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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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

的决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8]51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呼政发[2008]5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力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

确保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首府城市建设“十年巨变”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认真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决定如下:

一、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资源合法、高效和集约利用,保障城乡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薄连根,副市长吕慧生,副市长包钢任副组长。市国土局、规划局、建委、市容局、监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各旗县区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发改委、信访办、工商局、水务局、房产局、环保局、林业局、交通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土地收储中心、供电局的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查处违法占地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旗县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定期召开查处违法占地办公室和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办公室协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两个办公室要建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信息平台,向各旗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负有管理和查处责任的地区和部门,要配合领导小组做好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安排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都要认真组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集中查处工作。要组织国土、规划、建设、市容、监察、供电、供水、供热、燃气、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措施,集中清查处理。查处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核实阶段(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9月30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卫片执法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本旗、县、区所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核查,列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明细表,核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分析发生的原因,提出查处意见和工作措施及步骤,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查处违法占地办公室和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办公室按照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复核认定。

第二阶段:查处整改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第一阶段清理核查结果和违法占地办公室和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办公室复核认定的意见,制定整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全面查处治理。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按周上报两个办公室及市领导小组。市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市容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阶段:复核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总体情况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市政府派出由市监察局牵头的督查组,检查验收各旗县区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办结情况,对各旗县区未按处置标准整改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职责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都要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旗县区长任组长,抽调人员组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机构,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好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要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要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长效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和控管工作,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做到在

各自辖区内不能再出现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市国土局和规划局复核认定的查处意见,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及时制止并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限定时间集中进行整治,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拆除和整改。要坚决制止和查处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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