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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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一
某游客到北京旅游,参观故宫博物馆后,激发其爱国之心,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
分析:
不能承保.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标的安全则受益,保险标的受损则受损.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为其投保.
若可能承保,则要求受益人为故宫,游客只是投保人而已.
案例二
王某得知其姐怀孕,为表示其庆贺,花钱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对其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
案例三()
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约定王某在租期内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因此而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将保单与租约一起交给张某.半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
分析
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单的转让要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
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王某是私下转让保单,发生事故时,尽管张某对标的具保险利益,仍不予理赔.
王某对标的无任何权利,不能索赔。
结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案例四(海上运输保险)
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当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还是卖方,为什么?
分析
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赔给买方
②根据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保险单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③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当获得保险赔偿。
案例五(人身保险)
李某于2001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纳保费。夫妻于2004年离婚,以保单现金价值垫缴保费,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李某请求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案?
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本案例中,李某于2001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保险金的获得
案例六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制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05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5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5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
答:1、银行投保时可保金额为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进行投保。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保险利益额度为50万元。
2、可索赔30万元保险金。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银行的保险利益减少为30万元,即保险利益只有30万元。
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一
2001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因保险公司没及问及,故投保时没有将高血压住院告知。2004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分析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本案例中,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保证)
某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投保单上写明仓库不吸烟,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作为减费条件。后银行被盗窃,确定为责任事故,但同时也在现场发现有烟头(非盗窃犯所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分析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保证后果是严格的,无论是否违反保证条款,也不管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或与保险事故发生具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本案例中,保险仓库不能吸烟,但现场发现烟头,尽管盗窃与烟头并无直接关系,但仍以违反保证不赔偿其损失。
案例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5年10月2 日零时至2006年10月1日24时,2006年1 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烟花的场所,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初步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
知房屋已作它用,准备提出异议,但房屋不幸于1 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房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案?
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规定,弃权就是合同一方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而禁止反言是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此权利。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已知房屋作为他用而没能及时提出异议,即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以后不得再以此拒绝赔偿。
近因原则
案例一
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某日丛林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分析
保险人负赔付责任
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有两个:一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死亡。因此,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
案例二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其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