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会《税法》讲义_055_1007_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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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4)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4)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4)第四节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一、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相关链接】纳税人与负税人;直接税与间接税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四、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五、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七章(3)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七章(3)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七章(3)
第三节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铁矿石资源减按80%征收资源税。

(新增)
(四)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新增)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类减免税项目: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2015注会《税法》--第九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2015注会《税法》--第九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知识点:征收管理(新) 具体内容: 1、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3、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 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 纳税;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 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购买之日”是指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报关进口的当天。
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
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 ✓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 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 ✓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 汽车 ✓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例题•计算题】某人2015年1月份购买一辆小汽车自 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的购车款项117000元,另支付给销 售厂商代收临时牌照费550元、代收保险费1000元(使用 委托方的票据),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000元, 车辆装饰费340元,请计算应纳车辆购置税。
【正确答案】计税依据=(117000+2000+340)÷ (1+17%)=102000(元);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 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 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七章(4)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七章(4)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七章(4)第四节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基本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买卖。

【提示】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不仅仅限于土地交易;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两个关键特征。

(二)具体情况的判定(掌握)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

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3)存量房地产买卖(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6)投资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7)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8)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2)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6)房地产评估增值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3)与房地产商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被投资企业(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6)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8)居民个人转让住房。

2015年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三章(3)

2015年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三章(3)

2015年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三章(3)
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因税款征纳发生的争议,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且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有()。

(2007年考题改编)
A.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的行为
B.税务机关逾期未对其复议申请做出答复的行为
C.税务机关对其所缴纳的税款没有上交国库的行为
D.税务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答案】AB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有复议前置程序的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需要复议前置程序的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因税务机关原因致使当事人逾期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不得超过2年的整体时间段中,在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的15日内。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2)-(3)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2)-(3)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2)-(3)第二节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的地位由税收的重要地位决定。

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熟悉,能力等级1)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宪法56条的两个明确: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

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第三节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主义——立法角度(1)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2)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3)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1)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2)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三章(1)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三章(1)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三章(1)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依据;法定机关设定;法定机关实施;法定程序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处罚规定公开;处罚程序公开。

(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四)过罚相当原则(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六)监督、制约原则【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4种(仅限于此4种)。

【辨析1:责令限期改正VS行政处罚】(1)性质不同: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行政命令。

(2)内容不同:责令限期改正是对违法行为后果及其行为本身的纠正;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纠正和制裁往往是需要同时实施的)。

(3)形式不同:责令限期改正包括责令停止税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进行纳税调整等。

【辨析2:收缴或者停售发票VS行政处罚】(1)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作为一种间接强制执行形式,目前《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属于特别法规定的间接强制执行类型(2012年新增)。

【解释】“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多选题的绝佳出题点,有两个方向的干扰选项:(1)属于行政处罚,但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行政拘留;(2)税务机关常为的,但并非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措施,如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税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进行纳税调整)、收缴或者停售发票、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VS吊销税务许可证)、停止抵扣(VS停止出口退税权)、加收滞纳金(税款征收措施)等。

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税法

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税法

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税法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重要考试科目之一,也是考生们备考中的重点之一。

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涵盖了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的主要内容和税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的内容。

首先,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对税法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

税法是一门研究税收法律规定和税务管理的学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税收的定义、税法的特征、税法的功能和税法的基本原则等。

这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对于理解和掌握税法的内容至关重要。

其次,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详细介绍了税法的主要内容。

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法的法律层级、税法的税种、税法的税收制度和税法的税收管理等。

税法的法律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这些法律规定了税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税法的税种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和资源税等,每种税种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征收方式。

税法的税收制度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税务主体直接向纳税人征收,间接税是指税务主体通过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间接征收。

税法的税收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和税务处罚等,税务管理的规定和程序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最后,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还介绍了税法的实践应用和税收政策等内容。

税法的实践应用是指税法在实际税收征收和税务管理中的应用情况,包括税法的执行、税务的征收和税务的监督等。

税收政策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于税法的实施和税收的征收具有重要影响。

税收政策的内容包括税收的税率、税收的免征、税收的减免和税收的优惠等。

综上所述,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涵盖了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的主要内容和税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五章(1)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五章(1)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五章(1)
第五章城建税和烟叶税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城建税没有覆盖到的特殊环节----各类纳税人的进口环节不缴纳城建税。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的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1)代征代扣城建税——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2015注会《税法》讲义_056_1008_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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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扣除原则和范围(掌握,能力等级3)14.有关资产的费用(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2)企业因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资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毁损一批库存材料,账面成本10120元(含运费120元),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8000元,该企业的损失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专项申报,其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120-120)×17%+120×11%=1700+13.2=1713.2(元)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0120+1713.2-8000=3833.2(元)。

17.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例题·多选题】下列支出中,在符合真实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据实扣除的有()。

A.违约金B.诉讼费用C.提取未支付的职工工资D.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答案】AB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P274)【解释】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有五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的限制——不能是交易双方人员(含代理人、代表人)。

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七章(5)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七章(5)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七章(5)第五节土地增值税税率、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建议】记忆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表。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非货币收入要折合成货币金额计入收入总额。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确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1.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一)+(二)]×5%以内上述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超期利息、超标利息及罚息不得扣除。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无借款的情况)。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一)+(二)]×10%以内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7)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7)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7)第七节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义务(1)、(6)、(8)、(10)(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注意权利(2)、(4)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其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

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

享受法律的保护并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权益。

对企业纳税人而言,企业税收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都是有特定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了企业的义务,就不再是合法,而是违法。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而且可以相互转换。

ü缺陷被纠正或不明确之处被明确;ü政策内容重新解释;ü特定内容被取消;ü实施筹划侵害他人正常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强调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表现在:1.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2.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3.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4.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5.税收筹划有助于税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6.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增加税收。

注会学习资料-CPA《税法》讲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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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一)本章考情分析消费税是CPA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消费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9分。

消费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而计算问答(分析)题一直是消费税分值中比重最大的题型,消费税与增值税、关税的混合计算是本章命题的常见考点。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2014年12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5个税目;2.取消酒精消费税;3.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4.明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5.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6.增加“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的规定;7.删除汽车轮胎税目及其相关规定;8.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9.添加电池和涂料的税目和税目注释;10.修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及相关规定。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较大;(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自产销售自产自用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注会学习资料-CPA《税法》讲义_053_1005_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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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扣除原则和范围(掌握,能力等级3)学习思路:(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熟悉)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例题·多选题】以下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有()。

A.合理性原则B.相关性原则C.稳健性原则D.收付实现制原则【答案】CD(二)扣除项目范围(掌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视同销售成本要与视同销售收入匹配。

【例题·综合题】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自行核算的相关数据为: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总额68000万元,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45800万元。

2009年2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08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以下相关问题:12月20日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

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1638000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1638000则该企业的销售成本是多少?(2009年综合题节选)【答案及解析】按照规定采取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所得税应以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该企业将收到的银行存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不正确。

应调增收入=28×5=140(万元),同时调增销售成本100万元。

因此,该企业2008年度产品销售收入总额=68000+140=68140(万元)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45800+100=45900(万元)。

第二个问题,与出口退税结合掌握,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例题1·计算问答题】某出口实行免退税政策的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一批货物出口,收购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该外贸企业出口收入(FOB)折合人民币150万元,货物退税率15%,则其外销成本是多少?【答案及解析】外贸企业外销货物成本=外销货物的采购成本+不得退还的增值税外贸企业不得退还的增值税=17-100×15%=2(万元)该企业外销成本是100+2=102(万元)。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二章(1)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二章(1)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二章(1)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归纳与提示1】应税服务的基本界定基本行为界定——有偿、营业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域界定——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突破基本行为界定的应税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营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与提示2】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1.交通运输服务,包含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注意6个问题】(1)陆路包括地上、地下运送客货,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2)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3)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4)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5)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二章(5)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二章(5)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二章(5)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应税服务收入与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具体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均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重要归纳】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1)商业企业零售价(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这种情况)(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5)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掌握):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注意三个概念----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的折扣,且需在金额栏体现,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不得被减除;对于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不按照折扣销售处理,而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注意】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③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特别提示】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政策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政策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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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扣除原则和范围(掌握,能力等级3)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释】第一,业务招待费开支存在一个标准和一个限度,需要将标准和限度进行比较,以其小者作为可扣除金额。

第二,作为业务招待费限度的计算基数的收入范围,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取资产租金或使用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但不含营业外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除外)。

第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存在一定的共性。

第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基础包括三个部分:营业收入和所分配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第五,对于筹建期间的招待费支出,采用了招待费的扣除标准、筹建费的扣除方法。

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体现在实际发生额的60%的比例限制;筹建费的扣除方法则是纳税人可采用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

【例题1·计算问答题】某企业2014年销售货物收入300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4 00万元,视同销售货物收入600万元,转让厂房所有权收入200万元,捐赠收入2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该企业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多少?【答案及解析】确定计算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基数=3000+400+600=4000(万元)转让厂房所有权、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均属于营业外收入范畴,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第一,标准的计算,为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第二,限度的计算:4000×5‰=20(万元)。

两数据比大小后择其小者: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18万元。

【例题2·单选题】某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支出1180万元,其中人员工资200万元,办公用品费用300万元,各项与筹建有关的注册、证照、咨询费用20万元,业务招待费60万元,购置生产设备600万元,进入经营期时,该企业选择一次性摊销筹建期费用的做法,该企业一次性摊销的筹建费是()万元。

A.520B.556C.560D.580【答案】B【解析】该企业一次性摊销的筹建费=200+300+20+60×60%=556(万元)。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链接】注意四个问题:第一,注意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不是同一个概念。

第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限度的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不是企业全部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取资产租金或使用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但不含营业外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除外)。

第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暂时性差异;而业务招待费的超标准部分不能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永久性差异。

第四,要注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赞助费的区别,广告支出的三个条件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

【例题·单选题】2014年某居民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1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取得收入20万元。

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

当年度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万元。

A.294.5B.310C.325.5D.330【答案】B【解析】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应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

可扣除业务招待费=2000×5‰=10(万元)<30×60%=18(万元);可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2000×15%=300(万元);合计可扣除10+300=310(万元)。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已并入3.讲解)11.租赁费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公司2014年5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按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全部租金1.8万元;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2年,当年支付租金6万元。

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为多少万元(不包括以折旧方式扣除的部分)。

【答案及解析】当年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1.8÷12×8= 1.2(万元)。

12.劳动保护费【注意辨析】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不是等同概念。

例如:防暑降温用品和防暑降温费用,前者属于劳动保护费,没有开支的金额比例限制;后者属于职工福利费,有开支的金额比例限制。

【相关链接】不同来源的劳动保护用品与职工福利用品的涉税比较:13.公益性捐赠支出【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一,要注意区分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这里所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

(1)对象条件——列举的公益事业(2)渠道条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支出,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政府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公益性捐赠有票据佐证:第二,年度利润总额,是按照政府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减上一年的亏损的数额。

第三,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四,公益性捐赠有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之分,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案例】某企业将一批自产货物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该批货物账面成本80万元,同类市场价格100万元(不含税)。

如何处理?【答案及解析】常见的处理程序:(1)该企业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都要体现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

(2)该企业应按照同类市场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100×17%=17(万元)。

(3)确定捐赠成本——有争议。

观点一:只要税法对捐赠支出的账载成本没有调整栏目,税法认定的捐赠成本就应该认同会计账面的捐赠成本。

就本题目而言: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7贷:存货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因此,税法认可的捐赠成本是97万。

在纳税申报表上只调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金额,不调整捐赠支出成本。

观点二:既然税法要求对外捐赠要视同销售处理,就要看作是将销售回款用于捐赠支出,所以税法口径的捐赠成本大于会计账面的捐赠成本。

就本题目而言: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17贷:营业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借:营业成本 80贷:存货 80因此,税法认可的捐赠成本是117万。

【对比分析】观点二要用捐赠收据的金额(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使用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税法口径的捐赠总成本,按照所得税申报表上所列明的视同销售金额和增值税合计的117万元捐赠总成本与捐赠限额(会计利润总额的12%)对比看是否超限额。

观点二与观点一计算的会计利润结果是一致的,但是捐赠成本存在20万元的差异,这正是税法口径的捐赠成本与会计口径的捐赠成本之间的差异。

【我们何去何从?】由于捐赠成本问题的所得税政策不明朗,鉴于公益性捐赠对赠出企业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在现实中往往采用观点一的处理方法,2013年CPA税法考试综合题答案用的就是这一观点。

观点二则被较多用于非公益性捐赠、实物投资广告等等的所得税处理,被多地税务机关做汇算清缴培训宣讲时明确,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被广泛地使用。

【例题·单选题】2014年某居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成本4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共计700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2013年度经核定结转的亏损额30万元。

2014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47.5B.53.4C.53.6D.54.3【答案】B【解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5000+80-4100-700-60)×12%=220×12%=26.4(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20+(50-26.4)-30=213.6(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额=213.6×25%=5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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