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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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4.2.1.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重要文件-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生效

重要文件-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生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题(附参考答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题(附参考答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题(附参考答案)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A、六个工作日内B、七个工作日内C、五个工作日内D、八个工作日内答案:B2、《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A、先设计、后勘察、再施工B、先施工、后勘察、再设计C、勘察、设计、施工同时进行D、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答案:D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A、举报奖励制度B、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C、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答案:B4、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其中(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A、三级B、二级C、一级D、二级和三级答案:D5、()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B、区级以上C、市级以上D、省级以上答案:A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的补偿金。

A、60%B、30%C、25%D、80%答案:C7、()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A、房地产公司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建设单位答案:D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 )的要求立即()。

A、安全生产法;组织事故抢救B、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电话控制指挥救援C、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D、地方应急局;赶到事故现场答案:C9、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 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 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两承诺、一公示图牌

两承诺、一公示图牌

关于推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的通知2018-08-24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3号)要求,现就推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机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推行“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项目安全生产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书面承诺,签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并在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基础机制。

二、迅速行动、全面贯彻落实“两承诺、一公示”要求自2018年8月24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建设前,相关负责人应当签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附件1至6);已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于8月28日前完成补充签署承诺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公示牌(附件7)。

公示相关负责人姓名、职务、单位名称、安全资格证书号、已签署的承诺书扫描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负责人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承诺、公示到位。

在增设“安全生产责任公示牌”的基础上,调整“七牌两图”等相关公示牌:一是“文明施工牌”与“青岛市建筑工地环境整治工作公示牌”合并成新的“文明施工牌”(附件9);二是“施工现场参建企业主要信息公示栏”与“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合并成新的“施工现场参建企业主要信息公示牌”(附件10)。

三、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实施“两承诺、一公示”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两承诺、一公示”管理落实情况,作为单位和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件,纳入首次进场监督重点检查内容。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武建[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8〕196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中遵守和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的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检查不代替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本办法统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委托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市、区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区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导、协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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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示牌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四、法律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a.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明确标识。
3.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方案,应责令改正。
5.建设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生产措施等。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5.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c.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2.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十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1.鼓励国内外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借鉴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a.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
b.参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d.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程序;
e.事故信息报告和公布程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设计,并履行以下职责:
(1)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
(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3)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六、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遵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职业病的发生。
2.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物的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环境达标。
3.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措施,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2.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 [2014]154 号有效期:2014 年 10 月 28 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 10 月 28 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鄂建设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监督人员职责,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30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3•【文号】建质[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1.21•【字号】沪安监管监一〔2003〕4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3〕45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制订《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工作程序》,以明确评审机构、评审内容和要求,规范评审和备案工作程序。

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章)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工作程序一、依据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预评价导则》。

3.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工作程序》。

二、评审(一)评审机构按照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交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或经认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市范围内(包括宝钢集团梅山冶金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二)评审方式和专家组组成1. 评审机构应邀请与该项目相类同的工艺、设备专业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该项目的设计单位、安全预评价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监理概论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监理概论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监理概论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30题)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中,由()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A.股东会B.监事会C.董事会D.项目监理机构【答案】 C2、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工程三大目标应以施工技术要求为重点进行论证B.分析论证建设工程三大目标通常采用定性分析方法C.不同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的优先等级应相同D.建设工程三大目标应在“质量优、投资少、工期短”之间寻求最佳匹配【答案】 D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1B.2C.3D.5【答案】 D4、工程监理单位应长期保存的监理文件资料是()。

A.监理规划B.监理实施细则C.监理专题总结D.工程暂停令【答案】 D5、下列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含义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属于行政性监督管理B.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属于工程监理C.建设工程监理与国际上一般的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相同D.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答案】 D6、建设工程监理投标文件评审时,不属于评审内容的是()。

A.工程监理单位资质B.工程监理人员配备C.监理实施细则D.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报价【答案】 C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D.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答案】 C8、直接调动和组织人力、财力和物力等具体活动内容,是组织结构中()的任务。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责任追究和附则四部分,自20xx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6日,下面是详细内容。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安全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 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 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 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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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万元)
344.25 283.18 300.50 161.41 350.23
工程 地址
古里镇 服装城 沙家浜 镇 海虞镇 古里镇
评估 结论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评估日 期
2016-6-6 2016-6-8 2016-6-13 2016-6-13 2016-6-16
备 注
6
960.28
常熟市江南水务有 限公司 常熟滨江热力有限 公司 常熟滨江热力有限 公司
常熟市给排水工程有 限公司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 建设有限公司
常熟市大通市政建设 监理有限公司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 有限公司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 有限公司
市政基 础设施 市政基 础设施 市政基 础设施
910.85
古里镇
优良
2016-6-16
7
1520.13
辛庄镇
优良
2016-6-16
8
常建安监 2015-0619
常熟滨江热力有限 公司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联 合体: 华东建设安装有 限公司)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 限公司
市政基 础设施
1169.14
常熟市
优良
2016-6-20
9
常建安监 2015-0190 常建安监 2015-0563 常建安监 2015-0567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公示信息
序 安监编号 号
1 2 3 4 5 常建安监 2015-0348 常建安监 2015-0058 常建安监 2015-0536 常建安监 2015-0240 常建安监 2014-0231 常建安监 2015-0170 常建安监 2015-0293
工程名称
古里镇红枫路(金桂路~红 豆路)污水管道工程 “富莲广场”商业和住宅用 房 ABC 楼室外配套工程 金唐华府室外配套工程 新建仓储用房室外配套工程 常熟市淼泉中学改建市政配 套工程 2013-2015 年新建城乡生活 污水主次干管工程(古里镇 第二批)标二 2013-2015 年新建城乡生活 污水收集主次干管工程(辛 庄镇第二批) 常熟市沿江片区集中供热管 网工程(标三) 2013-2015 年新建城乡生活 污水主次干管工程(古里镇 第一批)(标三) 常熟市沿江片区集中供热管 网工程(标二) 常熟市沿江片区集中供热管 网工程(标九)
建设单位
常熟市古里镇人民 政府 常熟中服房地产有 限公司 常熟嘉鸿置业有限 公司 江苏省电力公司常 熟市供电公司 常熟市淼泉中学 常熟市江南水务有 限公司 常熟市江南水务有 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江苏中达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 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 设有限公司 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 常熟市杨园园林工程 有限公司 常熟市飞达市政工程 建设有限公司 常熟市第三市政建设 有限公司 常熟市第三市政建设 有限公司 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
602.00 (甩项至 279.34) 市区 合格 2016-6-30
备注:(1)报告日期为施工单位取得工程竣工报告,人员、设施、设备全部退场,并将安全监督报告报至市安监站的日期。 (2)安全评估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3)以上公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直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窗口优良
2016-6-20
10 11
1352.86 1452.71
常熟市 常熟市
合格 合格
2016-6-22 2016-6-24
12
常建安监 2016-0112
中南锦苑室外(一期)配套 工程
常熟中南锦苑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常熟市万达市政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 询监理有限公司
市政基 础设施
监理单位
常熟市诚信工程建设 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常诚建筑咨询监 理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晨阳工程监理 咨询有限公司 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 州)有限公司 常熟市诚信工程建设 监理有限公司 常熟市大通市政建设 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 司
工程类 型
市政基 础设施 市政基 础设施 市政基 础设施 市政基 础设施 市政基 础设施 市政基 础设施 市政基 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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