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清算阶段的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住所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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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一份《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

本文将就该文件进行分步骤阐述。

一、关于租金支付1、租金逾期五日以上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当租赁双方就租金支付条款存在争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3、当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一致时,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至合同届满。

二、关于租金的增减变更1、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不定期的租金增减变更条款,承租人可以随时依据变化的事实情况,向出租人提出变更租金。

2、当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金的增减变更具体条件时,双方应在协议中注明相关变更条件,否则变更无效。

3、当租赁双方就租金的增减变更存在争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三、关于保证金1、保证金应当在租赁双方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并在租赁期满后如实返还。

2、当租赁双方就保证金产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四、关于房屋维修1、房屋的维修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但是承租人应当保持房屋的清洁、卫生。

2、当房屋出现无法居住的情况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

五、关于延长租赁期或转租赁合同1、当租赁双方延长租赁期或者转让租赁合同时,应当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当租赁合同被转让时,原始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转让金。

六、关于提前终止租赁合同1、当租赁合同需要提前终止时,应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2、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原始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以上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主要内容。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当依据此文件的相关规定,遵守合同条款,协商解决争议,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浙法民二〔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2009年10月,我庭与浙江法官进修学院联合举办全省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期间,汇集了各地法官提交的相关商事审判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

培训班结束后,将相关疑难问题和案例进行整理、统合,初拟了答复意见,形成《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征求意见稿)》,提交同年11月在玉环召开的全省商事审判例会讨论。

会后,结合全省商事审判条线法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论证,经我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了《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

现将《理解》发给你们,供审判工作参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相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哪一方的权益?(杭州江干法院、淳安法院)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使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

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强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审判实践中,要运用利益平衡理念,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要防止股东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

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应提出足以信服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股东作出保密承诺作为行使查阅权的条件。

对于股东提出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的,应征得公司的同意。

股东和相关人员、机构违背保密承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关系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拟写了如下意见,可供学习参考:第十二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会计帐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帐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租赁合同中的解除与重新签订

租赁合同中的解除与重新签订

租赁中的解除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之间约定租赁条件的重要文件,然而在租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解除合同的情况,同时也可能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本文将探讨租赁合同解除与重新签订的相关问题,包括解除的法定条件、解除的程序和重新签订合同的要点。

一、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租赁合同的解除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单方面解除。

2. 法定事由:租赁合同解除需要有法定的事由,如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租赁物发生不能用于约定目的的重大事故等。

3. 提前通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合同双方可协商设定通知期限,如未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的通知期限执行。

二、租赁合同解除的程序租赁合同解除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沟通:当一方希望解除合同时,首先应与对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除的原因和理由,并商议解除的方式和条件。

2. 协商解除: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解除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 立法律文书:为了保证解除的合法性,双方可以采取立法律文书的方式,将解除的意向和协商结果书面记录下来,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补偿问题:在解除合同时,如有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应明确约定补偿金额、方式和时间等相关事项。

5. 解除合同生效:解除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履行解除合同的相关义务,如退还押金、返还物品等。

三、重新签订合同的要点在某些情况下,租赁双方可能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以确保租赁继续进行。

重新签订合同的要点如下:1. 协商重新签订条件:双方应就重新签订合同的条件进行协商,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

2. 修订原合同:重新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修订原合同或起草新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3. 合同生效:重新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字确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房屋租赁中的解除与赔偿规定

房屋租赁中的解除与赔偿规定

房屋租赁中的解除与赔偿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解除和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双方需要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合同生效期间处理任何问题或解除租赁合同。

本文将详细探讨房屋租赁中的解除与赔偿规定,帮助租客和房东了解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一、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程序1.1 租户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以下情形下,租户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a) 出现房屋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居住安全;b) 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例如因自然灾害导致不可修复的损坏;c) 房东严重违约,例如未及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养护;d) 其他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1.2 解除合同的程序当租户想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向房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括解除合同的原因及证明,并要求房东协助处理相关手续。

房东应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回复,并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二、赔偿规定2.1 租户的赔偿责任如果租户解除合同的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租户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a) 给予房东相应的经济赔偿,例如已支付的租金、押金等;b) 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修复费用、中介费等。

2.2 房东的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房东违反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导致租户解除合同,房东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a) 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b) 承担因维修、废弃或房屋不符合卫生要求而产生的费用;c) 承担租户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合理迁移费用。

三、争议解决方式3.1 协商解决双方应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通过书面文件记录解决结果。

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终止争议。

3.2 仲裁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双方应根据约定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

3.3 法院诉讼如果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诉讼中,双方将受到法官的审判,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解决争议。

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与提前解约规定

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与提前解约规定

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与提前解约规定在租赁协议中,租赁期限和提前解约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它们直接关系到租赁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就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和提前解约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指租赁双方约定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段。

在租赁协议中,租赁期限应该明确规定,以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1. 确定租赁期限的原则租赁期限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明确性原则:租赁期限应明确指出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避免产生歧义。

(2)合法性原则:租赁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

(3)公平性原则:租赁期限应为租赁双方均公平合理,避免一方在期限上受到过大的限制。

2. 租赁期限的种类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两种。

(1)固定期限租赁:即租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期限固定不可更改。

(2)非固定期限租赁:即租赁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租赁的结束日期,租赁期限可由任一方提前通知对方终止租赁关系。

3. 租赁期限的续订和更新在固定期限租赁结束前,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对租赁期限进行续订或更新。

(1)续订租赁期限:即在现有租赁期限结束前,租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继续租赁关系,可以通过协商修改租赁协议进行续订。

(2)更新租赁期限:即在现有租赁期限结束前,租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新的租赁协议,更新租赁期限。

更新租赁期限时,应遵循新的租赁条款和条件。

二、提前解约规定提前解约规定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期限尚未结束时,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规定。

1. 解约通知当一方希望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可以就解约事宜进行协商和处理。

(1)解约通知方式:解约通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如邮件、短信等。

(2)解约通知期限: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提前解约的通知期限,通常为30天或60天。

2. 提前解约的责任与违约金当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应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违约金。

民法典对公司清算的规定

民法典对公司清算的规定

民法典对公司清算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清算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议题。

为了保障各方利益,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该法典对公司清算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公司清算的前提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是指股东根据法定程序,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总体梳理,分摊负债,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公司的法人地位。

而公司清算主要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情况。

1. 自愿清算自愿清算是指公司在达到解散条件时,由股东自愿决定启动清算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由公司所有的股东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自愿清算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清算方案:股东应经股东会通过清算决议,确定清算方案,包括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权力和职责,以及资产处置的方式和程序等。

(2)保全资产和债权债务登记:清算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公司的资产免受损失。

同时,还应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并接受债权人的申报。

(3)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清算组负责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置,将资产变现后清偿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编制财产清单和清算报告:清算组应编制公司的财产清单和清算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登记。

2. 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特定原因(如丧失营业执照、公司股东不能满足法定人数、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清算。

强制清算程序如下:(1)立案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接到有关清算申请后,依法对案件立案,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

(2)保全资产和债权债务登记:类似于自愿清算,清算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全资产,并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

(3)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清算组负责处置公司的资产,清偿债务,并按照法律程序对公司进行注销。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法院第五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一九九六年以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审判工作,对一九九五年制定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了删减、修改,并针对近几年来,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整理,对其中三十四个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望各院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经济庭。

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目录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二、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四、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五、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六、在诉讼中发现企业法人歇业的,如何处理?七、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如何处理?八、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九、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所有人能否进入诉讼?十、在调解过程中,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十一、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挂靠关系的如何处理?十二、关于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影响联营合同的效力?十三、企业法人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十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十五、非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十六、基层工会组织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十七、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否向作出裁定的法院起诉?十八、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权债务的继续履行重新达成协议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否保护其权利?十九、对口头协议如何认定及处理?二十、如何处理工商企业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一、如何审理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二、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利息逾期给付而约定的违约金或罚金,是否予以保护?二十三、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有无时间限制?二十四、支票出票人能否以支票丢失或被盗等原因为由,拒绝履行票据责任?二十五、如何确定代办运输人的诉讼地位?二十六、怎样认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免责条款?二十七、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哪个承运部门作为被告应诉?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对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5-18 生效日期: 2007-05-18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7]168号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理由成立的,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4.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首先就管辖权问题做出裁定。

租赁解约合法终止租赁关系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租赁解约合法终止租赁关系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租赁解约合法终止租赁关系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在租房市场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我们可能需要提前解约租赁合同。

然而,解约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租赁解约的合法终止步骤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正确处理租赁解约的情况。

一、租赁解约的合法终止步骤1.双方协商首先,在考虑解约之前,租户和房东应该进行积极的协商。

双方可以面谈或书面沟通,表达解约的意愿,并商讨解约的具体方式。

如果双方就解约事宜达成一致,那么解约过程将更加顺利。

2.查看合同条款在协商之后,双方需要一同查看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以确定是否有提前解约的相关规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及解约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当地的租赁法规进行解约。

3.书面通知提前解约的合法方式需要一份书面通知,在通知中明确解约的原因和解约的日期。

通知应该通过邮寄、挂号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房东,以便于保留证据并确保对方收到通知。

4.支付违约金在确定解约事宜后,租户需要向房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应该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或者是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在支付违约金时,应该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5.退还押金和结算账单在解约时,双方还需要就退还押金以及结算未付账单进行商议。

租户应该按照合同的要求清理房屋,并与房东一同检查房屋的状况,确保没有损坏或其他问题。

如果一切正常,房东应该及时退还租户的押金,并结算未付账单。

二、注意事项1.合同规定在考虑解约之前,租户应该仔细阅读合同的相关条款,了解解约的具体规定以及可能涉及的违约责任和费用。

在解约之前,最好咨询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2.保留证据在发送解约通知后,租户需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如送达通知的收据、邮寄凭证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在解约过程中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并可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3.遵守协议双方在解约过程中应该遵守原有的协议,并进行友好合作。

确保在解约过程中不会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不便。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2、形考任务3答案(更新版)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2、形考任务3答案(更新版)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2答案(更新版)1.一般来说,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具有的特点有()。

A.现实性B.未来性C.期待性D.可得性参考答案:BCD2.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有()。

A.抵押担保B.信用担保C.质押担保D.保证担保参考答案:ACD3.供用电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有()。

A.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B.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C.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D.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参考答案:ABCD4.在租赁合同期间,关于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A.若义务方不履行维修义务,另一方不得自行维修B.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负维修义务C.若当事人未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D.若当事人未约定,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参考答案:BD5.《合同法》规定的排除继续履行义务的情况有()。

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B.履行费用过高C.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D.债务人拒绝履行参考答案:ABC6.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

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

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

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

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B.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C.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AB7.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具体包括的情形有()。

A.罢工、动乱B.自然灾害C.战争行为D.政府行为参考答案:ABCD8.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以下各选项中属于特种买卖的有()。

A.样品买卖B.买回C.试验买卖D.分期付款买卖参考答案:ABCD9.债权人不是有效的受领清偿人的情形的有()。

A.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出质B.债权人被宣告破产后C.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出质D.债权人的债权已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参考答案:BCD10.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的义务主要有()。

浅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公有住房处置所涉法律问题

浅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公有住房处置所涉法律问题

浅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公有住房处置所涉法律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不断转型发展,许多国有企业都相继面临着改制、重组、破产或者清算问题,其中作为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公有住房处置问题,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大都难以顺利完成清算手续,故如何顺利解决国有企业的公有住房处置问题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笔者将围绕国有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置的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有住房处置;公有住房拍卖公有住房,又称公房,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规定,是指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购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

本文所指公房,主要指没有办理房改手续,由国有企业以极低租金出租给其职工、带有极强福利色彩的公有住房。

当国有企业需要破产清算时,国有企业所有的包括公有住房在内的相关房产将会面临拍卖出售。

在此情况下,是否仍需保障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以及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只有原则规定,并没有具体操作办法。

笔者曾代理多起国有企业公有房屋在政府征收、清算、执行程序中的法律服务工作,对有关法律程序涉及公有房屋处置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应研究。

一、公有住房是否为破产财产在讨论破产清算阶段如何处置公有住房前,应先就何种公有住房为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可处置的财产进行明确界定。

(一)产权归属为国有企业的公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企业破产时,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或者职工没有购买、没有进行物权变更登记、所有权仍属于企业的公有住房,应该列入破产财产。

否则,如企业名下的房产不划归破产财产,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房产后续的产权归属、处置也将会面临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二)经过房改政策已由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可见,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在购房后即拥有全部产权,该住房不再属于国有企业所有,当然不可被列入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未到期的不动产租赁合同

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未到期的不动产租赁合同

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未到期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管飒爽孟良燕王某与某物流公司曾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王某租赁物流公司的厂房,租期为2018年12月至2023年12月。

后物流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王某限期搬离,但王某拒不搬离。

管理人与王某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故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搬离。

王某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搬离。

笔者认为,管理人选择行使解除权符合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最基本的原则在于公平地对待所有债权人,将破产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

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了管理人解除合同的特权,管理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者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就本案而言,如果在破产受理后不解除原租赁合同,允许该合同继续履行完毕,破产程序只有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终结,最终将导致该债权构成个别清偿,不仅违反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而且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

管理人行使解除权有别于一般合同原则。

一般来讲,交易活动中的“合同相对性”和“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所规范的正常秩序下进行,破产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对债务人所有负债的概括执行则体现了公平的价值取向。

商事交易应当尽可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不轻易地解除合同,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所必需的。

破产作为特别的程序又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以保障实质公平。

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选择权,就要求管理人在选择时作出利益平衡。

完全履行租赁合同不符合破产法的宗旨。

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是为了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承租人有偿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本质上具有债权性质,如果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让租赁合同完全履行,实际上即是对由此产生的债权的完全清偿,不符合破产法中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也不符合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租赁物的租金结算和清算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租赁物的租金结算和清算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租赁物的租金结算和清算在房屋出租合同中,租金结算和清算是租赁双方都非常关注的一项内容。

租金的结算涉及到租金的支付方式、时间以及可能涉及到的逾期支付问题。

而租金的清算则是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对未支付的租金进行结算和支付的过程。

一、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在房屋出租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具体的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由双方协商一致。

另外,合同还应明确租金的支付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细记录好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租客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时支付租金,以避免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

二、逾期支付问题如果租客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逾期支付情况,此时出租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逾期支付问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逾期支付的滞纳金数额应尽量公正合理,并不能过高,否则可能引起租客的不满。

双方在讨论违约金数额时应理性对待,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和租赁物的价值。

三、租金清算租金的清算是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进行的一项工作。

在租赁期满时,双方应对未支付的租金进行清算。

清算时应核对租客已支付的租金金额,确认是否存在未支付的情况。

如果发现存在未支付的租金,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该问题。

合同可以约定对未支付的租金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并明确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另外,如果合同被提前终止,也需要进行租金的清算。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进行租金的结算,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其他注意事项在房屋出租合同中,双方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租金数额:合同应明确规定租金的数额,以免产生纠纷。

2. 押金的处理:合同应清楚规定押金的支付、退还等事项,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3. 定期维护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客和出租方对租赁物定期维护的责任。

深圳租房中的租赁解除与终止方式

深圳租房中的租赁解除与终止方式

深圳租房中的租赁解除与终止方式在深圳租房市场中,租赁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租户和房东或中介公司等之间经常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租赁解除与终止方式,以帮助租户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突发情况。

一、协商解除租赁解除的最简单方式就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约协议。

双方可以商讨解除合同的具体细节,如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是否退还押金等事项。

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期尚未到期,租户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如果租赁期已到,租户可以要求退还全部押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时,最好将协议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租户应该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如按照合同要求修复房屋、清洁房屋等,以便顺利退还押金。

二、违约解除当租赁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对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交付房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擅自转租等。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一方通常无需支付违约金。

如果租户违约,房东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或追究一定的违约金。

而如果房东方违约,租户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全部租金(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的租金)。

三、事实解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租赁合同可以通过事实方式解除。

例如,当房屋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房屋受损、政府征收等)无法继续出租时,租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此时,租户无需支付违约金,而房东也不能收取终止合同的费用。

四、法律诉讼解除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存在争议无法解决时,租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租赁合同。

例如,当房东不履行合同义务、恶意涨租或强制搬迁等情况下,租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在法律诉讼解除合同时,租户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房东的违约行为,并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解除请求。

同时,租户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因此,在选择法律诉讼解除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

总结起来,深圳租房中的租赁解除与终止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除、违约解除、事实解除和法律诉讼解除。

企业注销后原有的租房合同

企业注销后原有的租房合同

企业注销后原有的租房合同《企业注销后原有的租房合同处理办法》甲方(原企业):【企业名称】地址:【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个人/企业名称】地址:【个人/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已经完成企业注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之间原有的租房合同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基本情况1.1 甲方原有租房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租赁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1.2 甲方原有租房合同涉及的房屋地址:【房屋地址】。

二、合同处理方式2.1 甲方承诺,在办理企业注销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租房合同事宜,确保乙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2 甲方应在企业注销后【具体时间】内,将原有租房合同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乙方。

2.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结清租赁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2.4 乙方应妥善接收甲方交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三、合同终止3.1 本办法签订后,原有租房合同即被视为终止。

3.2 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具体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

四、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2 甲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方式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或者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违约金金额】。

五、争议解决5.1 双方因履行本办法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6.1 本办法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办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原企业):【企业名称】乙方(承租方):【个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注:本篇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公司清算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清算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清算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一、引言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公司清算的角度,探讨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如何维护员工的权益。

二、公司清算与劳动合同解除1. 公司清算的含义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因法定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运营,进行资产清算、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法律程序的过程。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类型。

2. 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非法定解除三种类型。

3. 公司清算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公司清算过程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必然的法律行为。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需要依法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工资、补偿、失业保险等权益。

三、公司清算中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与规定1. 提前通知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员工。

通知期限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通知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 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3. 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公司应当将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户口迁移等。

公司应当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员工。

5. 协助员工寻找新的工作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协助员工寻找新的工作。

租赁合同中的解除与终止方式

租赁合同中的解除与终止方式

租赁中的解除与终止方式在租赁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租赁中的解除与终止方式,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一、解除方式(一)协商解除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一致决定解除租赁合同。

协商解除的主要优势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可以提高解除的效率和灵活性。

双方可以商定具体的解除事项,如返还租金和押金的方式、解除通知的形式等。

(二)违约解除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方有权采取违约解除的方式结束合同。

如租赁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利。

违约解除通常需要提前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

(三)自动解除当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到期或达到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合同将自动解除。

此种方式下,当事人无需另行通知或协商。

双方应在租期届满前合理安排搬迁和物品归还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在自动解除时,特别是租赁期限较短的情况下,双方有可能需要在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况下寻找新的租赁机会。

二、终止方式(一)提前终止租赁关系中,当事人可以提前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终止合同。

通常情况下,提前终止的一方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应注意协商一致的重要性,双方应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宜,以避免引发争端。

(二)法定终止租赁合同可能还受到法定终止条件的限制。

例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租人或承租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可能会被终止。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政府征用、土地拆迁、重大设施损坏等。

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三)司法裁决终止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就解除或终止事项达成一致,此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裁决终止合同。

这种方式可能需要充分证明违约事实,并提交相关证据。

司法裁决的终止方式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综上所述,租赁关系中的解除与终止方式包括协商解除、违约解除、自动解除、提前终止、法定终止和司法裁决终止等。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解除协议书的签署程序和法律规定要点

租赁解除协议书的签署程序和法律规定要点

租赁解除协议书的签署程序和法律规定要点尊敬的各位阅读者:租赁解除协议是指在租赁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租赁解除协议书的签署程序和法律规定要点。

一、租赁解除协议的签署程序1. 协商解除:租赁双方首先应当进行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商议解除的方式、解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具体细节。

2. 书面确认:达成协商后,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解除意愿。

解除协议书应由双方共同签署,确保意见的一致性。

3. 文件备份:解除协议书一经签署,应当及时备份,并确保签署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备份文件可作为日后解决争议的证据。

二、租赁解除协议的法律规定要点1. 法定解除事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况解除:a. 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租赁目的的实现;c. 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况。

2. 解除通知: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租赁双方应当在解除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解除通知的方式和期限。

通常情况下,解除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确保对方能够及时收到通知。

3. 违约责任:解除协议书应当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4. 争议解决:解除协议书中可以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常见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总结:租赁解除协议书的签署程序应该遵循协商解除、书面确认和文件备份的步骤。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约定解除事由、解除通知、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要点。

在签署协议书时,租赁双方应当明确表达意愿,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依法进行,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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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清算阶段的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住所的租赁合同
清算组备案时填写的“通讯地址”的法律意义:是否相当于住所?债权申报地址?如须变更怎么做?
从法律上确定公司住所,具有多重意义:第一,可以据以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

第二,可以据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

第三,可以据以确定债务履行处所。

【《公司法》第10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0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公司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法》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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