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7抵押权的效力(三)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人的权利(1)抵押物的占有权。
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但是,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除外。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物的收益权。
抵押权设定以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3)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
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
2.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抵押物。
如果抵押物受到抵押人或第三人的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如果因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举例】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500万的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价值300万的房产提供抵押。
另外还找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清偿顺序。
那么这是“对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而且是债务人自己的物保,那么债权人应当先就物保受偿,不足部分再找保证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放弃对物保的优先受偿,那么保证人丙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也免除责任。
(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福建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1 福建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
为了更好的备战事业单位笔试考试,中公教育汇集了重要的复习资料,帮助大家逐个攻破知识点。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
那么,当同一物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当同一物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解决规则主要有:
1、对租赁权
抵押后发生租赁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2、对留置权
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理由: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权为国际通常做法,留置权人往往对留置物(担保物)付出了材料或劳务且实际占有该物。
3、对质权
⑴强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⑵相对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规则:
①抵押财产又被质押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恶意质权。
②质押财产又被抵押的,先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登记与否。
4、对税收权(欠缴税款情况)
先产生者优先。
本文摘自( )。
考点8 抵押登记的效力
考点8 抵押登记的效力考点说明:《物权法》对《担保法》第41条、42条进行了修正,这两条作废。
《物权法》规定应当登记的而没有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取得抵押权。
一、理论精炼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
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
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
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一般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与否,由当事人决定。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甲欠乙债10万元,甲以一艘轮船为乙设立了抵押,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问:该船舶抵押权效力如何?答: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角度2】登记的公信力。
例1:甲欠乙100万,甲以汽车4辆抵押给乙,并签订了合同。
简述抵押权效力所及范围
简述抵押权效力所及范围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在债权人未按约定收到债务履行时,有权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债权。
抵押权的最基本作用是作为债权的担保物,确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2.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在担保物被拍卖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拥有多个债权人,那么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清偿担保债权时享有优先权。
3. 转让权。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
这意味着,原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其他人,从而使新的债权人享有抵押物的担保权利。
4. 约束力。
抵押权具有约束力,意味着即使原债权人转让了该债权,新的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原抵押权来主张权益。
这使得抵押权在转让中仍然具有效力。
总之,抵押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主要包括保证债权、优先受偿权、转让权和约束力等方面。
抵押权的产生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提高债权的安全性。
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力【摘要】抵押权的效力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从被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关系当事人三方面方面论述抵押权的效力,研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权的核心是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实现其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必然与抵押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抵押权的效力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抵押权对主债权、抵押物以及抵押权关系当事人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被担保债权的效力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得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
一般而言,抵押权效力所及的范围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其约定确定。
但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其中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由此,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不包括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一)主债权主债权,也称为原债权、本债权,因为主债权是抵押权设定和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其为抵押权效力所及自不待论。
(二)利息此处所指利息仅为约定利息,因为法定利息属迟延利息之范围,适用法定范围,它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应当归入损害赔偿金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利息,因此,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权利息予以抵押登记,利息债权应当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由抵押物受优先清偿。
(三)违约金违约金并非是抵押权当然的担保范围,需要抵押关系当事人对违约金做出明确的约定,且在抵押必须登记时加以登记方可生效作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对此,各国民法一般要求,违约金作为主债权的附随性债权也属抵押权效力所及,但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的违约金,不得就抵押物优先受清偿。
(四)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一种合同责任。
其本质是交换的反映。
对此,国外民法尚无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则明确列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应属于法定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他们是主债权遭受侵害时的转化形式。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优先权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优先权原则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合法的债权在债务人的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权利。
它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金融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优先权原则是抵押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问题。
一、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抵押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担保效力:抵押权是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处置权来保障其债权得到履行。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利,实现对担保物的追偿。
2. 独立效力:抵押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
即使主合同发生变更或无效,抵押权仍然有效存在。
这使得债权人在保障债权上更加有力,同时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大的信贷空间。
3. 权利保障效力:抵押权对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获得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债务人违约、破产或清算时,抵押权可以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
这种优势使得抵押权成为金融交易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一些问题:1. 抵押物评估不准确: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依赖于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但评估结果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同时也可能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2. 抵押权登记繁琐:抵押权的效力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手续,但登记程序复杂繁琐,且要求各方提供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这使得登记成本较高,也容易导致错漏登记等问题。
3. 法律执行难度大:在实际债权追偿中,可能面临财产转移、多个债权人优先权冲突等问题。
此时,债权人往往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司法程序繁琐、时间长,导致了法律执行难度大等问题的出现。
二、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债权人在抵押物处置时享有的优先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权按照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来确定。
优先权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公示性:通过登记手续,抵押权可以公示于众,使得第三人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时能够提前了解抵押权的存在和范围,从而减少不当交易的发生。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的效力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定义:1.抵押物转让2.放弃抵押权3.抵押权之保全(停止→恢复或担保→提前清偿)4.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5.抵押与租赁——谁在先,谁优先● 详细描述:1.抵押物转让:2.放弃抵押权:(1)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债务人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3.抵押权之保全(停止→恢复或担保→提前清偿)(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4.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示例1】甲欠乙债2000元,以母牛抵押,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后母牛被扣押,扣押后母牛生小牛一头,接生费151元,变卖母牛和小牛时,母牛1800元,小牛500元,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500元中拿151元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从1800+(500-151)中拿2000元清偿,最后的余款149元返还给甲。
【示例2】甲将房子抵押给乙取得借款,甲又将房子出租给丙。
正常情况,租金(孳息)交给甲;但如果甲无法偿还借款,房子被扣押了,从扣押日起,乙有权收取租金。
但是必须是在通知了丙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如果未通知丙,丙向甲交付租金也是可以的。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的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
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二)利息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
在通常情形下,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四)抵押财产的孳息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为加害给付时应向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
除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
二、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
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一)抵押财产的从物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
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①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遵从其约定。
②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二)抵押财产的从权利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如同从物与主物的关系。
例如,以需役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从属于需役地之地役权,应为抵押权效力之所及。
另外,虽非本质上的从权利,但该权利如为抵押物存在所不可或缺时,为保全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也可扩充解释为属于从权利。
(三)抵押物的附合物由于附合物与抵押物成为一体而不可分,如分离则会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因此附合物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法抵押权解析
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法抵押权解析【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知识是重点内容,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每个考生的三支一扶考试。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在抵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抵押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论述抵押权效力
有关“抵押权效力”的论述
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有关“抵押权效力”的论述如下:
1.对抵押物的效力: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受到限制。
在抵押期间,
抵押物不得被转让或再次抵押。
如果抵押物被转让,抵押权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抵押权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转让之前。
此外,如果抵押物被再次抵押,新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原有的抵押权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抵押权效力不及于债权,但债务人仍需履行其债务。
如果债务人未
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在抵押期间,任何对抵押物的侵权行为都会受到抵押权的制约。
如
果第三人侵犯了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第三人赔偿其损失。
4.对担保债权的效力:抵押权效力及于所担保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抵
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优先受偿于其他债权人。
抵押权的效力
第08 讲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物的转让及限制★★★〔注意案例〕〔1〕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1 案例考查〕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局部归抵押人全部,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
(总结)抵押权是否受影响,需区分抵押是否登记:(1)未经登记的抵押〔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转让,受让人是善意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
(2)已经登记的抵押,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3)动产抵押,即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符合三个条件“正直的〞买受人〔不能向买受人主张〕。
(例题·单项选择题)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 100 万元,乙公司以其全部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其他事项未做约定。
现乙公司拟将房屋X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约后到房屋治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不管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治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旧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未经银行同意,房屋治理部门不应当准予过户C.如果银行同意转让,房屋治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银行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D.未经银行同意,房屋治理部门如果准予过户,由房屋治理部门对银行承当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已经登记的抵押,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所以选项 A 正确。
〔2〕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后果〔在合约中约定不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约定假设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就具有对抗效力,但受让人可以行使涤除权。
(举例)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借款,约定甲不得转让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将不得转让的约定一并登记。
抵押权的效力与期限的法律要求
抵押权的效力与期限的法律要求抵押权(Mortgage Right)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利益而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权益。
抵押权的效力与期限是指抵押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围绕抵押权的效力和期限进行探讨,以明确其法律要求。
一、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在法律上具备的权益和保护。
在确定抵押权的效力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权益确立的有效性:在设立抵押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如双方达成有效的借款合同,合同无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债务人有抵押权的财产等。
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设立的抵押权才具备效力。
2. 公示的效力:抵押权应当通过公示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债务人公开。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在处置相应财产时能够得知该财产已被抵押,从而通过公示发生效力。
3. 债权债务的关联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与债权债务有直接的联系。
抵押权的对象是借款人的财产,目的是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抵押财产的变卖来清偿债务。
因此,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与债权债务的存在有直接的关联性。
二、抵押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是指抵押权在法律上存在和有效的时间段。
抵押权的期限通常与债务的履行期限相对应。
下面是抵押权期限方面的法律要求:1. 存在期限:抵押权的期限应当与债务的期限相对应。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时,抵押权可以保持有效。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变卖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
2. 变更和终止:在抵押权期限内,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债务履行的期限时,抵押权的期限也会随之相应调整。
当债务人全部履行债务或债务依法终止时,抵押权将自动失效。
3. 期限的登记:为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的期限应当及时登记在相关权益登记机构。
这样一来,在相关财产转让或变更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登记信息得到通知并行使相应的抵押权。
结语抵押权的效力与期限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法律要求。
抵押权有效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通过公示向债务人公开。
抵押权的效力与效期的法律约定
抵押权的效力与效期的法律约定在贷款和借款活动中,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它使得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获得对特定财产的担保权利。
然而,抵押权的效力和效期都受到法律的约定和限制。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效力与效期的法律约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担保方式。
一、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是指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所享有的担保权利。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变卖抵押财产以清偿债务。
这意味着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变卖财产来收回债务的款项。
然而,在抵押财产变卖后,如果债权人未能通过变卖所得的款项全额清偿债务,债务人仍有义务偿还剩余的债务。
此外,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依法程序进行,不能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抵押权的效力是有法律限制的,不能随意行使。
二、抵押权的效期抵押权的效期是指抵押权的有效期限。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期与借款合同的期限相同。
在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在约定期限内存在,债权人无法对抵押财产行使担保权利。
然而,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拖欠债务超过约定的宽限期,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
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变卖抵押财产。
在变卖后,债权人应优先从变卖所得中清偿债务,剩余的款项归还债务人。
此外,抵押权的效期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延长。
例如,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抵押权的效期超过借款的期限。
这样,即使借款已经还清,抵押权在一定的期限内仍然有效。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的效期不能超过债权的存续期。
换句话说,抵押权不能长于债务的存在期限。
如果债权已经消灭,抵押权也会随之消失。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效力与效期的法律约定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通过抵押权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而债务人则需要及时履行债务以避免抵押财产被变卖。
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抵押权的效期,以更灵活地满足双方的需求。
然而,抵押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的效力与证明方式分析
抵押的效力与证明方式分析一、引言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在借贷或者其他商务交易中,抵押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抵押的效力和证明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和降低交易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二、抵押的效力1. 抵押效力的法律依据抵押的效力主要源于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出质给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在本债权未清偿前取得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也进一步确认了抵押的效力。
2. 抵押效力的特点抵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抵押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优先受偿。
(2)提高借款安全性。
抵押可以降低借款的风险,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感。
(3)增加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和融资渠道。
有抵押物作为担保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大的贷款额度和更多的融资机会。
三、证明抵押的方式1. 不动产抵押的证明方式不动产抵押相对较为复杂,一般需要借助正式的公证机关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证明。
常用的证明方式包括:(1)不动产登记证明。
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相关不动产的登记情况来证明抵押物的所有权和抵押情况。
(2)土地证和房产证。
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作为抵押物的证明材料。
2. 动产抵押的证明方式相对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的证明方式相对简化,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抵押合同。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并加盖公章来证明双方的意愿和抵押物的情况。
(2)抵押登记。
债权人可以将抵押物登记在相关机构,如车辆管理所、知识产权局等,以证明抵押的有效性。
(3)交付抵押。
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将抵押物直接交付给自己或者第三方保管,以确保抵押的实施和效力。
四、抵押的注意事项1. 合法性和真实性在进行抵押交易时,债权人应当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不动产抵押,要查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真伪;对动产抵押,要核实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抵押或担保情况。
抵押的效力与效力条件
抵押的效力与效力条件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物,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抵押的效力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约定。
本文将探讨抵押的效力及其效力条件。
一、抵押的效力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确保债务的履行,并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抵押合同的签订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债权人权益:抵押使得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2. 债务人财产的限制性权利:债务人在抵押物上的所有权遭受限制,债务人无法随意处置抵押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或法院批准。
3. 债权人的优先权: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进行抵押,按照先办理抵押手续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原则,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免除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现,不受债务人的抗辩,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抵押的效力条件抵押的效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所有权:债务人应当对其要抵押的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如抵押物是房产,则债务人应当对该房产享有产权。
2.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抵押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不动产抵押需要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抵押登记。
3. 债务合法性:抵押必须以合法的债务为基础,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4. 确定的抵押标的:抵押物应当是唯一确定的,具体可供评估和拍卖等处置方式的财产。
5.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情形:抵押合同中应明确债务的履行期限、偿还金额、利率等具体约定。
6. 其他法定要求:不同法域对于抵押的效力条件还可能有其他特定的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结: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给债务人提供了贷款的机会。
抵押的效力取决于抵押合同的签订和遵守,同时要满足合法所有权、合法债务、抵押标的确定等一系列条件。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抵押才能发挥其担保的作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抵押的效力与法律要求
抵押的效力与法律要求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或者财产中的某一部分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如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
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抵押的效力和法律要求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抵押的效力抵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权抵押确保了债权人对债务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形式的债务清偿中,抵押权人在优先受偿顺序上位于无抵押债权人和其他担保债权人之前。
这意味着,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获得偿还债权的权益。
2. 债务保障抵押作为一种债务担保方式,可以提高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减少债务违约的可能性。
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即意味着债务人有一定的资金沉淀,用以保证还款能力。
3. 权利的可转让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是一种与债权有紧密联系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与第三方的关系也会随之转变为抵押权人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抵押的法律要求为保障抵押合同的效力和合法性,我国法律对抵押做出了一些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合法性抵押行为必须基于真实的财产权益,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抵押合同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等。
2. 符合书面形式要求为确保抵押合同的证明效力,法律对抵押合同的形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抵押人和债权人签订,并经抵押财产的登记、备案等手续进行有效的证明。
3. 保证抵押财产的合法权属债务人在进行抵押时,必须保证其拥有抵押财产的合法权属,并不存在其他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纠纷。
4. 不得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抵押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但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合理时间和方式给予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机会等。
综上所述,抵押作为一种债务担保方式,具有较高的效力和合法性。
债权人通过抵押可以确保债权优先受偿,并提高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效果的法律要求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效果的法律要求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抵押人)将其财产中的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以担保债权人(抵押权人)对其贷款或债务的履行权利。
在这种担保安排中,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以及产生的效果受到法律的严格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效果,并介绍相关的法律要求。
一、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确认: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基于一定的债权关系,即抵押权的债权必须是已存在、合法且具有明确数额的债权。
在法律上,抵押权人需要借助债权合同、借据等文件来确立债权的存在和数额。
2. 权利物的确定:抵押权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但必须是明确且可供确定的。
例如,房屋、车辆、存款等都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对象,但抽象的未来财产或名下财产不明的情况下,无法作为抵押权的对象。
3. 登记注册:为了保障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和公示性,抵押权人需要在财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的手续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表格、缴纳费用等,通过登记可以有效地建立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二、抵押权的法律效果1. 排优受偿:在抵押担保下,债务人如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即使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存在多种债务担保方式,如抵押权在特定权益顺序上位居较优,那么在抵押物财产处置时,优先得到偿还。
2. 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逾期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方式进行处置,从而进行债权的追偿。
追偿后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权债权。
3. 利益保护:抵押权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靠抵押物进行追偿,减少了债务违约所导致的损失。
三、抵押权的法律要求为了确保抵押权的设立和行使符合法律要求,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要求:1. 协议一致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一致,即双方必须就贷款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共识。
考点8抵押登记的效力
考点8抵押登记的效力考点8 抵押登记的效力考点说明:《物权法》对《担保法》第41条、42条进行了修正,这两条作废。
《物权法》规定应当登记的而没有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取得抵押权。
一、理论精炼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
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
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
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一般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与否,由当事人决定。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甲欠乙债10万元,甲以一艘轮船为乙设立了抵押,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问:该船舶抵押权效力如何?答: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角度2】登记的公信力。
例1:甲欠乙100万,甲以汽车4辆抵押给乙,并签订了合同。
抵押效力的内容有哪些
一、抵押效力的内容有哪些1、抵押担保对所担保债权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担保对抵押物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效力一般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和从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按下列顺序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担保法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3、抵押担保对抵押权人的效力(1)收取孳息权。
抵押权人对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收取权。
(2)抵押保全权。
包括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和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补救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若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让与和提供抵押权。
抵押权可以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让与他人,但抵押权转让应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抵押权也可随同其担保的债权为另一债务的履行设立权利抵押担保。
(4)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卖后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民法中有很多种行为需要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法律才能更加完善的保护其效力。
对于登记也同样是如此。
那么,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这个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1、不动产抵押已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权登记需提交材料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书证材料1.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人,)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4.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属政策性用房首次申请抵押权登记,需另提供:上市交易申请表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或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抵押的相关文件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或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境内:居民身份证(无身份证者,提供户口;户口/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三、登记办理流程:申请询问现场查看受理,缴费初审缮证复审报批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归档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领证方式:1、权利人领取;2、权利人委托他人领取;3、邮政快件。
备注:1、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
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
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二)利息
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
在通常情形下,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四)抵押财产的孳息
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为加害给付时应向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
除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
二、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
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一)抵押财产的从物
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
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
①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遵从其约定。
②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二)抵押财产的从权利
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如同从物与主物的关系。
例如,以需役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从属于需役地之地役权,应为抵押权效力之所及。
另外,虽非本质上的从权利,但该权利如为抵押物存在所不可或缺时,为保全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也可扩充解释为属于从权利。
(三)抵押物的附合物
由于附合物与抵押物成为一体而不可分,如分离则会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因此附合物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四)抵押财产的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五)抵押财产的代位物
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