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劳社部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内控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岗位用人失察,违规操作,致使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件时有发生。
实践证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各地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
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调研报告
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调研报告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头等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是实现“中国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如何更好地实施好与人民群众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让老百姓更多的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是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前的重大现实课题和历史责任。
对此,局党委组成专题调研组,以“问计于民”为主题,从8月21日至9月19日,深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加强其能力建设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分析,目的在于总结成果经验,寻找问题和不足,推动我市社会保险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一、社会保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一)确保发放成绩显著,为开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自1986年,我市开始实施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一直是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
1998年7月,国家提出“两个确保”的要求,2005年至今又连续九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人均从当初的几十元到现在的1752元)。
在我市基金缺口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市人社局、市社保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一方面多举措强力扩面征缴,另一方面积极向上级申请调剂补助基金,始终杜绝了当期拖欠,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
2005年至今,全市共发放基本养老金167.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7055万元和2764万元(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稳步攀升。
通过狠抓社会保险参保扩面,非公有制经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工作得到有序进行,有效遏制了参保人员因企业破产、改制带来的大幅下滑,各险种参保人数不断提升。
截至今年8月,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53.2万人、33.4万人和24.3万人。
(三)不断创新征缴方法,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2006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5)
转发 劳 动 保障 部 关 于 做 好 被 征地 农 民就 业 培 训 和 社 会 保 障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0 6 9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0 ]2 3
粤 劳 社 函 [0 6 18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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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 险
关 于 贯 彻 国发 [0 5 8号 文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20 ]3
粤 劳 社 函 [06 1 2 0 ]2 3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转 发 国 务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决 定 的 通 知
粤 府 [06 6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0 ]3 4
转发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郭 、 事 部 、 人 民政 郝 、 财政 部关 于 事 业 单 位 、 问非 营 利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工 伤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民
印 发 < 于进 一 步 推 进 省 属 国 有 大中 型企 业 主 辅 分 离 辅 业改 制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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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赣劳社规[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16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近几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但仍然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为认真吸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管理使用和监督必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1.04•【文号】人社部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号2009年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0次党组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关系国运民生,社会高度关注,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
考虑到机构改革等因素,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定于2月份适时召开,为及时指导各地做好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部党组决定先予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切实履行职责,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完成全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开发人力资源和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全力稳定就业局势,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3年8月16H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冀人社字〔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厅属各单位:《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3月5日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全国人社工作会议部署,以深化改革为突破,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主动适应新常态,继续深入推进“六项工程”和“五型”机关建设,着力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提升规范服务水平,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十三五”期间更好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一、深入实施创业就业促进工程责任领导:王焕强牵头处室:就业处1、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实现全年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新增50万人。
(就业处会同就业局各处室)2、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青年创业引领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就业见习计划,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网上办理范围延伸到县,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岗位对接、培训见习、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吉社保[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社保[2007]41号)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现将《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级社保局加强领导,对照标准,查找不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七月五日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10号),为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加强社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延伸服务领域;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省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优质服务大厅、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社区经办窗口标准化建设活动(以下简称“三项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三项标准化建设”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主题,规范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全面提升员工依法经办的能力素质,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满意服务,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
二、活动范围参加“三项标准化建设”活动的范围是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的经办服务大厅、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社区经办窗口。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三项标准化建设”活动,年底前力争使优质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达到市州的30%,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达到市州的30%,社会保险社区经办窗口达到市县的10%。
学习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学习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在服务人民群众、落实民生政策、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二是强化服务,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保险经办中的难点、堵点,明确转移接续渠道,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三、《条例》在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方面的规定《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强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一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登记管理机关与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与经办机构共享个人有关信息。
二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经办证明材料,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同时,明确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是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将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05•【文号】劳社部函[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我部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
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和文件精神,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部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部里将加强监督检查,了解和交流各地情况,并于7月召开座谈会进行交流和讲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工作总结请于12月底前报部。
二○○六年一月五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根据《决定》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安排意见:一、关于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成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闽劳文[2010]91号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为有效指导2010-2012年全系统能力建设工作,现将《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规划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2010-2012)规划是提升系统能力建设水平,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惠民政策的重要举措。
全系统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全面加强系统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能力建设基础性、保障性功能,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有效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规划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出台的有利契机,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不断夯实全省系统工作基础;以加强业务工作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整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加强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作风正、勤勉、务实、清廉、为民的工作团队,全面推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跨越、新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为民惠民利民。
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能力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升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让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从全省系统实际出发,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适应,统筹考虑全省系统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能力建设各方面协调发展,实现全省系统能力建设功能互补、联动发展。
皖政[2006]59号_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 005]38 号)精神,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现就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安徽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省级统筹;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 号)要求,按照“ 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三、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等困难人员以及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按政策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建立责任分担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全省范围内均衡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各地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规范统一。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2014养老保险内控制度检查政策依据
附件3:
养老保险内控制度检查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2、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
3、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5、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7、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8、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9、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1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2、劳动法
13、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川人社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4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发〔2010〕1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及时掌握各地的建设情况,省厅制作了相关统计报表(附件4),请按照填报要求及时上报。
具体上报时间为每个季度后的5日前,今年第四季度的上报时间为2011年1月5日前。
请各地于12月15日前将具体负责基层平台和网络建设推进工作的分管局领导、科(处)室负责人、联络员和统计报表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报省厅规划财务处。
联系人:李亚军联系电话及传真:(028)86138236电子邮箱:******************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是推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统筹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城乡居民的重要载体。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3
湘医险通字[2004]11 号
44
湘医险通字[2004]22 号
45
湘医险通字[2004]2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帐户管理的通 知
关于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的通 知
关于实施省直单位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管理的通知
46 湘劳社政字[2005]2 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 理的意见
107
湘劳社政字[2006]12 号
108
湘劳社政字[2006]13 号
109
湘劳社政字[2006]16 号
110
湘劳社政字[2006]18 号
111
湘劳社政字[2006]19 号
112
湘劳社政字[2006]22 号
113
湘劳社政字[2006]23 号
39
湘劳社工字[2004]113 号
关于督促有关市州对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动用社保资金加 快整改的通知
40 湘医保函[2004]29 号 关于急诊连续住院费用结算的通知
41 湘医保函[2004]30 号 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42 湘医险通字[2004]3 号 关于实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衡阳市劳动保障局 166 号请 示的复函
33
湘劳社函[2004]131 号
关于调整完善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和 设置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34
湘劳社函[2004]199 号
对湖南出版集团及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 复函
35
湘劳社函[2004]216 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恩施州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8〕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提高我州社会保险经办能力,促进我州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0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州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经办机构干部队伍建设(一)尽快落实经办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各县市人事、编制部门应尽快拿出具体方案,将社保经办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
(二)合理调整经办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年龄结构。
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运行的客观规律,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学历配备、专业配备和管理人员配备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兼顾社会保险精算、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医学、药学、计算机管理等各类人才。
按照逢进必考的原则,注重优化工作人员年龄结构。
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全州社保经办系统干部队伍整体年龄结构得到改善。
(三)建立与业务量挂钩的人员编制增长机制。
各统筹区要在保持原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增加的一定比例分级核增人员编制。
各县市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和服务量挂钩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配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要求,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在此基础上,主要通过以钱养事的方式,为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劳动》
【年(卷),期】2007()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内控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3页(P59-61)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部控制;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部管理;基金安全;自治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J],
2.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如法》的通知 [J],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J], ;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
5.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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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3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切实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
各地在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0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抓住机遇,积极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办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把经办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为前提,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为核心,以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优化经办资源配置为重点,以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为手段,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运转协调、业务规范、操作便捷、信息畅通、服务优质的运行机制;事权划分清晰、机构设置科学、人员管理规范的管理体制;符合社会保障工作基本规律、有利于经办职能发挥的保障机制。
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经办工作队伍,切实担负起落实党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责任。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按照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着力培养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五种能力。
一是严格履行职责的能力。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人员定岗、定责工作。
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是准确执行政策的能力。
工作人员要了解政策,学好政策、吃透政策,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分寸,按政策办事,不乱开口子,确保政策的严肃性。
三是深入分析问题的能力。
工作人员要善于在繁杂的日常工作中理清头绪,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要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历史、现状,判断发展趋势。
四是妥善处理矛盾的能力。
要重点培养工作人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五是主动当好参谋的能力。
要深入基层,主动调查研究,善于对本职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改进、提高、创新的办法,为领导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对策,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三、努力做好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基础工作。
(一)统一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名称。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机构名称,理顺机构职能,优化经办资源,发挥整体合力。
市(州)、县(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名称均统一为“XXXXXX管理服务局”,如企业养老保险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等。
市(州)一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副局(副处)级,隶属同级劳动保障局管理。
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设置内设科室,为副科级;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副局(副科)级,隶属同级劳动保障局管理。
按市(州)局科室对口内设股室,为副股级。
(二)建立与业务量挂钩的人员编制增减机制。
在保持原有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商人事编制部门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增加的一定比例分级核增人员编制。
原则上省本级每增加6000人、市(州)本级每增加3000人、县(市、区)每增加2000人可以增配一名工作人员;减少参保缴费人员应按同比例相应减配工作人员。
每两年核定调整一次。
(三)建立与工作绩效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和财政部门积极协商,确定社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标准、渠道和保障办法,实行全额拨款,并尽快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激励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按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经费,工作绩效评价标准由省里统一制定,企业养老保险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湘财社…2005‟23号文件制定。
(四)改善基础设施建设。
要强化经办场地设施建设。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均要有对外经办服务大厅。
市(州)、经办机构服务大厅一般不少于400 M2,县(市、区)经办机构服务大厅一般不少于200 M2。
服务大厅应设计科学、设备齐全、摆放整洁,符合规范化、人性化、便利化的标准。
要在服务大厅外显著位置统一悬挂醒目的社会保险标志和本单位名称标牌,厅内要公布业务办理指南。
经办服务大厅应按“一台多区”的规范要求进行布置,即:总服务台(领导值班柜台)、保险信息查询区、参保登记区、基金征缴区、个人帐户管理区、离退休管理服务区、财务手续办理区等,并有醒目的标牌指示。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在大厅内开辟休息区、设置填单台、摆放资料架和饮水机。
工作柜台高度为75-90CM,宽度为75-85CM,大厅内基本色调以浅色(白、淡蓝或淡黄)为宜。
四、突出经办能力建设的工作重点当前与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经办人员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
目前还没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当地人事、编制部门支持,尽快向公务员过渡。
要注重优化经办人员年龄结构。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使全省社保经办系统干部队伍整体年龄结构达到35岁以下年轻干部占全省社保经办机构总人数的55%,45岁以下干部占全省社保经办机构总人数的85%的水平。
其中,市(州)一级经办机构干部队伍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县(市、区)一级在40岁左右。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社保经办机构领导班子的建设。
各地在组建和调整社保经办机构领导班子时,要注重选拔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进入领导班子,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
原则上,省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导班子平均年龄不超过50岁,市(州)一级不超过45岁,县(市、区)一级不超过40岁。
(二)切实提高经办人员文化素质。
要制定经办岗位人员准入标准,通过公开招考和择优录用,将素质高、年龄轻的人才充实到社保经办队伍,原则上,进入市州级以上经办机构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进入县(市、区)级经办机构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要积极落实《关于国家干部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通…1990‟47号)、《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意见》(湘人发…2005‟65号)文件精神,从学费支助和时间保障上创造条件,鼓励和推荐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
要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力争使市(州)以上社保经办机构45岁以下的干部职工均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45岁以下的干部职工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培养一批熟悉法律、财会、统计、精算知识的专业人才。
(三)切实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
要强化经办人员法规政策意识,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经办人员业务素质与水平。
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组织对劳动保障专业、网络信息技术的学习。
要让经办人员了解所从事的工作的历史、现状,把握发展趋势,全面了解政策、吃透政策,准确执行政策。
为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科学制定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要明确各级各职人员学习目标、任务以及考核验收标准。
争取用2-3年时间对全省经办机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并严格考核,通过培训考核,所有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都要求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各级经办机构要围绕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人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在繁杂的日常工作中理清头绪,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想出解决的办法,并定期组织调研评选,在全体经办工作人员中营造注重调查研究的工作氛围。
各级经办机构要科学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与目标,要尤其注重对经办人员组织协调能力的培养,加强对经办工作人员组织协调配合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培养,在全省经办工作人员中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整体互动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经办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
(四)切实提高经办人员服务水平。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三优文明”窗口建设的要求,规范社保经办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社保系统良好形象,为广大参保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所有经办业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应在醒目的地方张贴,按照业务流程开展“一条龙”、“一站式”的窗口服务,做到咨询、登记、参保、缴费、打单等业务均可在大厅内办结。
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业务,各级经办机构要明确登记、异动、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环节办结的最长时限。
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内容,所有经办机构都要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做到形象健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挂牌上岗,微笑服务,耐心细致,爱岗敬业,实行“空岗补位制”,做到服务窗口不空岗。
要通过提高所有经办人员的服务水平,使经办业务水平、质量、作风、环境让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