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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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案例

代持股案例

代持股案例代持股是指一方持有他人股权的情况,也称为代持股权。

在企业发展和股权交易过程中,代持股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下面列举了十个代持股案例,以展示其在不同情境下的应用。

1. 股票基金代持股:股票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通过购买多只股票组成的投资组合。

基金公司作为代持人,代表投资者持有股权,实现分散投资和风险管理。

2. 高管持股代持:在某些情况下,公司高管可能因为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此时,代持人可以代为持有高管的股权,并在合适的时机将股权转回给高管。

3. 股份激励计划代持: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和参与企业发展,公司可能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一部分股权分配给员工。

在计划执行期间,代持人将代为持有员工的股权。

4. 跨国并购中的代持股:在跨国并购案例中,代持股可以用于解决法律和监管要求上的问题。

代持人可以暂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直到相关法律和监管程序完成。

5. 投资者关系代持:上市公司可能会聘请代持人来管理投资者关系。

代持人负责与投资者沟通,并代表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交流,以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

6. 股权质押代持:在股权质押交易中,股东将股权质押给代持人作为抵押物。

代持人负责持有质押股权,并在质押期满或质押条件触发时进行处理。

7. 私募股权基金代持: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为了投资非上市公司而设立的基金。

基金的管理人作为代持人,代表基金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8. 信托代持:信托公司作为代持人,持有受托人的股权,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管理和处置这些股权。

信托代持可以用于家族财富传承或资产管理等领域。

9. 公司治理中的代持股:在一些公司治理机制中,代持股可以用于平衡利益关系和权力分配。

代持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持有公司股权,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10. 政府持股代持:政府在国有企业或重要行业中拥有股权,但出于种种原因无法直接持有,此时可以委托代持人代为持有这些股权,以实现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在我国,股权代持并不是新鲜事,很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法律规定、股东人数、投资比例等因素的考虑,更愿意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

这也导致由于股权代持行为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近年来更是呈现喷井式增长。

案例原告刘某出具了一份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明了他向被告李某转帐5000万。

李某收到该款项后应划入XXX公司,用于股权出资。

原告主张他是xxx公司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他与李某昊之间是代持股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他为股权所有人,李某配合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不支持。

弟弟创业,因各种原因,哥哥代其持股,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后公司越办越好,哥哥想把股权占为己有。

弟弟因此状告哥哥,请求法院确认其股权。

哥哥拿出了工商登记等形式证据,弟弟拿出了成立公司时给弟弟500万用于验资的证据。

最终弟弟胜诉。

诸如此类的由于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1、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原因一、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

比如公务人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人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投资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

原因二、名为代持实际为其它法律行为作担保。

比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协议,甲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乙,暂交由乙代持,待甲归还借款后,则乙将股权归于甲的名下。

原因三、代为投资。

例如A拥有闲置资金,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

该类纠纷往往易引起系代持股纠纷还是委托理财纠纷抑或借贷纠纷的混淆。

原因四、节约成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节约相关成本(比如税务成本)或隐匿自己的财产收入,将其股权交由他人代持,后引发纠纷。

3、股权代持双方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风险一:名义股东很有可能滥用股东权利,甚至出售或随意处理股份;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直接行使股权,也不能直接阻止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很被动。

代持股权注意的法律问题

代持股权注意的法律问题

代持股权注意的法律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

此时,实际出自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一、合同效力纠纷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

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

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代持股权是指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一种股票,并从中获得收益。

近几年,尤其是在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政策后,代持股权常常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从而引发了大量的争议。

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均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股东协议的效力,但关于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在立法上几乎没有明确的规范,更无法律依据。

关键词: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本文从股权代持纠纷的焦点入手,发现其主要存在于股东、股东与公司三方当事人之间。

本文从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入手,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就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纠纷,从如何预防公司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对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以及在公司实际中如何解决股权持有问题,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减少投资风险的同时,也为公司减少经营风险、健全相关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股权代理持股又称为委托持股、匿名出资或匿名出资,是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法。

在这个情况下,一个真实的出资人和一个名义的投资者拥有一个股票或者一个股票,通常只是一个协定。

如果说股权持有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那么,股权信托这个概念就已经为众多的信托公司所熟悉和运用了。

股权信托是指受托人将其所持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受托人,或将其合法资产转移到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志向公司进行投资,并将其所取得的利益归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理持有都是受委托人委托的,但是,股权代理所持有的概念比股权信托要大得多。

比如,股权信托注重股权的利益,而股权委托则注重股权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对受托人的具体经营和经营,而股权委托则着重于股权的产权;在我国股票市场中,股票信托的操作空间存在着许多局限性。

现在,信托公司和投资公司也是以雇员持股为主。

IPO专栏股权代持原因汇编(附最新案例38则)

IPO专栏股权代持原因汇编(附最新案例38则)

IPO专栏股权代持原因汇编(附最新案例38则)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

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

清理代持问题,可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可由隐名股东将股权(份)转让给名义股东或有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股权(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股权代持的解决难点在于对其形成原因、演变及解除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的确认,确保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潜在纠纷。

结合数十个上市、挂牌案例,一起来看看经确认的代持原因都有哪些。

▌一、(以为)身份不适合做股东(一)身份不适合做股东案例NO.1 欧浦钢网(002711):夫妻间代持代持原因:由于陈秀萍在发行人2010年8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让发行人股份,将使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

因此,基于不改变发行人企业性质的考虑,萧铭昆、陈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萧铭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不因股东取得外籍身份而改变企业内资性质。

案例NO.2 新视野(833828):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代持原因:2008年4月新视野有限设立时李航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未经任职单位同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方便持股,李航以郑良斌的名义对新视野有限出资。

点评:据反馈回复,李航在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2010年离职),新视野有限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这是开着公司盛情等小股东(彼时持股10%)的节奏啊!案例NO.3 万佳科技(836572):银行工作人员代持原因:团军于万佳有限设立时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镇江支行,直至2002年离职,在职期间进行对外投资违反在职单位的规定。

史上最全股权代持原因汇编(附最新案例38则)

史上最全股权代持原因汇编(附最新案例38则)

史上最全股权代持原因汇编(附最新案例38则)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

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

清理代持问题,可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可由隐名股东将股权(份)转让给名义股东或有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股权(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股权代持的解决难点在于对其形成原因、演变及解除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的确认,确保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潜在纠纷。

结合数十个上市、挂牌案例,一起来看看经确认的代持原因都有哪些。

▌一、(以为)身份不适合做股东(一)身份不适合做股东案例NO.1 欧浦钢网(002711):夫妻间代持代持原因:由于陈秀萍在发行人2010年8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让发行人股份,将使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

因此,基于不改变发行人企业性质的考虑,萧铭昆、陈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萧铭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不因股东取得外籍身份而改变企业内资性质。

案例NO.2 新视野(833828):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代持原因:2008年4月新视野有限设立时李航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未经任职单位同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方便持股,李航以郑良斌的名义对新视野有限出资。

点评:据反馈回复,李航在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2010年离职),新视野有限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这是开着公司盛情等小股东(彼时持股10%)的节奏啊!案例NO.3 万佳科技(836572):银行工作人员代持原因:团军于万佳有限设立时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镇江支行,直至2002年离职,在职期间进行对外投资违反在职单位的规定。

股权协议—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

股权协议—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

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 ,以前, 曾经有过员工持股会和工会来为本单位职工代持股份当然, 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缔而成为历史。

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 , 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 , 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

或者 ,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 股份有限公司 200人以下) ,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 ,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

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 , 一般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 因为有信托法的规制 , 因而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明确。

实际上 , 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 , 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前 , 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 ,发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

因而 , 如果进行股份代持 , 除了选择值得信赖的名义股东(当然 , 委托人也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以外 ,还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 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 , 具体内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对该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加以总结 , 可知要点如下:第一、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 , 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而 ,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 ,否则 ,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 , 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 , 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 因而关系重大 ,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既然落入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围 ,合同就会无效 , 那么,就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合同法第 52 条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代持操作实务与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代持操作实务与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代持操作实务与法律风险分析(附案例)目录一、股权代持的原因二、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关系三、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四、如何顺利实现股权代持五、扩展阅读:法院案例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代持人(显名股东)约定,以代持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股权代持是公司运营中常见的一种现象,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或者是其他一些不方便显名的原因。

1、保护实际出资人的隐秘性在国内的经济环境中,代持股份的原因往往处于灰色地带。

有的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例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

因此有效性存疑,这在后面会讲到。

2、使股权转让更加灵活股权代持常常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很多VC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投资过程变得更加便捷顺利。

同时对于搭建了VIE架构的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采用代持模式还能避免员工境外持股的麻烦。

3、规避融资担保限制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的公司为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同时为了避免频繁变更工商登记带来的麻烦,会委托公司股东代为持有被激励对象的股权。

有的情形如股权众筹,为了避免投资人数超过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的上限规定,投资者可委托众筹平台或其他股东代持。

有的公司在办理工信部、文化部等部门审批的时候,公司股东一旦有了外资,办理会比较麻烦,这个时候由中方人员代持股权,就会方便很多,规避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

还有些股权代持是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避免关联交易、禁业竞止等。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关系(一)法律依据对于股权代持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

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股权代持的基本内容及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代持的基本内容及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代持的基本内容及法律风险防范一、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实际投资者在注册公司或者入股时,向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是委托他人作为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记载的股东。

通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以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二、股权代持的种类股权代持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实际出资人不方便“显名”的主要原因如下:(1)身份不适合、不合法作为股东:①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人员(含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②军人;③国有企业领导干部;④违背竞业禁止规定的人员;⑤外籍人士或机构。

(2)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以上所提及的身份人士可能受限于法律法规而不能成为股东,其中外籍人士或机构被限制或禁止进入的企业或行业要根据国家不时更新的目录来确定,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代表不得为自然人。

(3)企业实际股东人数过多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下限为2人,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股东人数的限制。

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实际股东人数过多,选取部分职工作为股东代表代其他职工持有股权或者成立职工持股会。

(4)同业竞争、竞业禁止等原因。

股份代持的原因有很多,绝不止上述所阐述的这几种,但不管基于什么目的,股份代持行为需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

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三、股份代持的风险(一)实际出资人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代持协议无效,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这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私下签订股份代持协议,若该代持协议或因违反《合同法》规定、违反相关部门规章制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利益等原因,易导致代持协议无效。

浅述股权代持

浅述股权代持

浅述股权代持作者:宋昕蔚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1期股权代持,也称隐名出资,顾名思义,是指名义股东代替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并见诸于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当中,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

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不愿意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而甘愿隐身其后。

股权代持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已成为公司的常见现象,作为直接持有股权的一种变通方式,其隐密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股权安排。

这种方式在为资本运作者提供自我保护并扩大商机的同时,却面临着本身合法性和具体流程如何操作等根本性的问题。

笔者在此特对股权代持进行一番梳理:一、股权代持所涉法律关系在代位持股关系中,就内部而言,涉及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就外部而言,主要涉及到与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其他第三人的关系。

(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股权代持的设计不同而区分为民法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是信托法下的信托关系。

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名义股东应当根据双方协议以股东名义享有股权并向实际出资人转交股利,股东的表决权及经营管理权或由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或由名义股东根据实际出资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行使,如名义股东违反实际出资人的意思表示,实际出资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如果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实际出资人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如股权代持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在实际出资人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出资人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出资人为真正股东。

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处理的,容后阐述。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版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版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股权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结合从业经验及项目实际情况,我们对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案作出如下总结。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大体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代持股说明doc(二)2024

代持股说明doc(二)2024

代持股说明doc(二)引言概述:本文档是关于代持股的说明,旨在解释代持股的概念、作用以及相关流程。

代持股是指一方代为持有他人股份的行为,代持股的存在可以起到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稳定等作用。

本文将分为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代持股的相关内容。

正文:1. 代持股的概念与目的a. 代持股是指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他人的股份,目的是为了实现股东权益的保护。

b. 代持股可以起到稳定公司股权结构、增加股权流动性、提升公司形象等目的。

2. 代持股的形式与方式a. 代持股可以采取委托方式,即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其股份。

b. 代持股还可以通过特定的安排,例如设立特殊目的实体来实现。

3. 代持股的相关流程a. 确定代持股的需求,例如股东间的协议、公司重组等。

b. 寻找代持人,可以通过律师、信托公司等渠道寻找合适的代持人。

c. 签订代持协议,明确代持股的期限、报酬等相关事宜。

d. 完成代持手续,包括股权过户、登记等。

4. 代持股的风险与限制a. 代持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此类风险。

b. 代持股涉及的法律法规、合同等约束需要严格遵守。

5. 代持股的实践案例与影响a. 社会福利基金、信托基金等机构常常作为代持人的案例。

b. 代持股可以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市场流动性等产生积极影响。

总结:通过对代持股的概念、目的、流程、风险以及实践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代持股在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注意代持股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

代持股对公司治理和市场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也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领域。

2018年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推荐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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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股份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在从事经营性投资性活动的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各种原因对外隐瞒其作为出资人的事实,通过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借用他人的名义,实施与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相关的活动,并从中获取收益承担风险的一种法律现象。

股份代持一般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因股份有限公司乃资合性组织,股东之间信任基础要求比较低,股份流动性强,所以仅需以是否持有股票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因股份代持问题而产生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之争主要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内部的封闭性,所涉及的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非股份代持的股东之间关系更加复杂。

一、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现实图景(一)股份代持的成因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代持的现象较为普遍,实际出资人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与名义股东签订股份代持协议,成为隐名股东。

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与法制状况不无关系,笔者将从法律规避、市场竞争需要两个方面,对股份代持的成因进行分析。

1.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主要是规避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1)投资身份的限制。

例如,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成为某些盈利性组织的投资主体,为了规避这些限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选择股份代持的方式暗中经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审批,这就给投资增加了限制和成本。

一些外商为了规避外商投资主体的规定,选择股份代持。

(2)税收。

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些投资人为了避免缴纳数额较大的个人所得税,选择以股份代持的方式以求少缴纳税款。

什么是代持股份

什么是代持股份

什么是代持股份
在企业中,对于股东来说并不⼀样需要将股份归属到⾃⼰的名下,实际中可以让他⼈进⾏代持,然后双⽅签订相应的代持合同。

那么在法律上什么是代持股份呢?这就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代持股份
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之间的关系。

看完本⽂之后⼤家就要对这个问题有清楚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

对于在进⾏代持股份的时候就要知道是什么意思,这对于⼀些股东来说就是很重要的⼀点,在法律上的关系也需要我们了解清楚。

这是在企业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家就要仔细进⾏理解。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股权代持分配安排

股权代持分配安排

股权代持分配安排引言: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投资策略。

股权代持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达到获取公司未来盈利收益的目的。

股权代持对于公司和投资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司来说,股权代持可以稳定公司的股东结构,增强公司的治理层面。

对于投资者来说,股权代持可以获得公司的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

因此,合理安排股权代持的分配是投资者和公司共同关心的问题。

一、股权代持分配的主要目的1.1 投资者回报: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通过购买公司股票,将其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因此,他们希望能够获取相应的回报,包括股息、股票价格的增值以及其他形式的红利。

合理的股权代持分配安排能够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1.2 公司稳定股权结构:合理的股权代持分配安排能够确保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

通过设立限制条件和规定,可以避免某些股东过度集中股权和掌握决策权。

这样的分配安排能够避免潜在的操纵和不正当行为,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1.3 公司良好运营:合理的股权代持分配安排能够促进公司的良好运营。

通过投资者的参与和关注,可以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和效率。

投资者持有股份的情况下,会更加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决策,从而对公司的稳定运营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股权代持分配的原则2.1 公平公正原则:股权代持分配应以公平公正原则为基础。

各股东在享受分配红利时应基于其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这种原则能够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分配的不公平现象。

2.2 稳定股权结构原则:合理的股权代持分配应能够保持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

对于重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可以设立一定的限制条件和约束措施,防止其滥用股权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2.3 高效运作原则:股权代持分配应能够促进公司的高效运作。

要确保投资者能够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包括选举董事、审计决策等重要事项。

2.4 风险可控原则:股权代持分配应考虑到风险的可控性。

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需要在分配股权的过程中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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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

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

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

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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