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育登记服务表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天津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江西省
广西省 安徽省 江苏省 浙江省 海南省 贵州省
山东省
甘肃省
参保人员生育三孩或终止妊娠相关医疗费用,可在依法依规取得生育服 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报销,生育津贴按规定补 支付。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优化生育登记流程等相关政策 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快线上登记办理,逐步实现婚姻登记、生育 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 领等“婚育户”线上一链办理。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扩 大生育登记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进行生育登 记;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对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 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无需审批。取消再生育审 批,生育三孩以上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对计划外生育的国家工作人 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及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取消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审核。参保人员只需凭结婚证和个人承 诺书等证明材料便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生育相关医疗 费用,实现全市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免垫支、零跑腿”。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出生医学证 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 联办。 南京市三孩生育登记线上线下服务全面贯通,育龄夫妇可通过“我的南 京”APP 或“江苏政务服务”APP 实现线上登记,生育登记信息与医保信 息对接,为市民在怀孕建小卡、产检付费时提供便利。 探索实行生育服务“一件事”改革,打通生育与医保、就业、教育、住 房等信息壁垒,实现生育登记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加强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推动“出生一件事”线上服务,逐步实 现新生儿的参保即时办理、就医即时结算。 不断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着力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除国家医保 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 历资料及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外,不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书面材料,有效减 轻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删除征收社会抚 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保障与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范本模板】
□是 □否
*宗教信仰
*来本地日期
年月 日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他
*政治面貌
□群众□中共党员□共青团员 □民主党派
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码
*居住事由
□务工□务农□经商□服务□因公出差□借读培训□治病疗养□保姆□投靠亲友□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其他
居 住 情 况
*住处所类别
□居民家中 □单位内部 □工地现场□租赁房屋□自购房 □其他__________
有无接种证
是否在居住地上学
办理居住证情况
首次申办
□是 □否
办证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有效期限
(有关证明请附后)
□6个月 □1年 □2年 □3年
*登记及发证情况
□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编号
受理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备注
填表人: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打*项是必填项)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男□女
*身 高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 族
*户口类型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小学 □初中□高中(中专、中技) □大专□本科□研究生□其他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详址: 街路巷 门楼牌号
*现居住地址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详址: 街路巷 门楼牌号
房主(代理人)姓名
房主(代理人)联系电话
房主(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出租屋编号
劳 动 就 业 形 式
用招人单位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被申请机关:江西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单位:地址: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申请技术服务项目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其他提交文件目录:申请单位: (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登记号□□□□□□□□□□□□□□□□□□机构性质: 申请日期:批准文号: 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章)(章)医疗保健机构简况隶 属(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3)直辖市区,省辖 市、地区(盟)属 ⑷省辖市区、地辖市属 (5)县(旗)属 (6)街道办事处属 (7)乡(镇)属 (8)村属 (9)其他() 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1)社会(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 机构地址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请在□中“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 01. 妇女保健科□ 06. 内科□ 01.01 青春期保健□ 01.02 围产期保健□ 07. 外科□ 01.03 更年期保健□ 01.04 妇女心理行为□ 08. 眼科□ 01.05 妇女营养□ 01.06 女职工职业保健□ 09. 耳鼻咽喉科□ 01.07 其他□ 10. 口腔科□ 02. 儿童保健科□ 02.01 集体儿童保健□ 11. 皮肤科□ 02.02 儿童生长发育□ 02.03 儿童营养□ 12. 精神科□ 02.04 儿童心理行为□ 02.05 儿童五官保健□ 13. 传染科□ 02.06 儿童康复□ 02.07 其他□ 14. 麻醉科(手术室)□ 03. 婚检专科□ 15. 医学检验科□ 03.01 男性婚检□ 15.01 常规检验□ 03.02 女性婚检□ 15.02 生化检验□内分泌检验15.03续前表□ 04. 妇女科□ 15.04 临床免疫□ 04.01 妇科□ 04.02 产科□ 15.05 遗传检验:细胞检验□ 04.03 计划生育分子检验□ 04.04 内分泌□ 15.06 其他□ 04.05 生殖健康□ 04.06 其它□ 16. 病理科□ 05. 儿科□ 17. 医学影像科□ 05.01 新生儿急救□ 17.01 X线诊断专业□ 05.02 小儿传染病□ 17.02 超声诊断专业□ 05.03 小儿消化□ 17.03 心电诊断专业□ 05.04 小儿呼吸□ 17.04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 05.05 小儿心脏病断专业□ 05.06 小儿肾病□ 17.05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05.07 小儿血液病□ 17.06 其他□ 05.08 小儿神经病学□ 05.09 小儿内分泌□ 18. 中医科□ 05.10 小儿遗传病□ 05.11 小儿免疫□ 19. 其他□ 05.12 小儿营养不良性疾病防治□ 05.13 其他人员情况职工总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行政后勤人员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情况注:栏目不够请另附页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年月日(章)审查人员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委领导核批审查、主管领导意见、委领导核批签字签字签字核准登记事项申请技术服务审批项目核准技术服务许可项目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登记文件、证件和资料归档情况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登记、公告刊登情况记录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备注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为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人社发〔2016〕54号),制定《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8月27日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一、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在职在岗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类别卫生高级资格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对应为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药)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药)师。
分省市类、县区类和乡镇类三个类别,省市类资格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均有效;县区类资格在全省县(市、区)、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乡镇类资格仅限在全省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
三、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西省出台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月20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达到158天,并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在已修改计生条例的7个省(市、自治区)中,我省与安徽一样,增加60天,目前最长。
你看,假期这么长,大家搞不搞?小编来为你解析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哪些调整?假期—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我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产假。
准生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二孩要不要审批?需要走哪些程序?……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明确按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原来均须领证改为办理登记即可。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口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应该说,生育登记服务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顺利的话几分钟就可搞定。
”专家说。
再生育—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这些年来,小孩发生意外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对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对象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关于双独家庭生育二胎的规定
关于双独家庭生育二胎的规定1、独生子女生的二胎政策可以这样理解,乡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
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
这是汉族独生子女生二胎的条件。
2、少数民族人口是我国人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执行计划生育,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依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地的生育政策。
一般是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有的可以生育三个或四个孩子。
3、在新的二胎政策中,关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国家是同意该夫妻申请生二胎的,夫妻可以带齐材料去四周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二胎。
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没有规定必必须要独生子女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
应在妊娠〔怀孕〕前持以下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
双独家庭可以生二胎了。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的双独家庭生二胎政策的规定请看下文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为您具体介绍。
双独家庭生二胎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双独家庭可以生二胎:〔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作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作,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即生二胎〕〔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本文是关于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禁止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2个子女,禁止生育第3个子女。
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家庭相结合。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镇统筹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节育与优生第七条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计划生育证》。
(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须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三)婚后满5年不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鉴定,夫妻一方为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赣公字〔2015〕20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公字〔2015〕201号各设区市公安局: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
江西省公安厅2015年12月30日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分户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一节出生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第三节恢复申报第四节户口补登、补录第五节其他情形申报第六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章户口注销第一节死亡注销第二节入伍注销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第四节其他情形注销第五章户口迁移第一节市、县内迁移第二节市、县外迁入第三节迁出市、县外第四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一节户主变更第二节姓名变更第三节出生日期更正第四节民族变更第五节性别变更第六节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十章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办理户口登记、变更、迁移等户籍管理事项应由本人或户主前往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责任人应由监护人或户主申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赣人社字[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江西省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二0一0年二月一日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依法经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集中保存。
县级以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送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分管业务档案的领导,配备专门的具有较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通过档案岗位资格培训,获得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八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____年,灵秀社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将以____为指导,全面____以人为本的____,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线,坚持以实行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和流出、流入地齐抓共管的原则,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率,为我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落实社区书记﹙主任﹚亲自抓,负总责,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对流入、流出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针对流动人口持证率低的问题,工作中我们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广大育龄群众合法流动、持证流动和有序流动。
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队伍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树立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广大育龄流动群众服务。
四、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统计台帐,做到填写规范,表册相符、上报及时。
努力提高统计质量,减少统计水分,杜绝漏统漏报现象。
五、对流动人口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并要求与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六、年内最少进行二次流动人口清查登记工作,对流动人口造册登记,严格查验《婚育证明》,避免发生违法生育行为。
七、积极做好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灵秀社区____年____月____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二)____年,我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____和____为指导,全面____以人为本的____,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线,坚持以实行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和流出、流入地齐抓共管的原则,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率,为我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责任目标管理。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西省【发布时间】2018-05-31【生效时间】2018-05-31【关键词】劳工,综合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保障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便民服务中心各窗口办事指南
便民服务中⼼各窗⼝办事指南计⽣服务窗⼝办证须知⼀、《流动⼈⼝婚育情况证明》所需材料:1、村(居)委会出具须外出⼈员的婚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2、壹张须外出⼈员的⼀⼨免冠照3、须外出⼈员的⾝份证或户⼝簿⼆、《⽣育服务证》所需材料:1、申请⼈夫妻双⽅⾝份证、户⼝簿、结婚证原件2、《江西省⽣育服务证、再⽣⼀胎⽣育证申请表》签署了双⽅单位或村(居)会意见和加盖公章注:不同⾏政单位的须出具村(镇)两级计⽣办意见并盖章3、三张⼥⽅⼀⼨免冠照4、未孕的提供夫妻双⽅参加孕前优⽣健康检查报告单三、《再⽣⼀胎⽣育证》所需材料:1、申请⼈夫妻双⽅⾝份证、户⼝簿、结婚证、计划⽣育服务⼿册原件2、《江西省⽣育服务证、再⽣⼀胎⽣育证申请表》签署了双⽅单位或村(居)会意见及乡、镇(街道)并加盖公章注:不同⾏政单位的须出具村(镇)两级计⽣办意见并盖章3、三张⼥⽅⼀⼨免冠照4、乡镇(街道)计划⽣育服务所孕检报告单5、夫妻双⽅参加孕前优⽣健康检查报告单四、《独⽣⼦⼥证》所需材料:1、领取独⽣⼦⼥光荣证申请表,并由夫妻双⽅提出申请2、夫妻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意办理3、携⼀张⼩孩⼀⼨免冠照到乡、镇(街道)计⽣办办理五、单独《再⽣⼀胎⽣育证》所需材料:1、申请⼈夫妻双⽅⾝份证、户⼝簿、结婚证、计划⽣育服务⼿册原件及复印件2、《江西省⽣育服务证、再⽣⼀胎⽣育证申请表》签署了双⽅单位或村(居)会意见及乡、镇(街道)并加盖公章注:不同⾏政单位的须出具村(镇)两级计⽣办意见并盖章3、⼆张⼥⽅⼀⼨免冠照4、乡镇(街道)计划⽣育服务所孕检报告单5、夫妻双⽅参加孕前优⽣健康检查报告单6、张榜公⽰报告(⼀⽅独⽣⼦⼥⽗母单位或村、镇两级计⽣办公⽰报告)7、⼀⽅独⽣⼦⼥⽗母户⼝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8、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9、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计⽣办办证六、环孕检所需材料:⾝份证、《⽣殖保健服务⼿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窗⼝办事须知⼀.门诊补偿1.门诊看病家庭账户补偿,直接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赣人社字[2010]5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 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江西省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二0一0年二月一日- 1 -附件1: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依法经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集中保存。
县级以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送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保存。
- 2 -每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分管业务档案的领导~配备专门的具有较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通过档案岗位资格培训~获得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应有足够面积的档案库房、技术用房、档案阅览室和档案陈列展览厅。
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设施~使其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霉、防尘、防光要求。
应根据档案管理和利用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2024年计划生育办事程序(三篇)
2024年计划生育办事程序《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一、领取表格。
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____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二、填表、核实。
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并将申请表送达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审核属实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与发放。
申请生育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____、女方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的申请表。
到一方户籍所在乡(镇、街)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领《一胎生育证》,经乡(镇、街)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核后,发给《一胎生育证》。
部门办理。
)《婚育证明》申请、办理程序一、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____》、户口薄。
2、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二、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情况证明。
三、《婚育证明》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也可在县区计生委办理。
2024年计划生育办事程序(二)《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一、领取表格。
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二、填表、核实。
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并将申请表送达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审核属实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与发放。
申请生育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女方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的申请表。
到一方户籍所在乡(镇、街)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领《一胎生育证》,经乡(镇、街)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核后,发给《一胎生育证》。
部门办理。
)《婚育证明》申请、办理程序一、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母子健康手册出入库登记表
母子健康手册出入库登记表
摘要:
一、母子健康手册简介
二、母子健康手册的用途
三、母子健康手册的办理流程
四、母子健康手册的使用注意事项
正文:
母子健康手册是为进一步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专业化、个性化、智能化而研发的。
它整合了健康教育宣传手册、孕妇/家长自我记录手册、医生检查记录手册三项功能,旨在为孕妇和新生儿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
母子健康手册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康教育,提供孕前、孕中期、孕后期以及产褥期的健康知识;二是自我记录,孕妇可以在此记录孕期体重、胎动等个人健康数据;三是医生检查记录,医生可以在手册上记录每次检查的结果。
在办理母子健康手册的过程中,孕妇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籍)等材料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若孕妇因病无法到场,可提供医院证明和就诊资料以完成建册信息采集、录入。
在使用母子健康手册时,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一是按时进行孕期检查,遵循医生的建议;二是认真记录孕期体重和管理曲线图,以便及时发现体重异常;三是注意分娩情况的自我记录,以便产后恢复和新生儿护理。
总之,母子健康手册是孕妇和新生儿的重要健康管理工具,通过提供健康
知识、自我记录和医生检查记录等功能,为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保驾护航。
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江西省公安厅制
流程图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
不
同意→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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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意→
↓
↓
↓
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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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江西省公安厅制
流程图
姓名变更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
不
同意→
同意↓
→
↓
不
同意→
↓
↓
↓
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江西省公安厅制
流程图
性别变更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
不
同意→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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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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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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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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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办(代办人填写):受、夫妻委托,代为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和申请承诺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办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与委托人关系:
年月日
核实情况:
登记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登记时间年月日
江西省生育登记服务表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编号:
女方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婚姻状况
□初婚□再婚
男方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婚姻状况
□初婚□再婚
子女情况
夫妻双方现有_男_ _ _女(填写子女数量)
目前孕育情况
□未怀孕□已怀孕(周)□已分娩(补办)
登记承诺:我们夫妻自愿进行生育登记,保证以上所述婚姻、生育、居住等情况完全属实,且无遗漏,如有不实或者遗漏,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