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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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呼政办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0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贸(海鲜)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创建文明、有序、卫生、安全的市场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标准化管理为抓手,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针对不同农贸市场的现状,分类施策,分步推进,进一步规范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消费服务水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消费需求,努力打造品质首府、幸福首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农贸市场按照《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指南(DB1501/T0002-2020)》要求全部整改达标,实现标准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市场及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市四区在完成现有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每个区再建设一个高标准示范性农贸市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监管部门监管效能,实现智慧管理、产品追溯、风险管控、信息共享。

三、主要任务(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全力推进农贸市场管理。

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全力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强化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督促、指导农贸市场改善经营条件,实施标准化建设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政发〔2005〕10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市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旗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政府财政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以下建设《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由旗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或置换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20〕31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20〕31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决策执行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决策机关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年度目录管理。

第五条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机关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机制。

第六条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级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或者法制宣传培训内容。

第二章决策机关职责第七条决策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

第八条决策机关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范围,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执行进度、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呼政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1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7日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6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15〕5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发文件的前置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法制办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对下列文件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以下称合法性审查文件):(一)规范性文件;(二)重大行政决策文件:(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有建议申请的报告;(四)合同协议。

第四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各委办局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文件、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上报前须经本级政府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各委办局上报的合法性审查文件时,应当对其报送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有起草说明;(二)是否有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处理情况说明;(三)是否提供文件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四)是否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市场监管及宏观调控的文件是否有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五)针对不同的审查内容包括的其他要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15〕8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15〕8号
第十五条 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
(二)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五)抚恤金、丧葬费;
(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3)对于患慢病但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
3 个人住院累计自付部分医药费应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
4 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应提供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的50%作为家庭扣减数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15〕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2日
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1日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四区行政区域和沙尔沁工业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和相关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园林、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商、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建设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审批或者未按审批要求破坏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违规运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以及其他无需技术支持的可见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市区道沿石以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商贩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对建设项目未取得供水许可、排水许可违规用水、排水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九)行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环境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十)负责对政府储备土地上乱倒垃圾、私搭乱建等行为进行监管;(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24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24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强化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构筑坚实基础。

二、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推进全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区要继续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公开选聘资质较好的技术作业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共同负责推进全市耕地保护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草及铁路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呼和浩特市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6日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体要求是:“统筹协调、流程再造、联审联办、公开透明、超时默认”。

统筹协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联审联办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负责各阶段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发证。

市重点项目联审联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跟踪推进。

流程再造:科学划分审批流程,统一整合审批要件,精简规范审批手续,全面实现要件共享,减少优化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和审批公章。

联审联办:审批流程中的各个阶段均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批工作。

通过要件流转、抄告相关、联审会议等形式,最大限度压缩项目审批时间。

公开透明: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要件、时限、流程及进度,全程进行跟踪监察,实现阳光审批。

超时默认: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结,又未作出合理解释和书面说明,视为默认许可该申请事项,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22〕36号),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33号)要求,扎实稳妥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建设工作,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有效支撑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的重要讲话精神、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积极抓住共建“一带一路”契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立足我市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资源优势,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实现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提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7]5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7]5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5.31施行日期2007.05.31文号呼政发[2007]53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7〕5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及市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确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6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06年为14055元)的家庭;(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8]14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3.27【实施日期】2018.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14号 2018年3月27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6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15〕5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发文件的前置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法制办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对下列文件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以下称合法性审查文件):(一)规范性文件;(二)重大行政决策文件;(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有建议申请的报告;(四)合同协议。

第四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各委办局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文件、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上报前须经本级政府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各委办局上报的合法性审查文件时,应当对其报送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有起草说明;(二)是否有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处理情况说明;(三)是否提供文件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四)是否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市场监管及宏观调控的文件是否有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五)针对不同的审查内容包括的其他要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呼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发[2006]8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oo6]5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分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力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函〉的通知》(政厅发﹝2015﹞2号)、《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应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市各委、办、局遵照执行。

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请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并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如下:一、涉及全市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一)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殡葬管理、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公立医院改革、公共卫生、医药事业发展等医疗卫生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教育体制改革、招生制度等教育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文旅体制改革、文旅产业发展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市场监管、商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食品安全管理、药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七)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网络安全、户籍制度等公共安全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八)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九)路网建设、城市客运管理等交通运输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十一)其他涉及全市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2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2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各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断完善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转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明确项目管理责任,理顺资金拨付流程,切实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新增债券资金、中央和自治区下达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重点项目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章重点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六条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市本级预算单位、旗县区、国有企业)要做好项目的土地、规划、资金落实、可研、初设、环评、能评、稳评等前期手续的办理,以及采购、招标、合同、报审、资产和资金等管理工作,负责按照《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加强资金审核,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按进度、按合同及时申请并办理资金支付事宜,做好重点项目资金财务核算,并对完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6日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自治区党委对首府“走在前、作表率”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落实市委“招商项目落地年”部署要求,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旗县区、开发区主体责任,坚持部门联动、地区与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强大合力,提高招商项目落地率,真正把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为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承担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统称为地区)。

(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为招商引资工作、招商项目落地建设提供服务的市直部门(以下统称为部门)。

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供电局。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呼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发〔2020〕1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6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依法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及所有行政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部门联合监管工作。

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严格监管。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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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7]61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805062028
【发布日期】2017.11.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17〕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2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模式,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全面提升区域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的决定》、《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体方案》(上报稿),结合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投资经营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各类投资主体(已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搬迁到新区的不享受此政策),按照鼓励产业、主导产业、重点产业、重大产业分别享受对应产业等级优惠政策,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鼓励产业、主导产业项目按照提高一个产业等级的原则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入驻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相关要求,《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准入要求,以及新区产业布局要求。

第四条入驻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占地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规
模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商贸、酒店等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企业总部、财务公司、销售公司等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其他项目需要占地的,投资强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区总体规划相关要求执行,投资规模暂不做要求。

第二章鼓励产业项目优惠政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中,除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外的鼓励类产业属于新区鼓励产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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