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诉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李广宇)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李广宇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2号《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九条,分别涉及审查撤诉的一般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对“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的界定、人民法院对履行情况的监控、对结案方式的必要完善、撤诉不符合条件或坚持不撤诉的处理、撤诉适用的阶段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李广宇副庭长撰文,就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规定》略抒己见。
《规定》的起草背景行政诉讼制度是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科学制度设计,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而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其中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完善,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但实践证明,违法或合法的单一判决模式与行政活动高度复杂性相比,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而且,简单地通过裁判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加复杂。
尤其是在结构调整、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行政争议不仅数量逐渐增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处理新机制,对于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在深入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和和解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和和解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法律权益的活动。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撤诉和和解程序是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所作出的选择。
一、撤诉程序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撤诉申请,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阶段,都可以进行撤诉。
撤诉是指当事人自行放弃诉讼请求,终止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
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予撤诉。
如果人民法院同意撤诉,审判程序就终止了。
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撤诉,则继续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和解程序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放弃或调整部分诉求,达成和解协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认可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在起诉之前、起诉之后、一审或二审阶段均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和解有助于缓解诉讼的程度,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缩短诉讼期限,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上和解协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和解协议书后,进行审查,如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判决和解协议生效,并按照协议内容判决。
三、撤诉和和解程序的比较撤诉和和解程序都是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撤诉是由当事人自行放弃诉讼请求,终止诉讼;和解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达成和解协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认可。
撤诉程序简单,直接,适用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意识到无法胜诉或有其他原因需要终止诉讼的情况下。
和解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需要人民法院对协议书内容进行审查认可,适用于涉及争议较复杂,可能存在共同利益和合作空间的情况。
总之,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选择撤诉或和解方式来解决争议,一方面是为了尽早解决争议,另一方面是为了达到双方同意解决争议的目的,从而达到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的共识。
原审原告在行政诉讼二审期间可以撤回起诉(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原审原告在行政诉讼二审期间可以撤回起诉(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在行政诉讼第二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审原告因行政机关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而达成和解合意,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关键词】行政工商行政许可二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审原告和解合意申请撤回起诉准许【基本案情】肖XX和肖X系X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肖X拥有该公司80%的股权,肖XX拥有该公司20%的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XX。
某日,该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工商局(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申请变更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工商局作出注册号为440400000024868的准予变更登记,将该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肖X 和冒X(系肖X女儿),肖X的股权未变,肖XX所拥有的2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冒X,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肖X。
此外,该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肖XX”签名系肖X所签。
肖XX以其不服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并要求赔偿查档费、复印费等169元。
一审过程中,工商局自行撤销了前述变更登记行为,但肖XX不同意撤诉。
【争议焦点】在行政诉讼二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审原告因行政机关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而达成和解合意,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可否作出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驳回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肖XX以与肖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肖XX撤回起诉。
【审判规则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行政诉讼二审时可否撤回一审起诉
一、行政诉讼二审时可否撤回一审起诉
在行政诉讼第二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审原告因行政机关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而达成和解合意,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可以的。
是否准予撤回起诉,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裁量。
行政诉讼二审时可否撤回一审起诉
二、什么是行政诉讼的撤诉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或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根据撤诉所处的审级不同,撤诉可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和撤回再审申请三类,其主体分别为原告、上诉人和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类。
前者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后者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视为其申请撤诉的情形,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三、行政诉讼中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撤诉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案件撤诉具有以下法律意义:一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三是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对行政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案件撤诉的条件1. 当事人自愿行政案件撤诉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自愿。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当事人自愿撤诉是撤诉的基础,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2. 撤诉申请符合法定形式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3)撤诉理由;(4)申请撤诉的时间。
3. 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期限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期限为:(1)一审案件:自起诉之日起十五日内;(2)二审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4. 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申请撤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行政案件撤诉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撤诉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撤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撤诉申请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4. 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如退还诉讼费用等。
行政诉讼撤诉规定
行政诉讼撤诉规定
行政诉讼撤诉规定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案件,不再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下面将介绍行政诉讼撤诉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在一审结束前提出撤诉申请。
但是,对于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确实有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侵权损失的案件,不能撤诉。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当事人不能随意撤诉。
其次,行政诉讼撤诉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规则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撤诉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经本人签名或者盖上其它可以证明真实的标志。
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并对撤诉作出裁定,裁定生效即撤诉生效。
再次,行政诉讼撤诉的效力和后果也有相应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撤诉生效后,撤诉人对同一案件不得再起诉。
另外,撤诉不得影响已进行的调解、仲裁结果的执行。
同时,行政诉讼撤诉不得免除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行政诉讼撤诉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可以不受理明显滥用诉讼权利搞“撤诉—重诉”的行政诉讼。
这是对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
总之,行政诉讼撤诉规定在保护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追究行政
机关违法行为的同时,对滥用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诉讼当事人在提出撤诉申请时,需要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并且撤诉决定一旦生效,即不得再起诉。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提高行政纠纷解决的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
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一、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概述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或者被裁定撤诉后,就同一行政争议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
这些条件主要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判断,旨在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二、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的具体条件1.当事人撤诉后,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基于新的事实或理由重新提起诉讼,除非在撤诉后新的事实或理由出现。
2.当事人撤诉后,必须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再次起诉。
如果一审判决已经作出,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除非是针对上级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3.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必须符合管辖、时效和起诉期限等规定。
例如,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同时确保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4.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三、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这些条件能够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充分行使诉权。
最后,这些条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建设。
四、未来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条件的完善建议虽然现有的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条件已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实用性,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具体建议如下:1.强化对当事人撤诉后再起诉的引导和规范: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的引导和规范,明确告知当事人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和限制,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同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劝导,避免其盲目撤诉后再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而在行政诉讼中,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是特别重要的程序环节。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
一、中止程序一些情况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中止程序。
在中止程序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对于诉讼请求的争议会暂时中止处理,失去了继续审理的性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程序并不是永久的。
在一定条件下,中止程序可能会被恢复。
二、中止程序的申请与条件1.申请中止程序申请中止程序应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必须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人;二是必须认为在申请到行政机关或者本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听证庭前程序之前,自己的权利正当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2.中止程序的条件◆中止程序的条件通常是在签署《行政诉讼中止协议书》时,原告当事人必须支付被告当事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被告当事人在中止程序期间不受到损失。
保证金的数额是原告当事人提交的初步证据、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以及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的。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中止程序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中止程序,但是必须在申请解除中止程序前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依据法律程序提交书面申请。
◆如果被告存在立即制止损害的必要,法院可以终止中止程序。
同时,如果法院决定恢复中止程序,必须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三、终结程序中止程序的生效期间并不能无限期的持续下去,一定时间以后必须将中止程序进行恢复或者终结。
在行政诉讼中,终结程序通常具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诉讼权利人或者代理人依法放弃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即撤销诉讼或者撤诉;二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比如当事人死亡、个人破产或者因诉讼请求的内容难以认定而判决明确等。
四、撤诉程序撤诉是指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权利人或者变更为代理人订立协议撤回其提起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的撤诉和和解
行政诉讼的撤诉和和解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撤诉和和解是实现诉讼当事人自主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的撤诉和和解,包括其概念、法律依据、实施条件、程序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撤诉的概念与法律依据撤诉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开庭前,自愿放弃已提起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的一种行为。
撤诉是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自主调整、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表现,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撤诉的法律依据,其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行撤诉。
二、撤诉的实施条件与程序要求1. 实施条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起撤诉应满足以下条件:(1)自愿原则:撤诉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不能强迫或者恶意妨碍他人权益;(2)法律依据:撤诉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法律依据;(3)未开庭原则:撤诉必须在行政诉讼开庭前进行,一旦开庭审理,当事人则无法随意撤诉。
2. 程序要求在撤诉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程序要求:(1)书面申请: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放弃诉讼请求;(2)法院裁定: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撤诉申请后,将依法作出裁定,终结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3)保存程序费用:当事人在撤诉时需要支付已产生的相关程序费用;(4)提交裁判文书:法院应将撤诉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记录撤诉事实。
三、和解的概念与法律依据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事项的一种方式。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和解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
四、和解的实施条件与程序要求1. 实施条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希望和解应满足以下条件:(1)自愿原则:和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不能强迫或者恶意妨碍他人权益;(2)协商一致:和解需要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事项;(3)符合法律法规:和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案件终止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终止是指行政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导致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行政案件终止是行政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对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④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⑤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
”(2)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应当终止诉讼的,应当裁定终止诉讼。
裁定书应当写明终止诉讼的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部分规定适用于行政诉讼。
(1)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④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⑤其他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
”(2)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应当终结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裁定书应当写明终结诉讼的理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进行了细化。
(1)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④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⑤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撤诉的条件
一、行政诉讼法撤诉的条件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撤诉:(一)原告申请撤诉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原告因受威胁、恫吓、贿赂而申请撤诉都不成立;(二)申请撤诉时间必须在行政诉讼期间,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三)原告申请撤诉的成立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行政诉讼法撤诉的条件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一)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二)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三)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四)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五)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一)起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
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
⾏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
⾏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案⾄⼈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民法院对案件进⾏审理的⾏为。
那⾏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1)撤诉申请⼈必须是原告(⼀审)和上诉⼈(⼆审)或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
被告或第三⼈和被上诉⼈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真实的意思表⽰,出于当事⼈⾃愿。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诉讼⼀审中,原告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种情形是被诉具体⾏政⾏为没有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另⼀种情形是被告在⼀审中改变被诉具体⾏政⾏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被诉⾏政机关⽆权在第⼆审中改变被诉具体⾏政⾏为,因此⼆审中不存在此种撤诉形式)。
但不管哪⼀种情形,⾏政机关都不能强制原告撤诉。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利益。
(4)撤诉申请必须在⼈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诉必须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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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之撤诉
⾏政诉讼程序之撤诉
1概念。
撤诉是原告表⽰或依其⾏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的起诉⾏为撤销,⼈民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为。
撤诉有两个条件:⼀是原告明确表⽰撤销起诉或由于其消极的诉讼不作为推定其撤销起诉;⼆是经⼈民法院审查同意。
2撤诉的种类。
撤诉可分为两种类型:(1)原告申请撤诉。
在⾏政诉讼过程中,当⼈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宣告裁判以前,原告向⼈民法院请求撤回业已成⽴的诉讼,⼈民法院审查同意,准许其撤诉。
这种撤诉的条件是:原告在第⼀审裁判宣告之前提出申请;申请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申请得到⼈民法院的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
在⾏政诉讼中,原告并没有明确表⽰撤诉的意思,但由于其在诉讼中消极的诉讼⾏为,⼈民法院可推定其意在撤销诉讼,此即“视为申请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情形有:原告经⼈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虽到庭但未经法庭同意⽽中途退庭。
撤诉的法律后果。
(1)原告申请撤诉或⼈民法院视为申请撤诉的,经⼈民法院准许,终结诉讼。
原告不得再⾏起诉,⼈民法院也不再受理。
(2)原告申请撤诉、⼈民法院不予准许或原告经⼈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若其仍须继续参加诉讼,但拒不到庭的,⼈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撤诉吗
⾏政诉讼案件可以撤诉吗在现实⽣活中,有些⾃然⼈或者法⼈,会对⾏政机关作出的⾏政⾏为不服的,不服具个⾏政⾏为时,可以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政⾏为,那么⾏政诉讼案件可不可以撤诉?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诉讼案件可以撤诉吗⾏政诉讼可以撤诉的,⼈民法院对⾏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五⼗⼋条经⼈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条⼈民法院对⾏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政⾏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政诉讼证据分类1、书证。
即以⽂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的思维或者⾏为的书⾯材料。
如⾏政机关的⽂件、⽂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依据的规范性⽂件,是⾏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录像、扫描等技术⼿段,将声⾳、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证⾔。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向⼈民法院所作的⽤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般情况下,证⼈应当出庭陈述证⾔,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证⾔。
精神病⼈、未成年⼈作证应与其⼼理健康程度、⼼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陈述。
即本案当事⼈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利⽤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行政诉讼撤诉
行政诉讼撤诉撤诉是指起诉一方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主动向法院提出终止诉讼的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当当事人认为起诉的理由不再存在,或者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和解,亦或是其它合理的原因,均可申请撤诉。
本文将从撤诉的意义、撤诉的法律效力以及撤诉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撤诉的意义撤诉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解决诉讼纠纷,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
首先,撤诉可以解决纠纷,促进和谐。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通过撤诉可以主动结束诉讼过程,避免长期的诉讼纠纷,减少各方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实现和谐解决争议的目的。
其次,撤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撤诉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体现了平等自由的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撤诉前应认真评估案情,并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最后,撤诉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行政诉讼中,有些案件可能因种种原因造成诉讼过程拖延,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而当事人主动撤诉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二、撤诉的法律效力撤诉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其结果会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首先,撤诉意味着诉讼的终结。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经法院审核确认后,行政诉讼程序将正式终止。
此时,原告放弃了起诉的权利,被告也无需再就此案件进行答辩或提出抗辩。
其次,撤诉会对之后的行政诉讼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诉裁定不得再次起诉。
也就是说,一旦当事人对某一行政行为提出撤诉后,不能再就同一行政行为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最后,撤诉后应及时恢复被争议的权益。
当事人在撤诉后,若存在争议的行政行为,应及时申请复议或重新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撤诉的程序撤诉程序相对简单,但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其合法性。
首先,当事人应书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撤诉申请应当明确表明撤诉的意愿,并详细说明撤诉的事实和理由。
其次,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核。
法院将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实质问题,判断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否有正当理由。
行政诉讼的撤诉与和解
行政诉讼的撤诉与和解在行政诉讼中,撤诉和和解是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撤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原有的诉讼请求,撤回对行政机关的起诉,从而使案件终结。
和解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解决争议,并经法院确认后终结案件。
接下来将分析撤诉和和解的含义、条件以及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情况。
一、撤诉的含义及条件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提起的诉讼行为的放弃,其作用是终结行政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当事人撤回起诉。
撤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达成协议:撤诉需要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
只有在各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确保撤诉的有效性。
2. 法定条件满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方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撤诉。
但是,在一审判决未作出之前,当事人如果想要撤诉,需要提前得到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3. 不损害他人权益: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但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撤诉权利,不能滥用权利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撤诉的适用情况在实际行政诉讼中,撤诉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 双方达成和解:当事人在争议纠纷的诉讼过程中,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和解解决纠纷,即可通过撤诉来终结诉讼。
2. 事实变更或争议解决:如果诉讼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双方就争议焦点达成了一致意见,可以选择撤诉来终止诉讼。
3. 法律变动: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动,在对案件的进一步分析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三、和解的含义及条件和解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
和解的作用是通过让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方面做出让步,以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和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志愿自愿: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参与和解的前提下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被迫接受和解协议。
撤诉的规定
撤诉的规定撤诉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的行为。
在中国的诉讼制度中,撤诉有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下面将对撤诉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撤诉的适用范围1.撤诉适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般案件、简易案件以及普通程序的案件。
2.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在符合行政法规定下也可以申请撤诉。
二、撤诉的主体和程序1.撤诉的主体一般为原告,也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
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原告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申请撤诉。
2.撤诉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一般需要原告以及代理人签署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申请书应当明确表达申请人要求撤销诉讼请求的意思。
3.经过法院审核同意后,即可批准撤诉。
法院应当及时传达撤诉决定给被告方,并告知被告方可以申请赔偿。
三、撤诉的限制和后果1.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经法院同意后,即视为撤销原来的诉讼请求,诉讼事项终止,不再进行审理。
同时,相关的诉讼费用也需要原告承担。
2.如果原告在允许撤诉的期限内,再次提起同一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拒绝受理。
3.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诉讼过程中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则不予受理撤诉申请。
4.被告如果对原告提出的撤诉不同意,可以申请法庭审理,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撤诉作为一种诉讼方式,为原告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机会。
但需要注意的是,撤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并且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撤诉申请。
因此,在提起撤诉之前,原告需要慎重考虑,并与律师进行沟通,确保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矛盾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一款
和第三款矛盾
《行政诉讼法》中第22条规定:
(一)由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被告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予以撤诉。
(三)由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可以维持其立案或者撤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其中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一方面,
被告人提起的诉讼应予撤诉,另一方面,原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维持其立案或者撤诉。
从实践上看,这种矛盾不仅会造成法官在判决过程中的困惑,而且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
的影响,增加当事人认定权利与义务的难度和法律救济的复杂性。
因此,为了保证第22条规定的有效性,亟需重新修订第22条中出现的矛盾,以保证相
关政策的一致性。
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针对被告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如果被告人在行政诉讼中拥有确实的需要,可以维持其立案;而原告方的行政诉讼,如果证据清晰,可以不撤诉,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诉讼法》中第22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行政调整或者
立法修改等方式解决。
正因此,有必要重视此规定的修改与确认,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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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8.01.14
【实施日期】2008.02.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第五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第六条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第七条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第八条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
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第九条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