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本次付汇金额
1000000
币种
人民币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
汇率
/
合同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已缴纳营业税
/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00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10%
应税所得率
/
免予征税
□
不予征税
□
申请人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勿忘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受理日期:年月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编号:□□□□□□□□□□—□□□□□(同一年度利润第一次分配税务机关填写,二次以上分配企业填写)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
联系人
***
支付方地址
***
联系电话
填写联系人市内电话
税务
代码
(国税)
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付汇银行
***
(地说)
填写电脑编码
付汇账号
***
境外
收款人
收款方名称
填写外文全称(港、澳、台地区除外)
收款方地址
填写外文全称(港、澳、台地区除外)
收汇银行
***
收汇账号
***
国家或是否关联
是
合同或协议名称
境外利润分配
合同号码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总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一、申请条件及提供资料(一)申请条件1.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2.无须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供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个人)提供”)1、《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式二份。
2、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已盖企业公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及与该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报盘文件(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没有选择,税务机关要将纸质资料内容录入系统中。
A1308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纳税识别号
地址或住所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管地税机关
地税机关管理码
境外收款人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区
地址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收汇银行
收汇帐号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付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付汇日期
合同执行期限
自年、“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
a1308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凭证管理二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0三表单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
A13085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付汇申请表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税务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和税务机关管理码(地税)。
2、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3、“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填写。
4、“本次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5、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6、“汇率”填写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如已缴纳税款的,填写计算税款时的汇率。
7、“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8、本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提交一份。
9、“申请人声明”中必须是法人代表签名或提供授权书原件,又被授权人签署。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付汇日期
合同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 Nhomakorabea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纳税识别号
地址或住所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管地税机关
地税机关管理码
境外收款人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区
地址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收汇银行
收汇帐号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付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
第九条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加盖“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第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
复核的内容包括:(一)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支付的项目是否一致;(二)支付项目的税收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税务证明》统一编码。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单位:元
填表说明
1、“税务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和税务机关管理码(地税)。
2、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香港、澳门和台
湾地区除外)。
3、“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填写。
4、“本次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5、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6、“汇率”填写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如已缴纳税款的,填写计算税款时的汇率。
7、“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8、本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
提交一份。
附报资料
1、支付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2、合同、协议或其它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书(复印件);
5、凡执行税收协定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6、境内承包工程的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分配股息、红利的需提供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修改的解读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修改的解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跨国投资和服务贸易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便利化和规范化发展,我国税务部门近日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当前服务贸易等项目的需求。
本文将对此次修改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和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表的分类调整: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申请表中的各项事项进行了合理的分类调整,以方便申请人选择并填写相关信息。
2. 移除不必要的内容:为简化办事流程,新版申请表移除了一些不必要的内容和要求,减少了申请人填写的工作量,提高了办事效率。
3. 增加服务贸易相关事项:鉴于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性,新版申请表增加了一些与服务贸易相关的事项,如服务类型、服务内容等,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服务贸易的实际情况。
4. 优化审批流程:为加快审批速度,并提高申请人满意度,新版申请表对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简化了后续的审批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
上述修改对服务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分类调整和移除不必要内容,申请表更加简洁明了,提高了申请人的填写效率和操作便利性。
这对于提升服务贸易相关企业的申报质量和速度,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其次,新版申请表增加了服务贸易相关事项,增加了对服务贸易实际情况的了解和监管能力。
随着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各类服务项目涌现,旧版申请表的事项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实际需求。
通过增加服务类型、服务内容等事项,税务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服务贸易的发展态势,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政策和规范。
此外,优化审批流程也是此次修改的重要亮点。
旧版申请表审批流程繁琐、复杂,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办理效率低下。
通过对审批流程的优化,新版申请表减少了繁重的审批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
这将极大地节约企业和申请人的时间成本,使得服务贸易等项目能够更快速地进行资金结算和出具相应的〈税务证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doc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
名
纳税识别号
境
内
支
付
人地址或住所
付汇银行
联系人
主管地税机关
境
外
收
款
人名称
地址
1/ 3
收汇银行
币种付汇账号
联系电话
地税机关管理
码
所属国家或地
区
境内外机构是
否关联
收汇帐号
合同号
币种
币种
付汇日期
合同名称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已付金额
本次付汇金额
合同执行期限
声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3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
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3/ 3。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备案人,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
机构名称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外收款人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区
地址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收汇银行
收汇帐号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付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付汇日期
合同执行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8•【文号】国税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2012)(发布日期:2012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6日)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纳税识别号
地址或住所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外收款人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区
地址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收汇银行
收汇账号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已Biblioteka 金额币种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付汇日期
合同执行期限
年 月 日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纳税识别号
地址或住所
付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
付汇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外收款人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区
地址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收汇银行
收汇帐号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付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付汇日期
合同执行期限
年 月 日
【表单说明】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备案人,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机构名称或个人姓
名
纳税识别号
地址或住所
付汇银行付汇账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地税机关
地税机关管理
码
境外收款人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
区地址
境内外机构是
否关联
收汇银行收汇帐号
合同名称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币种
已付金额币种
本次付汇金额币种付汇日期
合同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声明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
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
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H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H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一、申请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 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温馨提示:(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 号)的规定执行。
二、所需资料(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 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由本人签名。
)1、国内机构和个人签字和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提供原件(一式一份));2、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3、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4、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申请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同时提交《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5、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6、境内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可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代替)(对机构)或身份证件复印件(对个人);7、申请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8、申请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如果发生变更的,应提交《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9、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并同时附送其所在国家(地区)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10、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本项非申请人必须提供资料);11、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立即退回)(本项非申请人必须提供资料);12、非居民派员来中国召开有关工作会议的书面记录,合同执行各方互发的传真资料、视频电话会议使用凭据、互联网历史工作记录,合同款项支付方式、付款凭证记录,发包方验收工作记录,合同约定总体工作量的执行进度,派遣来中国工作人员的人次、姓名、国籍、职务、出入境时间、在华提供有关劳务的地点、内容、工作时间、境内和境外报酬标准和划分资料以及往返境内外的差旅证明,国内客户(发包方或实际支付人)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辅助证明(本项非申请人必须提供全部资料);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第一篇: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可在各地办税服务厅或“江门国税网”获取),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完税证明》不是指海关完税证明,而是与该次付汇有关的税收证明,企业通过银行缴税后,由银行开出的《电子缴付付款凭证》。
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的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
64号通知所列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包括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
64号通知所列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包括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
52号通知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其划转利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3.经常转移。
64号通知将其列举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4.资本项目。
根据52号通知规定,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资本项目包括: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第二,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说明:、“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 、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须知1. 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 万美元以上(不含5 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4.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 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涉及的主要规定有:(1)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9]3 号文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手续。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备案人,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纳税识别号
地址或住所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外收款人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区
地址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收汇银行
收汇帐号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付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付汇日期
合同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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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税务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和税务机关管理码(地税)。
2、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3、“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填写。
4、“本次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5、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6、“汇率”填写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如已缴纳税款的,填写计算税款时的汇率。
7、“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8、本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提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