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行政诉讼法部分复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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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全]

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全]

行政的含义: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具体含义: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2、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的类型1、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分,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军事行政、经济行政、外事行政等等类型。

2、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

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4、根据行为的内容不同,将行政划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

行政法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

行政法基本原则含义: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特点:法律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对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制定或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若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能导致法律后果的原则不能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 特殊性——行政法德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 3 普遍性——基本原则必须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能统率和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

我国行政法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公行政:指国家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实行行政和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2.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3.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4.公务员:指国家依照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该类人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责工资福利。

5.具体行政行为: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简答:一、简述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关系,包括以下四项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过的各种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行政救济,行政救济主体经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二、行政立法的程序1.行政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草案可以与法案同时起草,也可以在提出法案后组织起草。

起草过程中应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2.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起草完毕后,须将该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科学性等交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和审议3.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经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由行政立法主体的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发布,并刊载于相应的媒体4.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司法考试分阶段复习计划安排表

司法考试分阶段复习计划安排表

司法考试分阶段复习计划安排表2017司法考试分阶段复习计划安排表第一阶段:三大实体法基础阶段(10月——1月)第一阶段复习,主要是解决广大考生都很头疼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形成三大实体法和诉讼法的体系框架。

很多考生没有一次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就是由于理论基础太差,尤其是对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理解不够透彻,掌握不够深入,影响了自己以后的复习和最后的考试成绩。

因此,这段时间,主要是结合讲义把三大实体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进行全面透彻地理解和掌握,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司法考试是一个长期抗战的过程,部分考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疲倦心理。

为了减轻考生负担,真正做到“简单、无负担”的通过司考,万国研发中心制定的司法考试四阶段复习规划中,对这一阶段采取“选择性适用模式”,即根据考生自身的因素,如自己的科目偏好,时间安排,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学习效率的时间段等等来确定是否需要理论补强阶段的学习。

请2017年备考考生根据下文确定是否需要理论补强。

1.真题测试,如果考生通过一遍真题就可以大致把握历年司法考试重要考点的考查方向,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法学功底,司考敏感度较高,反之,则需加强对司法考试的认识和了解。

2.知识体系图描述,有一定法学基础的考生在复习之前可以自行对各部门法的知识体系图进行简单构造,以此检测自身的法学功底是否扎实。

备注:一般来说,法本考生大多有一定法学基础知识,所以在复习的过程中可以不把理论知识作为重点来对待,而把系统强化和考点串讲阶段作为自己复习的重点,建议这类人群以历年真题为准绳,把历年真题研究透彻;然后在着重复习重点法条,吃透真题,熟记重点法条。

非法本考生,或曾有一定法学基础久未接触法律知识的考生,应该充分利用理论补强阶段提高自己的法学基础理论,理解基本概念及其特征,形成各部门法的复习体系。

第二阶段:系统强化阶段(两个半月——三个月)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司法考试的所有内容进行系统的复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任何组织要生存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人员和机构进行执行与管理。

行政分为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公行政又分为国家行政与公共组织的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国家行政是行政法基本的调整对象,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的产生——行政国家的出现◆行政法的产生历史不过200年左右,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而产生的。

◆行政国家是指行政权力的大为膨胀,行政职能的大大增加。

◆行政权的扩张与行政职能的增加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得到保障,但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可能受到侵害。

因此社会必须创设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对其进行控制和制约,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创立行政法。

三、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内容——调整行政关系实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形式——难以制定一部规范的法典行政关系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一、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包括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组织)。

工会、妇联、律协、医协、注会协、村委会、居委会等。

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受委托的组织三、自身可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公务员、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绵阳市公安局的小张、绵阳市人民法院、长虹、绵阳市检察院、中国共产党想一想?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诉讼重点复习

行政诉讼重点复习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像刑法、刑诉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等,人大常委会行使人大闭会期间的权利。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位和直属的行政单位制定规章制度。

各省级政府人大和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

一、一般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行政法复习计划

行政法复习计划

行政法复习计划一、预计用时14天。

结合自身情况可做适当变动。

二、计划用书:教材+司考专题讲座+司考真题(也可做考研真题)鉴于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重者恒重、重要知识点反复考察,另外就是选择题会注重考查细节点易混点;再因为行政法知识具有相当的抽象性,所以可能觉得有点枯燥和陌生;因此,复习行政法要注重理解和细节的准确记忆。

三、具体计划第1天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提示:基本原则重在理解,读懂即可。

合理行政原则需要重点掌握内涵,可能考大题。

要求: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第2天内容:行政主体+公务员知识提示:对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结合记忆;注意区分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不同性质;注意区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要求:理解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掌握中央及地方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重点掌握国务院的组成;掌握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辨别。

注重理解公务员职务的取得和丧失,掌握职务履行部分的内容,重点掌握处分、交流和回避制度和纠纷处理机制;熟悉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第3天+第4天内容:行政立法提示:这部分知识相对来说比较难以记忆。

尤其是涉及到制定主体,监督(备案)主体,还有不同行政法律规章之间额效力问题。

建议参照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来看,归纳的比较详细。

重点难点:能够辨明不同立法文件在制定、效力、监督和适用问题上的联系和区别。

第5天+第6天内容行政许可提示:行政许可类型重在理解,重点掌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程序只需要了解即可。

注意区别许可的撤销、注销和撤回。

要求:了解行政许可的设定相关制度的概念;理解区分普通许可和特别许可的法律特征、设定行政许可与市场调节、个体自主、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理解区分普通许可实施程序与特别许可实施程序。

重点掌握听证程序。

理解行政许可被授予人的法定公共义务;熟悉并能够分析解决行政许可授予过程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纠纷: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征: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于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请求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纠纷兼具解决纠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身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立法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7、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特殊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划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的作用领域;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符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10月法学统考学习计划

10月法学统考学习计划

10月法学统考学习计划十月份即将到来,对于即将参加法学统考的考生们来说,这个月可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月份。

为了顺利通过考试,考生们需要提前制定好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做好充分的复习准备。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情况和经验,制定一个十月份的法学统考学习计划,希望能够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学习目标:通过法学统考,取得优异成绩。

学习时间:202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三块内容,即法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综合应用能力。

学习安排:1. 法学基础知识(10月1日-10月10日)法学基础知识是法学统考的基础,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思维和逻辑能力等。

在这个阶段,我将主要通过阅读相关教材,理清法学基础知识的框架,对法律概念和原理进行理解和记忆。

每天安排4-5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做好笔记和总结。

2. 专业知识(10月11日-10月20日)专业知识是法学统考的重点,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

在这个阶段,我将主要通过刷题和模拟考试来检验和巩固自己的专业知识。

每天安排6-7个小时的时间进行专业知识的系统复习和模拟考试,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强。

3. 综合应用能力(10月21日-10月31日)综合应用能力是法学统考的高级要求,包括案例分析、法律逻辑和推理等。

在这个阶段,我将主要通过模拟考试和写作练习来培养自己的综合应用能力。

每天安排2-3个小时的时间进行案例分析和写作练习,锻炼自己的逻辑思维和文字表达能力。

学习方法:1. 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和任务,确保学习进度。

2. 多种学习方式结合,包括阅读教材、刷题、模拟考试、写作练习等,提高学习的效果。

3. 注重学习效率,遇到难点及时寻求帮助和解决,不要拖沓浪费时间。

4.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调节心理压力。

考试准备:1. 重新梳理知识点,查漏补缺,确保自己对所有知识点的掌握。

行政诉讼法复习方法指导

行政诉讼法复习方法指导
(二)大纲式记忆法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法律,有其内在严谨的逻辑结构,在复习当中,去其肌肤,取其筋脉,会使整部分内容的重点、难点、知识点,清晰地展露出来。大纲是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提炼而出的,这就必须首先对整个内容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这样既能全面复习,避免了遗漏,又能进一步把握重点,重点突破、例如对行政诉讼法管辖这部分来讲,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可以列出复习大纲如下:
2.行政侵权的法律救济
我国目前对行政侵权的行政法律救济的渠道是;(1)行政复议;(2)向人民代表机关的申诉;(3)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途径。
3.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结构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在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难点
行政诉讼的意义和作用
人们对行政诉讼的意义和作用,从来都是放在公民与国家,行政与司法,国家与法律的大背景下,将他们联系在一起来理解和认识。这些关系任何一个方面的变化都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发展产生影响,反过来,行政诉讼的状况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政府职能的变化和民主法治水平。行政诉讼是与现代宪法民主制度联系最直接的司法诉讼,其意义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制民主化进程中尤为重要。
这里送各位考生几句话:
勤奋得法,充满信心;分步复习,弄懂记会;掌握重点,分清是非;胸有成竹,定得高分。
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评析
第一章导论
重点
1.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行政诉讼法学,是研究行政诉讼法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和实施规律的法律科学。
2.行政诉讼法与宪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法研究的核心,它涉及国家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重大公法关系,对此,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要以作为实体法的行政为依托,是行政法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从审判角度看,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最为密切。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脱胎而来,对行政诉讼法来作规定的,大都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实施行政法范畴。

3.1比例原则:兼顾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3.2平等对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情况做出相同的对待,不相同的的情况做出有差别的对待;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4.行政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5.行政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6.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7.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强制:9.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调查取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9.2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法考复习计划订制(精选4篇)

法考复习计划订制(精选4篇)

法考复习计划订制(精选4篇)法考复习计划订制篇1一、复习顺序这个司法考试的复习顺序和司法考试最后的结果的关系就好像烧菜和一桌年夜饭的关系。

一桌年夜饭,一定是在很早就把汤炖上,然后慢火炖上好久,也一定是在吃饭前把几个蔬菜一炒就上桌的。

一样的道理:民法,刑法,行政法就是需要时间去慢慢熬的大补汤,而经济法,法制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种就是最后一炒就上桌的炒菜。

所以,我的建议是:民法—刑法—行政法——刑诉—民诉—商法—三国法—经济法—法理(多钻研)—法制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复习周期我们的复习至少应当包括四个阶段:基础阶段、强化阶段、模考阶段和冲刺阶段,每一个阶段的侧重点和关键点各有区别。

这里强调,本守则不只是看得热闹,更要求各位重视起来并予以实践。

基础阶段阶段目标:这一阶段不要求记忆,但应有意识的加深一些常考和重点考点涉及的相关知识点;另外需理清法律基础概念和概念的基本运用,将法律概念和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和实物联系起来思考和理解,是快速入门的方法之一。

同时,基础阶段应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每个学科的大概框架。

强化阶段阶段目标:这一阶段针对常考点和必考,这些内容必须通过理解+记忆等一切方式全面掌握!其次,这一阶段应注意锤炼做题技巧,掌握知识点和做题能力绝对是两码事,务必注意!小窍门:这个阶段一定要准备一个纠错本(便于随身携带的小本最好),把错题涉及的相关知识点记下来,在早上、睡前或者小块的时间掏出来看看,事半功倍。

模考阶段阶段目标:这一阶段主要是做真题,5年内即可!这一阶段除了继续提高做题技巧和巩固知识点外,还尤其应当注意一下做题速度。

每一卷做不完题的大有人在,尤其卷四。

小窍门:纠错本的工作继续做。

这个纠错本可以在考试当天的中午或者考试前晚来翻看。

非常重要。

冲刺阶段(考前)阶段目标:这一阶段主要就是把所有的复习笔记、模考阶段的纠错本快速的过上一遍、乃至两遍。

争取在考场上的时候对所有知识点的记忆都是最新鲜、最具体和最准确。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资料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

公共行政又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是从行政的主体,实质行政是从行政的执行和管理的性质进行的界分。

形式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行政活动之外还有民事活动等其他活动,因此,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形式行政为主,实质行政为补充。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为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的规范赖于生存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

➢内容上的特点为 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容易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含行政监察机关、审计监督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决定、公布、解释。

●起草部门→送审稿→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送审稿→几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实践中规章也采用“实施细则”、“规则”的名称。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省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其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和本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0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撤销和法律效力?
(1)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撤销。对在成立时具有违法情形或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予以撤销。同无效一样,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义务关系被恢复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
(2)作为行政处罚的撤销。这种撤销的原因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相对人未受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而实施了违法行为,因而这种撤销只能使原具体行政行为从撤销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而不能溯及成立之时。
4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是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他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之所以均称为“行政主体”,是因为它们是同一当事人,并且它们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法律地位均是因为其在行政管理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而产生的。
1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包括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范围法定、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法定、设定的权限法定、设定和实施的程序法定。
(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1)公开。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规范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和条件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公开。(2)公平、公正。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不得给予一些人特权或者给予一些人轻视,同样条件和情况必须同样对待。
权力: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终极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终极版)

第二章 行政主体
重点、难点: 1、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类型 2、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3、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中央、地方)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6、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职权
重点、难点: 1、行政职权的含义与特征 2、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 (1)行政职责的含义与特征 (2)行政权限的含义、特征、类型


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
重点、难点: 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重点、难点: 1、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3、行政诉讼管辖,尤其注意掌握级别管辖、地 域管辖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总复习提要
四个部分:
一般原理(第一章) 主体部分(第二章、第三章) 行为部分(第四章、第五章) 救济部分 1、行政救济(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2、行政诉讼(第九—十二章)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
重点、难点: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法的渊源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 合理性原则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重点、难点: 1、行政许可的含义、特征、程序等 2、行政征收的含义、特征、种类 3、行政奖励的含义、性质 4、行政强制的含义、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 政强制执行) 5、行政裁决的含义、特征、种类 6、行政合同的含义、特征、具体表现形式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之行政处罚
重点、难点: 1、行政处罚的含义、特征 2、行政处罚的种类(学理上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 (1)决定程序(简易、一般、听证) (2)执行程序 4、其他。追诉时效、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一事不再罚” 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整理复习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整理复习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概念术语1.行政: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 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 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 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 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 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 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他国家公权力相比, 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答: 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 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答: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解释, 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术语1.行政法定原则: 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必须有法律授权, 并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优位: 指在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凡有抵触则以法律为准;或者在法律尚未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 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 则法律具有优先地位, 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之。

3.法律保留: 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 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4、比例原则: 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 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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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南.doc案例1: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八,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甜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耒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忖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沖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F: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 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3.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心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 O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2、复习时要学会:某些简答题可以以论述题方式出现,某些已考过的论述题会以简答题方式出现。概念可以以填空方式出现,也可以在简答题中出现。
3、要熟悉课本和法律条文才能做好单项和多项选择题。
4、从以往试卷分析,考题比较多而分散,但不难,大都是需要记忆的,所以必须多看书。
5、在考试时遇到不会的题目,不要空白,要在试卷中找一下有没有合适的答案。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2007年7月试题)
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3分)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分)
(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3分)
(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3分)
6、行政许可和行政诉讼证据是这几年新增加的内容,在考试中一定会出现。
四.考试重点: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很多,重点比较零散,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更重要。必须掌握相应的法律条文。
2.掌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受理范围、管辖机关、申请期限、决定内容等。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罚是指罚款。注意适用情况,是在对同一违法事件中。
3.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8种。
4.行政复议的抽象性行为的审查。注意是一并提起,而不能单独提起。
5.行政诉讼的管辖:涉及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和受害人
2.明确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概念和具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纠纷: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征: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于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请求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纠纷兼具解决纠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身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立法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7、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特殊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 划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的作用领域;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符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

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

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名词解释1、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又称先行给付,系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对方财物,或者预先为一定行为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

2、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系指因行政诉讼的原告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存在,从而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形式。

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5、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又称移转管辖,它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6、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是在行政诉讼中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7、非诉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也称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简称“非诉执行”,是相对“诉讼执行”而言。

具体言之,这里的“非诉执行”系指:人民法院由于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8、诉讼终结:诉讼终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诉讼无法继续或者继续审理已无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一、什么是行政确认判决?在哪些情况下适用?行政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诉行为合法或有效以及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形式。

适用情形:在性质上,确认判决有两类:一、确认被诉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形式:这类确认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于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

二、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形式:这类判决可在以下情形作出:1、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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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14 第十六章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诉 讼 15 证据 16
行 政 17 第十五章 除第一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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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除第一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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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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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20 第十七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案 件 21 的裁 判 和 22 执行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章 证据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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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部分复习计划
计划执行人
学习阶段 步骤
前奏
0
察宏观
1
主 章节


政 行政 2
诉 诉讼
讼 法的 3 法 受案
范围 4
行政 5 诉讼 6 法的 7 管辖 行政 8 诉讼 9 参 加 10 人
起 诉 11
复习内容
行政诉讼法 2006 年-2010 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
真题第二部分 八 已考考点归纳 九 备考提示 该部分为察宏观
看教材
看手册
做真题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 受案范围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十五章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音频指导六 行政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不定向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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