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卫生镇复查市容管理通告

合集下载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的通知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城管局,青山湖区城管委,高新区市政公用局,经开区、红谷滩新区城管局,湾里区规建局,桑海开发区城管办: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赣府发[2011]25号),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80%以上,南昌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

我市与宜春市将作为垃圾处理分类试点示范城市,应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集网络,建设密闭、环保、高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努力做到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2011年,市政府已委托南昌市城规院编制完成了“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卫专项规划,对全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按规准进行了布局,明确了处理规模和用地指标,并纳入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城区、开发(新)区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垃圾站建设和管理各城区、开发(新)区应根据各自的需求,按照环卫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加快垃圾站的建设,对原行吊式垃圾收集设备应尽快进行设备升级改造,全部采用压缩式收运设备,以进一步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遗漏等问题。

此项工作在2013年6月份之前必须完成,对未能按要求采用压缩密闭措施的垃圾运输车辆,我委将不允许其进入填埋处理场。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通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6〕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崇川区、港闸区城市管理局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公安、规划、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东府办〔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5〕6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城市管理局)近年来,我市围绕“一年一大步,五年见新城”的战略目标和“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工作思路,致力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环境,市容市貌不断改观,人居环境日益改善,先后荣获“广东省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最佳魅力城市”等称号。

但与目前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望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现代化水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卫”成果,构建和谐东莞,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建立健全三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针对目前各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弱化、人员配备不足、管理效能低下等问题,全面建立市、镇(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各镇区要逐步将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执法职能归口其市政办(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管理。

二、科学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地专项规划在完成镇(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各镇区(含松山湖和虎门港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全面兼顾、科学协调,邀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于2006年6月前完成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地专项规划的编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范围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范围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同政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范围的通知(同政办发〔2010〕21号)城区、矿区、南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城市道路的改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发生了较大变化。

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期间,为了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按照各区行政区划,属地管理和政府确定相结合的原则。

现将各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市容责任区范围一、城区责任范围行政辖区和政府确定管理范围内主次道路及小街巷。

其中街路范围如下:1、清远街(四牌楼岗至西门岗)2、武定街(四牌楼岗至北门岗)3、和阳街(四牌楼岗至和阳门)4、永泰街(四牌楼岗至南城墙)5、清远西街(西门岗至迎春里)6、武定北路南段(北门岗至魏都大道酒厂岗)7、永泰南路北段(南城墙至政府岗)8、振华路(迎宾街至清远西街)9、云中路北段(魏都大道七中岗至大庆路东口)10、滨河路(操场城街至向阳街)11、北环路(玄东门至北苑路)12、操场城街(魏都大道七中岗至御河西路)13、平城街(魏都大道至御河东路)14、北都街(同泉路至滨河路)15、迎泽东西街(云中路至魏都大道)16、迎泽南北街(清远西街至北都街)17、康乐街(云中路至魏都大道)18、永宁街(云中路至五叉路口)19、宋庄路(云中路苹果园岗至北环路)20、苹果园街(云中路至魏都大道)21、大十字街(魏都大道至武定街)22、文昌街(云中路至魏都大道)23、安益街(魏都大道至武定北街)24、教场街(魏都大道至永泰街)25、新开西三路(云中路至育才南街)26、司令部街(武定街至大皮巷)27、帅府街(清远街至司令部街)28、华严街(清远街至教场街)29、顺城街(魏都大道至楼房巷街)30、育才北南路(迎宾街至同泉里后街)31、府南街(迎宾街至向阳街)32、兴国寺街(迎宾街至北都街)33、楼房巷街(北都街至教场街)34、振兴街(魏都大道至云中路)35、开源街(永泰南路至魏都大道)36、青年街(永泰南路至魏都大道)37、长青街(御河西路至滨河路)38、云林街(御河西路至滨河路)39、柳泉街(御河西路至滨河路)40、同丰支一路(北苑路至御河西路)41、友谊街(北都街至南环路)42、红旗街(北都街至云波街)43、兴和路(兴云北街至操场城街)44、魏都大道(火车站至平安桥中线)45、北苑路(煤校入口至平城街)46、古城东环道(和阳北门至和阳南门)47、古城南环道(楼房巷街至永泰南路)48、云波街(魏都大道至红旗街)49、大庆路西段(大庆路东口至周家店岗)50、规划B路(西环路至果品批发市场)51、规划D路(北都街至规划B路)52、西环路(五叉路口至南环路西延东口)53、御河西路(京大高速入口至得大高速入口)54、迎宾街(御河东路至西环路)55、向阳街(滨河路至云中路)56、南环路(南环路西延东口至御河东路)57、平康街(魏都大道至红旗街)58、同泉路东段(振华路至五叉路口)59、柳航南路(向阳街至南环路)二、矿区责任范围行政辖区和政府确定管理范围内主次道路及小街巷;临时管理同煤恒安棚户安置区范围。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关于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

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

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

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

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甬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7日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以清爽优质的城市环境助推我市“两个基本”目标和“四好示范区”建设,全力打造美丽宁波,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市容环卫行业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是优化城市发展环境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美丽宁波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构建现代都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随着道路清爽行动、垃圾分类等工作的持续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仍存在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环卫队伍难以稳定等问题。

因此,各地、各部门须从立足民生,推进发展的高度出发,把健全组织管理,规范行业队伍建设,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并以此不断推动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市容环卫管理整体水平。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和《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转变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机制。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一、前言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体现。

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本市将开展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

综合分析近年来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城区地区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乱倒垃圾、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给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也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困扰。

为了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

二、整治目标本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清理卫生死角,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质,保障居民健康和安全。

具体目标如下:1.对城市区域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垃圾清理、道路清理、街巷修整、公共设施维护、排水系统清理等。

2.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增加专项巡查和监督力度。

3.加强居民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境卫生意识和自觉性。

三、工作重点本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分为四个方面:1.垃圾清理(1)排查各类垃圾堆放点,加强普及垃圾分类知识,鼓励居民分类投放,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2)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

完善生活垃圾分拣处置系统、厨余垃圾处理系统、建筑垃圾处置系统,实现垃圾零直接排放。

2.道路清理(1)加强城市街道清扫和保洁,对于大型道路和公共场所,1小时内保持清洁卫生;对于小巷沿街商铺,每天内保持清洁卫生。

(2)对于街面上存在的乱堆垃圾、乱搭乱建、乱摆乱卖等问题,要及时整治。

3.设施维护(1)加强公共设施维护,对于灯杆、路灯、护栏、广告牌等公共设施,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和完好无损。

(2)对于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需要进行维护和清理,不能存在脏乱差的情况。

4.环境保护(1)加强城市绿化和环保管理,提高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加强公园、广场等绿地的维护和管理,推广垃圾分类、厨余垃圾处理等环保理念。

(2)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测和治理,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环境保持良好状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1〕5号为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共同参与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全面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本通告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社区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职责,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全面落实。

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三、责任区范围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具体划分方式如下:(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2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2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5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2日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规划、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全国爱卫办关于2020年国家卫生城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关于2020年国家卫生城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关于2020年国家卫生城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全爱卫办函〔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全国爱卫办关于2020年国家卫生城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和《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全国爱卫办将对2020年进入复审程序的国家卫生城镇进行评审(名单附后)。

请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镇进行复查,并分别于4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城市(区)复查意见(含建成区地图)和乡镇(县城)复审意见报送我办。

附件:2020年复审国家卫生城镇名单全国爱卫办2020年1月15日附件2020年复审国家卫生城镇名单一、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北京市:顺义区、房山区、西站地区天津市:和平区、滨海新区、西青区河北省:迁安市、黄骅市山西省:忻州市、长治市、原平市、孝义市、介休市、侯马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锡林浩特市辽宁省:丹东市、盘锦市吉林省:梅河口市、集安市黑龙江省:黑河市、海林市、五大连池市上海市: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宿迁市、靖江市、泰兴市、扬中市、宜兴市、东台市、兴化市、句容市、启东市、新沂市、邳州市、高邮市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平湖市、诸暨市、东阳市、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嵊州市、兰溪市、永康市、江山市、温岭市、龙泉市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福建省:泉州市、龙海市江西省:南昌市、吉安市山东省:济宁市、日照市、诸城市、新泰市、寿光市、曲阜市、肥城市、滕州市、乳山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鹤壁市、漯河市、驻马店市、南阳市、信阳市、济源市、汝州市、永城市、禹州市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当阳市湖南省:株洲市、邵阳市、益阳市、娄底市、郴州市、永州市、资兴市、津市市广东省:湛江市、阳江市、清远市、云浮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百色市、北流市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重庆市: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黔江区、合川区、南川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万盛经开区四川省:德阳市、广元市、宜宾市、巴中市、都江堰市、彭州市、西昌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安顺市、仁怀市、清镇市、赤水市云南省:曲靖市、保山市、丽江市、普洱市、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腾冲市、弥勒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芝市陕西省: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华阴市、韩城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敦煌市青海省:德令哈市、玉树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吴忠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博乐市、阜康市、伊宁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名单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中北镇、大寺镇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城、襄垣县城、屯留县城、长子县城临汾市:北平镇忻州市:繁峙县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城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吉林省通化市:大安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雁鸣湖镇、三道湾镇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松江区:泗泾镇、泖港镇宝山区:罗泾镇、顾村镇浦东新区:高东镇、祝桥镇、合庆镇、康桥镇金山区:朱泾镇、张堰镇、亭林镇青浦区:朱家角镇、赵巷镇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如皋城南街道无锡市:玉祁街道、梅村街道、利港街道、夏港街道、申港街道、祝塘镇、张渚镇、阳山镇、南闸街道、徐霞客镇、高塍镇、杨巷镇苏州市:木渎镇、千灯镇、震泽镇常州市:雪堰镇、遥观镇、薛埠镇浙江省杭州市:余杭街道宁波市:溪口镇嘉兴市:濮院镇、屠甸镇安徽省合肥市:三河镇江西省上饶市:江湾镇九江市:修水县城吉安市:新干县城山东省青岛市:棘洪滩街道东营市:辛店街道、胜利街道、大王镇滨州市:好生街道、韩店镇河南省长垣县城郑州市:中牟县城、卢店镇、米河镇、白沙镇、大峪沟镇、高山镇驻马店市:平舆县城、泌阳县城济源市:坡头镇焦作市:武陟县城南阳市:双龙镇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城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株洲市:炎陵县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城广东省广州市:钟村街道、沙湾镇中山市:大涌镇、南朗镇东莞市:寮步镇、厚街镇、桥头镇、大岭山镇、石排镇、麻涌镇、道滘镇、中堂镇、常平镇佛山市:勒流街道、白坭镇、乐平镇、芦苞镇珠海市:平沙镇海南省保亭县城重庆市云阳县城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城、八街街道普洱市:镇沅县城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城宝鸡市:岐山县城、扶风县城、陇县县城、太白县城、周原镇汉中市:城固县城、勉县县城商洛市:柞水县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城。

苏州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卫生镇、村年度检查的通知

苏州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卫生镇、村年度检查的通知

苏州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卫生镇、村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市爱卫办[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卫生镇、村年度检查的通知(市爱卫办〔2009〕7号)各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爱卫办:根据省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卫生城、镇(县城)、村检查的通知》精神,省爱卫办将对2005年建成的国家卫生镇,2004年前建成的省卫生镇、省卫生村进行年度复审。

为不断强化卫生镇、村的长效管理,进一步改善城乡卫生面貌,全面提高整体卫生水平,切实做好各项复审工作,根据苏州市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家卫生镇:常熟市、昆山市于3月底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苏州市爱卫办;4月,苏州市爱卫办组织复审,并汇总报省爱卫办;5~6月,接受省级复审,积极做好迎接国家暗访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省卫生镇:各地爱卫办于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省卫生镇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苏州市爱卫办;7~8月,苏州市爱卫办组织复审,并汇总报省爱卫办,积极做好迎接省爱卫办组织抽查的各项工作。

三、省卫生村:各地爱卫办于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省卫生村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苏州市爱卫办,7~9月苏州市爱卫办按20~30%的比例进行抽查,汇总后报省爱卫办。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2009年度接受检查的国家卫生镇、省卫生镇、卫生村名单国家卫生镇:常熟市:2005年:梅李镇、新港镇昆山市:2005年:张浦镇省级卫生镇:太仓市:2000年:浮桥镇2002年:双凤镇昆山市:1999年:锦溪镇吴江市:1997年:汾湖镇、桃源镇、盛泽镇1999年:平望镇吴中区:1998年:东山镇1999年:西山镇(现更名为金庭镇)相城区:1998年:望亭镇1999年:阳澄湖镇苏州工业园区2000年:唯亭镇省卫生村张家港市1995年杨舍镇:城西村1996年杨舍镇:城东村、城南村、城北村、闸上村、晨南村、河北村锦丰镇:联兴村凤凰镇:金谷村、双龙村、程墩村金港镇:长江村、巫山村、张家港村、山北村、滩上村大新镇:新凯村乐余镇:永利村1997年杨舍镇:旺西村、赵庄村、包基村、小城市村、仓基村、斜桥村、范庄村、北庄村、田垛里村、新民村、农义村、乘航村、勤星村、民丰村、老宅村、蒋桥村、双鹿村、庆安村、泗港村、七里庙村、李巷村锦丰镇:建设村、星火村凤凰镇:清水村南丰镇:永联村、建农村金港镇:柏林村、新套村大新镇:段山村、新海坝村乐余镇:乐余村、常丰村塘桥镇:周巷村、何桥村、青龙村、韩山村1998年杨舍镇:河南村、棋杆村凤凰镇:西参村、恬庄村金港镇:福明村、小明沙村、北荫村大新镇:长丰村、龙潭村1999年杨舍镇:章卿村、河头村、南庄村锦丰镇:乐杨村、洪福村、洪桥村凤凰镇:魏庄村金港镇:朝南村大新镇:大新村2000年凤凰镇:双塘村塘桥镇:横泾村、顾家村、巨桥村金港镇:袁家桥村、新塍村、双丰村大新镇:桥头村乐余镇:红星村2001年杨舍镇:徐丰村、西新村、百家桥村凤凰镇:凤凰村、鸷山村南丰镇:新德村塘桥镇:滩里村、花园村、欧桥村金港镇:港西村、东山村、长山村、高桥村、三角滩村、封庄村大新镇:朝东圩港村2002年杨舍镇:东莱村、西闸村、福前村、农联村、陈东庄村、万红村、南新村锦丰镇:厚生村、鼎盛村、西界港村、耕余村、登瀛村、新港村、南港村、明星村、常家村、向阳村、红光村凤凰镇:杨家桥村、杏市村、高庄村、安庆村塘桥镇:牛桥村乐余镇:乐西村、永乐村、庙港村、向群村2003年杨舍镇:善港村、五新村、杨港村、范港村、严家埭村、晨新村、汤联村锦丰镇:交通村、店岸村、西港村、协仁村、郁桥村、悦来村、光明村、永盛村凤凰镇:夏市村南丰镇:和平村、永丰村、民联村、东港村塘桥镇:金村村金港镇:朱家宕村、学田村、渡口村、双中村、老圩村、新圩村、德积村、永兴村、晨阳村、长埭村大新镇:新闸村、中山村乐余镇:扶海村、双桥村、闸西村、登全村、东兴村、齐心村、庆丰村、联丰村、红闸村、红联村、东林村、东沙村、东风村、东联村2004年杨舍镇:黎明村锦丰镇:福利村南丰镇:民乐村、南丰村、海坝村塘桥镇:刘村村、蒋家村金港镇:占文村常熟市1996年支塘镇:阳桥村虞山镇:小山村1997年支塘镇:蒋巷村海虞镇:工农村虞山镇:和甸村辛庄镇:张家桥村1999年虞山镇:甸桥村服装城:湖泾村、新建村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宝岩村沙家浜镇:横泾村海虞镇:汪桥村2000年董浜镇:永安村、旗杆村支塘镇:八字桥村、何东村、凤泾村梅李镇:瞿巷村虞山镇:联盟村、梦兰村服装城:青莲村碧溪镇:李袁村、溪西村尚湖镇:山鑫村、建华村海虞镇:香桥村辛庄镇:桃园村2001年古里镇:新桥村、双港村、陈塘村、吴庄村碧溪镇:新闸村、东江村、中南村、白莲村董浜镇:黄石村、北港村、天星村、智林村、观智村海虞镇:望虞村、福山村、南塘村、幸福村、东泾村、龙墩村、聚福村、三新村、里泾村虞山镇:昆承村、泰慈村、九里村、合丰村、长瑞村、三和村、燕巷村、福圩村、毛桥村、方浜村、勤丰村、泰安村沙家浜镇:苏南村、沙南村、红石村、芦荡村、唐北村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泄水村支塘镇:窑镇村、长桥村尚湖镇:颜巷村、吉桥村、常兴村、鸳鸯桥村、车路坝村、张村村、家鑫村、东桥村、新和村辛庄镇:合泰村、潭荡村、张港泾村、金荡村、辛中村、沈浜村2002年虞山镇:苏峰村、石墩村、言里村、中泾村、蜂蚁村、常隆村、湖鹤村、五新村、光明村、东青村、压路机村、东始村碧溪镇:港南村、三湾村、溪南村、浒东村、浒西村支塘镇:支东村、盛泾村、丰联村、任南村、徐政村、枫塘村梅李镇:梅南村、聚沙村、天字村、珍南村、圩港村、赵市村、海城村、沈市村、胜法村古里镇:琴东村、湖东村、下甲村、联泾村、坞坵村尚湖镇:罗墩村、练南村、翁家庄村、河金村、福寿村、南村坝村董浜镇:新民村、杜桥村、红沙村辛庄镇:常南村、华欣村、吕舍村、双浜村、洞港泾村、平墅村、东旺村、嘉菱村沙家浜镇:昆承湖村、常昆村、朗城村、华阳村、新湖村、昆南村、唐东村2003年虞山镇:大湖甸村、新厍村、戈庄村、东渔村、新造村、明晶村、顶山村、湖圩村、泯泾村东环村、东联村、三星村碧溪镇:溪东村、留下村、福兴村、新苑村、龙桥村、横塘村、李村村支塘镇:项桥村、何南村、何北村梅李镇:塘桥村、寨角村、新丰村、师桥村尚湖镇:下庄村、平湖村、新鑫村、大河村、新裕村、新巷村董浜镇:陆市村、里睦村、杨塘村、东盾村古里镇:高长村:苏家尖村辛庄镇:杨中村村林场:兴福管理区村、三峰管理区村、宝岩管理区村2004年虞山镇:元和村、渠中村、景龙村、大虹桥村、三瑭村、新红村、常福村、永红村、翻身村海虞镇:七峰村、虞南村、邓南村、新州村、东戴坝村、吴宗村、新肖桥村、郑家桥村、河口村、徐桥村碧溪镇:周泾村、泗湖村、万福村梅李镇:珍北村古里镇:芙蓉村:紫霞村:李市村尚湖镇:蒋巷镇村辛庄镇:卫家塘村、旺倪桥村昆山市1996年开发区:新成村周庄镇:云南村巴城镇:凤凰村1997年玉山镇:共青村周市镇:市北村1998年陆家镇:神童泾村、陆家村玉山镇:泾河村、江浦村、南渔村周市镇:斜塘村、陆桥村、朱家湾村淀山湖镇:杨湘村千灯镇:石浦村、石北村周庄镇:南湖村花桥镇:顺杨村1999年玉山镇:广福村、大公村千灯镇;庄巷村、大唐村周庄镇;龙凤村锦溪镇:联湖村、卫星村开发区:蓬南村、兵东村2000年玉山镇:庙灯村、赵厍村、青龙村周庄镇;东浜村、全旺村千灯镇;西横村2001年周庄镇:复兴村、龙亭村玉山镇:姜巷村花桥镇:东泾村张浦镇:金华村开发区:蓬北村2002年周庄镇;高勇村、祁浜村、双庙村陆家镇;邹家角村淀山湖镇:晟泰村、安上村2003年巴城镇:东阳澄湖村、荣亭村、巴城湖村花桥镇:周泾村、新胡村、蓬善村淀山湖镇:新杨村玉山镇:新乐村周市镇:东方村张浦镇:七桥村、花园村锦溪镇:红霞村千灯镇:年沙村陆家镇:车塘村、合丰村开发区:小连村2004年张浦镇:星金村、大市村、南姚村、尚明甸村、新塘村玉山镇:燕桥浜村、新生村巴城镇:夏东村、新开河村、茅沙塘村、华社村千灯镇:支浦村、前进村、西宿村、南湾村锦溪镇:计家墩村、周家浜村、张家厍村、阮家浜村淀山湖镇:红星村、金家庄村、民和村周市镇:平庄村、小泾村、新镇村开发区:大通村太仓市1996年浮桥镇:马北村1997年浏河镇:闸北村沙溪镇:太星村1998年浏河镇:新塘村、新闸村沙溪镇:泥桥村陆渡镇:横沥村浮桥镇:浮南村1999年城厢镇:东林村沙溪镇:洪泾村、印北村、涂松村、胜利村、香塘村、中荷村、松南村、半径村、虹桥村、泰西村、塘桥村璜泾镇:长城村、新联村、新华村、孙桥村、荣文村浮桥镇;和平村双凤镇、新湖村2000年浏河镇:东仓村、何桥村沙溪镇:岳镇村璜泾镇:王秀村双凤镇:泥泾村、维新村开发区:香花桥村2003年璜泾镇:新明村浮桥镇:红星村、新仓村2004年城厢镇:永丰村、电站村浏河镇:万安村、浏南村璜泾镇:雅鹿村、永乐村、新海村、杨漕村、孟河村浮桥镇:老闸村、牌楼村双凤镇:凤中村陆渡镇:洙泾村、三巷村吴江市1996年平望镇:双浜村、联合村震泽镇:齐心村汾湖镇:乌桥村、汾湖村1997年松陵镇:江新村、高新村、梅里村、南刘村、农创村震泽镇:林港村盛泽镇:盛虹村、荷花村七都镇:环湖村汾湖镇:杨文头村开发区:庞山村、吴新村、栅桥村1998年汾湖镇:东方村、华莺村、浮楼村、黎花村横扇镇:诚心村、大家港村、同心村、王焰村、叶家港村平望镇:金联村、龙南村七都镇:菱田村、群幸村、隐读村盛泽镇:渔业村、北角村、东港村、红洲村、黄家溪村、胜天村、坛丘村松陵镇:友谊村桃源镇:大德村、青云村、文民村同里镇:文安村震泽镇:大船港村、前港村开发区:厍浜村1999年横扇镇:北横村、沧州村开发区:柳胥村、龙津村平望镇:顾扇村、联丰村、群星村、上横村、溪港村、新南村、莺湖村七都镇:长桥村、东风村、沈家湾村、双塔村、吴越村盛泽镇:西白洋村松陵镇:吴模村、友联村桃源镇:戴家浜村、利群村、迎春村同里镇:九里湖村2000年平望镇:端市村、庙头村、平西村、胜墩村、汾湖镇:建南村、大潮村、红旗村、黎星村、芦东村、梅墩村、秋田村、汤角村、元鹤村、跃进村开发区:庞南村盛泽镇:前跃村同里镇:屯南村、屯溪村、肖甸湖村震泽镇、三扇村、里泽村2002年开发区:同兴村、叶明村、仪塔村同里镇:田厍村震泽镇:金星村、双阳村2003年震泽镇:曹村村、长家湾村、贯桥村、花木桥村、联星村、龙降桥村、桃花庄村、夏家抖村2004年汾湖镇:伟明村、莘南村开发区:三里桥村、姚家庄村七都镇:东庙村、丰明村、丰田村、光荣村、节制闸村、开明村、开弦弓村、联强村、陆港村、庙港村、荣烂村、盛庄村、望湖村同里镇:白蚬湖村、北联村、合心村、三港村、湘娄村、叶建村盛泽镇:桥南村、群铁村、沈家村、寺西洋村、溪南村、溪南村、幸福村吴中区1998年木渎镇:灵岩村1999年越溪街道:旺山村2000年西山镇:蒋东村2003年甪直镇:淞港村西山镇:元山村2004年木渎镇:天平村、金山村东山镇:莫厘村、太湖村相城区1996年黄桥镇:张庄村北桥镇:北渔村渭塘镇:渭南村1998年望亭镇:迎湖村黄桥镇:黄桥村1999年阳澄湖镇:新泾村、小娄村、枪堂村望亭镇:何家角村北桥街道:庄基村、灵峰村开发区:卫星村2000年元和街道:凌浜村2001年望亭镇:项路村2002年黄桥镇:占上村2003年渭塘镇:渭北村2004年阳澄湖镇:圣堂村、洋沟娄村黄埭镇:新巷村苏州工业园区1998年胜浦镇:胜巷村1999年胜浦镇:旺坊村2000年胜浦镇:吴巷村苏州高新区2001年通安镇:青峰村2003年浒墅关镇:下山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市政办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5月3日市政府第1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0日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改善和提高市容环卫保洁人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保障道路清扫保洁员合法权益(一)提高收入水平。

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按西安市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以后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绩效工资按照每人每月300—500元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发放,最低不少于每月300元;岗位津贴按每人每日25元标准执行(以每月21个工作日计算)。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二)落实社会保险。

各相关单位和环卫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与道路清扫保洁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保障劳保福利。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每年发给道路清扫保洁员取暖费、降温费,并随新政策出台进行调整;道路清扫保洁员一次性劳保用品(包括肥皂、毛巾、雨衣、胶鞋、手套、防雾霾口罩、反光背心、草帽等)所需经费,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核拨。

环卫整改工作的通知

环卫整改工作的通知

环卫整改工作的通知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广大市民朋友们: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环境卫生质量,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针对当前我市环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一次全面的环卫整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改背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我市的环境卫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近期,在日常巡查和市民反馈中,发现了一些突出的环卫问题,如部分区域垃圾清理不及时、街道清扫不彻底、环卫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也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二、整改目标本次环卫整改工作的目标是:在具体时间内,使我市的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达到以下标准:1、垃圾日产日清,无堆积、无遗漏。

2、街道整洁干净,无明显杂物和污渍。

3、环卫设施完好无损,正常使用。

4、市民环境卫生意识显著提高,形成自觉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整改措施1、加强垃圾清运管理(1)优化垃圾清运路线和时间,确保垃圾及时收集和运输。

(2)增加清运车辆和人员,提高清运效率。

(3)对垃圾清运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建立考核机制,对未按时完成清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2、提高街道清扫质量(1)加大清扫频次,对重点区域和路段实行定时定人清扫。

(2)加强对清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清扫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3)采用先进的清扫设备和技术,提高清扫效果。

3、修复和更新环卫设施(1)对损坏的垃圾桶、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和修复。

(2)根据需要,合理增设垃圾桶和垃圾收集点,方便市民投放垃圾。

(3)定期对环卫设施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和卫生。

4、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环境卫生的重要性,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2)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活动,组织志愿者走上街头,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建立市民监督机制,鼓励市民对环卫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和投诉,对积极参与监督的市民给予一定的奖励。

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舒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舒政通告〔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正文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野广告”专项整治1.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及城中村范围内的墙体、楼体、店面、门窗、地面、树木、箱体、围栏、线杆、灯杆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上刻画、喷涂、张贴、悬挂各类“野广告”。

2.对刻画、喷涂、张贴、悬挂“野广告”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野广告”中涉及的制售假证(印章、公文等)、虚开假发票、诈骗、违法开锁、色情服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制作印刷违法虚假广告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为方便市民生产生活,在街路和居民小区公共场地内选址增设便民广告张贴设施,群众发布便民信息应当在指定位置张贴。

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1.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道路两侧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广场、消防通道、供电走廊等公共用地或耕地、绿地、林地、河道等自然资源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合法建筑物外擅自扩建、搭建、新建等建筑(含擅自搭建的广告牌等)。

4.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圈、市场等人员密集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卫生街道复查工作方案(3篇)

卫生街道复查工作方案(3篇)

卫生街道复查工作方案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卫生街道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省爱卫会的复查工作安排,___年我街道将迎接第一轮省级卫生街道复评。

为扎实做好省级卫生街道复查各项迎检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市和省爱卫会复查,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___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美丽锦屏”建设目标,动员辖区内群众,巩固和提高环境整治成果,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普及健康教育,清除卫生死角,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严格对照《省级卫生街道考核评分标准》,分析我街道存在的主要问题,逐项落实,逐条整改,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并致力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提出整改方案,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卫生工作的领导,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创建任务,顺利通过省级卫生街道复评。

三、工作步骤与措施为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顺利通过省卫生街道复评,计划分四个阶段来开展工作。

(一)宣传动员阶段(___年___月下旬~___月___日)结合实际,制定迎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召开动员大会,掀起迎评工作热潮;广泛宣传,营造“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___实施阶段(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对照《省卫生街道标准(试行)》,结合“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和“双清”行动,集中一个月时间大力开展环境整治活动,做到巷道无五堆(粪堆、土堆、煤堆、柴堆、杂物堆),道路平整干净、庭院卫生、门店整洁、绿化美化。

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同时,完善工作资料,逐条建立台账。

(三)自查自纠阶段(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对前阶段准备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请市爱卫办对我街道迎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意见。

以市爱卫办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为重点,全面做好整改和查漏补缺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为顺利通过复评奠定扎实基础。

关于开展环境卫生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环境卫生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环境卫生大检查的通知亲爱的市民朋友们,大家好!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的整体环境卫生水平,营造更加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们将于近期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检查的目的这次大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市当前的环境卫生状况,发现问题症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市环境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只有通过这样一次全面深入的排查,才能更好地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让我们的城市更加整洁有序、环境更加优美,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检查的范围此次环境卫生大检查的范围,覆盖我市所有行政区域,包括市区及郊区乡镇。

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垃圾收集和处理情况。

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洁情况。

公厕建设和管理情况。

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的时间安排此次环境卫生大检查工作将于近期启动,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

我们将采取分区域、分批次的方式,分阶段开展检查工作,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检查的牵头部门此次环境卫生大检查由市城管委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全力配合开展。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反馈,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严肃问责。

对广大市民的号召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和支持此次环境卫生大检查工作。

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身边存在的环境卫生问题,欢迎随时向我们反映。

您的监督和配合,对我们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至关重要。

让我们携手共创更加整洁美丽的家园!这次环境卫生大检查,是我市深入推进”美丽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检查,找出问题所在,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市的整体环境卫生水平,让我们的城市更加宜居、更有魅力。

让我们一起为建设美丽、宜居、有活力的城市而共同努力!。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邓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3•【字号】邓政〔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邓政〔2014〕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解决环卫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城市环卫管理水平,保障环卫职工权益,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科学编制我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卫生工作越来越重要。

做好环境卫生工作,是维护群众公共利益和加强城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要按照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无缝隙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邓州市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迅速启动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城镇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

二、不断提高环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卫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单靠人工作业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需要。

为提高保洁质量,减轻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市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应当逐步纳入机械化保洁范围。

主次干道保洁机械化作业率要达到40%,主次干道洒水覆盖率达到9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镇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镇创建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为提高我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市容环境常态长效管理机制的落实,提升城市市容环境面貌,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推选工作的通知》(沪容综办[2010]1号)的要求,现就本区开展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选工作组织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镇的创建推选工作,由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绿化市容局)牵头组织。

二、推选街镇条件进入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达标的街镇,并在每次达标复查中均为合格;近两次上海市市民市容环境满意度测评名次中心城区在50名以内,郊区在40名以内;在市清洁城市行动系列活动巡查考核中,成绩突出的街镇。

三、创建考核内容2011年我区将推荐2-3个街镇参加示范街镇创建。

由市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考核,内容为“工作机制”和“综合实效”两部分。

各街镇要根据要求,积极开展示范街镇的创建工作,按照创建标准,加强本地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创造“道路整洁、门前有序、立面规范、垃圾分类”的良好市容环境。

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四月八日——结束——。

城乡环境整治日常检查,复查制度

城乡环境整治日常检查,复查制度

城乡环境整治日常检查,复查制度
城乡环境整治的日常检查和复查制度是为了确保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日常检查和复查制度的内容:
1. 定期巡查: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城乡环境进行巡查,包括市容市貌、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方面。

巡查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整改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督促和指导。

2. 随机抽查:相关部门会不定期地进行随机抽查,以检查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成效。

抽查对象可以是居民社区、市场、公园等地点,同时也会对环境整治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3. 不定期复查:对于已经整治过的问题,相关部门会进行不定期的复查,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复查的结果会对整治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估和考核,并根据情况进行奖惩。

4. 定期报告:相关部门会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报告内容包括已整治的问题数量、整治效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需求等。

5. 公众参与: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乡环境整治工作,例如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对环境问题进行反映。

相关部门会及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并定期向公众公布整治结果。

需要提醒的是,具体的日常检查和复查制度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要求的不同而略有差异,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和遵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渝北区XX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卫生镇复查工作的通告
为了迎接市级卫生镇复查,提高城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提升XX整体形象,现就市容环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严禁垃圾乱扔乱倒。

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场镇交通管理,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划定的位置或停车场停放,不得在人行道、公共道路上随意停放,坚决打击无牌无证驾驶、非法营运和赖站揽客等不文明行为。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摊点乱摆乱设。

规范各类市场管理,做到摊点归位、文明经营。

严禁在公路、街面、人行道乱设摊点、流动叫卖,严禁非法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

依法严厉整治场镇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严禁在场镇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

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建(构)筑物乱搭乱建。

自觉遵守城建规划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场镇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市政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或擅自开挖场镇道路、公共绿地。

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主动制止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的,市政、建管、公安、交安、工商等部门将依法查处。

监督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重庆市渝北区XX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