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是什么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是什么代位申请执⾏,也称为代位执⾏,是指在执⾏过程中,被执⾏⼈不能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根据申请执⾏⼈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负有债务的第三⼈,直接向申请执⾏⼈履⾏债务的⼀种制度。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是什么?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是什么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
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投资须予以保证。
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资因政治原因⽽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 予以补偿,⽽投资国政府取得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
⼀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
如果投资国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付⽽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所继承的任何权利,同时,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
(2) 代位权的限度和限制。
⼀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
(3) 资⾦的转移。
承保者根据其承保范围取得的法定货币的款项,东道国政府对其使⽤和兑换不应低于该资⾦在原投资者⼿中的待遇。
代位申请执⾏,也称为代位执⾏,是指在执⾏过程中,被执⾏⼈不能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根据申请执⾏⼈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负有债务的第三⼈,直接向申请执⾏⼈履⾏债务的⼀种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债权⼈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
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民法典的债权⼈代位权是什么如果债务⼈因为⼀些原因导致没有办法将所有的债务全部偿还给债权⼈,这种时候债权⼈是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让债务⼈的相关⼈员承担债务的请求。
那么债权⼈代位权是什么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债权⼈代位权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债权代位权的成⽴应满⾜的条件(⼀)债权⼈与债务⼈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债权即不存在,债权⼈⾃然不享有代位权。
(⼆)债务⼈须有权利存在。
此处所说的权利,⾸先是指⾮专属于债务⼈本⾝的权利。
其次,债务⼈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怠于⾏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使,是指应当⽽且能够⾏使⽽不⾏使。
所谓应当⾏使,是指若不及时⾏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使,是指债务⼈不存在任何妨碍其⾏使权利的障碍。
怠于⾏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使权利。
(四)须债务⼈怠于⾏使权利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到期债权。
如果债务⼈虽怠于⾏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债权⼈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不得⾏使代位权。
应当指出,在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期,则不发⽣债权⼈的代位权。
在这⼀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撤销权可以在履⾏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使。
债权⼈的代位权⼀般是由于债务⼈消极偿还债务,导致债权⼈利益受到损失的,这个时候债权⼈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办理代位权,⽽且费⽤⽅⾯也是由债务⼈承担。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涉及债权关系中的权利转移和义务承担,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解释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运作方式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一名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他债权人可以代替该债权人行使其权利,追讨债务人的欠款。
这种权利转移使得原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便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方式债权人代位权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
权利转移:当债权人无法获得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欠款时,该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即代位权转让人。
代位权转让人获得了该债权,因此可以独立地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全面取代原债权人行使权利。
责任转移:债权人代位权不仅仅是权利的转移,还伴随着相应的义务的转移。
代位权转让人不仅可以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还必须承担与该债权相关的义务。
这意味着代位权转让人不仅获得了债权人的权益,还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例如向债务人提供通知、履行合同义务等。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应用债权人代位权在现实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实际案例:1. 债权转让:当一名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人的欠款时,他可以将该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实现债务的回收。
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转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2. 债务重组:当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发起债务重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使得其他债权人代表整个债权人群体进行谈判和协商,以实现债务的重组和分配。
3. 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它可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在破产的过程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结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它通过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的方式,使得其他债权人能够代表原债权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代位权执⾏法律依据有哪些代为权也属于权利中的⼀种,在⼀定的条件下是可以⾏使这种权利的。
但是代位权也是能⽤在特定的⽤途,如果超过了所可以使⽤的范围,那么法律是不会承认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代位权执⾏法律依据有哪些代位权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债权⼈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第五百三⼗六条【债权⼈代位权的提前⾏使】债权⼈的债权到期前,债务⼈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代位向债务⼈的相对⼈请求其向债务⼈履⾏、向破产管理⼈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为。
第五百三⼗七条【债权⼈代位权⾏使效果】⼈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的,由债务⼈的相对⼈向债权⼈履⾏义务,债权⼈接受履⾏后,债权⼈与债务⼈、债务⼈与相对⼈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
债务⼈对相对⼈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措施,或者债务⼈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特点介绍1、代位权是债权⼈代替债务⼈向债务⼈的债务⼈(即次债务⼈)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
2、代位权是⼀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论第三⼈是否约定,债权⼈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以⾃⼰的名义⾏使债务⼈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和第三⼈的请求权。
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使债务⼈的权利,⽽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代位权的资料。
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问答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债务人、代位权请求、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代位权行使程序。
以下我将从简述这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 主债务人主债务人是指与债权人形成债务关系的主体,通常是指欠款人或者其他义务履行人。
在代位权行使中,主债务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通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的。
如果主债务人没有足够价值的财产,债权人就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权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2. 代位权请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提出代位权请求,也就是正式向法院申请代位权执行程序,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有权行使代位权。
这些证据包括债权权利凭证、债权人唯一识别信息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证据等。
只有提出了有效的代位权请求,法院才能受理债权人的代位权申请。
3. 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代位权制度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例如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或者在特定的债权关系中。
在代位权行使中,必须满足代位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否则,债权人无法依法行使代位权。
4. 代位权行使程序代位权行使程序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提出代位权请求,并依法参与代位权执行程序,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求。
代位权行使程序通常包括法院立案、法院传票、财产查封、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环节。
债权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代位权,不能擅自执行。
总结回顾: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债务人的执行财产、代位权请求的提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代位权行使程序几个方面。
在实际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需要满足这些要件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过程需要依法进行,否则会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个人观点: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合理合法地行使代位权不仅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保障主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双方来说,了解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司考易-4.10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合同法解释(一)》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一)》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合同法解释(一)》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1)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13条)(2)与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中债务人的三种行为相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务人必须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5.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管辖法院。
《合同法解释(一)》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被告也就是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3.《合同法解释(一)》16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向法院A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法院A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
什么是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债权人是为个人或机构提供借款的人,而债务人则是向个人或机构借款的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是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
什么是债权人?一、什么是债权人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
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
作为债权人,他们较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
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定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预付方(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较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
二、债权人可否直接处置反担保抵押物债权人是不能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的,如果债务人出现违约,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债权。
反担保物是担保人向债务人主张的。
三、债权人的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
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代位权的设立与行使条件
如法院裁定批准代位权行使,将依法进行公告,告 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执行
在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代位 权。
04
各方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 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有权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监督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设立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资格要求
债权人必须是合法债权人
只有具备合法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设立代位权,例如持有有效债权凭证的债权 人。
债权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代位权的债权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
债务关系清晰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必须明确,包括债务的种类、数额、 履行期限等。
义务
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债务,不得逃避 或拖延。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务 人还应当如实向债权人提供财产状况 和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债权人和法 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
第三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第三人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有权了解 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对债权人 和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第三 人还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抗 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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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国际化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代位权制度有望 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金融科技与代位权的融合
金融科技的发展将为代位权的设立和行使提供更 加便捷、高效的技术支持,推动代位权制度的创 新和发展。
代位权与其他金融工具的融合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代位权有望与其他金 融工具相结合,形成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 务。
代位权的例子
代位权的例子如下:
原告曹总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曹总为债权人,第三人为债务人。
第三人将款项出借给温州的一家米业公司,出借款项1600万元。
曹总想让第三人直接支付合同项下的款项,于是找到了钟延成律师,向温州法院提出了诉讼。
被告严晗、长白江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条件。
首先,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法院确认,其次第三人没有到庭没有对债务进行认可确认,再次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不必然导致损害原告的债权,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债权被导致无法执行。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行使和实现而生,合同保全制度十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我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无从谈起。
同样,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
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一个未界履行期,代位权都不的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行使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方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
债权人的代位权名词解释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代替原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取代原债权人的位置,成为新的债权人,同时也承担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代位权的转让通常发生在债权人希望将其债权进行转让或者债务人对债权进行偿还时。
代位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和地区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债权人的代位权允许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实现债权的变更和债务的转移。
这种转让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债务偿还或者将债权进行出售,同时也给债务人提供了与新的债权人进行交涉和履行债务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原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被解除,债务人仍然有义务按照债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
只是在代位权转让后,债务人需要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并且新的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享有追索债权、收取利息等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使债权人能够更灵活地处理其债权,实现债务的回收和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对于债务人来说,代位权的转让也可能意味着与新的债权人进行交涉和债务履行的变化。
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导读】张某欠王某50万元债务已到期,无财产可供清偿。
但张某同时对李某享有80万元到期债权。
考虑到如将这80万元要回来,就要向王某偿还50万元债务,于是张某未向李某索要这80万元。
问:王某可否要求李某偿还80万元或50万元债务?一、债权人代位权概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一)行使方式: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二)行使范围《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前段:“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内容提要:债权人之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将“入库规则”变为“直接受偿规则”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大特点。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本文试图就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关键词:代位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
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的危害。
债权人代位权的通俗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的通俗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理解点:
1. 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已经到期。
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还未到期,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 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不能私下与次债务人协商解决。
4. 以债权人名义行使: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而不是债务人的名义。
5. 保全债权的必要限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当限于保全其债权所必需的范围内,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其权利。
6. 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某些权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这些权利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不积极
行使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来追回自己的债权。
这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部分,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得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第三人。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1」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因过诉讼时效成为一种自然债权,债权人均不享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具有可撤销因素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才能审查。
在债务人未提出撤销之诉时债权人的债权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能够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
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
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
「2」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04
法律效力与后果
对债权人效力
债权保全
代位权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权利,从而保全自己的债权。
优先受偿
在代位权行使成功后,债权人可以就所取得的财产优先受偿 ,确保其债权得以实现。
对债务人效力
债务履行
代位权的行使使得债务人必须履行其 被代位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案例二
丁某欠赵某借款10万元,钱某欠丁某劳务费8万元。在丁某怠于行使对钱某的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赵 某可以代位行使丁某对钱某的债权,要求钱某直接向赵某清偿8万元债务。
03
行使条件与程序
行使条件概述
债权人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 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维护交易安全
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可以确保 交易过程中的债务履行,维护 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
促进经济流转
代位权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流 转,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和便 捷性。
实践中存在问题
适用范围不明确
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冲突
目前代位权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 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准 确界定其适用边界。
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注意事项
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应注意保护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代位权损害 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债权人还需注意 代位权行使的时效问题,避免超过法定 时效期间。
VS
风险提示
虽然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 的债权保全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例如,债务人可能对债权人 的代位权申请提出异议,或者第三人对债 务人的抗辩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因 此,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前应充分评估风 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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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的代位权论债权人的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西班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也有代位权的规定。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人)。
第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上述保全债权的必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意味着若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第三、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代位权的性质(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债权人是否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国外立法采用了两种形式。
即直接行使的方式和通过诉讼的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无法执行。
即或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如果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也无从实现。
代位权制度补救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规定情况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对其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的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执行作好准备。
(二)、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
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和部分国家的立法例,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应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
行使代位权后果归属债务人,而且因行使代位权而增加的债务人的财产,只是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
换言之,因行使代位权而增加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各个债权人不管行使代位权,都应依据债权平等的原则,有权就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
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还是次债务人自愿向债权人给付,在多个债权人中,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均不能优先受偿。
但依据《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显然,此规定表明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可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而非债务人。
笔者理解,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就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作为保证债的履行的一种特殊制度,它扩张了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范围,使债权人能够在法定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从而更有效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这种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的限制,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有利于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建立良好的商业道德。
况且如果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只能是增加诉讼程序上的繁杂和不便。
因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归于债务人后,债权人还必须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这就人为地使诉讼程序变得愈加复杂,徒增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既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
(三)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因此,行使这种权利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利的行使者。
债权人只有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义务主体是次债务人。
由于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作了规定。
现分述如下:(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
由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或非法债权人均不存在代位权。
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
这里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其含义还应当包括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
否则,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因债务人对他人没有合法存在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对象。
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还必须是没有行使处分权的。
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之债清偿,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问题。
债务人处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如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不能再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此要件作了详尽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1、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也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
债务的清偿一般都有明确的约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债的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
对次债务人来说,如果其债务不到履行期限而被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容易导致因次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来履行债务而制造新的不公平,损害了债务人期限利益。
如果那样,将制造人为的混乱,有碍法律建立正常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一般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权即使其直接债权人也不能主张权利,债权人更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债务。
考察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应当依照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对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若未对履行期限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来确定,即以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为届满的期限,自此时开始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2、“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利”表现为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
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
少数债务人是故意让自己的债权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心态,而部分债务人则是抱着懒洋洋无所谓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债务人是碍于与次债务人的业务或其他关系,而不愿或没能采取诉讼或仲裁行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这就势必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那里实现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里,是否“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债权人是否曾经以其他方式催告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与否,亦不过问。
《合同法解释》的这种规定,为判断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确立了一种客观而明确的标准,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以种种借口否认怠于行使的事实,从而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3、到期债权应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从民法传统理论和各国民法实践角度,一般认为代位权的客体并非仅限于合同上的债权,还包括债务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诉权,如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而生之偿还或返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解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违约或侵害财产损害请求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基本采用了以上观点及做法。
但《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显然对此作了限制解释,将可以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这种规定,不仅将以劳务为标的债权或者不作为债权排除在代位权的客体之外,而且将那些非以金钱给付为标的债权也排除在外。
这种规定,有利于减少诉讼的繁琐与麻烦,增加了代位权诉讼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