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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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央行发布《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构 信息管理 工作 , 确保 金融 业机构 信息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整性 , 促进 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 的互联互
“ 统一管理 , 分级维护, 实时公布 ” 的原则对金融机构信息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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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

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本版本只适合快速查阅使用相关要求请按正式版本开展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三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第十六条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

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17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实施《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印发),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一、金融信息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金融信息管理制度是一种内部制度和管理规范,是金融机构用来管理和控制其信息资源的一系列制度、规范、程序和措施。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使用、保护和销毁等方面。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同时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价值挖掘。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 信息管理责任制度:明确信息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2. 信息资源管理制度:规范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管理、传输和利用,保证信息资源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保护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3.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政策、信息安全意识培训、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信息安全技术和控制措施等,确保信息资产的安全和保密。

4. 信息审计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审计制度,对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传输、使用等环节进行审计监控,发现和纠正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5. 信息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治理机制,明确信息管理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促进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应用和信息价值的最大化。

二、金融信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在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信息安全:金融机构拥有大量的客户和交易数据,包括账户信息、交易记录、风险评估等,这些信息对金融机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资产。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这些信息资源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滥用和篡改,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权益。

2. 提高管理效率:金融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了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使用流程,建立了信息管理的标准化和自动化机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管理效率和决策效果,降低了信息管理的成本和风险。

3. 促进信息共享和协作:金融信息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协作,实现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协同工作,提高了工作协同和业务配合的效率和效果。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信息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保障金融信息服务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安全。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用户的金融信息。

第五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在提供服务前征得用户的同意,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第六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金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错误、虚假或过时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或删除。

第七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客户服务,并接受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对于用户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积极响应和处理。

第八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身进行定期自查和风险评估,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如发现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商业道德规范。

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诋毁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对用户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形成统一监管标准和操作规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金融机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信息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生产运营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和各部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维护内容在生产操作层面又分为机房环境维护、计算机硬件平台维护、配套网络维护、基础软件维护、应用软件维护五部分:1、计算机硬件平台指计算机主机硬件及存储设备;2、配套网络指保证信息系统相互通信和正常运行的网络组织,包括联网所需的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和局域网内连接网络设备的网线、传输、光纤线路等。

3、基础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主机之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公共软件;4、应用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系统之上,直接提供服务或业务的专用软件;5、机房环境指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设施,包含机房建筑、电力供应、空气调节、灰尘过滤、静电防护、消防设施、网络布线、维护工具等子系统。

第四条.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1、进行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

第二章运行维护组织架构第一节运行维护组织第六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在统一的领导下,分级管理和维护的模式。

作为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分支机构实施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原则上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应逐步集中。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分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生产操作层面。

1、在管理层面,为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范围内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和考核。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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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七条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信息资料”,特指在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银行账号、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真实性”,是指客户个人的身份资料、银行账号、联系信息等准确无误,完整有效,没有虚假、错误和无效的信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及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普通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五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银保通系统应具备客户关键资料完整性控制功能。

即在客户信息、保单资料录入系统时,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键信息资料不完整,系统自动核保应不予通过,需让客户补充告知有关资料后方能承保。

客户关键信息资料应至少包括:(1)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2)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未成年被保险人除外)。

第六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银保通系统应具备客户身份检验功能。

即在客户信息、保单资料录入系统时,系统应对客户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关键字段设置必要的校验,确保其身份证号码符合身份证编码规则,性别、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无逻辑错误。

否则系统自动核保将不予通过,需让客户补正有关资料后方能承保。

第七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具备可疑客户提示功能。

客户服务部应根据核心业务系统在T+1个工作日内自动生成的可疑客户信息资料问题件清单,在犹豫期回访前完成可疑调查和资料的修正录入工作。

金融信息管理规定全文(3篇)

金融信息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信息管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金融机构、信息处理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金融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三)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金融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金融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六条金融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金融信息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金融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金融信息分类与保护第八条金融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个人金融信息;(二)企业金融信息;(三)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四)金融交易信息;(五)其他金融信息。

第九条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信息;(二)财产信息;(三)账户信息;(四)交易信息;(五)信用信息;(六)其他个人金融信息。

第十条企业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财务信息;(三)交易信息;(四)其他企业金融信息。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信息;(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信息;(四)金融机构的保密信息;(五)其他金融机构内部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信息;(二)交易金额;(三)交易时间;(四)交易方式;(五)交易结果;(六)其他金融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金融政策信息;(二)金融市场信息;(三)金融产品信息;(四)金融风险管理信息;(五)其他金融信息。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3篇)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规则,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二)风险可控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各类风险。

(三)审慎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确保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维护股东权益。

(四)保护消费者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与经营第四条金融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设备;(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计划;(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四)金融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金融机构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经营合规;(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四)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等违法活动;(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是针对金融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营,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以及防范金融风险。

这些规定通常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并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1. 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包括银行的组织结构、股东资格、经营范围、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银行机构的合规运作和稳定发展。

2. 证券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资本要求、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3. 保险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资本要求、风险管理、销售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保险业的稳定运行和承保风险的可控。

4. 互联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包括平台准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规与健康发展。

5. 跨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针对跨境金融机构的运营活动,监管机构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资本
要求、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跨境金融机构的合规运作和风险防范。

这些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引导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密切关注和遵循这些管理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运营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和市场的需求。

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金融信息的安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涉及金融信息处理的业务系统、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办公设备等,以及所有参与金融信息处理的工作人员。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金融信息安全,将安全贯穿于金融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

2. 预防为主: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预防金融信息泄露、篡改、破坏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3.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流程。

4. 及时响应:对金融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减少损失。

四、组织架构1. 成立金融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 设立金融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明确金融信息安全职责,确保制度落实。

五、职责分工1. 金融信息安全领导小组:(1)制定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培训和考核。

(2)监督、检查各部门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协调处理金融信息安全事件。

2. 金融信息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2)对各部门、各岗位的金融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开展金融信息安全培训和考核。

3. 各部门、各岗位:(1)严格执行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落实金融信息安全责任,确保金融信息安全。

六、金融信息安全措施1. 网络安全: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等安全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2. 数据安全:对金融信息进行加密存储、传输,防止数据泄露、篡改。

3. 身份认证:实施严格的身份认证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金融信息。

4. 安全审计:对金融信息处理过程进行安全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5.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金融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七、金融信息安全事件处理1. 事件报告:发现金融信息安全事件时,立即向金融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在信息化建设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挑战是信息安全的威胁和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制定和执行一套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细则。

首先,金融机构应制定一套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信息资产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这些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个方面是组织结构与职责。

金融机构应明确设立信息安全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此外,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员工也应明确其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和明确职责,可以确保信息安全工作的定责和落实。

其次,金融机构应确保安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安全政策应涵盖信息资产的分类、信息安全目标、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为了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关培训计划,使员工了解和遵守安全政策。

第三个方面是风险管理与评估。

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对信息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管理。

这包括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处理,以及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和灾难恢复计划。

另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内、外部人员的安全管理。

对于内部员工,应实施严格的权限控制和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敏感信息。

同时,还应制定合理的离岗制度和远程工作安全规定,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于外部人员,金融机构应建立合作伙伴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与外部合作伙伴的信息交换安全。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管理。

这包括建立安全防范体系,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网络安全监控等。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制定密码管理规定,加强系统和网络设备的安全配置和维护。

最后,金融机构应建立安全事件的监测和报告机制。

通过建立安全事件的监测系统,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察觉安全事件的发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还应建立安全事件的报告制度,明确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

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本版本只适合快速查阅使用相关要求请按正式版本开展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三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第十六条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

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精编【金融保险】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精编【金融保险】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金融保险】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 0124-2014)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

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金融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金融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金融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公司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公司信息化工作,审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三)组织开展信息化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员工信息化应用水平;(四)协调与外部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化工作,配合信息化管理部门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和推广。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八条信息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经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公司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和安全要求。

第四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用户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维护和优化,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实行集中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的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信息安全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第七条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金融信息工作部管理制度

金融信息工作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信息工作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金融信息的安全与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信息工作部全体员工,以及其他与金融信息工作部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金融信息工作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金融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2. 准确原则:确保金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 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4. 服务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金融信息工作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下设信息管理、数据分析、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岗位。

第五条金融信息工作部部长的职责:1. 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2. 负责部门内部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 负责对部门员工进行考核和激励。

4. 负责保障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条副部长的职责:1. 协助部长开展部门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内的具体事务。

2. 负责部门内部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3. 负责部门内部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第七条信息管理岗位的职责:1. 负责金融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和归档。

2. 负责金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3. 负责金融信息的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数据分析岗位的职责:1. 负责金融数据的采集、清洗和分析。

2. 负责撰写数据分析报告,为业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 负责跟踪市场动态,预测市场趋势。

第九条技术支持岗位的职责:1. 负责金融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2. 负责信息系统安全防护,防止系统漏洞。

3. 负责技术支持,解决部门内部的技术问题。

第十条客户服务岗位的职责:1. 负责解答客户咨询,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2. 负责收集客户反馈,改进服务质量。

3. 负责客户关系维护,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规范第十一条金融信息工作部的工作流程如下:1. 信息收集:根据业务需求,收集相关金融信息。

金融信息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金融信息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金融信息公司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信息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运营,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信息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公司应坚持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兴司的原则,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四条财务部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的编制、执行、监督和分析。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确保公司财务稳健、合规。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分析,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优化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流动性强。

第八条公司应依法合规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九条风险管理部门是公司风险控制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方面,确保公司经营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合规、有效和安全。

第四章人力资源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整体素质。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供培训机会和资源,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和技能提升。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信息技术第十七条信息技术部门是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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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本版本只适合快速查阅使用相关要求请按正式版本开展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三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第十六条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

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十大出资人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打印件(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提供。

证券、保险、期货公司暂无金融机构代码证)。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提供)。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或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第五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撤销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撤销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销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信息撤销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11),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其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提交新增、变更、撤销申请,并同步报送扫描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核实,金融机构自行查询核实结果打印通知书。

新增申请需按照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附:1.金融业机构信息2. 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3. 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4 .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5.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6.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7. 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8. 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9. 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10. 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11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12. 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13. 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

2. 地址来源于金融许可证、相关批文或营业执照,证件中地址不一致时,以实际地址为准。

3. 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经济成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要求填报。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

2.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附9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申请机构名称:申请机构的原金融机构编码:经办人电话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附11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1•当申请机构为法人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时,可不要求直属上级机构签字盖章。

2.经办人电话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附13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Word 资料一、 金融业机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基础信息、金融机 构地区信息、金融机构法人信息、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 D °二、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应坚持以实际 情况为准、以有关部门颁发的重要证照为参考的原则。

三、 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信息,包括^一 项内容。

部分内容解释如下:(一) 金融机构编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 码规范》为各金融机构编制的唯一标识码。

(二) 金融机构全称指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名 称全称。

(三) 金融机构分类编码指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一位至第 六位编码。

(四) 金融机构级别指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地 位。

1. “0 ”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 等法人机构。

2. “ T 代表代报机构,指境外金融机构从其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指定的,代表境 外总公司履行中国境内义务和职权的机构。

3. “ 2 ”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许 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附4. “ 3 ”代表事业部,指金融机构设立的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业务反映、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并持有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许可的部门。

(五)直属上级机构编码指被赋码机构直属的上级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

金融机构总部、代报机构的直属上级机构编码为十四个“ 9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的金融业机构信息不含此项。

(六)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指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

当地如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管其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

境外金融机构的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编码。

(七)机构状态指金融机构即时经营状态。

1. “ 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 “ 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 “ 2 ”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已经撤销。

(八)机构成立日期指金融机构实际开立日期。

(九)机构撤销日期指金融机构实际撤销日期。

(十)机构电话号码指金融机构的办公电话。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金融机构实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金融机构地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详细地区信息,包括十项内容。

部分内容解释如下:(一)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编码,采用《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两位拉丁字母代码(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六位数字代码。

(三)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的县、县级市、区、旗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五)是否直属省会、首府地区,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是否直属省会、自治区首府。

1. “ 0”代表否。

2. “ T代表是。

五、金融机构法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所属法人的信息,包括十项内容。

部分内容解释如下:(一)法人或代报机构名称指被赋码机构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法人全称。

代报机构的此项信息填写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全称。

(二)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法人注册地,境内法人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位数字代码。

代报机构采用其境外法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二位拉丁字母代码。

(三)代报机构所在地指境外金融机构指定的境内代报机构所在地,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金融机构分类指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金融机构所赋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

(五)出资人经济成分类别。

经济成分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划分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出资人经济成分类别信息,并由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1. “ 0”代表国有相对控股。

2. “ T代表国有绝对控股。

3. “ 2 ”代表集体相对控股。

4. “ 3 ”代表集体绝对控股。

5. “ 4 ”代表私人相对控股。

6. “ 5 ”代表私人绝对控股。

7. “ 6 ”代表港澳台相对控股。

8. “ 7”代表港澳台绝对控股。

9. “ 8 ”代表外商相对控股。

10. “9 ”代表外商绝对控股。

(六)上市状况,指金融机构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

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此信息。

1. “ 0”代表境内上市。

2. “ T代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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