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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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碳排放管理和交易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2023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和数据中心八个行业企业。

(一)控排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下同)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和交通(港口)等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数据中心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运行机架数达到IoOo标准机架)及以上的企业,共391家(附件1)。

本省行政区域内纺织和机场等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可自愿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经核查后符合要求的于下一年度作为控排企业管理。

完成至少3个连续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后,如需退出,可于当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完成后及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印发前提出申请。

(二)新建项目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行业己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并于2022-2024年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共26家(附件2)。

二、配额总量根据我省2023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经济发展形势预测,确定2023年度配额总量为2.97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2.83亿吨,储备配额0.14亿吨,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

三、配额分配方法2023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基准线法水泥行业的熟料生产和水泥粉磨,钢铁行业的炼焦、石灰烧制、球团、烧结、炼铁、炼钢工序,普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全面服务航空企业,数据中心行业企业使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指南(试行)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指南(试行)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工作,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和《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重要定义】本指南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

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本指南确定的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确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参与分配的对象范围为需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已按照《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建设项目,以其取得的排污指标作为分配量。

第四条【基本原则】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工作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排放绩效等因素。

第五条【分配期限】排污单位分配获得的排污指标,其使用年限与排污许可证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六条【职责分工】排污指标的分配实行分级负责。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排污指标分配工作,制定排污指标分配指南;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指标分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排污指标分配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指标分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环评批复的排污指标作为分配量。

环评批复中未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按照本指南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指标分配】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确定:(一)排污单位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已载明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作为分配量;(二)排污许可证未载明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以2009年以后(含2009年)环评批复中明确的排污指标作为分配量;(三)排污许可证和2009年以后(含2009年)的环评批复中均未明确排污指标的,按照本指南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04•【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规范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管理活动和碳排放权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权益;直接排放是指燃料燃烧或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间接排放是指使用的外购电力、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配额是政府分配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氧化碳排放约束性指标,计量单位是“吨二氧化碳”,1吨二氧化碳的碳排放权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权益。

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相关工作。

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要求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条【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实行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制度。

省政府对重点碳排放企业实施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并授权主管部门实施。

纳入碳排放控制和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

第二章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第六条【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制度】建立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向部分行业年碳排放量(或年能源消费量)达到规定标准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部分行业年碳排放量(或年能源消费量)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以下简称新建规模以上项目企业)分配碳排放权配额。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惠制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17
•【字号】粤发改气候〔2015〕408号
•【施行日期】2015.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发改气候〔2015〕4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大力推进全社会低碳行动,探索鼓励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体制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96号)要求和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组织实施。

请已申报省碳普惠制试点的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

附件:
1. 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 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建设指南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7日。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

主要包括:(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

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四)获得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五)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六)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或注销会员资格;(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13日以粤环〔2014〕21号发布自2014年4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限定的流域或区域范围内开展,由试点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二氧化硫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25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附件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活动,保证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的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与核查活动。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企业碳排放监测、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行业或领域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碳排放核查规范。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碳排放监测、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第四条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制度,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的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根据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将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陶瓷、有色金属、纺织、化工、造纸等工业行业的企业,以及公共建筑、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和单位纳入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管理。

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经报省发展改革委后,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管理。

第五条控排企业和单位经核查的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后转为报告企业;报告企业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不纳入管理。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后相应转为报告企业或不纳入管理。

重大变化包括因生产规模(如生产线拆除)、内容、产品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或因发生重大事故、技术改造、搬迁等原因造成停产预计超过2年及以上的。

第六条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监测和报告责任。

控排企业和单位应配合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进行信息化管理。

最新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全)

最新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全)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

主要包括:(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

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四)获得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五)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六)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或注销会员资格;(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DB4427-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1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dust emission initial concentration
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12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表示。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环境标准
I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9-2001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
DB44/27—2001
DB4427-1989废止
2001-08-20发布2002-0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表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时段)

广东省发布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广东省发布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并 对 预 发 配 额 多 退 少 补 ; 电 力 行 业 的 热 电联 产 机 组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发 电 机 组 ( 使 用 煤 矸 石 、 油 页 岩 等 燃
料 ) 、 水 泥 行 业 的 矿 山开 采 、微 粉 粉 磨 和 特 种 水 泥 (白水 泥 等 ) 生 产 、 钢 铁 行 业 短 流 程 企 业 以及 石 化 行 业 企 业使 用历 史 排放 法分 配配 额。 ( 摘 自 中 国 建 材 数 字 报 网)
广 东省 发布 2 0 1 4年 度 碳 排 放 配 额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广 东 省 发展 改革 委 发布 《 广东省 2 0 1 4年 度 碳 排 放 配 额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 ( 以下 简称 《 方 案 》) , 确定 2 01 4
年 度碳 排 放权 配额 总量 约 4 . 0 8亿 t , 其 中 ,控 排 企 业 配 额 3 . 7亿 t ,储 备 配 额 0 . 3 8亿 t ,储 备 配 额 包 括 新
作 者 简 介 : 向超
( 1 9 6 9 一) , 男 , 汉 族 , 云 南 永 胜
展 。磷 石 膏 建 材 产 品属 于 绿 色 新 型 建 材 ,符 合 建
人 , 硕 士 , 高 工 , 从 事 建 材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 设 计 及 管理 工作 。 通讯 作者 :张正 益( 1 9 7 2 一) , 男 , 彝 族 ,云 南 永 胜 人 , 博 士 , 高 工 ,从 事 建 材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 设 计 及管 理 工作 。
求 的 互 通 ,创 新 出 一 种 合 作 模 式 , 这 对 于 人 造 板 和 家 居 产 业 升 级 、 企 业 发 展 都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像 某 公 司 这 样 的企 业 , 生 产 的 是 放 心 可 靠 的 绿 色 环 保 基 材 , 协 会 非 常 愿 意 推 广 这 样 的 品 牌 ,促 进 家 居 企 业 与 他 们

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和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其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分配发放、清缴履约和交易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省配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实现减排、促进发展。

通过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有效控制全省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实现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排放企业行业基准水平和历史碳排放量,公平、合理地分配配额。

(三)免费为主、逐步有偿。

配额发放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形式,在初期大部分配额以免费发放为主,逐步提高有偿发放的比例。

(四)公平交易、有效监管。

配额在省政府确定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现公平交易,对交易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配额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并委托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相关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省主管部门开展配额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新建项目企业的有偿配额购买申请进行审核,督促辖区内控排企业的配额清缴履约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的创建、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

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确定配额权属的最终依据。

配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配额持有者可以依法进行交易、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广东省首批碳排放权配额于3月发放

广东省首批碳排放权配额于3月发放

个城市跻
( 资 摘 登: 《 南方 日报》2 0 1 3  ̄2 月2 5 日)
广东省首
作为我国首批 东省重点企业历 告重点企业。
己 额于3 月发放
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省市 , 广东省首批碳排放权配额将于3 月发放。2  ̄2 1 F : 1 , 从广东省发改委获悉 , 广 } 方 5 漶 报告制度正在建立 , 指导重点企业利用 “ 碳排放信息报告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填报。广州市有2 1 家
按照计戈 U , 2 o ] 3 年3 月, 广东省将向 “ 控排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 , —次性向控排企业发放2 0 1 3 年一 2 0 1 5 年各年度碳排放权
配额。 口
( 资料摘登 : 《 广州 日 报 》2 0 1 3 2 E J 2 月2 2 日)
2 月2 7 日, 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上
广东省首批3 1 O 家碳排放信息报告企业将接受专题培训。这意味着广东省开始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制度。首批九大重污 染行业企业纳入 “ 控排企业”范围, 包括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电力 、 水泥、钢铁、陶瓷、石化 、纺织、有色、塑料、造纸等工 亍
业中2 o 1 1 年一 2 0 1 舷 E _ - 年j j 目 孜2 万吨二氧化碳 ( 或综合能源消费量1 万吨际准煤 )及以 E 的企业。
不像民企 ,更多是行政行为。在这个层面 E 就不要贪图数量和规模,而要真正落实在打造优质国企的层面 , 为民生和老百姓多做
些实事
据悉,2 0 1 3 年, 省国资委斗 撇
新 、资本运营、 “ 走出去 ” 等! i ! 内部竞争选拔工作指导意见。 口
《 关于完善 省属企业中长期激励j 篇 0 的撸弓 意 见》 和《 门 省属科陵 型企业试点 工 权 。 窝彭 自主创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附件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第四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9—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

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具体交易时段的设置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八条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

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第九条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第十条交易机构应当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及最大申报数量进行设定,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碳排放权交易的目标是通过巧妙设计的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的建立和实施,是建立和完善碳市场的核心内容,也是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从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配额分配和交易机制、监管与执法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1.市场导向原则: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原则是市场导向,即通过供需市场的自主交易机制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

政府应该为市场提供适当的监管和促进政策,但不参与交易或设定碳价格。

2.公平公正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者在市场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防止不正当的行为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生。

3.透明度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应保持透明度,确保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信息和参与者的排放情况,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众对碳交易的信任度。

二、碳排放配额分配和交易机制1.配额分配机制:政府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机制,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碳减排目标和企业的产能、产量、能效等因素确定各个企业的碳排放配额。

配额分配应兼顾公平性与效率性,确保企业的减排潜力得到合理发挥。

2.交易机制:政府应建立灵活高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交易可以通过招标、竞标、协商等方式进行,可以使用交易平台、交易所等机构进行交易撮合。

政府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监管与执法措施1.监管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对碳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监管机构应有独立的法定权力和责任,确保对市场的公正监管。

2.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碳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程序。

包括对市场参与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要求、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等。

3.执法措施:政府应加强对碳市场的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则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指南(试行)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指南(试行)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工作,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和《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重要定义】本指南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

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本指南确定的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确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参与分配的对象范围为需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已按照《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建设项目,以其取得的排污指标作为分配量。

第四条【基本原则】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分配工作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排放绩效等因素。

第五条【分配期限】排污单位分配获得的排污指标,其使用年限与排污许可证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六条【职责分工】排污指标的分配实行分级负责。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排污指标分配工作,制定排污指标分配指南;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指标分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排污指标分配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指标分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环评批复的排污指标作为分配量。

环评批复中未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按照本指南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指标分配】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确定:(一)排污单位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已载明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作为分配量;(二)排污许可证未载明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以2009年以后(含2009年)环评批复中明确的排污指标作为分配量;(三)排污许可证和2009年以后(含2009年)的环评批复中均未明确排污指标的,按照本指南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

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

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原创实用版)目录1.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的背景和意义2.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的主要内容3.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的实施情况和效果4.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碳排放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其中,建筑行业作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要领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碳排放。

广州作为我国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一直致力于低碳城市建设,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其重要举措之一。

二、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的主要内容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主要参考了国家强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补充。

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项目。

2.碳排放计算方法:根据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 中的计算方法,计算建筑在全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量。

3.碳排放控制指标:根据国家和广州市的政策目标,设定了建筑项目的碳排放控制指标,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等。

4.碳排放报告提交: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等不同阶段,需按照规定提交碳排放计算报告,以供政府部门进行审核和监管。

三、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自广州建筑碳排放计算规则实施以来,广州市已对众多建筑项目进行了碳排放计算和监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通过设定碳排放控制指标,对建筑项目的碳排放进行总量控制,有力地推动了广州市碳排放总量的降低。

2.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碳排放计算规则的实施,促使建筑行业更加重视节能减排,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推动了建筑行业的绿色发展。

3.提高社会环保意识: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了广大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人员的环保意识,使低碳理念深入人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同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碳排放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碳排放是指人类活动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这些气体对地球大气层的温室效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全球气候变暖导致了气候灾难频发,海平面上升,生态平衡被破坏,人类生存环境遭受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碳排放,许多国家和地区提出了一系列减排措施,其中之一就是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制定碳排放上限,将排放权分配给企业和个人,通过购买和出售碳排放配额来管理和控制碳排放。

二、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促进碳排放减少。

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将碳排放纳入市场经济中,通过交易碳排放配额来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碳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

2. 保护环境和生态。

减少碳排放可以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进程,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生存空间。

3. 促进经济发展。

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清洁能源和低碳技术的发展,推动经济绿色转型。

4. 公平与效率。

通过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碳排放的公平分配,避免排放权的垄断和滥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的原则1. 确定碳排放上限。

政府应根据国家碳排放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设定全国和各行业的碳排放上限。

2. 合理分配碳排放配额。

政府应按照公平原则,将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和个人,确保每个单位都有稳定的碳排放权。

3. 灵活交易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灵活调整碳排放量,使碳排放减少成本最低。

4. 加强监管和执法。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碳排放监管体系,严格执法,打击碳排放违规行为,保障碳排放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1. 碳排放监测和报告。

建立碳排放监测系统,对企业和个人的碳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报告,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可靠。

2. 碳排放配额分配。

政府按照碳排放上限确定各部门和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公平分配排放权,确保碳排放总量不超过上限。

3. 碳排放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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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案》和《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关于建立碳排放权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要求,加强配额分配与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配额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促进减排、保障发展。

以控制碳排放为总体目标,同时为保障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适度预留发展空间。

(二)控制存量,保障增量。

促进现有控排企业逐步降低碳排放,提高新建项目碳排放准入门槛。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和企业历史碳排放量分配碳排放权配额,保护先进,淘汰落后。

(四)有偿发放,分步实施。

建立碳排放权有偿发放制度,配额以免费发放为主,有偿发放为辅,逐步扩大有偿发放的比例。

第三条【适用围】纳入配额管理的对象为控排企业(单位)、新建项目业主。

第四条【系统建立与管理】建立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
记系统,对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实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管理架构】碳排放权管理主管部门、省直其他相关部门、碳排放权管理机构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职责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专责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年度配额分配案,研究决定碳排放权管理重要事项,应对碳排放权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必要时报省政府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对年度配额分配案进行评审,提出纳入碳排放管理行业、领域的标准、企业围,配额有偿发放比例及底价,服务性收费标准等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二)省发展改革委是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碳排放权管理工作,监督企业配额上缴核销,指导省碳排放权管理机构业务等职责。

(三)省碳排放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配额登记、发放、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信息系统运营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督促本市企业上缴配额等相关工作。

(五)省财政厅、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能做好碳排放权管理相关工作。

(六)省宏观经济信息分析中心负责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信息系统的维护。

省信息中心负责省配额注册登记系统硬件管理与维护工作。

(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以购买服务形式外包给有相关资质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第二章配额分配和发放
第六条【总量控制与构成】按照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和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企业历史排放、技术水平,以及行业减排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碳排放控制目标及配额总量。

配额总量由发放给现有控排企业的配额和新建项目的配额构成。

第七条【行业领域】首批配额管理围包括电力、水泥、钢铁、化行业,逐步将瓷、纺织、有色金属、塑料、造纸等工业行业及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纳入管理。

第八条【管理围】主管部门将上述行业(领域)以下企业纳入碳排放权管理围:
(一)年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根据新建(含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估结果,年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及以上的项目业主。

(二)公共建筑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企业(单位),纳入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主管部门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

第九条【配额发放】主管部门根据配额分配案,一次性确定控排企业本交易期的配额,并逐年发放。

第一个交易期为2013—2015年。

第十条【企业年度配额确定法】企业配额的确定法包括历史法、行业基准法,计算公式如下:
(一)历史法(按照企业历史平均排放水平确定)
企业年度配额=企业历史平均碳排放水平×年下降系数
(二)基准法(按照行业基准水平确定)
企业年度配额=历史年均产量×碳排放基准值×年下降系数
第十一条【控排企业配额发放式】控排企业配额采取免费和有偿两种发放式。

每年7月1日,主管部门按控排企业配额总量的95%发放年度免费配额;每季度组织一次配额有偿发放,在省政府指定的有偿发放平台进行。

第十二条【控排企业有偿配额发放】主管部门采取竞价形式发放有偿配额,竞价底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2013年底前组织首次有偿配额发放,控排企业须到有偿发放平台购买该企业配额总量的5%,之后年度的有偿配
额购买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三章配额清缴
第十三条【配额清缴】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按主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上缴等量配额。

每年6月30日前,管理机构核销控排企业上缴的配额。

第十四条【补充机制】除上缴配额外,控排企业也可上缴经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抵消本企业实际排放。

(一)控排企业上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比例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实际排放量的10%。

(二)控排企业上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中须至少有70%为省境项目产生。

(三)控排企业在本省碳排放信息报告边界围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获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本省控排企业实际排放。

第十五条【配额变更】控排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迁出或经营围改变等重大变更情况的,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一)控排企业合并,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控排企业分立,依据分立后的碳排放源情况确定配额分拆案,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二)生产经营围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向主管部门
提交经核查的变更前本年度碳排放信息,并上缴相当的配额,管理机构按月份比例回收当年度免费发放的配额,并重新核定年度剩余配额。

(三)关停、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应在完成关停验收或迁出手续前1个月完成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并在关停、迁出前完成交易期所有配额清缴。

1.若企业在当年度配额发放前完成关停验收,当年度配额不再发放。

2.若企业在当年度配额发放后完成关停验收,管理机构按月份比例回收当年度免费发放的配额,并在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上核销。

第十六条【储存机制】控排企业按年度上缴配额后,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四章新建项目
第十七条【新建项目配额确定】新建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节能评估结果进行碳排放评估,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核定新建项目投产后年度配额,根据有偿购买比例,确定并通知新建项目业主需购买配额数量。

第一个交易期有偿购买比例为10%。

项目业主在转为控排企业前,有偿购买的新建项目配额不可交易流通。

第十八条【新建项目配额购买】新建项目业主所需的有偿配额,可从有偿发放平台或交易平台购买。

第十九条【新建项目配额发放】新建项目投产第二年转为控排企业,管理机构根据报告核查情况核发该企业当年度配额。

第二十条【购买程序】新建项目业主购买配额程序:
(一)新建项目核准(竞争性配置)、备案时,确定的项目业主需承诺购买足额配额。

(二)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业主必须购买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碳排放量10%的配额。

第二十一条【购买时间】新建项目业主有偿配额购买时间、平台及底价与控排企业配额购买相同。

第二十二条【新建项目业主责任】新建项目业主未按照有关规定承诺购买足额配额的,不得参加该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未按规定购买足额配额的,已建成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控排企业惩罚措施】控排企业未在规定时间上缴足额配额的,主管部门除根据《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对控排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照规定降低信用等级,并通过政府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取消其享受当年度及下一年度本省低碳和碳交易
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资格;
(三)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提出的新建项目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企业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配额有偿发放平台责任】有偿发放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配额有偿发放平台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情节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调整变更】本细则根据《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的调整而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八【时间规定】本细则下各项工作规定的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控排企业对于本企业配额分配、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核定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配额分配通知、年度碳排放量核定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给予答复。

企业(单位)对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条【解释权】本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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