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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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运营和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运营和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加入 WTO 后中国电信业运营和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一、中国电信业对外开放现状 原邮电部在《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993 年 9 月 11 日第六条明文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中 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不得投资、经营或者参与经营电信业务。

1995 年 6 月又发布通告国际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 业务, 我国尚未放开经营, 国家规定由邮电部统一经营, 未经国务院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重申我国境内的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 网的有线电、无线电通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 及在我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 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

在我国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 管理也被列为禁止项目。

到 1999 年初,电信服务在我国对外商的市场准入中,仍然完全处于 被禁止之中。

2000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不久,又出台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外商进入我国电信运营市场的具体条件。

根据《规定》,外商如果选择商业存在这种模式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 服务业务,只能采用设立合资公司的形式。

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做了限制 1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 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 币;2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 00万元人民币。

另外,对外资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规定》按照我国的电信运 营市场开放承诺,做了限制性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 9%。

gats 和gatt一般原则

gats 和gatt一般原则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和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两项重要协议,分别涉及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

它们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原则,为全球贸易创造了一个相对平等和公正的环境。

以下是关于GATT和GATS的一般原则的详细介绍和分析:一、GATT的一般原则:1.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根据GATT的规定,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即不得对某一成员国的商品征收比其他成员国更高的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

2.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Reduction of Tariffs and Non-Tariff Barriers):GATT鼓励成员国逐步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3. 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 Measures):GATT允许成员国在某一国家的商品被倾销导致损害自身产业时,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4.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GATT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确保争端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二、GATS的一般原则:1.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与GATT类似,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不得对某一成员国的服务商设置更严格的贸易限制。

2.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GATS规定,成员国应当在本国和外国服务商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即不得对外国服务商设置不利的市场准入条件。

3. 透明度和预先通知(Transparency and Pre-Notification):GATS要求成员国在制定或修改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尽量公开透明,提前向其他成员国通报相关信息。

gats的服务贸易规则谈判方式

gats的服务贸易规则谈判方式

服务贸易规则涵盖了跨国企业、专业服务提供者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对国家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则框架,通过谈判方式进行修订和更新。

本文将从GATS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出发,探讨其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方式以及影响。

一、GATS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 GATS的目标和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自由贸易和透明度促进服务贸易的成长,以及为服务贸易提供一个稳定、可预见和透明的框架。

其核心原则包括全面和不歧视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本国立法。

2. GATS的覆盖范围GATS涵盖了金融服务、教育服务、旅游服务、医疗服务、电信服务等各个领域,其中包括从传统产业到新兴产业的广泛范围。

3. GATS的特点GATS作为一个多边框架协议,具有全球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它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也适用于发展我国家,为各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GATS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方式1. 谈判的目标与原则GATS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旨在通过协商和协调达成共识,以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在谈判过程中,成员国需遵循诚信、开放、互利、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达成共识。

2. 谈判的程序和机制GATS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主要通过WTO成员之间进行。

谈判程序包括提出议题、协商、达成一致和结果确认等环节,其中包括相关委员会的会议、专家小组的研究和磋商,以及高级官员会议的讨论等方式。

3. 谈判的灵活性和途径GATS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成员国可根据自身国情和利益选择不同的谈判途径和方式,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谈判等多种方式。

三、GATS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影响1. 对世界经济的影响GATS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服务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秩序。

其谈判结果将影响全球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全球经济的增长和贸易投资产生深远的影响。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及我国的对策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及我国的对策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原则及我国的对策2019-10-28⼀、引⾔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当前世界货物贸易额达4万亿美元,⽽服务贸易额达9千亿美元。

科技的⼴泛应⽤使劳动⼒成本在单位产值中的⽐例⼤⼤下降,原材料的⽐重也在下降,⽽科技、服务的⽐重在增加。

显然,服务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服务业尚处于“幼稚期”,没有形成成熟的服务市场,⾯临着世界服务业的挑战,尤其⾯临着我国即将加⼊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规范体系的种种挑战。

尽管我国加⼊WTO的谈判旷⽇持久,但最终加⼊WTO实是⼤势所趋。

⾃乌拉圭回合以来,服务贸易已成为⼀个重要议题。

从1986年开始服务贸易议题谈判以来,各国在谈判⽬标、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定关系、服务贸易内容、国民待遇、例外和保障条款等⽅⾯发⽣严重分歧,最终于1991年达成《服务贸易多边贸易谈判担保协定》的草案,并于1991年12⽉签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英⽂简称GATS),成为WTO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GATS为服务贸易国际化、⾃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GATS的出现对中国加⼊WTO⽆疑⼜是⼀个挑战。

服务领域是中国经济中的⼀个瓶颈项⽬,对外开放的经济战略的持续发展不可避免地要求服务领域更⼤⾃由化。

随着国际条约,尤其是GATS的实施,使中国服务贸易领域措⼿不及,⼏乎所有的服务领域都发现他们对适应新的⾃由化规则毫⽆准备。

〔1〕⽆论从加⼊WTO的眼前⽬标还是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深远⽬标⽽⾔,研究GATS及其对中国服务贸易法制的影响都是极具意义的。

本⽂主要探讨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规定,并提出我国的对策建议。

⼆、GATS的最惠国待遇GATS在其第⼆部分“⼀般义务与规范”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在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规定了国民待遇。

可见GATS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有所不同:在GATT中,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并举的规定,都作为原则来规定;显然在GATS中,国民待遇是⼀种特定义务,是有条件承担的,⽽最惠国待遇是⼀项原则,是成员⽅必须接受的。

华为外部环境分析精编

华为外部环境分析精编

华为外部环境分析一、宏观环境分析(PEST分析)(一)政治法律环境(Political)(1)国内环境自80年代以来,中国电信服务业经过放松价格管制、打破独家垄断和管制机构改革并产业重组为内容的三阶段改革,突破了原来政企合一、行政性独家垄断的体制框架,初步形成了各类业务在基础网络层次上的数家竞争格局。

在电信设备产业方面,电信设备产业在政府的支持下经历了数字交换机阶段、GSM阶段和3G阶段,实现蛙跳式追赶,为中国企业进入电信市场打开了大门。

1996 —2000年,华为响应国家“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那时起,中国政府真正转变职能,一切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国家领导人出访,都会带领一个庞大的企业家团队,搞经济外交,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和国际合作。

华为高层得以亲自考察了国外的市场,做市场调研,收集市场和技术信息,回国后再结合咨询公司更加详尽的资料,组织专业人士对国际市场的进程进行研究和规划。

在2000年以后,华为完成了市场开拓初期的任务,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全球市场体系和产品体系。

此时华为非常需要中国政府出口信贷的支持。

和中兴一样,华为积极地参与了由中国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企业家代表团,每次出访几乎都带来了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双边合作、扩大中国企业销售的出口信贷政策,而且重点是支持重大合作项目。

华为近期还获得了政府出口信贷资金的支持,在官方的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先后从中国进出口银行获取了6亿美元出口信贷用于扩展海外业务,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获得了100亿美元的授信额度。

(2)国际环境一方面,近年来,在我国紧锣密鼓地起草电信法时,美、德、英、日、韩等国也对本国电信法进行了修订,这些国家电信立法规则变化的新动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世界电信立法中一些共同的规律,反映了电信立法的趋势和方向。

对国外科技立法趋势的考察和认识,有助于帮助像华为这样“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另一方面,从全球政治大环境来看,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出于各国国内政治利益的考虑,各种贸易壁垒将长期存在。

GATS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doc23(1)

GATS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doc23(1)

GATS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本文根据GATS法律框架下电信服务业的规制与开放,对目前中国电信服务业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就电信服务业产权问题、许可证制度、电信资费制度、外商投资中国电信业的法律问题、互联互通法律性质、电信普遍服务、通信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等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其目的是能得到中国电信管理层的重视,以便尽快建立与GATS相适应的中国电信服务法律体系。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简称GATS)是经《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历史上第一部管理全球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

GATS的产生大大丰富了国际贸易的内容,是国际法领域的重大发展。

根据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提供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表,通信服务在十一大国际服务贸易类别中位于榜首。

随着信息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日益真切地逼近到信息时代,人类也深深地体会到社会对信息的生产、分配和出口的依赖性正变得越来越大。

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几乎无不与信息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电信业的法律环境和开放程度,便成为各国以及WTO特别关注的问题。

本文拟根据GATS的基本法律框架,对目前中国电信服务业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其目的是能得到中国电信管理层的重视,以便尽快建立与WTO相适应的中国电信服务法律体系。

一、GATS法律框架下的电信服务1、GATS的法律框架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GATS文本,由一个序言,六个部分共二十九条和八个附件组成。

其中GATS的前28条称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这些附件的主要目的是对一些较特殊的服务部门作些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使框架协议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更好地适用这些部门。

gats的基本原则

gats的基本原则

gats的基本原则
GATS的基本原则是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核心原则和规则,这
些原则和规则适用于所有GATS成员国。

以下是GATS的基本原则:
1. 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提供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最惠国待遇,即不得歧视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

这一原则旨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2. 国民待遇原则:GATS成员国必须给予本国服务和服务供应商与外国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本国服务和服务供
应商免受外国歧视。

3. 透明度原则:GATS成员国必须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其服务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

这一原则旨在促进信息共享和更好的监管。

4. 国家监管权原则:GATS成员国有权制定和实施其服务贸易政策和法规,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其他政策目标。

这一原则旨在平衡自由贸
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5. 限制和禁止措施原则:GATS成员国不得采取限制和禁止措施,以排斥外国服务和服务供应商。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

6. 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GATS成员国应逐步自由化其服务贸易,以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总之,GATS的基本原则是为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而制
定的,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家监管
权原则、限制和禁止措施原则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

这些原则和规
则适用于所有GATS成员国,旨在平衡自由贸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的开题报告

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的开题报告

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的开题
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电信服务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对经济和社会的
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因此,电信服务的法律制度也变得日益重要。

GATS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简称,是在WTO框架下制定的全球性服务贸易规则。

作为WTO成员国,我国的电信服务法律制度也需要遵守GATS框架下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研究GATS框
架下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探讨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对于GATS框
架的遵循以及未来可能的改进方向。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我国电
信服务法律制度与GATS框架的关系、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不足与改进措施等方面。

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分析
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现状,并提出未来可能的改进方向。

三、预期研究成果和意义
本文的预期研究成果将有助于深入了解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和
完善情况,为我国电信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同时,本文还将有助于加强
我国电信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和标准化构建,提高我国电信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和
适应性。

GATS协议框架下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GATS协议框架下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GATS协议框架下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问
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1.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法律服务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逐渐扩大。

在此背景下,加入WTO并同意遵守GATS协议成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有利于促进法律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有助于提升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2.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对中国在GATS协议框架下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建议,以推动其发展壮大。

3.研究内容
(1)GATS协议框架下全球法律服务市场现状及趋势分析
(2)GATS协议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
(3)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建议
4.研究方法
本研究选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相结合,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探究全球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分析GATS协议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结合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中国法律
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研究预期成果
通过本研究,旨在探索如何在GATS协议框架下,促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提高中国法律服务业整体水平,加速我国经济和司法体系的升级,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权利保障,最终达到全球法律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力的地位。

GA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

GA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

中国律师2000年会论文GA 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王春晖博士Trade in service ( 服务贸易)是随着战后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服务业的兴起和发展而开始普遍使用的术语。

但长期以来,由于其内在本质的复杂性和各国服务业及竞争能力各不相同,没有形成统一规定的解释与规定,直到关贸总协定第八轮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达成了第一部管理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以下简称GATS),才形成了权威性和指导性的解释。

GATS对服务贸易做出了明确的定义,“Trade in Service"是指以下四种服务提供的方式,即cross boarder supply(跨境交付)、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费)、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还有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动)。

1.关于“cross boarder supply"(跨境交付),是指从缔约方的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境内提供服务。

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资金等跨境。

这种方式特别强调买方和卖方地理上的界限,但跨越国境或边界只是服务本身,不是货物。

2.关于“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费),是指从一缔约方的国境向其他任何缔约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方式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消费者为旅游或求学或看病的目的,进入服务提供国领土内。

3.关于“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是指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

包括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提供诸如银行、法律咨询或通信等服务。

这是GATS中最重要的一种服务提供方式。

国外的电信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我国电信业的商业存在而提供的服务就属“commercial presence”。

GATS框架下国际电信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问题--兼谈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开放问题

GATS框架下国际电信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问题--兼谈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开放问题

GATS框架下国际电信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问题--兼谈中
国电信服务业的开放问题
赵阳
【期刊名称】《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07)003
【摘要】服务贸易的第一道关口就是向进口国的市场进入,即市场准入.在GATS中最为核心的原则自然就是市场准入,这一原则对于各成员方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深远.在分析了市场准入原则在GATS中的基本涵义以及该原则在国际电信服务贸易领域的实际适用情况,并结合中国电信服务业发展及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问题提出若干思考和建议便具有现实意义.
【总页数】3页(P24-26)
【作者】赵阳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6;F752.65
【相关文献】
1.GATS下中国电信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研究 [J], 蒙英华
2.GATS条款与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 [J], 程宗璋
3.GATS框架下我国空运服务对外开放问题的探讨 [J], 刘志云
4.GATS框架下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冲突与衡平--兼评GATS第16条和第17条
[J], 汤晓峰;李志文
5.WTO规则框架下我国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研究:基于服务业外资进入经济效应的考察 [J], 石士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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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doc11(1)

WTO与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doc11(1)

WTO与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必须作出两项最基本的承诺,那就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

因此,WTO中有关GATS的规则就将成为中国电信管理层及电信运营商都必须遵守的准则。

然而,能遵守WTO规则的国家,必须是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必须是一个法律环境非常完善的国家。

因此,完善中国的法律环境,不仅是为加入WTO的外部需要,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加入WTO,中国电信法律体系面临最大的挑战是现有的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与WTO规则不相符合。

这实际上也是我国原有的以行业垄断为本的立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立法理念的冲突。

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电信法》,规范电信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应该是我国电信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发展。

《条例》确立了中国电信行业监管的十项重要管理制度:(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2)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6)电信建设管理制度;(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9)外商投资电信制度;(10)电信违法制裁制度。

从世界各国电信法律环境看,我国的《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GATS的总体要求还相差很远,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电信法规本位主义特别严重,而且不透明、不公开。

实际上,我国多年来电信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指导思想基本是管理本位主义,而非经济主体权利本位。

太多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忽视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2)政企职能不能实质分开;(3)部门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时不重视法律的公平性和社会效应。

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电信服务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已经成为中国入世后,电信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

因此,电信管理层应尽快根据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则和要求,修改完善有关的部门规章,废除那些与WTO规则相抵触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加快立法速度,特别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档次,建立一套清晰透明,符合国际惯例的“游戏规则”。

最新加入WTO:中国电信业直面开放考验1论文

最新加入WTO:中国电信业直面开放考验1论文

加入WTO:中国电信业直面开放考验(1)论文由有限范围和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在电信领域,我国适时对外开放国内电信业务市场。

在WTO规定的电信市场开放进程中,由于电信自身的特点,各成员基本实施逐步开放的原则,即先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然后开放数据和移动通信业务,最后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通信设施,我国也不例外。

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仍然要遵循我国“入世”的基本原则,即以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进行,我国电信开放特点可以概括为:业务分层次,地域分东西,时间分先后,外资有限制。

WTO中的电信服务贸易1995年1月1日WTO规则开始正式生效。

然而作为服务贸易重要议题——电信服务贸易一直谈判到1997年,才形成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附件,即关于《电信的附件》和《基础电信谈判协议》。

《电信的附件》是在WTO服务贸易环境下形成的一份专门的电信文件,口头上也称《电信附件》。

它详细介绍了某些涉及电信的条款,对各国在承诺表中可能承诺的各种贸易开放措施提出详细的实现方法和规定,防止各成员国在实施承诺的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它对过去已经定义过的技术含义进行了重新定义,给予新的解释,或赋予新的内涵。

《电信附件》的核心内容是“成员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准许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电路”。

由此可以看出,该附件完全是针对公用电信传输网和公用电信业务运营者的。

我国加入WTO,也要承诺最终开放我国的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基础电信业务。

《电信附件》又附有一个《电信参考文件》,后者是《电信附件》的组成部分。

《电信参考文件》是专门针对电信管制机构的,要求管制机构公平、无歧视监管电信市场,确保市场开放。

但《电信参考文件》至今并没有上升到成为WTO的法律文件。

各成员国只是要求对该文件表态,或全面、或部分、或拒绝接受。

基于以上缘故,WTO的发达国家成员正在致力于在新一轮谈判中使所有成员都接受参考文件。

GATS对电子服务的规制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GATS对电子服务的规制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Regulatory barriers of GATS to electronic service
and its solutions
作者: 莫万友[1,2]
作者机构: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中山
528403
出版物刊名: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42-146页
主题词: WTO;GATS;电子服务
摘要:为了使GATS对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电子服务进行有效地规制,通过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了GATS在规制电子服务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四种,即依赖于GATS的现有框架、修订GATS现有规则、对GATS增加一个新的文本和对WTO文本进行水平改革,通过比较分析并极力主张以GATS附件的形式构建一个电子服务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高步文;王春晖
【期刊名称】《邮电企业管理》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本文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政策法规透明度、国民待遇等方面论述了中国加入WTO后对中国电信业发展的影响 ,比较透彻 ,有政策参考意义。

中国加入WTO在即 ,我们热忱希望广大读者结合邮政、电信企业实际 ,关注、研究这一问题 ,并有高层次的作品寄给我们。

【总页数】4页(P20-23)
【作者】高步文;王春晖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32.3
【相关文献】
1.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百种重点图书之《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 [J],
2.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百种重点图书之《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 [J],
3.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百种重点图书之《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 [J],
4.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百种重点图书之
《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 [J],
5.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百种重点图书之《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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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协议

GATS协议

内容提要:作者分析了GA TS协议中与竞争政策与竞争规则有关的条款,指出服务贸易领域履行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和难度;并对我国在服务贸易中存在的非公平竞争问题进行分析,建议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建立和完善竞争法制。

关键词:GATS,服务贸易,公平竞争,竞争法GA TS是服务贸易领域第一个多边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之一。

根据GATS的规定,国际服务业必将进入逐步自由化阶段。

GATS协议有三方面构成:第一是GATS文本,这是一个总则方面的内容,包括适用服务、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第二是有关服务贸易附件;第三是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即成员方对具体义务的承诺。

本文从竞争政策与竞争规则的角度,分析GA TS协议中涉及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公平竞争原则,并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GATS协议中与竞争有关的规则从GATS文本及其附件来看,涉及竞争政策与竞争规则的条款主要有:1、GATS第1条“范围和定义”。

GATS的适用范围是指,各成员方的中央或地方机构或这些政府机构授权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并且协定所述的服务是指,除为行使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之外的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

这里,GATS所约束的不仅是成员国全国性的,或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包括“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授予行使权力的非政府团体”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将非政府机构包括在GATS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同与GATT只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定。

这种扩大使影响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内法律和政策更为复杂,这意味着成员方应通过相关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获得政府或当局授权的非政府机构不从事违反GATS的反竞争活动。

如违反GATS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等规则而歧视或排除其他成员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竞争。

2、GATS第2条和GATS第3条的规定。

即约束所有成员方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规则和透明度规则。

从GATS基本原则看入世后的中国电信业

从GATS基本原则看入世后的中国电信业

从GATS基本原则看入世后的中国电信业
杨凯
【期刊名称】《律师世界》
【年(卷),期】2002(000)006
【摘要】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经关贸总协定第八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第一部管理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电信业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项重要内容,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普遍重视。

2001年11月11日晚,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法律程序履行完毕,将在同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

而中国加入WTO后将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是:
【总页数】3页(P14-16)
【作者】杨凯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国电信业入世后的前景分析 [J], 朱道平;
2.浅议入世后中国电信业外资引入问题 [J], 岑清
3.入世后,中国电信业如何提升竞争力 [J],
4.从市场竞争谈入世后中国电信业的改革与发展 [J], 张立;王学人
5.入世后中国电信业竞争态势分析:中国电信业的战略抉择 [J], 任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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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926)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926)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下列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B.在知识产权领域,最惠国待遇的规定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C.在服务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货物产品D.在货物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都能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但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答案:A|D解析:两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的特点包括:①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②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项,依《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与GTT的规则基本一致。

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项,依TRIPs的规定,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1. 法国公民马克龙受雇于主营业地在中国深圳的众合公司,公司将其派遣到在尼日利亚的分公司工作,后其因工作失误被解雇而不服,诉至深圳某人民法院。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9年法考真题]A.适用尼日利亚法律,因为尼日利亚是工作地B.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是众合公司主营业地C.在中国适用中国法、法国法和尼日利亚法律中有利于马克龙的法律D.适用法国法,因为马克龙是法国人答案:A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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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0年会论文GA 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王春晖博士Trade in service ( 服务贸易)是随着战后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服务业的兴起和发展而开始普遍使用的术语。

但长期以来,由于其内在本质的复杂性和各国服务业及竞争能力各不相同,没有形成统一规定的解释与规定,直到关贸总协定第八轮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达成了第一部管理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以下简称GATS),才形成了权威性和指导性的解释。

GATS对服务贸易做出了明确的定义,“Trade in Service"是指以下四种服务提供的方式,即cross boarder supply(跨境交付)、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费)、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还有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动)。

1.关于“cross boarder supply"(跨境交付),是指从缔约方的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境内提供服务。

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资金等跨境。

这种方式特别强调买方和卖方地理上的界限,但跨越国境或边界只是服务本身,不是货物。

2.关于“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费),是指从一缔约方的国境向其他任何缔约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方式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消费者为旅游或求学或看病的目的,进入服务提供国领土内。

3.关于“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是指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

包括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提供诸如银行、法律咨询或通信等服务。

这是GATS中最重要的一种服务提供方式。

国外的电信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我国电信业的商业存在而提供的服务就属“commercial presence”。

事实上,服务的交易中有很大一部分要求服务者和消费者位于同一地点。

关于commercial presence的规则与关于货物贸易的关锐及其他边境措施有很大不同。

GATT(关贸总协定)只是在补贴和技术标准等和些领域才涉及敏感的国内政策问题。

而GATS却是从一开始就不得不处理外国服务提供者商业存在的开业权等国内政策问题。

4.关于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动),是指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说的确切些,就是允许外国公民进入本国领土内提供服务。

如一国的医生、艺术家、教授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实际上,第三种服务的提供方式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与第四种服务的提供方式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动)是有密切联系的。

因为虽然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需要有外国人参加,但是外国服务的提供者任用一些自己的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和一些技术专家是不可避免的。

中国加入WTO后,如何有步骤地推进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是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的入世谈判的进程中,有关GA TS中的电信的开放力度一直是谈判的焦点。

根据路透社1999年11月16日播发的美国贸易代表有关美联社中签署双边协议的文本摘要:1.关于电信服务方面:中国目前严格限制推销电信服务和禁止外国在此领域投资。

中国的承诺标志着首次同意开放其电信领域,可在电信业务方面进行广泛服务和直接投资。

中国因此将成为基本电信协议的成员。

2.关于管理原则方面:中国同意履行包含在基本电信协议中的支持竞争的管理原则。

并同意技术中立的安排计划,这意味着外国供应商可利用他们所选择的任何技术来提供电信服务。

3.关于服务范围方面:中国将逐步在两年内取消所有的传呼和增值服务的地载限制,六年内取消对国内电话线路的限制。

约占中国电信往来75%的北京、上海、广州的主要电信服务通道,将立即对所有电信服务商开放。

4.关于投资方面:在目前情况下,中国不允许外国投资电信服务业。

根据此协议,中国将允许所有电信服务领域中外投资的份额可占49%,增值电信业两年后,传呼服务三年后外商拥有的份额可达50%。

从GATS的法律特征上看,GATS的宗旨和出发点是与GATT是相一致的。

即通过逐轮谈判,逐步取消一切限制进入服务业务市场的措施,给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普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最终实惠服务贸易的全面自由化。

GATS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将成员的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遍义务,如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紧急保障措施、一般例外等,它们适用于服务业的各个部门,不论GATS成员是否开放这个领域或这些部门,都必须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另一种具体承诺的义务,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它们只适用于各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而不适用未开放的部门。

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电信业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项主要内容,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不仅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同时又为其他行业的经济活动提供基本的传输手段。

1997年2月15日,经过近三年的艰苦谈判,WTO结束了关于基础电信市场准入谈判,共形成了55个开放承诺单,代表69个缔约方的开放计划。

此次达成的《基础电信基础电信协议》是以取消政府垄断,对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为目的,这69个缔约方承诺通过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向其他WTO成员的电信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

这样《基础电信协议》为本世纪电信市场的开放奠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拟结合GA TS的几项主要原则,分析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开放面临的若干问题。

一、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Under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 TS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最惠国待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根据GA TS中的最惠国待遇的定义,可以看出GA TS中的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这一点与1994年关锐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下称GA TT)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不同的,GA TT的最惠国待遇只及于其他成员方的产品,而不及于产品的提供者。

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使得服务与服务的提供者不可分离。

因为没有服务贸易的提供者不可能存在服务,所以只给予服务最惠国待遇,而不及于服务的提供者,是讲不通的。

但是GA TS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也有例外与豁免,也就是讲WTO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经WTO允许可以对最惠国待遇实行暂时的例外,即暂时在某些特定服务领域,WTO成员间可不履行最惠国待遇义务。

目前,我国基本电信业务仍由专门经营电信业务的国有电信公司进行经营。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将电信业务以正式的法规形式确定为两类,即: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

《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51%。

但是该《条例》中关于外商投资的比例、开放步骤和进度等事宜仍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认为,在中国入世后,应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市场准入的承诺,逐步放开基本电信服务市场。

然而,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会使中国电信业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重视研究有关对策。

第一,从中国信息业的发展状况看,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

一些发达国家的电信企业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经验以及实力都强于我国的电信业。

例如美国在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中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信息业对美国经济增长贡献率为40%,而现实中中国电信业务总量在GDP中所占的份额还不到7%。

根据GATS最惠国待遇的要求,中国必须在电信服务上提供完全对等的价值交价,才能享受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最惠国待遇。

GA TS的最惠国待遇的定义和要求,从理论上讲似乎是公平的、对等的。

但是对中国而言,由于电信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在国际电信服务市场上不具有竞争力,在加入WTO后所形成局面是,只有发达国家的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占领中国电信市场,尤其是中国的一些大城市,而中国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欲去世占领发达国家的电信市场,我看是勉为其难。

所以,要求中国电信服务业与发达国家电信提供完全对等的待遇是不公平的。

第二,1999年的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谈判取得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中国以发展国家的身份加入WTO,并承担与身份相符的义务。

这是中国入世的原则,这一原则实现意味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独立管理自己的服务部门。

根据GATS绪言第四段的规定,所有成员方为了符合国内政策的目标,有权对其境内所提供的服务制定和实施新规定,并考虑么在制定贸易法规时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发展程度,发展中国家可根据其特殊需要实施该项权利。

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基础电信服务方面,如果一个已放宽市场准入的成员方,在其他成员方市场遇到关闭的情况时,可以提出最惠国待遇的登记免除。

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原则换取事实上的公平与互惠。

第三,根据《电信条例》以及中美“关于加入WTO的双边协议”的规定,中国向外商开放基础电信服务市场的方式是合资参股经营,即允许外商在中国基础电信服务领域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这一点与其他服务领域市场的开放是不同的,例如关于银行业的开放,中国承诺,加入WTO后两年,外资银行可为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WTO后五年全面开放。

这样必然会造成中资银行优秀人才向外资银行流动,储户大量流失等局面。

而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开放是合作与竞争并存的模式,中国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充分利用GATS最惠国待遇中的将服务扩展到服务的提供者这一特殊规定,选择世界一流的电信技术、管理和人才参与中国电信的经营,逐步造就国际性的电信企业集团,取得市场与技术和管理“双赢”的成果。

二、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市场准入是指缔约方以其承诺清单中所列举的服务部门及其准入条件和限制为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其本国的服务市场。

市场准入是一种经过谈判而承担的义务,实施对象既包括服务也包括服务的提供者。

市场准入是GA TS中的关键性条款,而其中的承诺表示是各国在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开放市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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