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区草牧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内政字[2004]347号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4-10-2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35号)[注:该文件刊登在《内蒙古政报》2002年10期上]下发后,各地围绕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下简称“双权一制”)的落实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地区已进入验收阶段。
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如有些地区草场面积小、不集中,划分难度大等。
为进一步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区草牧场应全部划分承包到户,不留机动草场。
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必须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为保存。
二、农区草场划分承包到户要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及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对地形复杂不宜划分到户的沟、坡、山地草场可以不划分,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大会确定专人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统一分配,任何人无权无偿占有、使用和分配,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防止过度利用和乱采乱垦。
对可以划分到户的打草场、放牧场和其他可利用的滩地、坡地草场等要全部划分到户,明确“四至界限”,落实承包经营权。
对村民较多,草场面积小的地方,经村民大会同意,承包经营权可以只登记到户,确定亩数,统一管护,实行保护性利用,所得收益由全体登记户共享,即实际收益到户。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精神,在我区,除已经实行休牧、禁牧封闭的山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草地外,包括退耕还草地在内的所有“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
已经作为“四荒”处理的或未经村民大会同意擅自发包的,要
重新确权发包,承租收益归全体村民所有。
四、农区草地划分办法由全体村民大会投票决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后,按人、户比例划分到户。
没有经过村民大会通过的划分方案均属无效。
五、承包到户的草牧场,除按照国家或自治区依法批准的整体规划植树种草、开采矿业外,任何人不得改变草地原貌、破坏草地生态植被、建造永久性建筑。
旅游开发景点占用集体的草场必须持有合法经营手续,必须经过村民大会同意,必须和全体村民的利益挂钩。
未经村民大会通过,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擅自发包出租的草地利用协议一律无效。
六、农区草牧场落实“双权一制”要以当时、当地的在册户人口划分,任何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户籍不在本地的人员均不得划分;对不在本地居住、生活(丧失生产能力、投靠子女的除外)或临时迁入户和人员也不予以划分。
要坚决杜绝随意迁入户口套分、骗分农区草牧场的行为。
七、要进一步加大草原监理部门依法监管、文明执法的力度。
一方面要对各级政府划定的草原生态保护区域实行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对已经休牧、禁牧的地区,还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涉及草牧场和
改变草牧场原生植被的一切引进开发项目,必须取得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经占用草场的开发引资项目,如旅游景点、矿业开发和兴办的其它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对非法占用草场的,坚决予以取缔。
八、农区草原的流转,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执行。
鉴于农区草牧场承包到户有一定特殊性,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原定于今年进行的核查验收工作由盟市自行开展,2004年12月底前将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
2005年自治区将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