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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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7]61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805062028
【发布日期】2017.11.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17〕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2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模式,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全面提升区域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的决定》、《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体方案》(上报稿),结合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投资经营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各类投资主体(已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搬迁到新区的不享受此政策),按照鼓励产业、主导产业、重点产业、重大产业分别享受对应产业等级优惠政策,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鼓励产业、主导产业项目按照提高一个产业等级的原则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入驻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相关要求,《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准入要求,以及新区产业布局要求。
第四条入驻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占地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规
模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商贸、酒店等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企业总部、财务公司、销售公司等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其他项目需要占地的,投资强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区总体规划相关要求执行,投资规模暂不做要求。
第二章鼓励产业项目优惠政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中,除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外的鼓励类产业属于新区鼓励产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