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所得税政策辅导(北京国税)
解读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说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
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1)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1】(1)撤回投资指收回全部投资,减少投资指收回部分投资;(2)确认的股息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一般属于免税收入;(3)如果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损失,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处理。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5号公告附件1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附件一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一、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国债利息收入清单。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清单。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清单。
(四)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免税收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或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证券基金投资情况清单。
二、减计收入(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清单。
三、加速折旧(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七)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情况清单。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情况清单。
四、加计扣除(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之一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之一
1.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答: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
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的申报手续问题
问: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需履行哪些手续?
答: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说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企业发生的2011年(含)。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 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 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 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 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 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谢 谢!
作为“扣除年度”;企业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应将 申报年度作为“扣除年度”; 不同的扣除年度,分 别填报; 2.2013年进入歇业清算期的企业(已在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清算登记),可对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生产经 营期间、歇业清算期间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3.正常经营企业(非歇业清算企业)不能选择扣除 年度为2013。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八、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可否核定征收问题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只设立项目部的 建筑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四、关于历年工资储备结余问题
12年企所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查找路径
告知事项内容详细
12年企所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查找路径: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查找路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右上角的“税务网站”链接→右中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链接→左下角的“汇算清缴”链接: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要看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点击本页右下角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链接→第五章税收优惠→点开左侧的“+”号,可以看到详细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不含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税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税收答疑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问: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也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答:1、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财税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 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 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 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 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 变。 【注 1】 ( 1)本政策主要针对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的税务处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2年12月13日目录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四)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六)企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七)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八)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九)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二、政策性搬迁政策问题解答(一)政策性搬迁的范围问题(二)搬迁报废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三)搬迁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发生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四)换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五)搬迁开始年度确认问题(六)搬迁完成(搬迁时间满5年)后发生搬迁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七)政策性搬迁的税务管理与核算问题三、资产损失政策问题解答(一)损失确认条件的执行口径问题(二)损失时间的确认问题(三)对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因破产、关闭等原因形成)的确认条件问题(四)境外损失税前扣除问题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1.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收政策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18号
的差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 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 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 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 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
7、其他注意事项(省国税所得税处口径) (1)40号公告要求在政府主导下,这里的政 府是指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在停产期 间不能计提折旧,待搬迁完毕继续计提折旧; (3)停产期间的资产损失按年申报; (4)规划搬迁年度为搬迁开始年度,如果无 法确定,则最迟为取得第一笔搬迁款项的当年; (5)停产期间销售存货(不是新生产的)一 般不认为是生产经营,弥补亏损可以向后递延。
5、搬迁所得处理 40号公告对搬迁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包 括搬迁所得的计算、纳税申报、税收待遇等规 定。
6、征收管理要求 能够按照40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条件有 三个:一是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二是单独进 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三是必须在搬迁开始年度 报送资料。以上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40号公 告的税收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
主要内容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 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 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2.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 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 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 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可根据个人年营 业收入高低按一定比例扣除。 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 用,可据实扣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 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北京国税公告2012年第5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八种优惠方式。
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
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三)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
(四)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生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办理(六)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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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政策解析
• (一)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形成多缴税款 的主要情形 –1.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度 仍盈利并形成多缴税款 – 2.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 度亏损但形成多缴税款。在这种情形下,亏损被扣除年 度之后实现的所得弥补时,弥补亏损年度也会形成多缴 税款 –3.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未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 度亏损未形成多缴税款。在这种情形下,亏损被扣除年 度之后实现的所得弥补时,弥补亏损年度会形成多缴税 款
• 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 令)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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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搬迁收入 • (一)搬迁收入包括的内容 –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 (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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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搬迁补偿收入 –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 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包括:
• 部分政策执行口径 • 汇算清缴中应重点关注的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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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 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 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 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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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搬迁支出 • (一)搬迁支出包括的范围
–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 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 (二)搬迁费用支出
–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 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 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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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 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 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 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 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建 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 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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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产处置支出 –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 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 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 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 考虑到40号公告属于对政策性搬迁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搬迁 过程中发生报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直接计入企业 的搬迁支出,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2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 定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
• • • • •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三)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 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 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 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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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 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 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 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 旧或摊销。
– 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涉及 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修理 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 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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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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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出台主要政策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号) • 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 •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 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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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出台政策讲解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 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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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 (一)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 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 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 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 上述规定一是明确对于因简单安装而发生的支出,可以 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二是强调搬迁的资产在重新投入 使用后方能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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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 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 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 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 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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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处理 – 对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形成的以前
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统一采取退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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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 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 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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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 扣除问题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 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 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 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 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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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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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 间的协调问题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 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 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 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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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8号)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 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 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 得税前据实扣除。
•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 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 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收益性 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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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政策适用期限
–该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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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 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 一、政策性搬迁的概念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 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 对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 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 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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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 务处理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 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 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 (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 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 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 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 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