问题,并帮助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标 签】福州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颁布单位】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榕地税﹝2014﹞163号【发文日期】2014-12-09【实施时间】2014-12-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内容。

各基层局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税政、征管法规、风控、稽查分局、评估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的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本单位清算工作的开展,对清算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算审核结论等进行集体审议。

清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税政科。

各基层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效开展。

二、规范工作流程及税务文书使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清算或委托有清算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应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同时应申报缴纳清算补交税款;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可清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书)(见附件1),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同时应申报缴纳清算补交税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定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定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单位签章年月日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2011)土增鉴字号单位: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项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查证。

我们查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贵单位所提供的凭证、帐册、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纳税资料和数据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同时还包括查阅、核对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查看现场。

贵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出具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

经审核,贵单位“”项目:一、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为元;其中:1、货币收入元;2、实物收入元;3、其他收入元;二、扣除项目总金额为元;其中: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元;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为元;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四项成本为元;4、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成本为元;5、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为元;6、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元;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额为元;三、增值额为元;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五、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元;六、免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元;七、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元;八、项目竣工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为元。

特此报告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2、《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3、《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4、《扣除项目汇总表》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6、《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7、《前期工程费鉴证表》8、《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9、《基础设施费鉴证表》10、《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11、《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12、《利息支出鉴证表》1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中介机构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中介机构名称: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地址:联系电话:年月日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 ”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情况说明如下:一、整体基本情况:项目简介(1)、项目座落地(2)、总建筑面积(3)、批准总销售面积(4)、总自用面积(5)、总配套设施面积(6)、本次清算建筑面积(7)、项目分类用途情况(8),项目装饰装修情况(9)允许分摊的配套设施面积(10)、竣工验收情况(11)、符合普通标准住宅面积情况(12)、立项批复文件(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情况等(14)二、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说明:(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三、扣除项目有关情况说明:依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对成本所涉及的项目加以详细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完整版)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完整版)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3888其他类型合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完整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编号:_________公司:_________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鉴证审核。

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C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主要披露以下内容)(一)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其他类型合同(二)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经对贵公司(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1.收入总额: _____ 元;2.扣除项目金额:元;3.增值额:■元;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5.适用税率:%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7.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8.应补(退)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元。

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报告

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报告

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报告一、报告目的及背景本报告旨在对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进行清算,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按照土地增值额计算并征收的一种税种。

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核实和审核的重要环节。

作为纳税人,我们有责任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并配合税务部门完成鉴证工作。

二、报告内容1. 清算范围本报告的清算范围包括土地增值税申报的各项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增值额计算、税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等。

2. 清算过程(1)收集资料首先,我们收集了与土地增值税申报相关的各类资料,包括转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等。

同时,我们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归档整理,以备后续工作使用。

(2)核实数据在清算过程中,我们仔细核实了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例如,对土地增值额计算中使用的评估值和相关费用等进行了核对,并确保其与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符。

(3)整理报表根据核实的数据,我们编制了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报表,并在报表中清晰地展示了各项数据和计算结果。

同时,我们对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审查,确保其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并尽可能提高报表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4)内部审核在报表编制完成后,我们进行了内部审核,以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特别关注了各项数据和计算方法的逻辑关系,以及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我们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流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解释和指导。

(5)提交申报最后,我们将编制完成的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报表提交给税务部门,以完成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工作。

同时,我们保留了相关的资料和备查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和审计。

三、报告意义本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旨在保证土地增值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因申报错误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同时,对于我们自身而言,通过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税务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20080606会计事务所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问题及对策

20080606会计事务所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问题及对策

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问题及对策时间:2016-06-06为了规范土地、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征收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12月28日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作为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具有重要的作用。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税种,其目的主要是合理分配、调节土地增值收入。

其纳税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一次行为或单项行为为主的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比如转让某块土地使用权或出售某栋房屋后,没有纳税行为了;另一类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由开发到结束最少需要两年。

前者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相对容易,后者由于受土地开发时间及在土地开发期间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系列难题:一是开发形式复杂多样,清算工作难度大。

目前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开发有独立开发、合作开发、滚动开发、成片开发等多种形式。

一方面滚动开发和成片开发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允许税前扣除的开发成本和费用无法按照每个项目进行分摊,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难度较大。

一般情况下,由于房地产开发的时间都比较长,最少也要两年。

而土地增值税清算必须根据房地产开发的时间长短来决定,土地开发时间越长,清算核查的年度越多,清算工作量越大。

另一方面开发企业与建安企业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或者本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债务关系复杂,加之开发企业账务核算混乱、收入不入账或结转不及时、费用归集不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不能分别核算等各种原因,使得清算工作困难重重。

二是销售价格不透明,计税收入确定难。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地段、环境、楼层、面积、户型、销售时间等影响房价因素众多,房价千差万别,加之开发商在销售环节大多采取预收款方式进行核算,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全部收入情况。

三是扣除项目难以界定,增值额认定难。

福州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口径

福州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口径
福州市土地增值税清地增值税业务政策研讨会研究讨论,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基层反映强烈的若干政策问题的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不预征项目的问题
1.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公告)及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84号的规定,由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不纳入预征范围。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因此对于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纳入预征范围。
二、关于预征率的问题
1.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按下列不同类型确定预征率: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4%;非住宅6%。
4.按清算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十一、关于分期清算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分摊的问题
纳税人可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分期清算的只能选择使用同一种方法。
1.“利息支出”能够准确归集、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据实计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中所称“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是指自房管部门核发的属于该清算项目的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所载的发证日期起算满三年,“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不包括换发或续办的销售(预售)许可证。
五、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销售比例的问题
八、关于地下车库(位) 、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报告

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报告

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报告一、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中国税务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税种,旨在对土地出让的增值部分征收税款。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即土地出让方。

对于土地出让方而言,清算土地增值税并申报鉴证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到税务合规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计算方法以及申报报告的编制提供一些基本指导。

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它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来计算的。

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等涉及土地流转的企业而言,征收土地增值税是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并上缴给税务部门的。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第一步是确定土地的取得成本和出让价格。

土地取得成本通常包括土地出让金,还包括后续的土地开发和整理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相关成本。

土地出让价格是指土地转让方与购买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交易金额。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法定税率土地增值额=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取得成本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我们可以根据合同中的具体数据,计算出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四、申报鉴证报告的编制清算土地增值税后,税务部门通常要求纳税人提交申报鉴证报告。

该报告是对土地增值税申报的一个重要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申报鉴证报告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报告期等基本信息。

2. 申报鉴证报告编制依据:说明编制申报鉴证报告的法规、政策或准则。

3. 清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列明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具体数据,并按照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最后得出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4. 相关附件: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取得成本明细表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在编制申报鉴证报告时,需要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遵守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不在报告中泄露敏感信息。

五、申报鉴证报告的注意事项1. 数据准确性:在编制申报鉴证报告时,要确保土地出让合同中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合理合法的税务计算是保证报告质量的基础。

国税发〔2007〕132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成文日期:2007-12-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此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本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5.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6.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第三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承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实务解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实务解析
7
确认纳税主体资格的税法依据
纳税义务人
根据下列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 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2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 明资料。 (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九)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 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 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 规定处理。
16
报送税务机关资料
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 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 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 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福州市A级以上事务所方可从事“土增”清算鉴证

福州市A级以上事务所方可从事“土增”清算鉴证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税务机关与注税行业
福州市 A 级以上事务所 方可从事“土增”清算鉴证
⊙ 陈丽萍 近日 , 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在《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 税清算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榕地税 [2013]104 号)中明确 : “为提升土地增 值税清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第六条的规定,凡从事我市土地增值税 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须持有 这是福建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分等级管 理采取的新举措。 据了解,我国土地估价师行业、注 册会计师行业等中介行业都实行了分 等级管理,对部分业务严格规定了准 入机制。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 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指 出: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A 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 土地估价工作,B 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 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从事土地估价工作。财政部发布的《关 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 干意见》也指出 :各级财政部门和注 册会计师协会要研究探索引导社会合 理选聘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机 制和措施。福建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 业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管理制 度,优选库名单每年一定,其在下发 跨地区执业,非 A 级信用等级事务所 仅可在所在区域内开展业务。省内部 分地市级税务机关在文件中规定 :对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进 行抽查,抽查比例可控制在各税务师 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总数的 10% 以 内。对 A 级税务师事务所和先进税务 师事务所可每 3 年抽查一次。此次福 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具有 A 级以上 (含 A 级)等级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方可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187 号) 等有关文件,对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闽地税函[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闽地税函〔2007〕135号2007年6月5日)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鉴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变化,《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007号)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不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实际,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土地增值税申报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申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以及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的《福建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据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填报《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填报《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报送《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中税协发[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鉴于此项准则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现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按照新修订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规划纲要》(中税协发[2011]061号)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调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关注重点和程序,特别增加了证据采集要求,为注税从业者开展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方案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巨大,风险较高,开发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就税收方面来讲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等,涉及税种齐全,纳税环节多,税收政策复杂,税收负担高,对投资收益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其中尤以土地增值税为重,清算鉴证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强的工作.本公司作为一家综合性涉税服务单位,在长期的财税咨询及经营业务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尤以房地产开发涉税服务精熟,业务主要辐射北京市石景山区、门头沟区、丰台区、大兴区、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了充分、畅通的沟通关系,为企业提供了无数的增值服务,对企业财税及经营业务工作提出了多方面、多层次的合理化建议,对规范企业纳税行为,规避财税及经营业务风险起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本公司经营业绩斐然.现就我公司提供的鉴证服务方案汇报如下,请审查:XX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一、服务目标:协助委托人履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义务,证实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经税务机关受理,取得清算结论.二、组织保证我公司如成功签约,参与本次XX房地产开发公司xx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工作,我们将结合服务项目详细情况和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被服务项目内容的基础上,我公司将组建强有力的清算鉴证服务小组和税务专家项目支持组.在项目审核期间将集中力量,抽调思想作风正派、业务素质高、审核工作经验丰富的强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投入本项目服务工作.初步确定具体负责项目清算鉴证工作的人员5人,项目支持税务专家4人(市级1人,区级3人).保证做好清算鉴证服务工作的前期准备、中期清算鉴证工作和后期有关文件、报告的出具及申报审核的协调沟通.三、服务内容(一)清算鉴证前期准备(1)梳理委托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算,结合开发项目特点、会计核算的成本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分析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2)分析判断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清算条件,进行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测算,提出清算方案和筹划意见,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同销售房地产)占项目全部可转让建筑面积在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1年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3)确定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截止日期:纳税人应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的任意一天,确认为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以下简称清算截止日),并将清算截止日与委托单位协商确认后明确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实施项目清算.(二) 中期清算鉴证工作1、收入的鉴证服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审核人员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结合发票、普通住宅明细表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明细表、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测绘成果资料,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具体确认方式如下:(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2)纳税人将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3)对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审核人员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据并评估是否存在涉税风险.(4)税人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5)审核确定项目应税收入总额,销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重.2、清算扣除项目的鉴证服务按清算单位统计、分摊、计算各扣除项目金额,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对于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独签订合同并独立结算的成本,可按直接成本法归集.扣除项目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且是合法、相关的;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清算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审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相关账目核对;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前期工程费: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建筑安装工程费: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审核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6)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审核扣除项目重点关注:(1)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2)纳税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在清算截止日是否可取得相关发票;未取得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3)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已装修房屋,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4)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人防等为公共事业建造,不可销售的公共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能提供书面接收文件或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相关权属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5)开发间接费用是纳税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等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列入开发间接费. 划分不清、核算混乱的期间费用,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6)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本款扣除.3、应纳税额的审核:应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1)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2)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3)审核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4)审核并确认清算项目当期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应补或应退,税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书面报告.协助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按要求搜集整理报送有关资料:(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4)房地产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5)能够按房地产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6)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9)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已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10)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1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1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三)鉴证后期咨询服务1、结合土地增值税清算,全面审查清算项目开发周期内所涉及各税种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全面审查清算年度所涉及的各个税种,对特殊业务的处理进行详细审查,出具纳税风险评价报告书,调账建议书等.2、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取得税务机关签章的审核确认书,提醒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缴纳税款.四、服务承诺1、时间保证如若我公司承接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项目,将随时听从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按时进场执行清算鉴证服务工作,并按协议文件之要求,承诺:我司自收到委托项目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遇有重大、紧急任务,委托方可对我司提出缩短审核时间的要求,我司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将按质按量完成贵单位委托的清算鉴证服务任务.2、保密承诺我公司承诺,严守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委托方权益,保守有关秘密.3、规范执业、确保清算鉴证服务质量严格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的要求组织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北京XXXXX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XX年X月X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0.17
•【字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我市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非住宅核定征收率
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4号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设计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设计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清算鉴证的定义《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清算鉴证的目的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

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

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