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集团128条“必须”、“严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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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管理制度

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 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 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 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 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 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红线管理制度

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 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 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 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 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 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山西煤炭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山西煤炭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山西煤炭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山西是我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大省,为了保障煤炭生产的安全,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的煤炭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一、严禁违规生产行为。

规定要严禁在没有获得合法煤矿开采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煤矿。

同时,严禁私挖私采、非法用工和盗采等违规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求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到位。

三、加强煤矿设施设备管理。

规定要对煤矿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完好,可靠。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设备维修台账,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要立即停用并进行整改。

四、加强生产现场管理。

规定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现场的管理,确保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要求煤矿企业要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和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

同时,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

规定要加强对煤矿火灾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要求煤矿企业对煤矿进行定期的防火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并处于有效状态。

同时,要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六、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管理。

规定要保证煤矿的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新鲜。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通风系统运行台账,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七、完善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规定要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和救援。

要求煤矿企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救援的能力。

山西煤炭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为了保障煤炭生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对于违反规定的煤企和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确保煤炭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的力度,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山西省xxx煤业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山西省xxx煤业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重大灾害防治措施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煤安发[2016]149号)及《关于印发山西焦煤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山西焦煤安发[2016]75号)等文件要求,为狠抓源头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立足于查系统、治隐患、防事故,突出煤矿瓦斯、水害、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隐患的治理,以不断提高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如下防治措施:一、瓦斯防治措施1、通风队要抓好日常瓦斯检查工作,每班派专职瓦检员按指定路线对井下各硐室及工作面等地点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巡回制度、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班中汇报制度,并及时处理班中发现的隐患问题。

2、加强监测监控管理,将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下发到各个施工队组,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培训,增强责任心,规范监控系统及监控设施、设备的管理。

3、监测监控队每周安排专人对通风设施及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规范设施、设备安装,确保参数合理,杜绝因通风设施损坏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4、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安全技术系列化装备,实现“三专两闭锁”。

若停电停风,工作人员必须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安全地点。

恢复供电和工作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若超限,要制定排放措施,按程序审批后有组织地进行瓦斯排放。

严禁任何人无措施盲目排放瓦斯,局扇启动设备安装在风巷的进风侧,安装位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5、临时停工的掘进头,不准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全断面封闭。

局扇和启动设备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排放瓦斯,工作面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生产。

晋煤集团十四条安全工作措施

晋煤集团十四条安全工作措施

晋煤集团十四条安全工作措施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和省政府安委会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总结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面安全反思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此项工作由张虎龙副书记、工会主席、王茂盛副总经理、王平虎总经理助理牵头负责,安监局、宣传部负责制定反思活动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

三、继续认真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现场不留死角,管理不留空档。

各业务处室及产业发展局要制定相应专业及板块的监督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大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整治,做到“五定五落实”。

对“三基”调研、百日安全大检查、安全技术会诊查出的问题,12月底前力争全部整改完毕。

在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或需要立项目列计划整改的问题,要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整改落实。

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专业和板块负责。

四、开展以班组长为重点,安检工、瓦检工、放炮工、防突员、要害部门的环节人员等特殊队伍的整顿工作。

工会和安监局负责制定班组长选拔、培养和管理的整顿方案,由张虎龙副书记、工会主席及王茂盛副总经理、王平虎总经理助理负责,其他特殊队伍的整顿分别由对口业务处室拿出整顿方案,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五、各单位要对省政府2010年下发的十二个行业领域118条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找出问题点和薄弱环节。

各业务处室要督查118条规定的落实情况。

集团公司各行业和板块分管领导负责。

六、迅速开展各板块、各专业的专项整治活动。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分别负责,各处室11月25日前要制定方案,明确专项整治时间、内容和要求,重点抓好规程措施内容、质量及落实情况的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结束后,要写出本专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方案和总结要报安监局备案。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安监局要挂牌督办。

晋煤集团128条“必须”、“严禁”

晋煤集团128条“必须”、“严禁”

晋煤集团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条规定一、采掘专业(8条)1、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队长亲自审核签字,科室审批严禁采用传阅签字方式;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补充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凡不按作业规程、施工措施施工作业,安检工必须停止现场作业。

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使用专门的敲帮问顶工具。

严禁未敲帮问顶进入下道工序作业。

3、采煤工作面进入煤帮作业(除检修外),跟班干部、当班班长和安检工必须三员到岗,严禁三员不到岗进行作业。

4、严禁空顶及超控顶作业,机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机载式临时支护或锚杆钻车;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

临时支护不符合以上要求严禁施工作业。

5、断面高度超过3.5米的掘进工作面进行临时支护必须采取封迎头措施(使用锚杆钻车等具有可靠防护功能设备除外),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专用封迎头网。

严禁未采取封迎头措施进入下道工序作业。

6、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段、巷道顶帮压力较大地段、留设巷道、人员密集地点、行人路线等地点必须对锚索加设专门的防射出锚索套。

严禁进入以上无锚索套区段施工作业。

7、各矿井使用及改变顶板支护、矿压观测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新支护材料时,必须按规定上报生产处,未经批复严禁使用和作业。

8、基建、改扩建矿井验收时必须达到省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各类检查中达不到省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生产矿井严禁组织生产。

二、运输专业(9条)1、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行车区段严禁有人行走、停留、作业。

2、严格控制大巷行走人员及频次,确需行走大巷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包括:行走人员数量、日期班次、经过路线、安全措施,并报生产处审核备案。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大巷行走。

3、无极绳运输必须做到梭车与行人“车停人行”、“人躲车行”,无极绳运输巷道必须设置躲避硐室(相邻硐室间距不超过100米),严禁人、车同时共行。

4、小绞车运输实施“绞车设施完好、司机审核备案、异体跟班监管”,所有小绞车必须安装安全识别系统。

“六个必须”,36条禁令,五个到位

“六个必须”,36条禁令,五个到位

下面就是“六个必须”,36条禁令一、必须继续强化煤矿瓦斯灾害综合治理。

要求2013年6月底前,各矿井要彻底解决系统不完善、不合理、不可靠等突出问题。

系统进行大的调整或变化时,必须编制设计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并进行评估。

要继续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完善抽采系统,优化抽采工艺,合理安排采掘部署,理顺采掘抽关系。

对瓦斯综合治理提前8—10年进行规划,高瓦斯和突出危险区域应原则上有3—5年瓦斯预抽期。

要将瓦斯治理工程量和效果作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重要考核指标,严格按抽采达标煤量确定生产计划。

强化监测监控管理。

凡存在下列十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冒险组织生产,否则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1是瓦斯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区域防突效果未达标进行采掘活动的2是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在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3是瓦斯超限、隐瞒瓦斯超限情况或瓦斯超限不按事故认真追查的;4是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5是未按规定设置、维护、使用监控装置,造成监控失效的;6是擅自提高监控断电报警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的;7是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切换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8是瓦斯参数未测定、防突效果未检验或测定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的;9是不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或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10是采用抽排风机抽排瓦斯或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二、必须继续强化煤矿水害综合治理。

要切实加快防排水系统改造,所有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2013年年底前必须按规定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或防水闸门。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查,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图纸、台账及地下水动态观测网。

凡存在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冒险组织生产,否则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1是所开采煤层与含水层关系没有查清楚、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重大水患威胁未消除进行开采或建井的;2是受老空水害威胁的矿井,采掘前未查明积水情况,未超前进行探放水,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威胁的;3是受奥灰水威胁的矿井,采掘前未查明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水头水压、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构造、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未对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威胁的;4是受孔隙、裂隙水害威胁的矿井,采掘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放等措施,未消除水患威胁的;5是受地表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采掘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与矿井连通的塌陷坑、裂缝、采坑进行处理,未消除水患威胁的;六是不按规定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评价划分或擅自降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管理的。

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整治令与二十条一律

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整治令与二十条一律

董事长安全生产指令第1号强化涉事故隐患精准整治令一、打拆密闭、打拆火区、打拆封闭工作面,风险波及范围内不得超过2人,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跟班,集团公司救护大队具体操作。

二、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作业,风险波及范围内不得超过2人,必须由矿“五大员”跟班。

三、陡坡下运输的躲避,必须由矿分管副职、科长跟班。

四、严禁擅自施工“二切眼、刀把面”,确需开掘的,必须经矿、集团公司审批,由矿分管副职、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两级跟班。

五、处理冒漏顶严格限制在2人以内,必须由生产矿长跟班。

六、综采工作面老顶初次来压,必须由矿长跟班,防止瓦斯涌出。

七、掘进至积水区、奥灰水危险区,必须由科级以上防治水专业管理人员跟班。

八、工作面或工作地点瓦斯异常、低氧突发、水量变大、温度变高、一氧化碳突高,必须停产撤人,由矿长组织跟班处理。

九、掘进过地质构造,限2人内作业,必须由科级以上地质专业管理人员跟班。

十、煤矿井下在《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地点进行电氧焊割作业,必须由矿“五大员”现场跟班。

十一、煤矿井下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进行瓦斯排放作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亲自现场跟班。

十二、以上问题,必须严格落实“十七亲自”,矿长亲自安排、亲自部署,全程监管。

此令认真贯彻执行强化安全管理的二十个一律1、凡井下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的,一律由矿总工程师现场跟班。

2、凡掘进巷道过空巷的,一律由矿“五大员”跟班。

3、凡大断面巷道掘进的,一律由矿安全生产系统副总工程师(助理)以上管理人员跟班。

4、凡综采搬家、稳装的,一律由矿安全生产系统副总工程师(助理)以上管理人员跟班。

5、凡实施强制放顶的,一律由生产矿长跟班。

6、凡综采工作面初采预裂和回采期间阶段放顶的,一律由采煤副总工程师(助理)跟班。

7、凡在综采工作面停采铺网期间,一律由安全生产系统副总工程师(助理)以上管理人员跟班。

8、凡在均压通风系统调整阶段,一律由通风区区长、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跟班。

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干、纪委监察、劳资部门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查、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员工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机修、洗选加工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地区128条措施安全生产

地区128条措施安全生产

地区128条措施安全生产一是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二是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三是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四是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五是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六是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七是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八是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九是切实加强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十是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十一是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安全生产不得选择性执法,强化精准执法。

十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不得以改革为名层层下放执法责任。

十三是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

十四是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十五是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

上述十五条是重要举措,每条很具体很明确,要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县乡两级党委及各成员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

2.落实安委会“双主任”制。

县乡两级党委主要领导和政府主要领导一同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3.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情况列入党委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纳入常委会工作报告。

4.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党委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县委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乡镇党委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听取上一季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汇报,部署下一季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火灾隐患重大问题。

5.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6.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队伍建设。

7.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8.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县乡两级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

9.落实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山西煤炭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山西煤炭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山西煤炭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山西是中国煤炭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煤炭产业对山西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安全隐患和事故频发的问题,为了确保山西煤炭安全生产,山西省出台了一系列的特别规定。

首先,山西煤炭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强调了煤炭企业的责任。

根据规定,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应当配备并培训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其次,规定对矿井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要求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规定还要求矿井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此外,规定还要求矿井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再次,规定对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要求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掘技术的研究和改进,提高矿井的采掘效率和安全性。

规定还明确了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通风、瓦斯抽放、防火防爆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此外,规定还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最后,规定对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发生的煤矿事故,煤炭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积极组织抢救和善后工作。

对于因为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事故,煤炭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此外,规定还要求对失职失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严肃查处煤矿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山西的煤炭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为确保煤炭生产的安全性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这些规定明确了煤炭企业的责任,加强了矿井的安全管理,规范了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强调了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山西煤炭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红线管理制度

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 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 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 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 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 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晋煤集团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晋煤集团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晋煤集团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反“四风”,转作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文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访暗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含人员密集场所)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同陪同接待的“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访暗查活动。

根据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望各单位、各处室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一、晋煤集团成立暗查暗访工作领导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成员:集团公司各副总经理、各副总工程师、生产处、机电处、通风处、资源环境局、调度指挥中心、安监局、洗选加工处、基本建设处、煤层气事业部、煤化工事业部、多经产业发展局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

二、工作对象暗查暗访的工作对象为集团公司所属所有位于本部的生产经营单位(含人员密集场所)。

三、方式方法暗查暗访采取“四直两不”的方式,主要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方式进行。

四、主要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情况;2、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3、生产作业场所用功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4、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5、行政执法指令、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6、事故调查处理和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情况;五、工作频次1、集团公司领导每月开展两次安全活动日,要按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的要求开展活动;2、业务处室和板块业务检查活动也要按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的要求,每月开展不少于两次活动;3、集团公司驻矿五人小组要每周至少两次按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的要求开展活动;六、工作程序1、现场检查。

要深入相关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对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和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录音、摄像、摄像记录,认真填写记录表。

长治公司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禁令手册.doc

长治公司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禁令手册.doc

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 1 -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2 -4.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2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3 -6.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 4 -7.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4 -8.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5 -9.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 5 -第二部分山西省煤炭厅、晋能集团规定10.山西省煤炭厅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 7 -11.山西省煤炭厅水害治理“十条规定”.................................................................................- 8 -12.晋能集团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个严禁” ........................................................................- 9 -13.晋能集团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 11 -第三部分长治公司规定14.长治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 - 13 -15.长治公司安全生产刚性措施 .............................................................................................. - 13 -16.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 17 -17.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18 -18.综合防尘管理十条禁令....................................................................................................... - 21 -19.井下防灭火管理十条禁令................................................................................................... - 22 -20.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24 -21.煤矿顶板管理二十条措施................................................................................................... - 27 -22.顶板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33 -23.小绞车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7 -24.斜井(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9 -25.皮带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六条禁令...................................................................................... - 41 -26.防止机械伤害操作十要点................................................................................................... - 41 -27.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 42 -28.焊工应遵守的“十不焊割”原则...................................................................................... - 42 -29.容易踏空作业场所安全作业十条规定.............................................................................. - 43 -30.高空高架作业场所作业安全十二条规定.......................................................................... - 45 -31.防止高空坠物、滑坡、塌落伤人的十一条规定............................................................. - 47 -32.立井提升井口(井底)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 - 49 -33.井上下各类煤仓、筒仓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 51 -34.立井提升系统安全检修作业十三条规定.......................................................................... - 54 -35.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十条禁令.................................................................................. - 56 -36.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十六条禁令.......................................................................................... - 58 -37.液化气安全使用十条要求................................................................................................... - 61 -38.厂区内车辆运输十条规定................................................................................................... - 62 -39.水池、水仓和临时排水点安全管理十五条规定............................................................. - 63 -40.油脂(含燃油)安全管理十条禁令.................................................................................. - 66 -4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十条规定 .............................................................................................. - 68 -42.套丝机安全使用十严禁....................................................................................................... - 69 -43.风镐操作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 69 -44.手持式电动砂轮机安全使用十必须.................................................................................. - 70 -45.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71 -46.氧气、乙炔气气瓶安全使用十条禁令.............................................................................. - 73 -47.地面用电管理安全十六条规定.......................................................................................... - 73 -48.电气作业安全二十条禁令................................................................................................... - 75 -49.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 - 77 -50.进入容器、设备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八必须................................................................. - 77 -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临汾煤炭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临汾煤炭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汾市煤炭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煤矿、洗煤厂、煤炭销售企业等。

三、安全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煤炭。

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严禁煤矿瓦斯超限作业。

4. 严禁擅自改变煤矿设计参数和结构。

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 严禁煤矿企业未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不合格投入生产。

7.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10.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四、责任主体1. 煤炭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五、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煤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处理。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晋煤集团防爆60条

新版晋煤集团防爆60条

晋煤集团矿用电气防爆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井下电气产品技术发展需要,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国家防爆电气标准》、《井下防爆电气(器)设备检查标准的修改补充规定(试行)》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晋煤集团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矿井(包括各子分公司)井下与地面具有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器)设备及连线电缆。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产品“铭牌”,未取得“防爆合格证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为失爆,“煤安标志牌”、“铭牌”丢失为不完好。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包括本安设施)入井前必须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许可证”,粘贴“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现场检查无“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或“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期限超过一年为失爆。

第二章壳体第五条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轴承完好,轴承盖无破损,否则为失爆。

第六条隔爆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凹凸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第七条隔爆壳开焊为失爆,内外壳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皮离层,脱落为不完好。

第八条隔爆外壳上的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6mm,当外壳净容积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为失爆。

观察窗玻璃表面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大于等于1mm为失爆。

观察窗玻璃松动为失爆。

第九条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隔爆腔与本安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为失爆;穿越隔爆腔的接线柱有裂缝为失爆。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面第十条隔爆结合面的间隙与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为失爆。

1、非螺纹隔爆接合面的间隙与宽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与最大间隙2、转盖式或插盖式隔爆面的最小有效宽度不小于25 mm,间隙不大于0.5mm。

晋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晋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杜绝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晋煤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以下行为列为公司安全红线:1. 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或进行危险作业;2. 违反操作规程,超负荷、超温、超压、超速等操作;3. 安全设施、设备损坏、失效或未经检修、改造擅自使用;4. 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5.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6.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佩戴;7.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封锁、隔离安全出口、疏散通道;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9. 故意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或者阻碍事故调查;10. 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要求第五条提高安全意识。

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刻认识安全红线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安全红线规定。

第六条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红线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加强监督检查。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红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责令整改。

第八条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安全红线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晋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煤化工安全生产严禁、必须规定

煤化工安全生产严禁、必须规定

煤化工安全生产严禁、必须规定1. 背景在煤化工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煤化工生产涉及到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严禁和必须规定煤化工安全生产,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2. 严禁规定2.1 严禁无证生产在煤化工生产中,企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颁发工业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生产。

严禁无证生产行为的发生,任何企业只有经过审批并获得相应证照才能开展煤化工生产活动。

2.2 严禁违规操作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必须严禁违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超负荷操作、临时更改操作流程、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等。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每个操作环节都符合规范。

2.3 严禁超负荷运行在煤化工设备生产运行过程中,超负荷运行可能引发设备损坏或加剧事故的发生。

因此,必须严禁超负荷运行,确保设备在正常工作范围内运行。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运行规程,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4 严禁私自改动设备煤化工设备的改动需要经过设计部门的评估和批准,严禁私自改动设备。

任何改动都应记录并报备相关部门。

该举措有助于确保设备在正常设计参数范围内运行,避免改动引起的安全隐患。

2.5 严禁废弃物不当处理在煤化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弃物。

严禁废弃物的随意倾倒或不当处理,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废弃物管理方案,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3. 必须规定3.1 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煤化工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

该规程和规范应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

3.2 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培训内容应涵盖设备操作、应急救援、事故预防等方面,以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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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团安全管理强制性
机电专业若干条规定
一、机电专业
1、煤矿机电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本岗位操作规程作业。

严禁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

2、矿井在用机电设备及材料“两证一标志” 必须齐全有效。

严禁使用证件不全或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及材料。

3、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保证台台完好。

严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投入运行。

4、大型固定设备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五定”、“五落实”。

严禁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的设备进行检修。

5、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必须按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严禁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投入运行。

6、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必须配齐安全保护,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严禁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保护装置失效的设备投入运行。

7、在用提升机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日常检查。

严禁无专职维护工进行日常检查的提升机投入运行。

8、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安全保护装置、井筒装备、连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提升装置提升人员。

9、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必须定期倒机运行。

严禁单台设备长期运行,不进行倒换。

10、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严禁无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11、电梯、起重机械、燃气锅炉燃烧器必须与特种设备专业化维保机构签订维保协议,定期进行维保。

严禁未经专业化维保的电梯、起重机械、燃气锅炉燃烧器投入运行。

12、防爆电气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必须符合《晋城煤业集团矿用电气防爆检查暂行规定》和《晋城煤业集团防爆电气(器)管理办法》要求。

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及设施出现失爆现象。

13、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检修、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

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14、井下电缆的连接(修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与电压等级不相适应的电缆连接装置。

15、井下使用胶带、电缆入井前必须进行阻燃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严禁非阻燃胶带、电缆入井使用。

16、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并实行24h不间断运行。

缺少任何一个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严禁组织生产。

17、矿井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

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18、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

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19、安全监控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

严禁擅自停止运行安全监控设备。

20、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必须真实反映监测数据。

严禁故意移动或遮挡传感器。

21、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必须设置人员定位读卡器,每一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唯一识别卡。

严禁出现监测中心站不能准确显示井下区域人员分布情况现象。

22、大型机电安装工程要有专项设计,严禁无设计进行施工。

23、带油电气设备存放点必须有灭火器或消防设施,严禁无灭火、消防设施存放带油设备。

24、井下电话严禁理由大地作回路。

二、供电专业
1、矿井必须有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严禁矿井采用单回路电源供电或在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

2、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立井绞车、瓦斯抽放泵、为压风自救系统供风的空压机、主排水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等主要设备房和井下变(配)电所必须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定期切换供电线路运行。

严禁单回路供电运行。

3、矿井必须使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矿井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和继电整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试验。

严禁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

5、矿井电气设备容量及电缆、线路截面必须满足正常工作需求。

严禁超负荷运行。

6、矿井供电系统的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严禁违
反规程规定进行操作。

7、矿井供电系统的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严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检修。

8、电力系统调度命令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发、受调度指令。

9、矿井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

严禁约时停送电。

10、井下掘进工作面局部扇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定期进行切换试验。

严禁局扇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生产施工。

11、矿井电源线路上眼睛装设负荷定量器。

12、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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