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乡土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
1、让“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
让“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当代社会文化建设的作业)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同时作为具有悠久儒家文化传统的东方文明古国,因传统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中特别注重亲情、人情、交情,以致一些人对“公权”、“私权”的边界不能清晰划分,和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相抵触,造成破坏秩序规则,影响公平正义的现象依旧存在。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基于血缘、地缘的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
在这种熟人社会中,背景和关系成为典型话语,“办事找熟人”、“熟人好办事”成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
熟人社会说到底就是以人治来代替法治,其表现如:办事不讲规则和程序,处处论“交情”、讲“关系”;把功夫下到人上,而不是下到事上;“多个朋友多条路”、有熟人就能“摆平”,成为社会“潜规则”等等,其弊端是显而易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可谓不大。
第一、破坏规则,无视法纪。
中国历来是一个“人情社会”,有着“礼尚往来”的传统,但一旦礼大于法,以“关系”代替制度,“人情”代替法律,就会弱化法制,破坏法纪,使得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发生倾斜。
熟人社会之所以大行其道,实际上就是一种公权私用的现象。
办事所依据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亲密程度、感情深浅程度,而非制度和规定。
公共权力被用来解决私人利益问题,熟人关系成为人们追求私人利益的工具和手段。
权力的滥用同熟人社会相结合,就极易产生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
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屡屡在廉洁问题上“栽跟头”,应该说与这种社会生态不无关联。
第二、破坏公平,阻碍发展。
在熟人社会里,社会公平受到破坏。
比如排队,因为你有熟人而插队节省了自己的时间,然而别人却因此额外增加了排队的时间,实际上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其他一些领域,情况同样如此,利用熟人关系谋取私人利益损害的就是公众的利益。
中国法治进程在乡土社会中的推进
一
5 司 法 独 立 。 司法 独 立 主 要 包 括 : 是 司 法 机 关 独 立 行 使 自 、 一 己 的职 权 , 受 任 何 其 他 机 关 、 织 及 个 人 的 干 涉 ; 是 国 家 的 司 不 组 二 法 权 只 能 由 国 家 的 专 门 机 关 行 使 ; 是 司法 机 关 独 立 行 使 案 件 必 三
( 法治 的 概 念 。法 治 , 英 文 中相 当 于 “h ueo L w” 一) 在 te l f a , R 应 是 以 民 主 为 前 提 和 目标 , 以严 格 依 法 办 事 为 核 心 , 制 约 权 力 为 以
“ 土 社 会 ” 一 概 念 是 著 名 学 者 费 孝 通 先 生 提 出来 的 , 土 乡 这 乡 社 会 是 与 政 治 国 家 和 市 民社 会 相 对 应 的第 三 种 社 会 结 构 , 统 文 传
二 、 土 社 会 概 述 乡
、
法 治概 述
法治 是一 种 相对 于人 治而 言 的治 国方 略 。早 在古 希腊 时 期 , 已 就
经形 成 了 以亚里 士多 德为 代表 的古 典 法治 思想 , 由雅 典 开 始 了奴 隶 并 制城 邦 民主政 治 的法 治实 践 。法治 的 内涵包 括 法 律至 上 , 利 的保 障 权 与权 力 的制 约 , 法律 面 前人 人平 等 , 法 行政 , 依 司法 独立 等 等 。
乡土中国的终结与法治中国的建立
文 明国家 , 多人 看 到 了一 个 与现 代文 明相 冲突 却 许
又根深 蒂 固的力 量 , 那就 是 乡 土 中国 。从 费孝 通 先 生开启 乡土 中 国研究 这 扇 门起 , 于 中 国乡土 社 会 关 的研究 就 没 有 中止过 ,有关 的论著 可谓 汗 牛充 栋 。 虽 然它们各 自的分析方 法不 同 , 述角度 不 同 , 点 论 观 也 不尽一致 , 是时至 今 日, 但 大多 数人都 意识 到一 个 现代 化 的中 国 , 必须建 立在对 乡村 经济 、 土社会 加 乡
关 键 词 : 乡土 社会 ; 民社会 ; 治 国 家 ; 市 法 市场 经 济 ; 小农 经 济 中 图分 类 号 : D 1 F4 5
收 稿 日 期 : 2o — 0 0 o 6 1 —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 20 2O )10 9 - 3 6 12 5 (O 7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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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卷 第 l 0 期
20 0 7年 1 月
浙 江 万 里 学 院学报 Ju lo h j n niU ies y o ma fZ ei g Wa l nvri a t
V 12 . O .0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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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张 倩 :乡土 中国的终 结与 法治 中 国的 建立
9 1
在 中 国 的法 治 进 程 中 以现 代 化 的 因素 促使 乡 土社 会 的 解体 和 消亡 才 能扫 除在 广 大 乡 村 和 乡 村居 民 中实现法 治 的障碍 。 ’
作 者 简 介 :张倩 , 江 万里 学 院法 学 院讲 师 。 浙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在中国历史上,人情曾是中国伦理特殊的人际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正如俞荣根[1]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
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
而在当代社会,人情是一个应用广泛且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人的感情,也可以指人们之间的情谊,在社会生活中还可以指“面子”、“尊严”等。
中国人普遍遵循的人情是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种社会交往行为和交往规则。
于是,中国的人情就是在熟人社会中一个靠面子办事的“普通原则”。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农村和农民是中国社会的基层,农民离不开土地,即使是现在,农业仍是农村生活的物质基础。
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非到万不得已,绝不流动。
同时,乡土中国的社会格局和西方国家的团体格局有着很大的不同,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
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一种私人联系的增加。
在这种中国特有的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中,法律和道德都因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关系而加以一定程度上的伸缩,即以“人情”的好坏来作为处事的判断依据。
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它的秩序是一种自动的秩序,是个“无为而治”的社会。
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律规则,在乡土社会并不起主导作用,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
漫长的时间积累下来许许多多经验,经过祖祖辈辈传承,人们形成了对事物评判的准则,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
乡村的每一个人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行相应的职责,乡村社会有自身的公正和道义的秩序,社会权利和被渲染的乡村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保护的网络。
论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构建以《乡土中国》为例的分析
3、引导民间组织参与:民间组织在乡土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应积极 引导民间组织参与法律秩序的构建,利用其贴近基层、了解民意的优势,共同推 动农村法治建设。例如,可以引导民间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工作,提 高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4、加强法治监督:为确保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有效运行,应建立健全法治 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要农 民的权利保障情况,对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建议在推进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 作用,同时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素养,培养其遵守法律、尊重权利的良好习惯。同时,我们也要加强 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让其在现代社会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此外,我们还需要积极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确保法律体 系的有效运行和公正裁判。在经济发展方面,我们应该加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 展,鼓励创新创业,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和法治水平。
三、构建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实 践路径
1、加强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构建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应加强 基层法律机构的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使其能够在法律服务、 普法宣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外,还要加强基层调解机制的建设,将矛盾纠 纷化解在基层,避免因纠纷激化导致的不稳定因素。
2、推广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是构建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 关键。应通过多种途径,如开展普法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普及法律知识, 使农民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学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还应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
论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构建以 《乡土中国》为例的分析
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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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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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
【摘要】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礼治占据重要地位,法治似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彰显。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发展的时期,乡村社会也逐渐呈现出新的特征。
在快速变迁的乡村,传统的秩序被打破,环境发生了很大改变,礼治的依靠有所松动。
随着依法治国的战略深入推进,需要应对的问题也有了新的解决方法,法治在当今乡土社会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地位。
但是,乡村社会的问题是复杂的,有其特殊性,礼治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乡土社会;礼治;法治;转型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并作出了精彩的论述。
接着提出了在社会的快速变迁中礼治已经不是万能的了,需要法治来应付问题。
最后也提出,如果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
- 1 -。
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
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一、本文概述《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一文旨在深入剖析中国社会历史变迁背景下乡村治理的演变过程、现状及其面临的挑战。
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和实地考察,本文试图揭示乡村治理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问题和改革动向。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理解,也为当前和未来的乡村治理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文章首先回顾了中国社会历史变迁的大背景,包括农业社会的形成、封建社会的兴衰、近代社会的转型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革。
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乡村治理在这些历史时期的发展轨迹,重点探讨了乡村治理模式、权力结构、治理效能等方面的变迁。
接着,文章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和评价,指出了当前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观点、争议和研究空白。
同时,结合实地考察和案例分析,文章深入剖析了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如基层组织的弱化、农民参与度不高、资源分配不均等。
文章提出了未来乡村治理改革的方向和政策建议。
包括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民参与度、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
文章也强调了跨学科合作和实证研究在乡村治理研究中的重要性,以期为未来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一文旨在全面系统地研究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乡村治理的发展过程、现状和问题,以期为当前和未来的乡村治理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二、中国社会历史变迁概述中国,这片拥有数千年历史的古老土地,其社会历史的变迁丰富而复杂。
自古代农耕文明兴起,至近现代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社会历史变迁大致可以分为古代、近代、现代和当代四个阶段。
在古代,中国社会以农耕文明为主,乡村治理主要依赖于宗法制度和乡绅阶层。
宗法制度通过血缘关系维系社会秩序,乡绅阶层则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角色,连接着官方与民间,维护着乡村的稳定和发展。
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虽然形式简单,但却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更替
中国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更替作者:魏婷来源:《管理观察》2016年第07期摘要: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礼俗社会的“情、理、法”思维根植于国民性格之中。
全球史观认为,现阶段人类历史处于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资本主义时期,法理社会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环境。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中共十五大提出以来,已近二十年,法律和情理的矛盾依然存在中国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
本文即从中国乡土社会的传统习惯出发,分析矛盾成因,寻求解决办法。
关键词:礼俗社会法理社会实体正义依法治国一、乡土中国的礼俗社会背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开篇便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地理环境促使中国选择农业生产为主的自然经济,农业生产则是附着于土地的。
依附土地的生产,人员定居是常态,除遇到重大灾害或变故,人员流动率是很低的。
而受土地承载能力的限制,使人员形成了聚村而居的团体式生活模式。
自给自足的经济特性,决定村落之间的交流往来贫乏,各自保持隔绝的团体。
在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村落环境中,人员彼此之间是“熟悉”的,是一个几乎不接触陌生人的社会。
熟悉产生信任,熟悉产生祖祖辈辈遵从的礼节和风俗。
“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
”这里的规矩并不是法律,而是约定俗成的传统,这些传统绵延数千年,直至今日依旧影响深远,甚至成为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阻碍。
二、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由来农业背景下的礼俗社会,人员往来是固态的,多数人终其一生,都是遵从礼俗、和熟悉(并且信任)的人打交道。
所以传统的村落社会是不需要法律的,内部人员之间互动频繁,各人了解、遵从并信仰传统礼俗。
正如“单次的囚徒困境”和“重复的囚徒困境”结果不同一样,在充满重复合作的熟人社会中,违背礼俗的后果可能是个体未来全部利益的丧失,所以礼俗社会不需要法律的参与。
而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陌生人的社会,各人互不了解,凡事需要说清楚讲明白,甚至要签字画押,出了纠纷还得找个中立的权威裁断,这才产生了法律。
浅析《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
浅析《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乡土中国》是毛泽东在1945年至1949年期间创作的一本重要著作,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农村社会的特点、问题和变革路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进行浅析。
乡土社会的特点是《乡土中国》思考的重点之一。
毛泽东认为,乡土社会的主要特点是封建割据、农民起义、土地问题和农村经济落后。
他指出,农村地主的封建割据导致农民无法获得足够的土地,而农民起义则是因为这些土地问题不断加剧而爆发。
农村经济的落后也是乡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农民贫困和社会不平等问题严重。
乡土社会的转型是《乡土中国》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乡土中国》中,毛泽东提出了一种基于农村革命的转型路径。
他认为,通过通过农村革命,可以颠覆农村封建割据的局面,夺取土地并分配给农民,从而解决土地问题。
通过农村革命可以重建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实现乡村现代化。
然后,《乡土中国》对于转型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进行了深入思考。
毛泽东指出,乡土社会转型过程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如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农民意识觉醒的不足、人口迁徙和灾害等。
他认为,这些困难需要通过艰苦奋斗和集体努力来克服,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指导。
《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转型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毛泽东认为,乡土社会的转型是中国革命的基础,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的关键。
他认为,通过乡土社会的转型,可以实现土地制度的改革,解决农民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中国社会的现代化。
《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体现了毛泽东对中国农村社会问题的深刻洞察和独特思考。
书中系统地分析了乡土社会的特点,提出了通过农村革命的转型路径,思考了转型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并评估了乡土社会转型的影响。
这些思考为中国农村社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导。
乡土中国法理社会的解释
乡土中国法理社会的解释
乡土中国法理社会是指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的法律、道德与社会规范体系,以及法律、道德与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乡土中国法理社会的特点和解释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乡土社会:乡土中国意味着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本土特色。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道德和社会规范多是通过习俗、传统、乡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来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
2. 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在乡土中国法理社会中,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融合的。
法律不仅是对社会行为的强制性规定,也包含着道德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了乡土中国社会秩序的基础。
3. 社会规范的精神内涵:乡土中国法理社会中的社会规范不仅仅是一种行为准则,更是一种价值观念和思想观念的集合。
社会规范既反映了个体行为的限制,也体现了社群成员之间互助互信、共同进步的精神。
4. 人情关系的重要性:乡土中国法理社会中,人际关系和人情味具有重要意义。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命脉的源泉,法律、道德和社会规范中体现了对人情关系的重视,例如强调孝道、友爱、亲情等价值观念。
总体而言,乡土中国法理社会是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通过乡土文化、法律、道德和社会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一种模式。
它
强调个体责任、社群合作、互助互信的价值观念,将法律、道德和社会规范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秩序。
浅析《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
浅析《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乡土中国》是中国社科院学者费孝通所著,于1982年出版。
这本书被誉为中国社会学界的经典之作,深入探讨了乡土社会的面貌、特征和转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乡土中国》的思考进行浅析。
一、关于乡土社会的特征与面貌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了乡村社会的许多特征,如地方性、封闭性、家族关系、权威性等等。
他指出,这些特征形成了中国乡村社会的主要面貌。
乡村是以人为本的生产方式,家族及亲族关系便自然成了一切社会关系的枢纽;由于地理位置及人口流动有限,乡村社会格外封闭;由于乡村社会的权威性强,自然形成了先人后己的认同思想,而乡村社会的这一认同又是在地方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二、关于乡村社会转型的思考《乡土中国》中最主要的思考就是对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思考。
费孝通指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已经经历了两个阶段的转型。
第一阶段的重点是改革土地财产制度,而第二阶段则是新时期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社会福利的改良,以此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
三、关于乡村社会的现状与趋势在费孝通看来,尽管中国近些年来在农村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等方面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政策,但乡村社会的现状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如“城乡二元结构”、“乡村人口老龄化”等等。
而且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乡村社会的转型仍然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市场经济的推动。
综上所述,《乡土中国》通过对中国乡村社会相对系统的描述与分析,提出了一系列有关乡村社会转型的基本观点与方法。
在现代化进程中,政府的投资和市场经济的推动在乡村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民间社团、组织与社区的建设有望在乡村社会中形成更为持久、稳健的社会力量。
如何更好地创造出一个有益于乡村社会独立发展的环境,可能是未来的一个重要课题。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1]法学理论(1).doc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1]法学理论(1) -五、传统资源的再生与再造在过去的十几年当中,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这场变化不但波及并且改变着乡土社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这一社会内部生发出来的。
令人惊异的是,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不但农村走在了城市的前面,而且农村经济改革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不是出于正式制度自上而下的安排,而是出自农民的创举,出自非正式制度对于正式制度的抵抗和挑战。
事实上,在从50年代到70年代,国家政权一步步深入乡村,并且成功地实现了对于基层社会的监控的整个过程中,这种抵抗和挑战从来没有完全停止过。
比如在从50年代下半叶到60年代初的不同时期,浙江、河南、安徽和广东等地都曾尝试过实行“包产到户”,其中,1962年,安徽省大部分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
(沉石,米有录,1989:8)更不用说,以自留地、猪禽饲养和家庭手工业为基本形式的家庭生产在许多地方一直顽强地保存下来。
(黄宗智,1992:203-10)只是,这种抵抗一直受到正式制度的严厉压制而无法壮大,更不能获得合法地位。
1977年春天,安徽省的个别生产队,为对付干旱的威胁而在部分作物上实行了有限的“包产到户”。
出人意料的是,这种经营方式很快便播及其他县份。
到1979年底,该省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将近4万个,增产效果极为显著。
至1980年秋,全国大约有2亿人口进入了家庭承包经营。
也是在同一年,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开始取得合法地位。
此后两年,农村生产责任制进入了一个多元发展与变化的时期,到了1983年,农业生产中“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比例已在全国达到95%以上,而在当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被正式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之中。
(周其仁,1994:61-8;林毅夫等,1994:122-5)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当代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表明民间自发的经济活动怎样一步步突破正式制度的禁限,以及非正式制度如何逐步获得其合法性,最终转化成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
乡土中国与法治中国
《乡土中国》与法治中国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在看费孝通教授这本书时,更多地从法治的方面来分析他的字字句句。
开篇第一节就说到“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在乡土社会中,不但文字是多余的,连语言都并不是传达情意的唯一象征体系。
”这间接的说明了法制在中国乡土社会环境中是难以形成与推行的。
印象深刻的一段话“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
”“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通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这也正揭示了为何中国在推行法制的过程中,人情和法制的矛盾会如此尖锐。
在“礼治秩序”一节中,作者说到“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
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
还得靠人来执行。
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的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和性质。
”“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
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
‘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
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这是在中国礼治比法治更古老更稳固的根源所在。
最让我震撼的一节为“无讼”,仅是名字就让我联想到很多生动的景象。
这一节说道“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
”“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
”“依着现行法会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
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乡土中国社会变迁概念
乡土中国社会变迁概念1.乡土性:乡民是中国社会的基层,他们以种地为基本生存方式,从土地中获取生活资源,因此与土地分不开,为土地所束缚。
2.礼俗社会:传统的社会,规模小,分工与角色分化少;人的行为受习俗传统的约束。
3.法理社会:现代工业社会,规模大,有复杂的分工和角色分化,人的行为受规章法律的制裁。
4.面对面的社群:天天见面的、生活上互相合作的熟人社群。
乡土社会就是一个面对面的社群。
5.词:人类特有的象征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
词有“语言”“文字”两种表现形式。
语言用无形的声音表达,文字用有形的符号来表达。
6.差序格局:中国乡土社会的一种社会格局。
特点:①每个人都是其社会影响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波及就发生联系;②圈子范围大小依据中心势力的厚薄决定,具有伸缩能力;③每个人在某时某地动用的圈子不同。
7.团体格局:西方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格局。
特点:①团体由个体组成;②个体对团体的关系相同,事先规定团体中的组别或等级分别;③团体界限分明。
8.道德观念:在社会里生活的人自觉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包括行为规范、行为者的信念和社会的制裁。
内容是人和人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依着该社会的格局而决定的。
公众号:语文教与学。
9.代理者:团体格局社会中执行团体意志的人。
10.家族:乡土社会中的“家”是具有长期可延续性,具备生育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宗教功能等,遵循单向父系扩大原则,排斥普通情感的可伸缩的事业组织。
11.家庭:人类学中所界定的由亲子关系所构成的,以夫妇为主轴,两性合作,主要担负生育功能的,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的生育社群。
12.社群:一切有组织的人群。
公众号:语文教与学。
《乡土中国》中以“社群”来代替普通所谓“团体”。
13.社会圈子:差序格局中形成的社群,相当于“小家族”。
14.事业组织:中国乡土社会中的家族或家庭。
特点:①在生育、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上具有绵延性;②主轴在父子、婆媳之间,夫妇是配轴;公众号:语文教与学。
乡土中国法理社会的对应概念
乡土中国法理社会的对应概念乡土中国法理社会的对应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乡土和法理社会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乡土是指乡村、农村所具有的风土人情,是中国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
而法理社会则是指建立在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基础上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
在中国文化中,乡土和法理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1. 乡土的内涵和特征乡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特有的地域特征。
乡土文化强调家庭、亲情、乡情的情感纽带,注重情感交流和人际关系的亲密性。
乡土文化还包括了丰富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和民间传统,这些都是乡土文化的独特魅力所在。
乡土文化还强调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浓厚的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
2. 中国传统法理社会的内涵和特征法理社会是指建立在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基础上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理社会是通过儒家的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法理社会强调的是秩序和规则,追求公平正义,重视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法理社会也强调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平衡关系。
3. 乡土与法理社会的关系乡土和法理社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乡土文化在情感交流、民俗风情、生态意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为法理社会的建设提供丰富的资源和支持。
而法理社会在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乡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总结:乡土中国法理社会的对应概念,不仅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体与集体、自然与社会、情感与制度之间的和谐关系,也为我们提供了理解传统文化、发展文化创新的重要思路。
乡土与法理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共生共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当代社会中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发展价值。
这种中国传统的文化智慧和制度模式,带给我们更多的反思和启示。
通过深入了解乡土中国法理社会的对应概念,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和特质,发挥其在当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新时代下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浅析《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
浅析《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乡土中国》是钱穆先生在上世纪30年代写就的一部关于中国乡村社会的著作,它对中国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乡土中国》进行浅析,探讨其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乡土中国》深刻分析了中国乡村社会的特点和矛盾。
钱穆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的特点是封建等级制度深刻影响下的社会结构,表现为严格的等级制度、尊卑分明的社会关系和传统的家族礼教。
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个体的自由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释放,成为乡土社会发展的障碍。
钱穆也指出了乡土社会的积极因素,比如乡村社会的自给自足、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等。
通过对乡土社会的深入观察和思考,钱穆为我们呈现了一个真实而丰富的乡村社会画面,为深入理解中国乡土社会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视角。
钱穆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乡村社会始终是中国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之一,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古代,乡村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它孕育了中国的农耕文明、家族制度和传统文化。
而在近代,乡村社会也成为了中国社会变革的关键力量,比如农民起义、乡村改革等都是中国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乡土社会的历史发展轨迹的深入梳理,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乡土社会的本质,为中国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提供重要的历史经验和借鉴。
从政策实践的角度来看,《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为中国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
钱穆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乡村改革与发展的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比如提倡农村产业化、农村教育改革、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等。
这些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为中国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为中国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指导。
通过对《乡土中国》的浅析,我们可以看到,该书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社会学、历史和政策实践价值。
《乡土中国》读后感:社会秩序与法的乡土印记
《乡土中国》读后感:社会秩序与法的乡土印记《乡土中国》是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通过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深入观察和分析,揭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运作机制以及文化特征。
在书中,费孝通先生特别关注了乡土社会中的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这对于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治观念和社会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阅读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时,我被书中对乡土社会深刻而细致的描绘所吸引。
费先生以其独到的视角和深厚的学术功底,为我们展现了一幅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生活画卷。
在这幅画卷中,社会秩序与法的关系尤为引人注目,它不仅反映了乡土社会的内在逻辑,也映射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观念的独特面貌。
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先生首先指出,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交往建立在长期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基础之上。
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并非唯一的或主要的秩序维持手段。
相反,社会秩序更多地依赖于习俗、道德、宗教和家族权威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
这种社会秩序的特点在于其灵活性和适应性,它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以维护社区的整体和谐。
费孝通先生进一步分析了乡土社会中的法律现象。
他指出,乡土社会的法律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由国家制定和强制执行的法律,而是融入了地方习俗和传统的“习惯法”。
这种法律形式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历史性,它在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共同的特点是对当地社会关系的深刻理解和尊重。
习惯法的存在,使得乡土社会的法律体系更加贴近人民的生活,更容易被接受和遵守。
然而,费孝通先生也敏锐地观察到,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乡土社会的传统法律体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渗透到乡村,与习惯法产生了冲突。
这种冲突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上的差异,更是两种不同社会秩序和文化价值观的碰撞。
在这个过程中,乡土社会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法律传统,寻找与现代法律相融合的可能性。
读到这里,我不禁思考起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的乡土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
中国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更替-2019年文档
中国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更替一、乡土中国的礼俗社会背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开篇便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地理环境促使中国选择农业生产为主的自然经济,农业生产则是附着于土地的。
依附土地的生产,人员定居是常态,除遇到重大灾害或变故,人员流动率是很低的。
而受土地承载能力的限制,使人员形成了聚村而居的团体式生活模式。
自给自足的经济特性,决定村落之间的交流往来贫乏,各自保持隔绝的团体。
在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村落环境中,人员彼此之间是“熟悉”的,是一个几乎不接触陌生人的社会。
熟悉产生信任,熟悉产生祖祖辈辈遵从的礼节和风俗。
“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
”这里的规矩并不是法律,而是约定俗成的传统,这些传统绵延数千年,直至今日依旧影响深远,甚至成为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阻碍。
二、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由来农业背景下的礼俗社会,人员往来是固态的,多数人终其一生,都是遵从礼俗、和熟悉(并且信任)的人打交道。
所以传统的村落社会是不需要法律的,内部人员之间互动频繁,各人了解、遵从并信仰传统礼俗。
正如“单次的囚徒困境”和“重复的囚徒困境”结果不同一样,在充满重复合作的熟人社会中,违背礼俗的后果可能是个体未来全部利益的丧失,所以礼俗社会不需要法律的参与。
而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陌生人的社会,各人互不了解,凡事需要说清楚讲明白,甚至要签字画押,出了纠纷还得找个中立的权威裁断,这才产生了法律。
反观西方的封建时代,多以城邦为单位,一城一国的模式十分普遍,较小的地域统治模式,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必然难以维持。
纵观历史,动荡的社会相对于稳定社会,更容易过渡到下一社会阶段。
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有其生长的土壤。
君权和神权的斗争,亦是现代分权制度的雏形。
西方社会早在陌生人往来频繁的封建时代,就习惯了分工明确、界限清晰的法理社会运作模式,法律成为不可或缺的角色。
与之相反,中国的封建时代是政治结构非常稳定的时代,尊卑有序的儒家思想和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巧妙地交织成中国人独有的“情、理、法”观念。
浅析《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
浅析《乡土中国》对乡土社会及其转型的思考
《乡土中国》是鲁迅先生的名著之一,是他对中国农村社会状况的深刻观察和思考。
本书通过描绘农村社会的各种现象和人物形象,以及对农村社会发展和乡土文化的评述,展示了作者对中国乡土社会及其转型问题的思考和关注。
鲁迅在《乡土中国》中对农村社会现象进行了具体细致的描绘,展示了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他通过对宗族组织、土地问题、村民经济活动、农民生活状态等方面的描述,深入了解了乡村社会的真实面貌。
他揭示了宗族组织的封建性、土地问题的不公、农民贫困的原因等,从而使读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到乡土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鲁迅对乡土社会的转型问题进行了思考。
在《乡土中国》中,他提出了“乡村改造”的观点,认为要实现乡土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必须进行深刻的改革。
他指出了传统农村社会的弊端和局限性,并提出了农村社会现代化的方向和路径。
他主张要通过农村教育、科技进步、农村合作组织等方式,推动农村社会的发展和转型。
他也意识到了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对于农村社会转型的不确定性也给予了充分的思考。
《乡土中国》也通过对乡土文化的赞美和反思,展示了对乡土社会的思考。
鲁迅通过对乡土文化的描绘和评论,表达了对乡土文化独特性和价值的认可。
他认为乡土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价值,应该得到保护和传承。
他也指出了乡土文化中存在的民族封建主义、迷信、保守主义等问题,提出了对乡土文化进行改革和提升的观点。
他希望通过与现代文化的对话和交流,实现乡土文化的融合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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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乡土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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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革新和现代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或是本土制度的时代进步,或是制度的移植。
民主,自由,法治,平等成为现代法治的显著特征,很多国家也在经历着由乡土文化向法治文明的演变。
从地理环境上看中国背靠最大的大陆也面向最大的海洋,为内河文明或者说农业文明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同时也产生了内陆的思想观念和习俗。
探究中国乡土文明走向必须要探究中国独特的乡土观念,和特定的土壤上产生的礼治社会秩序。
从“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到儒家提出的“德主刑辅,依礼治转向人治”的社会。
一个社会或者国家的体制或者治理模式可以从其主流的思想或者阶层来研究,中国几千年的农村可以用一句话:“千古未变,一潭死水”来形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静态的农业文明。
几乎可以说是排斥商业贸易的,这也是中国落后和社会转型之慢的重要的原因。
费孝通《乡土中国》一书中论述到乡土文明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精神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
为规矩的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
从中可以得出中国是乡土社会同时也是熟人社会,或是人情社会。
人与人之间彼此都是熟悉的,家与家之间的交往靠的是“礼尚往来,人情交往,和礼法规制下的道德约束,而不是法律。
因此即使发生矛盾和纠纷靠的是乡绅的调节和家族中的长者的裁决,无诉主义便是民众最先的选择,只有迫不得已才引入政府的调节或审理。
数千年如一日世代的延续,从习惯里得来的认识是个别的并不抽象的普遍的原则。
只要能生存下来便是死般的宁静,只要心安个人的个别损失是可以忽略的。
乡土中国是儒家思想主导下静态的文明也是封闭状态下的农业文明。
基于空间和地缘限制,乡土社会不流动性强。
乡土社会的不流动性重要体现在:首先,主要靠种植业为谋生方式,乡土社会的人们生存方式简单。
其次,乡土社会的人们受地缘限制人口流动性小。
最后,乡土社会的人珍视土地,对土地有种强烈依附感。
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地社会的人际关系,由“熟悉”所共享,即是以部落群体为单位的隔离与隔膜。
由于生产方式和生存需求,人们在乡土社会群体中常常聚居,子孙后代继承了祖先遗业,人口一代,一代又一代的积累了相当大的村庄。
由于其农业的发展基本上满足了自身的需要,因而其无需与外界交往。
由于其
农业的发展基本上满足了自身的需要,因而其无需与外界交往。
农业生活营造的相对稳定的环境极大地限制了个体的创造性和积极进取精神,从而使乡土社会中的个体易形成保守狭隘的性格,长时间缺乏集体意识、契约精神和法律维权意识。
在依赖人情往来维系的乡土社会中,往往以村规民俗来规范个体的行为,同时通过人情交往形成的复杂的社会网络关系来维持乡土生活的正常发展。
因此乡土社会中供法治发展的土壤较匮乏,法治发展的空间狭小。
根据法治或者现代代议制民主理念,突出强调法治精神和作用,同时也注重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平的理念。
其实总结一下就是多数人的民主取代一人的民主,以及生产力进步下的生产关系的调整。
那什么是法治或者法呢?对于乡土文明的社会法治或者法是陌生的,甚至是舶来品。
根据法治或者现代代议制民主理念,突出强调法治精神和作用,同时也注重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平的理念。
其实总结一下就是多数人的民主取代一人的民主,以及生产力进步下的生产关系的调整。
那什么是法治或者法呢?对于乡土文明的社会法治或者法是陌生的,甚至是舶来品。
而法治的意思更要界定清楚,法治的意思从根本上来讲,并不是说法律自身去统治,来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
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依靠法律来维持的,法律也要靠权力来支撑,并要靠人来执行。
因此”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除去人的作用”。
那我就谈谈法治与人治两者的不同之处,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而是维持秩序时所使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
乡土社会是依礼而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传统、习俗被当作社会的经验世代延续。
同时法治与人治社会运行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法律是从外限制人自身,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便是可耻的。
治理国家的方式有法治和人治,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更多的两者的结合或者实现两者的完美结合。
同时也要考虑影响法治的因素,如地理环境、风土人情、习惯、宗教、道德、社会结构等,其实它们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伴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实现乡土社会的法治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是实现乡土社会的法治化并不意味着乡土社会的消失,乡土社会中的很多积极的内容不仅对当前的社会建设起着推动作用,而且也有利于促进法制化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法制化发展,更加可能传承下去。
比如在乡土社会中个体可以通过人情获取想要的资源。
但是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人情的存在。
虽然乡土人情社会中有很多方面与法治社会是冲突的,但是两者从根本上并非是对立关系。
乡土人情社会中有很多积极的因素更利于促进乡土法治社会的实现。
目前特别是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乡土法治社会的建设道路障碍重重,因此更加需要借鉴乡土人情社会中的可取之处,作为法治社会的补充,来完善相关的法治建设。
只有真实地融入乡土社会,并建立两者之间的契合点,一种真正的自由平等,才能早日实现乡土人情社会到乡土法制社会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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