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计量合格确认

合集下载

【最新公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

【最新公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

CQ/SH039-019-9011、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1-1制定目的:为加强中石化总公司系统成品油的计量管理,使计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储运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石化总公司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成品油的计量,损耗的处理1、计量管理2-1组织机构2-1-1中石化销售公司在中石化总化司计量管理办公司的领导下负责销售公司系统的油品储运计量管理和总公司系统的成品油交接计量的管理工作。

在所属华东公司设立大容量计量检定站,在销售公司所属哈尔滨公司,沈阳公司、华北公司、华东公司、中南公司、西北公司设产计量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和一级油库建立由主管经理负责的计量管理部门2-2职责销售公司2-2-1在总公司计量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贯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2-1制定总公司系统成品油储运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2-2-3组织总公司系统油品储运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大容器检定人员及各通航点散装计量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2-2-4组织指导本系统各企业的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定期对计算工作进行检查、批评、开展经验交流。

2-2-5组织协调系统内重大的油品超耗纠纷的处理,对与系统处发生的计量交接问题的处理提出意见、协商解决。

计量站2-2-6负责本地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的储运计量技术协站与指导工作2-2-7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计量法及规程、组织、参加重大储运计量测试课题的研究2-2-8组织或参加本地区油品交接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处理、仲载。

对与外系统发生的纠纷、调查后提出仲裁意见,报销售公司处理。

2-2-9具体负现组织本供应区通航点包括总公司生产企业的散装计量员考核、发证工作。

计量员的考核按照中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计量员考核大纲另发2-2-10定期开展本地内计量工作的检查评比生产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计量部门:2-2-10宣传贯彻雪亮行国家计算法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个业的计量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本企业下属单们的执行情况2-2-12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必要时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器。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7.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津油整办[2001]3号)根据国家委、部、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发批准证书”,“仓储批准证书”)是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无此证书的经营行为属违规经营。

二、天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管办”办公地点市商委)负责成品油仓储企业批准证书的审批和批发企业批准证书的初审工作。

对批发企业审查合格后,按职能报送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本规定所指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3、油库建设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4、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6、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7、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五、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油库建设符合市成品油仓储专项规划,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2、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的要求;3、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4、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5、经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依法登记注册。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的设立,“市整管办”负责初审,按职能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提升油气交接计量技术水平,保护油气交接计量次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例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股份公司国内陆域公司(包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

地域公司与股份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接计量是指地域公司之间发生油气产品转移或内部交易时,所进行的数目计量、质量查验和确认活动。

交接计量管理包含交接计量分工、交接计量设备、数目计量、质量查验、争议办理、监察等全过程管理。

本规定所称油气包含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

第四条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推行一致管理、分级负责的体系。

—3—第五条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应依照依法依规、公正公正、诚实信誉和供方操作、需方及承运方监察的原则。

第六条地域公司应踊跃采纳先进可行的油气交接计量新技术、新设备,不停提升交接计量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是油气交接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立交接计量所依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组织制订正所需要的公司标准;(二)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参加或组织交接计量设备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察、完工查收和功能确认;(三)组织交接计量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设备推行;(四)组织交接计量监察检查;(五)组织办理不一样专业地域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

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油气交接计量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或参加交接计量设备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察、完工查收和功能确认;—4—(二)指导、监察归口管理的地域公司交接计量工作;(三)办理归口管理的地域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

2024年辽宁省成品油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辽宁省成品油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辽宁省成品油市场发展现状1. 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一系列加工工艺处理后,符合质量标准并可直接用于机动车、船舶、农机等燃料使用的石油产品。

成品油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对于辽宁省的经济发展和能源供应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辽宁省成品油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

2. 市场规模辽宁省成品油市场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主要由汽车燃料、柴油和液化石油气等组成。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辽宁省成品油年销售量超过XX万吨。

其中,汽车燃料占比最大,占据市场的XX%,其次是柴油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据市场的XX%和XX%。

3. 市场竞争格局辽宁省成品油市场的竞争格局较为复杂。

主要的竞争力量来自国家石油公司和其他私营石油公司。

国家石油公司在该市场拥有较强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占据了市场的XX%份额。

同时,其他私营石油公司也在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形成了激烈的竞争态势。

4. 政策环境政策环境对于成品油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辽宁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成品油市场发展的政策,包括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提供更加便利的销售渠道、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

这些政策使得成品油市场的竞争环境更加开放和公平。

5. 潜在机遇与挑战成品油市场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随着辽宁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燃料的需求不断增长,市场潜力巨大。

另一方面,环保要求的提高和新能源的发展也给成品油产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6. 市场前景展望根据对辽宁省成品油市场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前景展望:•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预计年销售量将继续增长。

•竞争格局将变得更加激烈,市场份额分配将更加均衡。

•政府将进一步出台支持政策,为市场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新能源将逐渐与传统成品油市场共存,形成相互促进的格局。

7. 结论辽宁省成品油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政府的支持和政策环境的改善将为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辽宁省成品油市场将继续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果。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服务指南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服务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
19
复印件 1
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
20
复印件 1
机构的,还应提交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公章
(二)原油仓储申请材料清单。
序 文件名称

原件/ 份 纸质/ 复印件 数 电子
要求
1 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
须说明企业
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基本情况、
符合申请条
件的说明、
2
原件 1 纸质 各投资方出
资情况、油
库情况及仓
储的具体方
案等
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
公章
备注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 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 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 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 营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 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 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 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 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 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 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 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 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书》
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
10
复印件 1
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
11

加油站年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加油站年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 2020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宁夏商务厅监制
填表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字迹工整。

二、经济类型指:国有、国有参股、民营、外商独资、合资外方控股、合资中方控股。

三、交表时请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或申请人印章):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2.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6.油库或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7.油库或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8.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有关部门应明确签署“同意通过年检”或“不同意通过年检”的意见及理由。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办人签字:。

成品油计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计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油站油品数质量管理涉及加油站进销存各个环节,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基础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加油站油品实物的进销存管理,同时使考核更加公平合理,以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依据《加油站管理规范》、《销售分公司公路运输油品交接管理办法》、《公司封条施封控制管理程序》,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的相关管理规范,保证计量工作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建立油品数质量的溯源体系,确保数质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及时、准确地确定进、销、存、运的数质量,并保证其可追溯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参控股和租赁加油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1、公司成立计量管理、检查、评比领导小组(简称: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党组书记副组长: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员:储运安全部、加油站管理部、财务部和办公室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上级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规定;2)、负责计量新技术协作和推广;3)、负责计量纠纷调查处理;4)、研究制订(修订)计量管理办法及制度;5)、负责对计量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决定;6)、对计量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储运安全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规定;2)、负责加油站计量技术和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3)、负责组织推广计量新技术和计量员培训;4、负责月末加油站库存商品盘点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5)、负责对计量员工作业绩的考核,推荐计量员人选;6)、负责加油站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7)、对计量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3、加油站站经理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开展本站的计量工作;2)负责协调计量、核算、加油员等岗位间的协作关系;3)对计量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九十五号)《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凡在鞍山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经营者从事成品油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市经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一)市经委职责是: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3、参与规划成品油市场的布局和资源配置;4、根据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5、联系、指导成品油流通协会工作;6、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核准成品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颁发营业执照;3、对成品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4、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5、查处成品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6、监督管理成品油广告的发布,查处违法广告;7、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票证及油品质量;8、履行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辽政办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成品油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9号)等文件规定,指导和协调各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

各市经贸、建设等部门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并尽快提交市政府审定。

要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市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

中国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辽宁的公司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各市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下发前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有严重偷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站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各成品油经营户: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全区违规私建、乱建加油站和无证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对全区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一)取缔违规私建、迁建加油站(点)。

对未经省商务厅批准已建、正在建的加油站,依法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建设并取缔。

对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扩建的加油站(点)要立即责令停止改扩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取缔非法经营加油站(点)。

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证照的非法加油站(点),依法采取措施,查封取缔。

(三)取缔非法流动加油车、桶子加油点和违规私设撬装加油站,对非法流动加油车、桶子加油点和违规私设的撬装加油站要全部依法取缔并关闭。

撬装加油设施是一种加油设备,撬装加油站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加油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设置要严格执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间距要求的不得设置,并且要取得试点资格。

(四)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超过歇业期限的加油站(点),责令停止营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对因道路改建等原因已被拆除的加油站要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吊销经营资格。

(五)检查加油站计量和税控装置,对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整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QSH0632-2015-《成品油交接计量管理规范》(发布稿)

QSH0632-2015-《成品油交接计量管理规范》(发布稿)

ICS17.020A50 Q/SH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H 0632-2015成品油交接计量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refined oil custody tranfer measurment(发布稿)本稿完成日期:2015年01月2015 - XX - XX发布2015 - 05 - 01实施目次前言....................................................................................................................................................................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计量人员 (2)5交接计量 (2)6交接差量管理 (5)7计量纠纷处理 (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冯志强、崔广伟、张宝良、焦艳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成品油交接计量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交接计量的术语和定义、计量人员、交接计量、交接差量管理和计量纠纷处理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炼油企业与油品销售企业之间的成品油交接计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GB/T 1885 石油计量表GB/T 4091 常规控制图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GB/T 9109.5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动态计量GB/T 13235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圆筒形金属油罐容积标定法GB/T 1323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GB/T 19779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GB/T 20901 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JJG 133 汽车油罐车容量JJG 140 铁路罐车容积JJG 168 立式金属罐容量JJG 702 船舶液货计量舱容量SN/T /0188.3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三部分:汽车衡器鉴重SH/T 0316 石油密度计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流程图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流程图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流程图→→→→→3份复印件)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3、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8、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流程图→→→→→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时间:2009-03-25 来源:北京财税网作者:【评论( 0)】【举报】一、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二、实施机关: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三、审批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内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质审批五、依据及全文: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3.《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六、办理条件(暂行):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数量管理方法1 总那么1.1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销、运、存各环节的数量管理,统一标准,规程序,明确责任,降低损耗,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根据?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数量管理方法?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2 计量器具和容积表管理2.1 加油站使用的量油尺、温度计由公司零管部统一采购、经计量中心检定合格后发放。

检定周期:量油尺为1年,温度计为1年。

2.2 取样器公司统一配备,试水膏、玻璃观测量杯由分公司配备。

未使用玻璃量杯观测油质或使用塑料量杯代替的,加油站站长处分50元。

2.3 严禁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有效期、遗失鉴定证书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器,违者处分站长200元,第二次发现未整改但双倍处分。

擅自更改、修改量油尺、计量桶等计量器具刻度并使用,违者处分片区经理1000元、数质量管理员500元、站长2000元。

2.4 50升标准计量容器,检定周期为1年,作为公司和分公司对加油站进展部数量管理使用,不作为解决客户投诉的依据。

2.5 加油站卧式金属罐必须做到一罐一表,容积表要明确标注下尺点位置、下尺点高度、平安高度、平安容量、油罐编号、下次检定日期等,由市公司零管部定期检定,检定周期:初检2年,复检4年。

2.6 油站卧式金属罐容积表新投入使用或容积表发生变动时,分公司填写?油罐容积表维护申请单?,由公司零管部现场复核、审核确认后,在系统进展维护。

2.7 加油站未做到一罐一表或使用未经公司主管部门盖章生效或超过有效期?油罐容积表?的,处分片区经理及数质量管理员各200元、加油站站长500元。

市公司主管部门盖章生效的?油罐容积表?原件未按规定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丧失的或数据模糊不清、难以识别的,处分加油站站长100元。

2.8 加油站油罐容积表到期前一个月,加油站要向片区书面申请延期或重新校准,片区接到申请后要立即向公司零管部进展书面申请核准、审核,批准核发新的油罐容积表。

2.9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油罐容积表数据异常的,加油站要立即上报分公司、片区,由分公司、片区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零管部进展核查,经认定后再对油罐容积表进展重新校准,校准完毕后由公司核发新的油罐容积表方能正常营业。

成品油整治工作方案

成品油整治工作方案

成品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成品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整治范围(一)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

(二)取得相关证照,但存在超范围经营、私自改扩建、从非法渠道购进成品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成品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一)排查摸底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1)1、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等信息。

2、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和登记。

(二)集中整治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2)1、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依法予以取缔,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没收非法经营的成品油及违法所得。

2、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处罚。

3、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成品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三)巩固提升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3)1、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工作措施和方法。

2、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防止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死灰复燃。

3、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和自律能力。

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业经2004年8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00四年九月三日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第一条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汽车和摩托车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和使用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和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用乙醇汽油销售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第七条国家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供应单位,负责并保障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

第八条现有加油站应当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改造。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计量合格确认申报资料申报单位名称:(章)受理日期:年月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成品油经营计量合格确认证书工作程序1.计量合格确认是企业(工业、商贸、服务)比照《辽宁省企业计量合格确认考核评定标准》(其中,成品油经营单位比照《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计量合格确认考核评定标准》),认为基本具备条件,自愿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予以组织评审的过程,以增强企业计量管理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

2.成品油经营单位申请计量合格确认时须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申请表、计量管理手册或程序文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3.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企业计量合格确认申请后,即将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和企业提出咨询服务的工作委托计量协(学)会或其他计量中介组织承担。

计量协(学)会或其他计量中介组织应在接到委托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计划安排,并将计划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认可后,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计划安排无异议,即可按计划执行;若有异议,计划将按本条款要求重新制定。

4.计量协(学)会或接受确认委托的计量中介组织按确认计划组织审核机构组成评审组实施技术评审,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

5.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技术评审资料进行核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证书。

6.通过确认的企业可以在公开场合使用相应标志、证书,证明其计量检测能力的管理水平。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计量合格确认证书工作程序框图计量合格确认申报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表填报单位:经办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辽质监量字[2003]17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计量合格确认考核评定标准》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足斤足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质监量字[2003年76号)和《关于继续开展计量合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辽技监计字[1997]17号),帮助和督促成品油经营单位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省局组织制定了《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计量合格确认考核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足斤足两行动”工作方案》和《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计量合格确认考核评定标准》的宣传工作,切实帮助成品油经营单位提高计量管理水平。

二、申请计量合格确认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没有发生过计量违法行为。

取得“计量合格确认证书”或“足斤足两经营单位”称号后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如发现一起计量违法行为,发证部门收回相应证书,取消其再次申办资格。

2、负责人和计量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计量作业技术规范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4、填写成品油的各种检测数据、报表等要认真、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损害消费者利益。

5、对加油机、储存罐、报警器、静电接地装置等检测设备要做到正确使用,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使其在安全、可靠,正常的情况下良好运行。

三、计量合格确认工作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各市局具体组织实施。

1、成品油经营计量合格确认方法参照《关于继续开展计量合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辽技监计字[1997]17号)执行。

2、计量合格确认采用考评员制度。

考评员由省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注册。

无考评员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3、经考核审核合格后,由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成品油经营计量确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计量工作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收回其《证书》。

附件:1、成品油经营计量合格确认考核评定标准2、成品油经营计量合格确认申报表3、成品油经营计量合格确认评审报告主题词:计量成品油考核标准通知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3年9月10日印发拟稿:张巨岩审核:曹君林校对:张巨岩签发:周孝成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辽质监量字[2003]7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足斤足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现将《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足斤足两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足斤足两行动”工作方案主题词:计量商品量方案通知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辽宁省计量测试学会、辽宁省技术监督稽查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3年4月16日印发拟稿:张巨岩审核:曹君林校对:张巨岩签发:于波辽宁省成品油经营“足斤足两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计量工作的总体部署,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省成品油经营单位(主要指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加油船等,下同)进行的成品油经营中开展“足斤足两行动"。

一、指导思想“足斤足两行动”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落实省政府关于加油站专项整治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成品油经营者和相关计量人员的质量计量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帮助和引导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保证能力,进一步规范成品油计量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快速发展。

二、范围和目标“足斤足两行动”范围,包括辽宁省境内成品油经营单位和承担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务的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服务。

通过“足斤足两行动”达到的目标: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计量行为纳入法制监管范围;所有经营者、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强检计量器具等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所有相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及时、公正、有效,强检计量器具受检率100%;所有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并做到计量体系完善,计量行为规范,达到《辽宁省企业计量合格确认考核评定标准》的要求,使计量消费秩序好转,消费者满意。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一)登记造册,实施动态管理对以下单位及人员进行登记造册:,1.成品油经营单位基本情况2.成品油经营单位负责人和计量管理人员3.承担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务的技术机构及检定人员4.成品油经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5.成品油经营计量违法档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所辖区域的上述监管信息,按照《成品油经营“足斤足两行动”信息登记表》 (附件1)的要求,负责组织填报并建立成品油经营“足斤足两行动”数据库,将登记造册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把每一个成品油经营单位、每一台强检计量器具、每一位应持证上岗的人员、每一起违法案件都要纳入监管范围。

其中,属高速公路沿线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实施。

成品油经营“足斤足两行动”数据库由省局统一组织编制。

(二)组织培训,全面持证上岗对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计量管理人员、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人员按照《成品油经营计量法制培训大纲》(附件2)的要求进行培训。

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对于成品油经营单位负责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法制培训合格证书》;对于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计量管理人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成品油经营计量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对于没有取得上述两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成品油经营计量工作。

具体培训工作委托省计量测试学会进行。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组织各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学习,下大力气抓好成品油经营单位人员的素质提高,确保成品油经营单位负责人和计量管理人员全面持证上岗。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所辖区域的上述需要培训的人员,按照省局的要求统一收集汇总,并报省计量测试学会。

(三)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至少每年要对所辖区域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地毯式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破坏签封、调整当量、更换芯片、遥控作弊、偷换油型、超项检定、拖延检定、超标收费、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及只收费不检定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建立其违法档案,输入成品油经营“足斤足两行动"数据库;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违法者及违法行为;对存在两次严重违法行为的,提请经贸、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四)引导服务,开展计量合格确认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配备与油品经营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和帮助成品油经营单位完善计量保证体系,规范计量行为,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使其达到《辽宁省企业计量合格确认考核评定标准》的要求。

省局将在每年度适时对计量保证体系完善的一些好的典型授予“足斤足两经营单位"称号。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此文后,此前仍然在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加油站信得过"、“诚信加油站"活动应一律停止,全省统一按照《关于继续开展计量合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辽技监计字[1998]17号)规定开展计量合格确认活动。

四、要求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足斤足两行动”是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职能到位的重要机遇。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省政府关于加油站专项整治的精神和国家质检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2.加强宣传,搞好协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公示板、广播等,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广泛宣传“足斤足两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足斤足两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

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经营者,教育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共同营造诚信计量的良好氛围。

注意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尤其要树立好的典型,带动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足斤足两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

同时,搞好与经贸、建设、工商、土地、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制约当地成品油市场规范发展的有关问题。

各地对“足斤足两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以便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指导,保证“足斤足两行动"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