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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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改造
、
老 旧小 区 综
落地 并 开工
合 整 治 和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设 建设
,
有 效 改 善 了 困 难 群 众 的 住 房 条件
)
推动
大批 重 点 项
目
发挥 了 棚 户 区
(
城中村
(
20 9
国 道路 以 东
,
)
;
(
六
、
)
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
4
楼服 务 大 厅
地址
:
东 影南 路 以 东
南 二环快 速 路 以 南
)
。
四
(
不 动 产登 记有 关 事 项 的 说 明
)
一
自
201 6
年
1 1
月
”
30
日
起
,
原 各 类 不 动 产权 属 证 书 停 止 发 放
,
。
)
;
)
;
(
三) 四
)
新 城 区毫 沁营 镇 国 土 所
回 民 区 攸攸 板 镇 国 土 所
地址
:
1 1
0
国 道以 南
公 交五 公 司 东 巷 以 东
(
(
地址
:
:
盐 站 西 街 以 西 攸 攸 板 镇政 府 附 楼 三 楼
、
)
;
(
五
)
玉 泉 区 昭 君路 国 土 所
(
地址
玉 泉 区 百什 户 村
(
城 中村
)
改造工作
突 出 的 地区 给 予 奖 励 的 决 定
呼政 发
〔2 0 1 6〕
52
号 2 0 1 6 年
12
月
2
曰
各旗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2 01 5
、
市相 关部 门
:
年以来
,
我 市 大 力 推 进 城市 棚 户 区
,
(
城 中村
)
、
城乡 危房
,
(
边 死角
(
二)
按照
“
不变 不换
、
的 原则
在 不动 产 统
,
一
登 记 前 依 法颁 发 的 各 类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继 续
。
有效
,
在依 法 办理 变更
。
转 移 等 登记 时
逐 步 更 换 为 新 的 不 动 产 权证 书
特此 通 告
呼 和 浩特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对棚 户 区
ZG
—
20 1 6
13
号
。
呼 和 浩特 市 人 民政府 关于
在市辖 区 实 施 不 动 产 统
呼政发
〔2 01 6 〕 5 1
一
登 记 有关 事 项 的 通 告
1 1
号 2 0 1 6 年
月
28
曰
根据 家
日
、
《
不 动 产 登记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第
不动产 统
一
登 记设
6
个服 务点
,
其 中 呼 和 浩 特市 住房 保 障 和 房屋 管 理 局 三楼 北 侧 服 务 大厅
、
、
金 花 园综合 楼
1
号 商业 楼 二 楼 服 务大 厅办 理市 辖 区范 围 内 除集体 土地 所有 权
;
集体 建设 用 地使用
权
所
、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以 外 的 所 有 不 动 产 权利 的 登 记
玉泉 区 昭 君路 国土 所
、
、
新 城 区 毫沁 营 镇 国 土所
、
回 民 区 攸攸 板镇 国 土
、
赛 罕 区 市 民 服务 中 心
、
4
楼 服 务 大厅分 别 负 责 办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集 体 土
。
地所有 权
集 体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
宅 基地 使用 权 登记
不动 产 登 记 申 请 办 理 地 点
(
一
)
呼 和 浩 特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三 楼 北 侧 服 务 大 厅
)
;
(
地址
:
成 吉 思汗 东 街 以南
、
东
二环
路以 西
(
二)
金 花 园 综合 楼
1
号 商业 楼 二 楼 服 务 大 厅
(
(
地址
、
:
昭 乌达路以 东
、
南 二 环快 速路 以 南
宅 基 地使 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耕地
、
; ;
(
五
)
(
六 七
八
)
(
)
;
(
)
林 地等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
(
九
、
)
法 律 规定需 要登 记 的 其 他不动 产 权利
不 动产 登记 申 请 办 理地点
。
三
1
7
-
呼和 浩 特 市 政 府文 件
、
,
回
应 群 众关 切
氛围
,
凝 聚 各 方共 识
形 成 改 革 合力
。
,
营 造全 社会 支 持改 革
理 解 改革
参 与 改革 的 良 好
确 保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顺利 推 进
、
六
—
本 意见
自
发布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后施行
,
有 效期两 年
,
规范性文 件 统
一
编号 为
:
呼和 浩 特市 政 府文 件
户 籍管 理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管 理
(
,
严 肃法纪
。
,
做 好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各 项基 础 工 作
、
。
三)
准 确 解读
,
宣传到位
户
籍 制 度 改革 涉 及 面 广
政策性强
,
,
人 民 群 众 和 社会 各界 普 遍
、
关注
,
各 地 要 按 照 中 宣 部 关 于 做好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宣 传 报 道 的 要 求
65 6
号
)
、
《
不 动 产登 记 暂行 条 例 实施 细 则
,
》
和国
月
30
自
,
治 区关于加 快 推进 不动 产统
一
登 记 工作 有 关 要 求
一
,
市 人 民 政府 决定
自
2 01 6
年
1 1
起
在 呼 和 浩特 市市 辖 区 范 围 内 实 施 不动 产 统
、
登记
。
现 将 有 关 事项 通 告 如 下
:
一
不 动 产 登 记 办理 机构
(
呼和 浩特 市 国 土 资源 局
呼 和 浩 特市 不 动 产 登 记 局
)
为 本 市不 动产统
。
一
登记机构 不 动 产 登记 中 心
二
、
,
具 体实 施 不 动 产 登 记 事 务 性 工 作
不 动产 登 记 范 围
,
在 全面 把 握
”
。
准 确 解读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政 策 和 相 关配 套 措 施 的 基础 上 人
口
坚持
“
统
一
口
径
、
适度 宣传
、
着 重 宣传 在解 决农 业转 移
,
落 户 城镇
,
、
保 障权益
、
提 供基 本 公 共服 务 等 方 面 的 好 经 验
,
好做法
、
合 理 引 导 社会 预 期
《
按照
一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例 》 第 五 条 规 定
;
,
本 市 市 辖 区 范 围 内 办 理 下 列 不 动 产 权 利 的 登记
:
(
)
集体土 地所有权 房屋 等 建筑 物 森林
、 、
(
二)
构 筑物 所有 权
;
;
(
三 四
)
林 木所 有权
;
(
)
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
)
改造
、
老 旧小 区 综
落地 并 开工
合 整 治 和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设 建设
,
有 效 改 善 了 困 难 群 众 的 住 房 条件
)
推动
大批 重 点 项
目
发挥 了 棚 户 区
(
城中村
(
20 9
国 道路 以 东
,
)
;
(
六
、
)
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
4
楼服 务 大 厅
地址
:
东 影南 路 以 东
南 二环快 速 路 以 南
)
。
四
(
不 动 产登 记有 关 事 项 的 说 明
)
一
自
201 6
年
1 1
月
”
30
日
起
,
原 各 类 不 动 产权 属 证 书 停 止 发 放
,
。
)
;
)
;
(
三) 四
)
新 城 区毫 沁营 镇 国 土 所
回 民 区 攸攸 板 镇 国 土 所
地址
:
1 1
0
国 道以 南
公 交五 公 司 东 巷 以 东
(
(
地址
:
:
盐 站 西 街 以 西 攸 攸 板 镇政 府 附 楼 三 楼
、
)
;
(
五
)
玉 泉 区 昭 君路 国 土 所
(
地址
玉 泉 区 百什 户 村
(
城 中村
)
改造工作
突 出 的 地区 给 予 奖 励 的 决 定
呼政 发
〔2 0 1 6〕
52
号 2 0 1 6 年
12
月
2
曰
各旗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2 01 5
、
市相 关部 门
:
年以来
,
我 市 大 力 推 进 城市 棚 户 区
,
(
城 中村
)
、
城乡 危房
,
(
边 死角
(
二)
按照
“
不变 不换
、
的 原则
在 不动 产 统
,
一
登 记 前 依 法颁 发 的 各 类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继 续
。
有效
,
在依 法 办理 变更
。
转 移 等 登记 时
逐 步 更 换 为 新 的 不 动 产 权证 书
特此 通 告
呼 和 浩特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对棚 户 区
ZG
—
20 1 6
13
号
。
呼 和 浩特 市 人 民政府 关于
在市辖 区 实 施 不 动 产 统
呼政发
〔2 01 6 〕 5 1
一
登 记 有关 事 项 的 通 告
1 1
号 2 0 1 6 年
月
28
曰
根据 家
日
、
《
不 动 产 登记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第
不动产 统
一
登 记设
6
个服 务点
,
其 中 呼 和 浩 特市 住房 保 障 和 房屋 管 理 局 三楼 北 侧 服 务 大厅
、
、
金 花 园综合 楼
1
号 商业 楼 二 楼 服 务大 厅办 理市 辖 区范 围 内 除集体 土地 所有 权
;
集体 建设 用 地使用
权
所
、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以 外 的 所 有 不 动 产 权利 的 登 记
玉泉 区 昭 君路 国土 所
、
、
新 城 区 毫沁 营 镇 国 土所
、
回 民 区 攸攸 板镇 国 土
、
赛 罕 区 市 民 服务 中 心
、
4
楼 服 务 大厅分 别 负 责 办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集 体 土
。
地所有 权
集 体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
宅 基地 使用 权 登记
不动 产 登 记 申 请 办 理 地 点
(
一
)
呼 和 浩 特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三 楼 北 侧 服 务 大 厅
)
;
(
地址
:
成 吉 思汗 东 街 以南
、
东
二环
路以 西
(
二)
金 花 园 综合 楼
1
号 商业 楼 二 楼 服 务 大 厅
(
(
地址
、
:
昭 乌达路以 东
、
南 二 环快 速路 以 南
宅 基 地使 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耕地
、
; ;
(
五
)
(
六 七
八
)
(
)
;
(
)
林 地等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
(
九
、
)
法 律 规定需 要登 记 的 其 他不动 产 权利
不 动产 登记 申 请 办 理地点
。
三
1
7
-
呼和 浩 特 市 政 府文 件
、
,
回
应 群 众关 切
氛围
,
凝 聚 各 方共 识
形 成 改 革 合力
。
,
营 造全 社会 支 持改 革
理 解 改革
参 与 改革 的 良 好
确 保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顺利 推 进
、
六
—
本 意见
自
发布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后施行
,
有 效期两 年
,
规范性文 件 统
一
编号 为
:
呼和 浩 特市 政 府文 件
户 籍管 理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管 理
(
,
严 肃法纪
。
,
做 好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各 项基 础 工 作
、
。
三)
准 确 解读
,
宣传到位
户
籍 制 度 改革 涉 及 面 广
政策性强
,
,
人 民 群 众 和 社会 各界 普 遍
、
关注
,
各 地 要 按 照 中 宣 部 关 于 做好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宣 传 报 道 的 要 求
65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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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 动 产登 记 暂行 条 例 实施 细 则
,
》
和国
月
30
自
,
治 区关于加 快 推进 不动 产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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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工作 有 关 要 求
一
,
市 人 民 政府 决定
自
2 01 6
年
1 1
起
在 呼 和 浩特 市市 辖 区 范 围 内 实 施 不动 产 统
、
登记
。
现 将 有 关 事项 通 告 如 下
:
一
不 动 产 登 记 办理 机构
(
呼和 浩特 市 国 土 资源 局
呼 和 浩 特市 不 动 产 登 记 局
)
为 本 市不 动产统
。
一
登记机构 不 动 产 登记 中 心
二
、
,
具 体实 施 不 动 产 登 记 事 务 性 工 作
不 动产 登 记 范 围
,
在 全面 把 握
”
。
准 确 解读 户 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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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坚持
“
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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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
、
适度 宣传
、
着 重 宣传 在解 决农 业转 移
,
落 户 城镇
,
、
保 障权益
、
提 供基 本 公 共服 务 等 方 面 的 好 经 验
,
好做法
、
合 理 引 导 社会 预 期
《
按照
一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例 》 第 五 条 规 定
;
,
本 市 市 辖 区 范 围 内 办 理 下 列 不 动 产 权 利 的 登记
:
(
)
集体土 地所有权 房屋 等 建筑 物 森林
、 、
(
二)
构 筑物 所有 权
;
;
(
三 四
)
林 木所 有权
;
(
)
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