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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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案》和《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关于建立碳排放权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要求,加强配额分配与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配额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促进减排、保障发展。以控制碳排放为总体目标,同时为保障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适度预留发展空间。

(二)控制存量,保障增量。促进现有控排企业逐步降低碳排放,提高新建项目碳排放准入门槛。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和企业历史碳排放量分配碳排放权配额,保护先进,淘汰落后。

(四)有偿发放,分步实施。建立碳排放权有偿发放制度,配额以免费发放为主,有偿发放为辅,逐步扩大有偿发放的比例。

第三条【适用围】纳入配额管理的对象为控排企业(单位)、新建项目业主。

第四条【系统建立与管理】建立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

记系统,对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实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管理架构】碳排放权管理主管部门、省直其他相关部门、碳排放权管理机构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职责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专责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年度配额分配案,研究决定碳排放权管理重要事项,应对碳排放权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必要时报省政府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对年度配额分配案进行评审,提出纳入碳排放管理行业、领域的标准、企业围,配额有偿发放比例及底价,服务性收费标准等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二)省发展改革委是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碳排放权管理工作,监督企业配额上缴核销,指导省碳排放权管理机构业务等职责。

(三)省碳排放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配额登记、发放、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信息系统运营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督促本市企业上缴配额等相关工作。

(五)省财政厅、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能做好碳排放权管理相关工作。

(六)省宏观经济信息分析中心负责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信息系统的维护。省信息中心负责省配额注册登记系统硬件管理与维护工作。

(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以购买服务形式外包给有相关资质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第二章配额分配和发放

第六条【总量控制与构成】按照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和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企业历史排放、技术水平,以及行业减排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碳排放控制目标及配额总量。配额总量由发放给现有控排企业的配额和新建项目的配额构成。

第七条【行业领域】首批配额管理围包括电力、水泥、钢铁、化行业,逐步将瓷、纺织、有色金属、塑料、造纸等工业行业及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纳入管理。

第八条【管理围】主管部门将上述行业(领域)以下企业纳入碳排放权管理围:

(一)年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根据新建(含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估结果,年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及以上的项目业主。

(二)公共建筑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企业(单位),纳入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主管部门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

第九条【配额发放】主管部门根据配额分配案,一次性确定控排企业本交易期的配额,并逐年发放。第一个交易期为2013—2015年。

第十条【企业年度配额确定法】企业配额的确定法包括历史法、行业基准法,计算公式如下:

(一)历史法(按照企业历史平均排放水平确定)

企业年度配额=企业历史平均碳排放水平×年下降系数

(二)基准法(按照行业基准水平确定)

企业年度配额=历史年均产量×碳排放基准值×年下降系数

第十一条【控排企业配额发放式】控排企业配额采取免费和有偿两种发放式。每年7月1日,主管部门按控排企业配额总量的95%发放年度免费配额;每季度组织一次配额有偿发放,在省政府指定的有偿发放平台进行。

第十二条【控排企业有偿配额发放】主管部门采取竞价形式发放有偿配额,竞价底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2013年底前组织首次有偿配额发放,控排企业须到有偿发放平台购买该企业配额总量的5%,之后年度的有偿配

额购买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三章配额清缴

第十三条【配额清缴】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按主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上缴等量配额。每年6月30日前,管理机构核销控排企业上缴的配额。

第十四条【补充机制】除上缴配额外,控排企业也可上缴经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抵消本企业实际排放。

(一)控排企业上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比例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实际排放量的10%。

(二)控排企业上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中须至少有70%为省境项目产生。

(三)控排企业在本省碳排放信息报告边界围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获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本省控排企业实际排放。

第十五条【配额变更】控排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迁出或经营围改变等重大变更情况的,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一)控排企业合并,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控排企业分立,依据分立后的碳排放源情况确定配额分拆案,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二)生产经营围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向主管部门

提交经核查的变更前本年度碳排放信息,并上缴相当的配额,管理机构按月份比例回收当年度免费发放的配额,并重新核定年度剩余配额。

(三)关停、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应在完成关停验收或迁出手续前1个月完成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并在关停、迁出前完成交易期所有配额清缴。

1.若企业在当年度配额发放前完成关停验收,当年度配额不再发放。

2.若企业在当年度配额发放后完成关停验收,管理机构按月份比例回收当年度免费发放的配额,并在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上核销。

第十六条【储存机制】控排企业按年度上缴配额后,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四章新建项目

第十七条【新建项目配额确定】新建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节能评估结果进行碳排放评估,提交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核定新建项目投产后年度配额,根据有偿购买比例,确定并通知新建项目业主需购买配额数量。第一个交易期有偿购买比例为10%。项目业主在转为控排企业前,有偿购买的新建项目配额不可交易流通。

第十八条【新建项目配额购买】新建项目业主所需的有偿配额,可从有偿发放平台或交易平台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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