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鲁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29日(本文有删减)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聚焦专利产业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双重作用,着力提升专利质量、强化政策激励、打通关键堵点、优化服务环境,扩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
到2025年,全省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亿元,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过850亿元。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专利产业化,促进价值实现。
1.梳理盘活存量专利。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开展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和跟踪反馈,到2025年,力争实现全省高校、科研院所未转化有效专利全覆盖。
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筛选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在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登记入库。
按产业分类、技术领域等将入库专利与企业智能匹配,向企业推送,组织企业对匹配推送专利进行评价反馈。
依托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专利产业化资源库,根据专利分层情况采取差异化推广措施,促成产业化运用。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青知管[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青知管〔2012〕20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孵化器、蓝色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发明专利创造能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发〔2012〕14号)和《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0〕4号),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孵化器、蓝色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发明专利创造能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发〔2012〕14号)和《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0〕4号),制定本补充政策。
第二条本补充政策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蓝色经济是指国务院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产业方向与产业结构涉海或与之相关的经济技术领域;孵化器是指经过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等孵化器;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我市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16日—3月31日)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市)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表现突出的区(市)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配备专门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严查重大案件。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相关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四)密切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积极成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强化重大案件的沟通与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12.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集中行动。把专项行动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密切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动态报道、典型报道、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3.开展种子、苗木生产源头集中整治。加大品种权执法力度,强化种子、苗木等生产源头治理,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产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予以处罚。依法查处假冒“三品一标”的行为。强化对重要大宗农资市场监管,集中查办一批严重坑农、害农恶性案件。(责任单位:市农委牵头,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青岛市专利奖励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山东省专利条例》、《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和《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规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住所的个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知识产权局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
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专利创造资金申请。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腹有诗书气自华(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
第八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一)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二)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三)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四)开展专利运营和专利布局;(五)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专利联盟建设;(七)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
青岛专利申报流程
青岛专利申报流程青岛是中国国家级重要的经济发展引领者之一,而专利申报流程则是实现青岛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介绍青岛专利申报流程,为专利申报提供参考。
一、青岛专利申报的前期准备1.了解专利法律法规:在青岛专利申报之前,申报人需要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和政策,确定所申报专利的类别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便于专利申报顺利进行。
2.写入专利申报书:写入专利申报书是专利申报的重要环节,申报人需要认真填写专利申报书,详细的描述所申报的专利内容及其独特性,并保证书面内容的真实性,以便于专利局考核批准。
3.收集申报材料:为了保证专利申报书的真实性,申报人还需要收集专利申报过程所需的各类证件,包括发明创造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文件、专有技术的说明书等。
二、青岛专利申报的实践程序1.向专利局申报:当申报人准备就绪后,就可以正式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接收受理通知:专利局收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后,将根据申报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规定的情况发出受理通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书将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3.审查及公布:当申报人接收到受理通知后,专利局将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如符合发明专利的要求,将在公开发表后18个月内发出授权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其专利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对于不符合专利权要求的,将发出不予授权的通知书。
4.缴纳专利权费:当申报人收到专利局授权通知书后,需要按照要求缴纳专利权费,并及时上传相关材料,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和持续有效期。
三、青岛专利申报的后期管理1.维护专利权:申报人需要不断对申请的专利内容进行维护,及时就专利权案件的变更、转让、撤销等情况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便于保持该专利权的完整有效性。
2.监督专利权使用:专利权人需要定期对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产品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以便于及时发现任何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及时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应用、科学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及其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政府职能】市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建立科技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保障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结合。
区(市)政府、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地区科学技术创新。
第四条【科技管理部门职责】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创新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创新工作。
第五条【科技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市、区(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研究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第六条【科技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促进科技创新的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科技计划】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市科学技术和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学技术计划,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八条【科技创新要求】实施科教兴市,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利用国内外优势科技资源,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城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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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四年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现就有关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地域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管辖。
第一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和青岛市市南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分别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下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知识】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1. 引言科技成果作为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国家和地区都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之一,其科技成果的登记与管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利用相关政策。
2.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意义科技成果登记是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的认定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科技进步。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意义在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创新的投资和合作,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3.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法律依据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和《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科技成果的认定标准、登记程序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分为申报、审核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报环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起点,申请人需要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并提交到相关部门。
审核环节是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判定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市场价值。
登记环节是将通过审核的科技成果正式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
5.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材料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材料包括科技成果报告、鉴定意见、申请书、专利证书(如果有的话)等。
科技成果报告需要详细介绍科技成果的技术特点、创新点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前景。
鉴定意见是对科技成果进行专业评估和认定的审稿人意见。
6.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权益保护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利益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在科技成果登记后,申请人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经济利益保护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和回报机制,鼓励创新者和投资者共享科技成果的经济收益。
7.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科技成果登记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一环。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8]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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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青政字[2018]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关于清理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决定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2〕10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字〔2017〕102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妥善处置现有著名商标的期限管理相关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一并清理涉及以著名商标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条件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相关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结束——。
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
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七年一月十二日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侵权纠纷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第四条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工作。
第二章管辖和受理第五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警告侵犯了其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
本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等。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第六条请求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五)当事人均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请求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被警告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且有被警告的证据;(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请求人被警告的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五)当事人均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青岛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青岛知识产权奖励政策青岛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在当今全球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能力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指标。
为了鼓励和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许多地方政府实施了各种奖励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青岛市的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并对其深入分析。
一、政策背景青岛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创新城市,一直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
为了更好地培育和激励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青岛市政府推出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创新环境,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并推动企业走向技术型、品牌型和知识型经济。
二、奖励内容青岛市的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奖励:对于取得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青岛市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将根据专利的技术先进性、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著作权奖励:对于在文化艺术、科技创新、软件研发等领域具有重要价值的著作权作品,青岛市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金额将视作品的影响力、创新性和市场价值等综合因素而定。
3.商标奖励:对于获得知名商标、驰名商标或重要商标的企业,青岛市将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奖励金额将根据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品牌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等指标予以评估。
4.创新团队奖励:青岛市将组织评审,对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创新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将根据团队的成果和影响力等因素确定。
三、政策实施青岛市的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和实施。
市级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管理奖励资金,区级和街道级主要负责奖励指标的审核和发放。
政策实施过程中,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通过审核的申请将获得一定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得到了广大企业和个人的认可和肯定。
通过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的推动,青岛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青岛市的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是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青政办发[2002]93号•【施行日期】200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青岛市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充分发挥专利工作对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切实做好本市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2)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市经济、科技工作的中心,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为基础,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以加大投入力度、运用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贸易的紧密结合;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为着力点,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以提高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为主攻方向,培育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
实施专利战略,推动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全面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一)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政策法规体系。
根据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对专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围绕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着力研究制订、完善有关专利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创造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的政策法制环境。
青岛专利申请流程
青岛专利申请流程青岛是中国十大经济腾飞的城市之一,专利的申请流程对业务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有关法规,下面就针对青岛地区的专利申请流程进行介绍。
一、填写专利申请书申请人将有关文件、专利发明内容和说明书全部准备齐全后,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格式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申请书》(或简称专利申请书),然后提交至国家专利局。
二、提交专利申请材料按照申请书所列材料,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材料。
一般要求包括专利权权利要求书、发明说明书、图纸、证明书、专利申请书等,还可以提交权利权证书(即“专利权人身份证明”)。
三、提交专利申请费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随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费根据申请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四、核实专利申请材料和费用把提交的专利申请材料和费用审核完后,国家专利局会核实专利申请材料以及申请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审核。
如果没有发现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派发申请号,表明该专利申请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并发出通知等。
五、视为专利申请已提出视为专利申请已提出是指国家专利局在核实后,能够认定出申请人已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并将其登记记录下来,而此时可以视为已提出专利申请。
六、审查专利申请审查专利申请的目的是要确定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包括技术领域性、特征性、先进性以及实用价值等方面的判断,审查时需要与发明多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七、授予专利权如果国家专利局确定专利申请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并获得审查审批,那么将向申请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以此来证明其拥有此项专利的限定使用权,同时需要记录入库和公布,以防止他人恶意抄袭。
以上就是青岛专利申请流程的介绍,此外,青岛市办理专利申请还要求申请人办理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提供有关材料,及时将申请书、发明说明书、图纸、证明书等提交至国家专利局,以便在专利发明成功后,继续申请商标注册等有效维权。
青岛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流程
青岛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流程
青岛现已纳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流程也随之得到严格规范,经过四步流程,可以保护受申请人的专利权,以及赋予受申请人以最大的法律保护。
以下就是青岛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流程的详细介绍。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申请专利的详细情况,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申请专利的绝对优先权、说明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其次,青岛知识产权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查,并在申请专利时按照要求收取申请费、证明文件费等。
第三步,青岛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专利的内容和所收取的费用进行审核,如无异议,则将在确认申请成功后,为其开具专利受理通知书。
最后,青岛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继续审查,并在确定其通过技术审查后,正式发放专利证书,以此赋予申请人专利权利。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得知青岛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流程共有四个步骤:第一步是提交申请专利的材料;第二步是按照要求缴纳费用;第三步是受理专利申请;第四步是发放专利证书。
这一流程可以有效地保护受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并且赋予受申请人最大的法律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有关青岛知识产权专利的申请流程,除上述四步外,还有其它细节需要关注。
例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还需要向青岛知识产权局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以及介绍企业经营情况等。
此外,受申请人还需要注意,在申请等待期间,一定要保证专利的新颖性和实用性,否则会对专利的受理申请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青岛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流程严格,除上述四步外,还有许多小细节需要注意,同时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以及注意受申请人的保护,使专利受理申请可以顺利通过,同时保护受申请人的法律权益。
2023年青岛专利奖励政策
2023年青岛专利奖励政策一、背景和目标青岛作为中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激励广大市民和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加强专利申请和保护,提高专利质量,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青岛市出台了2023年青岛专利奖励政策。
本政策旨在通过建立专利奖励机制,树立专利保护意识,引导市民和企业加强专利申请和保护,促进青岛市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领域的全面提升。
二、政策内容1. 专利申请奖励对成功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个人或企业,根据专利类型和申请难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不同类型专利和申请难度确定,最高奖励金额为XX万元。
2. 专利授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个人或企业,根据专利类型和授权难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不同类型专利和授权难度确定,最高奖励金额为XX万元。
3. 专利转化运用奖励对将专利成功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个人或企业,根据转化运用情况和经济效益,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转化运用情况和经济效益确定,最高奖励金额为XX万元。
4. 专利引进奖励对成功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个人或企业,根据引进技术和经济效益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引进技术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最高奖励金额为XX万元。
5. 专利维权援助奖励对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功维权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个人或企业,根据维权情况和效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维权情况和效果确定,最高奖励金额为XX万元。
三、申请条件和流程1. 申请条件(1)申请人为青岛市居民或注册地在青岛市的法人;(2)申请的专利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申请的专利已获得授权或已公开;(4)申请的专利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5)其他相关条件。
2. 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2)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放奖励资金;(4)对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青岛知识产权流程
青岛知识产权流程1 青岛知识产权流程概述青岛市知识产权保护有力,各级政府都在竭尽全力地支持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及其价值最大化。
青岛市已经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流程,为申请者提供高效的服务。
知识产权流程可以分为申请、复审、审查、专利诉讼、许可等几个步骤。
2 申请步骤首先是申请知识产权流程的步骤。
这一步的任务是将专利申请提交给知识产权局并获得登记证书。
包括定义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实施该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
这一步在中国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而注重专利申请的质量,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技术细节,以分明专利申请的特征和技术解决方案的优势。
3 复审步骤第二步是复审步骤,这一步的任务主要是审查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合作纠纷和技术费用纠纷,以免影响最终获得专利。
如果扫描审查发现申请内容存在差错,可提出非正式复审意见,并根据要求更正。
4 审查步骤第三步是审查步骤,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其专利权的拥有及有效性,其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可申请的领域。
审查可以细分为权利要求、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审查。
5 专利诉讼步骤第四步是专利诉讼步骤,专利诉讼是当专利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过程。
青岛市建立了一套从专利侵权实际开始,一步步履行专利特权及权利义务的专利侵权解决程序。
这样可以保护企业申请者和申请专利的权利,有效防止潜在的专利侵权纠纷。
6 许可步骤第五步是许可步骤。
如果企业需要采用专利技术,则可以向专利权人申请完整许可。
专利许可包括授与专利权人有限授权使用专利技术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支付费用的相关义务支付及相应的义务执行等。
7 结论总的来说,青岛市的知识产权流程包括申请、复审、审查、专利诉讼和许可五个步骤,青岛市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完整可行的知识产权流程,以合理充分地保护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及其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青岛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青岛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介绍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资产,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和发展,青岛市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级标题1:政策概述青岛市的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大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投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运营,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
该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三级标题1:知识产权创新奖励青岛市对于在知识产权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奖励的形式可以是财政资金补助、知识产权代理费用补贴、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补贴等。
奖励的标准和金额根据项目的创新程度、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级标题2:知识产权保护奖励青岛市对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奖励的形式可以是法律援助、知识产权维权费用补贴、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等。
奖励的标准和金额根据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维权成果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级标题3:知识产权运用奖励青岛市对于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奖励的形式可以是技术转让费用补贴、专利许可费用补贴、技术合作津贴等。
奖励的标准和金额根据知识产权的运用效果、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评估。
二级标题2:申请流程想要获得青岛市的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者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三级标题1:准备材料申请者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创新或保护成果的材料证明等。
三级标题2: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者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创新或保护成果的描述等。
三级标题3:提交申请申请者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或相关部门。
三级标题4:评估和审批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或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根据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评估和审批。
青岛专利申报流程
青岛专利申报流程青岛是中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也是国家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之一,特别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申报,我们将梳理青岛申报专利的流程。
首先,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
申请专利需要提交名称、技术领域、发明内容、图示、说明书以及证明文件等。
这些文件将作为专利申请的依据,文件的准备非常重要。
其次,确定专利的类别。
根据发明的不同,专利申报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确定了专利的类别之后,就可以对专利进行申报。
然后,将文件提交给青岛专利局。
青岛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首先会仔细审查所提交的文件,如果文件合格,就会受理该专利申请,此时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接下来,定期查询专利申请的进度。
青岛专利局会定期发布关于专利审查的通知,需要申请人定期查询专利的审查进度。
最后,青岛专利局会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如果通过审查,专利局会发放专利证书,并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以此获得有效的国家专利权。
从以上可以看出,青岛专利申报流程简单明了,对申请者的要求也不高,只要所提交的文件符合标准,就可以审核通过,及时获得有效的专利权。
因此,青岛有利于企业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青岛专利申报流程不仅促进科技创新,还鼓励个人发明者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他们的发明成果。
在青岛,发明者可以非常方便地申请专利,以此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维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青岛专利申报流程的成功,可以归功于青岛专利局的完善管理制度。
该机构努力实施及时审查、规范受理的政策,尽最大努力为专利申请人提供高效的服务,并支持青岛企业和个人进行科技创新。
总之,青岛专利申报流程的准备、申请、审核以及授权都非常顺畅,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青岛专利局将继续加大投入,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支持青岛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
青岛市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管理实施规程
青岛市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管理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的管理,提高青岛市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的效益,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是指为鼓励和支持青岛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而设立的扶持项目。
第四条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是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青岛市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业自筹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的申报由企业自愿进行,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保险信息、项目实施计划等。
第七条申报材料经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合格后,按照先申请、先审核、后评审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由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召开,由相关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审结果由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公布,并将结果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条评审通过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的扶持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的实施由企业自行组织,需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企业须按照项目要求使用知识产权保险,并进行相应的保险费缴纳。
第十三条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若项目发生变更或出现问题,企业应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结束后,企业应提交项目报告,说明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
第四章项目评估与绩效考核第十六条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将对项目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实施进度、效果等。
第十七条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的绩效考核依据,并影响下一阶段的扶持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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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5日
(2004年10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专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专利保护工作。
科技、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市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扶持专利技术在本市的转化。
第五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专利信息服务。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教育和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
第七条凡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应当进行专利检索。
对可能形成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应当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以及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
第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利权的数量、质量以及专利管理制度完善
与否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专利评估等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将登记注册的有关情况抄送专利管理部门。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市专利管理部门的受理事项;
(五)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证据,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专利权的证据以及认为侵犯专利权的技术的相关载体等,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第十三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决定立案受理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
被请求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专利管理部门对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中止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被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充分的;
(二)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技术文献的;
(三)被请求人所实施的技术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的;
(四)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的;
(五)专利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人请求中止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在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专利权受到侵犯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终结案件的处理。
第十六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封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专用模具和专用设备;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或者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经审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认定请求人实施的技术不侵犯专利权的,可以作出确认不侵权的决定;认定请求人实施的技术侵犯专利权的、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经审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第十八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所发生的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承担。
第二十条专利违法行为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可以登记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被销毁、被转移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的物品和设施。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请求人可以申请专利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未提供担保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驳回其申请。
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封存或者暂扣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期间,市专利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因许诺销售行为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能够初步认定参展的产品、技术与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等同的,可以要求被请求人将相关物品撤离展位。
被请求人拒不撤离的,请求人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登记封存或者暂扣被请求人的相关物品。
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采取登记封存或者暂扣措施。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后,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毁损、处理已被封存的资料、物品和设施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挪用、贪污办案经费或者侵权案件处理费的;
(三)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侵犯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侵犯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泄露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