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加班现象看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
劳动合同雇佣的缺点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雇佣关系形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劳动合同雇佣模式也暴露出了一些缺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劳动合同雇佣的缺点。
一、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1. 试用期规定不合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滥用试用期,将劳动者当作临时工使用,试用期结束后不予以转正,或者在转正后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难以享有完整的劳动权益。
2. 加班问题:劳动合同中虽然对加班工资有所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加班现象普遍,部分企业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甚至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这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劳动者身心健康受损。
3. 社会保险缴纳不规范: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迟缴社会保险费。
这使得劳动者在面临疾病、事故等风险时,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较高1. 招聘成本: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企业为吸引和留住人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招聘。
而从劳动者角度来看,跳槽频率较高,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造成困扰。
2. 培训成本:企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需要投入一定的培训费用。
但部分劳动者在完成培训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离职,使得企业培训投资难以获得预期回报。
3. 劳动争议处理成本:劳动合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可能发生各种争议。
解决这些争议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对企业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三、劳动合同解除风险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这使得部分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可能随时离职,给企业带来不稳定因素。
2.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风险: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因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赔偿纠纷。
四、劳动者职业发展受限1. 岗位流动性不足:劳动合同期限较长,劳动者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岗位流动。
加班文化观点总结范文
在当今社会,加班文化已经成为职场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关于加班文化,人们持有不同的观点,以下是对几种主要观点的总结。
一、加班文化是一种“杀人”的文化部分人认为,加班文化是一种“杀人”的文化,因为它严重损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
长时间的工作压力和过劳状态,使得员工失去了休息和娱乐的时间,生活品质不断下降。
长期以往,可能导致员工出现心理疾病、身体亚健康等问题,甚至引发猝死等悲剧。
二、加班文化是一种“剥削”的文化另一种观点认为,加班文化是一种“剥削”的文化。
在许多企业中,加班被视为理所当然,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额外的加班任务。
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工作时间被无限延长,而工资待遇却并未相应提高,从而造成了一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
三、加班文化是一种“非法”的文化部分法律专家认为,加班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非法”的文化。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而现实中,许多企业无视法律规定,强制要求员工加班,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适度加班是合理的也有观点认为,适度加班是合理的。
在特定情况下,如项目紧急、业务高峰期等,加班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然而,这种加班应当建立在员工自愿、企业合理补偿的基础上,避免过度加班。
五、平衡工作与生活,倡导健康工作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员工的工作与生活平衡,倡导健康的工作方式。
他们认为,只有让员工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工作,才能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综上所述,关于加班文化,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
在当前社会,我们应该正视加班文化的问题,积极倡导合理、合法的加班制度,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共同推动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从研究劳动入手,正确看待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
从研究劳动入手,正确看待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剥削现象在我国社会中逐渐浮现。
劳动力作为生产的主要要素,其合理利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劳动者往往遭受到各种剥削,在保障其权益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从研究劳动入手,探讨现阶段我国的剥削现象,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剥削现象的现状1、职业技能被剥削在我国,有很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将员工培训看做浪费资源和成本,并不愿意为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花费过多的资源,这种行为在很多行业都有体现。
如设备制造行业,很多企业连普遍的培训费用都不给,劳动者在工作中接受的是靠自学的方式,这就使从事该工作的人员技能很难得到提升。
这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也不太注重人才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也不是必要的条件,这就使很多员工只能呆在同样的岗位上,无法有所发展。
2、无保障的劳动者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小企业为节约成本,很多雇主转而雇佣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的劳动力卖到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劳动派遣公司就负责了员工的工作和福利问题。
劳务派遣的员工常由于雇主或者劳动派遣公司违反工资法的相关规定而得不到相应的工资、社保、福利等权益。
3、加班成为家常便饭尽管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和每周44小时,然而能否真正兑现这样的规定还颇具争议。
在很多企业,员工强制加班的现象非常普遍,有很多的零工经济在背后支撑了电子、物流、外卖等不同领域的业务,在给使用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雇主带来了高额的经济效益。
4、拖欠工资现象2018年1月,互联网流传一则中国四川绵阳多个企业工人长期没有拿到工资欠薪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类似的事件在我国已不是首次出现,拖欠工资对于员工不仅是资源的浪费,更是一种不可挽回的的损失,同时对于企业也是巨大的威胁,这样的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经营。
5、雇佣合同不规范中国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很多的企业并不重视该岗位,或者讨价还价,所以,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不仅会出现合同期限、薪资、社保等问题,而且也没有透明的标准计算。
超时加班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超时加班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2021年8月,最高法、人社部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典型案例,明确“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此举为“超时加班”这一热点问题奠定了基调,“996”既不是企业提高员工薪酬待遇的正确方式,更不是打工人的福报,超时加班是违法行为。
引言:8小时工作制最早在英国提出,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工人每天工作时间达十几个小时,严重危害工人身心健康。
但这一理念显然与资本家的利益相冲突,受到资本家的抵制,之后在世界范围内陆续兴起了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工人运动。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通过了第一个国际劳工公约《工业的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 甘满堂:《超时加班强制劳动体制与工时执法革新》,《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3期],之后欧洲、澳洲等国家陆续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确定了6天8小时,每月204小时的工时制度。
改革开放后,为与国际接轨,最终确立了5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可见,标准工时的确立是经济发展、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产物,是保护劳动者人权的必要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工作节奏加快,超时加班呈现出范围扩大、时间延长的态势。
关键词:超时加班原因;超时加班的危害;解决措施一、超时加班原因分析1.工作负荷大不论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还是传统印象中“一杯茶,一张报”的公务员,近年来普遍反映工作时长不断增加,工作负荷增大。
人力资源领域对于人员配置和薪酬分配有一习惯性做法,“3个人干5个人的活,拿4个人的钱”。
在工作任务增多的情况下,企业从节省人工成本的角度出发,倾向于利用现有员工增加工作时间,而非招聘新员工。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信息化的使用可能加重了员工的工作负担。
在主流视角下,信息化被认为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负荷的重要举措。
而在实践中,信息化确实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由于工作完成时间缩短,任务量也成倍增加,即效率越高、任务越多。
劳动法中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劳动法中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研究主题:劳动法中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引言:劳动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其中,工时制度作为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休息和休假等权益。
然而,现实中劳动法中的工时制度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劳动法中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方法,通过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来探究劳动法中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现实中选取存在工时制度问题的案例,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接着,针对案例分析结果,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和理论知识,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通过总结案例分析及对策,对劳动法中工时制度的问题进行结论和展望。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通过加班加点的方式违反劳动法制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长期处于过劳状态,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案例二:某快递公司存在强制加班现象,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明显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工时上限,且未得到合理补偿。
案例三:某工厂的周末休息日不得不加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休息制度,引发劳动者的抗议和不满情绪。
案例四:某餐饮企业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长、休息时间短,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大且容易产生安全问题。
结论:1. 工时制度落实不力是导致工时制度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对工时制度缺乏法律意识,存在违规加班、强制加班等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工时制度监管不力、执行不到位也是导致问题的重要原因。
2. 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导致工时制度问题长期存在。
劳动者在面临工时制度问题时,由于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难以获得有效维权,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
3.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工时制度问题产生的背景之一。
市场竞争压力使得一些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而劳动者则因为生计压力而无法拒绝。
对策:1.加强工时制度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规范运作能力,使其更好地落实工时制度。
浅议我国加班制度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浅议我国加班制度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摘要:近些年,随着大众媒体对“996”、“过劳死”等现象的争相报道,加班问题成为劳动关系中最受人关注的社会现象之一。
一方面,用人单位为节省人力成本要求劳动者超时工作,更有甚者,有些用人单位直接以是否接受加班作为招聘员工的基准;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为获取更多报酬而主动要求加班。
随之而来的是加班纠纷的增长曲线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给我国并不融洽的劳资关系带来了更大的不和谐因素。
对此,本文通对我国加班现状及成因进行梳理,并对之提出相应解决建议,以期达到改善我国加班现状的目的。
关键词:加班加班费“自愿”加班立法制度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以来,国内众多企业单位如雨后春笋般顺势而出,带动了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与此同时,在用人单位追求高额利润以及劳动者追求高额报酬的双重诱因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加班加点情况日益严重,已不再是特例,而成为了一种常态。
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了《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0:2020年报告》。
《报告》显示,全国劳动力的一般周工作小时数约45小时;超过60%的加班雇员是“自愿加班”,过半数加班雇员“自愿加班”的原因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其次是表达对企业或组织的归属和忠诚(近20%),只有很小部分的雇员加班是考虑其职业发展以及自我实现。
可见,目前我国“自愿加班”情形已是常态,很多时候劳动者们自愿加班的“个人选择”背后有着一系列非选择性的条件约束,是一种带有无奈意味的“自愿”。
而这却基本成为有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捷径,明显侵害了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和生命健康权。
一、我国加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一)我国加班制度存在的问题1. 加班费计算基准不明确依照《劳动法》第44条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但何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我国立法缺乏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996工作制”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经济与法“996工作制”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伊子玮孙凯旋摘要:随着互联网和社会的发展,“996工作制”逐渐变得常态化,网易绝症员工被辞退事件的爆出和马云谈“996工作制”的一次次热搜可以看出,人们对这种工作制度并不是很认同,甚至戏称这种工作制度下的员工为“社畜”,这种超长工时制严重违反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范。
本文通过思考现行的“996工作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并结合我国国情,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996工作制”;劳动者保护;超长工时制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伊子玮,河北大学法学院;孙凯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8小时工作制的由来(一)8小时工作制产生的背景现代工作的诞生,离不开资本主义的萌芽”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工厂首次岀现,工人和工作也应运而生”最开 始,机器主导生产力,人类的工作是为机器服务的,人们甚至要在岗位上工作12~14个小时,有的工厂甚至将工作时长扩大到了18个小时”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这本书中详尽阐述了资本主义下人类的异化劳动,也算在某种程度上抨击了这一不合理的劳动机制”马克思哲学的岀现,为这些无产阶级工人反抗异化劳动提供了无穷的理论支持”再加上1818年,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提岀了8小时工作制设想,其很快成了这些工人们的强烈诉求”第一场为8小时工作制爆发的罢工游行发生在1886年5月1日的美国芝加哥,他们希望改善工作条件,想让工厂尊重他们的请求,实行合理的工作制一一8小时工作制,资本家不允许此事发生,因此冲突不可避免地爆发了”最终,工会领导者被逮捕,其中5人还被处以绞刑,游行失败”23年后的巴黎工会领袖,号召工人继续为8小时工作制奋斗,同时,为了纪念23年前那起惨案,还将5月1日定为国际工人节,也就是如今的国际劳动节”(二)8小时工作制的确定工人们从没放弃过反抗而他们的努力也终于换来了资本家的妥协”1914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率先执行了8小时 工作制,老板亨利•福特还颁布相关条例,禁止工人加班加点”而福特公司是当时美国数一数二的汽车生产大厂,得益于它的带头作用,越来越多的公司也开始执行8小时工作制”这一制度,才正式成为如今全世界公认的正常工作制”(三)我国工作制的发展我国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过工作时间的制度,一般而言,无论国企还是私企都应该实行8~ 10小时的工作制”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只有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员工充足的休息时间,才能保障员工的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员工积极性提高才能踏实努力认真工作才能回报企业、回报社会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两个“不超过”的工时制,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安全健康权等劳动保障权益,为我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二、“996工作制”的加班现象2019年年初,“996”这三个数字,岀现在各大媒体网络上,这件事情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所谓“996”,如今是指一种工作的时间制度,它需要职工早上9点到岗,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该话题最早岀自加班现象严重的互联网行业,程序员们为了抵制野996工作制”,甚至发起了一个名为野996-ICU冶的项目,意为时今天996,明天ICU””实际上,中国一直盛行加班文化不同企业的劳动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加班现象,尤其是在互联网公司,“996”更是一种普遍现象,超时工作最为严重”来自滴滴发布的加班数据显示,京东凭借着超级晚的下班时间,即晚上11点16分的平均下班时间,成为榜首;华为公司的职工平均每晚需要加班4小时,如此长的加班时间,使得华为公司成为加班企业中的“翘楚””企业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不光在每天的加班上体现岀来,同时也在旅行休假中体现岀来,上班族不仅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完成沉重的任务,即使在旅游休假中也需要处理公司交付的任务”“996工作制”的热度不减,《2019年白领996工作制专题调研报告》显示,仅有极少数员工不加班,大多员工都存在超量加班的现象据了解他们在加班期间是没有加班补贴的,更别说节假日的双倍工资”此报告中还显示,国有企业的“996工作制”比其他类型企业更为明显,所占的比例高达19.02%遥三、互联网“996工作制”带来的弊端在某种程度上,“996”工作制度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工作行为并非为了职工和公司的员工长远利益公司用这样的工作方式直接压榨员工,会严重影响公司员工的长远利益,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也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加班加点现象及加班费的争议探析
就 以上 来 看 , 我 们 要将 财 务 指 标 和 非 财 务 指 标 综 合 起 来 , 使 得 我 们 的财 务 状 况 更 完 美 的 呈 现 , 财 务 指 标 的设 计 不 仅 仅 要 考 虑 定性 指 标 , 也要 同时 分 析 定 量 指标 , 我 们 所 构 建 的财 务风 险评 价 体 系 不 仅仅 需要 的 是简 单 快 捷 的反 映 出 企业 现 状 , 更 需要 将
的对立性导致双方矛盾是长期存在且不可调和 的。 在现实生活 中, 双方可通过友好协 商、 相互妥协、 扩大共 同利益 以缓和之 间 的关系。然而, 如果资方不按照法 律规定严格控制加班时间, 且
收款速率越高效。③ 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建议将成本费用利 润率的指标换成营业产生 的利润 , 这样就显得更为合理 , 也可 以 更 有 效 的反 映 企 业 的盈 利 能 力 状 况 。 ( 四) 把非财务指标 引入体系
加班 加点现 象及加班 费的争议探析
张 琪 悦
( 厦 门大学法学院
摘
福建 ・ 厦门 3 6 3 1 0 5 )
要:长期以来,加班加点一直是我 国劳动力市场 中非常普遍的现象 ,由于不 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对加班加 点范畴的认定 、计
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 问题的认识 尚不够 明确、统一,由此 引发争议 不断。文章从现象入手 ,就上述 问题展 开探讨 ,并站在社 会 法视 角,尝试寻找加班 费报酬的解决对 策及 管理控 制方法,从而使广大劳动群体 身心健康得 以保 障。
者通过加班加 点能获得一定量的劳动报酬 。 在多劳多得的心态 下, 他们 能抱有理解和接受 。③部分企事业机构的劳动者往往 切身感受到繁重的工作量 、巨大 的压力和强烈 的企业责任与社 会责任 , 将加班加 点视为一种义务与担当 , 不愿 为加班 费计较 。
劳动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劳动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一、调查概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解目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情况,本报告对某市的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
二、调查对象本次调查对象为某市共计50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调查内容1.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 工资和福利待遇发放情况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情况4. 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情况5. 劳动纠纷处理情况四、调查结果1.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43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6%,其中国有企业签订率最高,达到100%。
但仍有7家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涉及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 工资和福利待遇发放情况大部分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但仍有少数企业存在拖欠工资、恶意减少福利待遇等现象,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情况超过半数的企业存在加班现象,普遍存在加班费不足、不能正常休息等问题。
对于法定节假日和年假的安排也不尽合理,需要进一步规范。
4. 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情况少数企业存在劳动条件恶劣、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等问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及时整改,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 劳动纠纷处理情况部分企业对劳动纠纷处理不当,存在拖延、搪塞等情况,导致一些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五、建议1.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2. 完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发放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 规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杜绝超时加班现象;4. 改善劳动条件和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5. 加强劳动纠纷的调解和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在当今社会,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劳动者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他们的辛勤付出推动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在现实中,劳动者权益保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一、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1、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如压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限制劳动者的权利等。
这使得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动报酬支付不及时、不足额一些企业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尤其是在建筑、餐饮等行业较为突出。
劳动者辛苦工作,却不能按时足额拿到应得的报酬,这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3、工作时间过长、加班现象严重许多劳动者面临着超长的工作时间和频繁的加班,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加班费或者调休安排。
长期的高强度工作,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影响了他们的家庭生活和社交活动。
4、社会保险缴纳不足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只缴纳部分险种,导致劳动者在生病、失业、退休等情况下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5、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一些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如高温、粉尘、噪音等危害因素得不到有效控制,劳动者在工作中容易受到伤害。
6、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缺乏劳动者普遍缺乏职业培训和晋升的机会,自身素质和技能难以提升,职业发展受到限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和稳定性。
7、劳动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面临着投诉无门、维权成本高、解决周期长等问题。
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繁琐,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维护。
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一、劳动关系不规范。
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
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
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
主要表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
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
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
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
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
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
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
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
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
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
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
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来源:海南陈震律师:日期:2009-06-25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
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
服装行业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建议
服装行业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建议行业问题的意见建议一、服装行业存在的问题在当今时代,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服装行业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问题,包括劳工权益、环境污染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诸多挑战。
1. 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尽管国内法规对于劳工权益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违反。
大规模生产、加班现象严重以及低薪问题使得制衣工人面临着巨大压力。
此外,部分企业忽视安全标准,导致严重的工伤事故发生。
2. 环境污染与可持续发展压力服装行业涉及大量化学品使用和废弃物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例如,在染料使用上存在问题:使用有害化学物质和缺乏可再生资源材料。
同时,在供应链管理中,透明度差导致企业无法有效监控环保指标。
3. 产品质量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普遍认为服装行业存在产品缺陷和质量问题。
一方面,低质量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部分商品标示不准确,虚假宣传使得消费者难以选择合适的产品。
二、改进与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改善服装行业的发展状况,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 加强劳工权益保护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础,在严格执行劳动法规的同时,政府需要加大力度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建立健全的工资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外包环节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并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2. 推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服装生产过程中应优先选择环境友好型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投资研发以减少污染排放,并推行循环经济理念,提倡资源回收再利用。
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优惠政策、建立环保奖励制度等方式鼓励企业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
3. 提升产品质量与信息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管和评估体系。
加强对服装产品和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建立独立第三方验厂机制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企业对于产品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透明度。
另外,政府可以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供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
4. 加强行业自律与审批制度督促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并积极参与自律机制,形成行业共识和规范化操作。
浅谈我国企业加班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4年09期总第748期浅谈我国企业加班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姻刘坤山东大学(威海)马克思主义教学部摘要:当前我国正积极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让劳动者体面劳动,但加班已经成为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生活方式,由于过度加班导致的劳资争议、过劳死等负面事件屡见不鲜。
因此,本文主要从政府、企业、劳动者三个方面对加班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加班;原因分析;对策2010年北京益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18岁—45岁的上班族进行抽样调查显示,加班已成为上班族的常态。
调查结果显示,超半数的人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45小时,15.9%的被访者每周加班时间超过10小时。
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劳动者过度加班现象直接造成了企业劳动者的“过劳”状态,随着超时加班日益激烈化,“过劳死”现象频发,威胁着无数劳动者的生命。
同时,因为用人单位肆意拖欠和无理克扣劳动者加班工资收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
据此,有必要对我国加班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并针对现有的加班制度进行反思。
一、企业普遍存在加班现象的原因分析1.从政府角度看。
(1)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而在实际调查中,许多公司的劳动者基本都超出了这个规定,实际上有近70%的公司都是无常加班,有30%的公司虽然加班时候有加班费,但是源源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员工劳动和补偿不成正比。
这说明,我国《劳动法》有的规定在实际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的公权力就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也就是劳动监察部门发挥作用,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劳动监察员与企业员工的比例应为1:8000,而根据2004年底的一个数据,全国3亿多职工,只有专职的劳动保障监察员1万9千人,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远远不够。
(2)人才市场不完善,缺乏流通环境。
中国人才过于集中,人才市场不完善,员工担心失去工作,而企业则通过各种“竞争”方式压迫劳动者。
劳动保障执法面临的困难及几点建议
摘要:劳动执法职能部门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难,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建议,以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劳动执法执法困难策略劳动执法职能部门在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监察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
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难,存在着许多问题。
1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比较薄弱。
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用工双方的法制意识较过去也有所提高。
但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自身依法维权意识也不强。
一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
《劳动法》、《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1.2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够到位。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现象仍严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合同内容不够规范。
某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普通劳动者大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二是最低工资未得到全面执行,工资拖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从调查的情况看,服务、餐饮行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比较长,工艺品行业采用计件工资,用人单位对计件工人的劳动时间不作限制,许多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未参保,参保面不广。
目前,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已统一由地税部门依企业当年年产值总额按比例征缴,但存在部分空挂现象,普通员工基本上没有参保,参保面有待拓宽。
“996”工作制折射的法律问题与解决之道
“996”工作制折射的法律问题与解决之道【摘要】“996”工作制涉嫌违反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
该工作模式仅是我国当前加班文化盛行的一个缩影,其暴露了我国休息权保护存在现有立法制度保护不足、执法体制监管不严、司法救济困难等问题。
需要从完善特殊工时制度、严格执行加班规则、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以及推进工作时间制度的集体协商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
【关键词】996;休息权;劳动者权益;工作时间所谓“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点到岗,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
该话题最早出自加班现象严重的互联网行业,程序员们为了抵制996工作制,在GitHub网站发起了“996.ICU”的项目,意为“今天上班996,明天就进ICU”。
现实生活中加班文化的盛行,各个行业的劳动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加班现象。
本文从“996”工作制的争议出发,分析该工作制涉嫌违法之处,探讨这种加班文化盛行的反射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之道。
一、“996”工作制的法律评价:侵犯劳动者休息权(一)违反宪法首先,休息权是人类生存的必备条件之一。
我国现行《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016年《中国人健康大数据》显示,七成人有过劳死危险,白领亚健康比例高达76%,真正意义上的健康人不足3%[1]。
“996”工作制的大行其道已经严重侵犯到休息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之内核。
其次,休息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人们只有在劳动之余的休息时间,才可以进行其他社会参与,可以说,没有休息权,就没有其他权利实现的空间。
[2]休息权的缩水与丧失意味着变相阻碍了宪法赋予的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
(二)违反劳动法1.“996”工作制违反标准工时制度作为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工作时间是各国劳动法调整的重点。
[3]其法源以《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为主干,原劳动部发布的若干部门规章为分支形成的制度体系。
无偿加班的权益保护:劳动法下的合理应对策略
无偿加班的权益保护:劳动法下的合理应对策略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无偿加班现象在各行各业中普遍存在。
许多员工在工作中不得不面临长时间的加班,而这种无偿加班不仅损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还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员工如何在劳动法框架下合理应对无偿加班问题,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二、无偿加班的法律规定与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无偿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拒绝。
企业在要求员工加班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无偿加班不仅侵犯了员工的工资权益,还可能影响员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因此,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享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三、合理应对无偿加班的策略与途径1. 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无偿加班要求是否合法。
员工应当学习和了解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益,以便在面对无偿加班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2. 与企业协商解决,表达拒绝无偿加班的立场,并要求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员工在面对无偿加班时,应当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表达自己的立场,要求企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3. 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行业协会投诉举报,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
当企业不顾员工的合法权益,强制要求无偿加班时,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
4. 寻求法律援助或专业律师的协助,了解法律诉讼的程序和要点。
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时,员工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聘请专业律师,了解法律诉讼的程序和要点,依法维权。
5. 利用媒体和社交平台曝光问题,增加维权力度。
员工可以通过媒体和社交平台曝光企业的无偿加班行为,引起社会关注,增加维权力度。
6. 参与工会或员工代表的组织维权行动,共同争取权益。
中国劳动法案例:劳动者被强制加班企业受到罚款
中国劳动法案例:劳动者被强制加班企业受到罚款引言:中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违法操作的现象。
本文将分析一个劳动法案例,描述劳动者被强制加班的情况,并探讨企业为此受到罚款的原因和影响。
案例描述:某公司在生产季节高峰期间,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员工被强制进行加班。
为了完成订单,员工被要求每天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合理的加班补偿。
虽然这种现象发生了很长时间,但员工不敢报告或投诉,因为他们担心遭到解雇或其他不利后果。
劳动者遭到的困境:这种强制加班对劳动者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其次,由于没有合理加班补偿,劳动者没有得到应有的物质回报。
再者,过多的加班时间也造成了生活、工作与家庭的不平衡,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最后,劳动者缺乏对加班情况的投诉渠道,导致其权益得不到保障。
企业受到罚款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会议四条,企业雇佣员工应当建立正式、合理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该案例中,企业没有提供合法的加班补偿措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员工工作时长应当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而强制加班的做法明显剥夺了员工的休息权。
这些违法行为使得企业受到罚款的处罚。
影响和启示:这个案例揭示了中国劳动法执行方面的一些问题,并对相关部门和企业提出启示。
首先,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对违法操作进行严肃处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合理加班的重要性,并制定相应的和措施,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并提供适当的加班补偿。
此外,员工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并敢于揭示和投诉违法操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违法行为。
996事件看法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996”工作制在我国社会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所谓“996”工作制,即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
这一工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部分企业对于工作效率的追求,但同时也引发了劳动者权益受损、企业长远发展受限等问题。
本题目将从劳动者权益、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三个角度,对“996”工作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劳动者权益受损1. 过度加班损害身体健康“996”工作制使得员工长时间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过度加班可能导致员工身心疲惫,甚至引发猝死、职业病等健康问题。
据相关报道,因过度加班导致员工猝死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2. 剥夺休息时间,影响家庭生活“996”工作制使得员工几乎没有休息时间,无法平衡工作和生活,影响家庭和谐。
长此以往,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加剧,甚至影响子女教育。
3. 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996”工作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因此,“996”工作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长远发展受限1. 人才流失“996”工作制使得员工身心疲惫,工作积极性下降,导致人才流失。
对于企业来说,优秀人才的流失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创新能力受限长时间高强度工作使得员工无法充分休息和调整,创新能力受限。
对于企业来说,创新能力是企业发展的关键,而“996”工作制不利于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
3. 企业形象受损“996”工作制使得企业形象受损,不利于企业吸引人才和拓展市场。
长期实施“996”工作制的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社会和谐受损1. 劳资矛盾加剧“996”工作制使得劳资矛盾加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可能导致罢工、抗议等事件,影响社会秩序。
2. 社会道德观念扭曲“996”工作制使得社会道德观念扭曲,过分强调工作效率和成果,忽视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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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从加班现象看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摘要目前,我国现行劳动法主要依赖“劳动行政监察+劳动者个体维权”的模式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随着劳动者加班现象的不断加剧,从而反映出这种模式并未能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我国劳动行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疏于管理,以及劳动行政监察机构无法介入集体劳动关系的大部份领域;另一方面,劳动个体介于企业的种种压力和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实际劳动关系中并未能真正制约用人单位,最终必然导致劳动者的一些合法权益形同虚设。
而工会集体协商维权这一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认为我国要完善劳动个体维权机制和劳动行政监察机制,推行组建和强化工会集体协商维权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加班现象;劳动行政监察维权机制;劳动个体维权机制;工会集体协商维权目录摘要 (1)目录 (2)引言 (3)一、劳动行政监察并未能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 (4)(一)劳动行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惰于执法 (4)(二)劳动行政监察对涉及集体劳动关系的大部份领域不能介入 (5)二、劳动者个体维权达不到倾斜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 (7)(一)劳动者面对职场压力和生活压力,只能被自愿加班 (7)(二)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很好地维权 (9)三、我们该如何来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呢? (9)(一)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的内部机制 (10)1、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10)2、重点是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10)(1)赋予工会独立的法律地位 (11)(2)完善工会维权的法律保障 (12)(二)完善劳动关系的外部协调机制 (12)四、结语 (13)引言如今,大多数企业为了控制劳动力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都会在员工人数不变的情况下任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甚至是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一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中小民营企业和加工型企业,加班也是职工们的家常便饭。
其中,“富士康事件”是我国职工超时加班最为突出的例子。
企业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强迫劳动者加班的恶意现像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为了生计,往往只能在企业的压迫中忍气吞声,而也有一部份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导致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地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而劳动行政监管部门面对此种加班现象,虽然也会对企业采取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干预措施,但由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施行行政干预时并没有尽到责任,而在劳动法实行到今天已有17年的历史,劳动者依然还要在无理的加班中苦苦挣扎,导致最终还是出现了富士康脆弱的劳动者以结束生命来抗议用人单位侵权的行为,这让我不得不进行深思。
因此,本文试从企业加班现象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行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的不足,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劳动行政监察并未能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现行劳动法企图通过国家行政权力特别是劳动行政监察手段干预劳资关系,遇到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但是由于劳动行政监察维权机制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未能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一)劳动行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惰于执法在我国劳动行政监察的实施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由于劳动行政监察机构疏于管理,更常常因乏严格执法的动力而惰于执法,劳动者权益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是无需争辩的事实。
比如:在沪打工的一位工人反映:我在嘉定马陆嘉新公路上的一家机电企业打工,订单多的时候,我平时和双休日常常要加班,但这家企业从来都不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多的时候,我一个月加班上百个小时,但往往到手的加班工资缺少得可怜,明显“缺斤少两”。
据我估计,这家单位像我这样加班工资存在问题的员工有将近100人。
希望劳动监察部门帮助我们维护合法权益。
[1]而我们的劳动行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此类现象并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90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照法律我们再来看一份深圳富士康某职工的工资单:“时间:2009年11月。
底薪900元;正常工作21.75天,平时加班60.50小时,报酬469元;周六日加班75小时,报酬776元;工资总额2149.50元。
”[2]从这份工资单中我们可以看到,该职工当月收入的60%靠超时加班挣得,其加班时间比《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上限整整多出 100小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5044名富士康职工的抽样调查也显示:72.5%的职工被安排超时加班,人均月超时加班28.01小时。
[3]超时加班必然会损害职工的身心健康,对此,深圳市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不可能对深圳富士康这样一个有着45万名职工的“巨无霸”企业长期存在安排职工超时加班的严重违法事实不知情,但其却并未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来有效遏制这一违法行为。
(二)劳动行政监察对涉及集体劳动关系的大部份领域不能介入在实际劳动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开出的工资底薪都是很低的,通常是各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还是拿富士康职工工资来看,尽管职工工资底薪低,但并未涉嫌违法,它极为巧妙地刚好达到当时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009年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900元。
从2008年7月1日深圳特区最低工资标准问1000元∕月,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
[4]但是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其职工权益的有效保护近年来,深圳富士康创造的销售纪录不断地被刷新,然而,其职工的工资水平却一直“低飞”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边缘。
[5]这反映出类似深圳富士康这样的跨国代工企业,为了以低附加值的劳动力成本争取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一再地压缩工资等劳动力成本,企业发展靠的是侵蚀劳动者的健康和幸福。
那么,能否通过劳动行政监察打破如此不公正的利益分配格局呢?应该承认,以劳动行政监察直接介入工资利益分配,虽可以为劳动者争取到最低限度的基本工资利益(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却不能以此为劳动者争取到本该属于他们的实际的正当工资利益。
比如,2010年5月25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即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12%)安排确定劳动者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预警线(即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20%)安排确定劳动者工资增长;其他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即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6%)安排确定劳动者工资增长。
[6]应当承认,南京市的上述地方规范性文件具有促进劳资分配公平的较大决心,试图对企业施加强有力的行政干预,以解决某些企业拒绝诚信协商、合理调整劳动报酬的问题,其动机和目的确有正当性。
但是,把不按政府工资指导线涨工资列入行政处罚、甚至纳入能否通过企业年检的事项范围,违背了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逻辑和常识,系明显的不当行政。
手段的不当,不仅会扭曲、异化目的,且会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7]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向各主要工种劳动者给付的底薪工资和提供的其他劳动待遇,是不能通过劳动行政监察来确定的,因此也就限制了劳动行政监察这一机制在集体劳动关系的大部份领域的作用。
二、劳动者个体维权达不到倾斜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我国现行劳动法主要将劳资纠纷当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个体利益冲突来处理,试图通过劳动者的个体维权达到倾斜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但是由于劳动者作为个体不能代表劳动者整体的利益、个人力量的有限性,同时也因为劳动个体本身存在的问题,所以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并未能还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劳动者面对职场压力和生活压力,只能被自愿加班据《心理月刊》、数字100市场调查公司及北京交通台合作调查所知,在北京、广州和上海,有23.7%的被访者每日工作超过12个小时。
可见,加班已经成为一种无法被忽视的现象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国家法律对加班也是有明确限制的,为何加班情况还是这么严重?第一原因:职场压力导致,找工作难,不想加班也要加。
晚上6点半,在一家公司担任审计的陈先生手提着电脑包从工业区乘坐班车回家,他的脸上写满了疲倦……这两天,陈先生都要在家里挑灯夜战到晚上10点左右才能休息。
他认为,这是一件对身体素质和工作热情要求都很高的事。
“领导布置的项目,几乎不可能不靠加班就能准时完成。
但是如今行业竞争这么激烈,找份工作不容易,就算你有多么不乐意,也只能硬着头皮上了。
”[8]第二原因:生活压力所致,底薪底,需要加班赚钱才能生存。
在一家灯具厂工作的刘小姐,今年26岁。
时常过着“朝九晚九”生活的她,自上班以来就几乎没有享受过一天真正的八小时工作时间。
……出乎记者意料,对于这样的生活,刘小姐并没有表现出什么不乐意。
“反正晚上回到出租房也没什么事,在厂里还能多赚点钱,这么想想也没什么不好。
再说,如果不靠加班费,我那点工资在上海养活自己都难,更别说什么寄钱回老家了。
”[9]第三原因:任务所迫,任务太多,不加班做不玩。
张先生是沪上一家民营家具厂从事缝纫工作的普通工人。
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完成一件发给工资20元。
他们每天就是面对着机器在简单又重复的劳动中度过的。
张先生说,老板说实行计件工资制,是为了“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他们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劳动熟练程度,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
但实际上企业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
就算是手脚非常利落的工人,也不可能在8个小时之内完成劳动定额的。
“如果我完不成劳动定额,就只能拿900块的底薪。
”为了多挣点钱维持生活,也为了能继续留在厂里干活,张先生只有加班这一种选择,“如果不加班,连规定的指标都完不成,第二个月工资还要打九折……”企业变相延长劳动时间,压低人工成本的行为尽管让工人们怨声载道,但迫于生计,张先生仍然“自愿”接受加班。
订单多的时候,他和工友们甚至每天工作长达16个小时,全然没有休息时间。
[10]第四原因:上司要求。
“职场菜鸟”阮小姐刚踏上工作岗位不久,作为一家卖场的采购部经理助理,她平均每周加班的时间达到5至8小时。
……最近,采购部接了一张大订单,这更让阮小姐“压力山大”了:经理更有理由要求我们加班了,大家都同意加班,我即使不乐意也不敢跳出来说不啊! [11](二)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很好地维权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1)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