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前突破最后补充资料【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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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最后冲刺重点知识点总结

法考最后冲刺重点知识点总结

法考最后冲刺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国际法1.国籍●中国人的孩(除爸妈定居国外且出生有外籍)●爸妈无籍或不明定居中国,出生中国●公安部;入中国,不留外●丧失●定居国外+取得外籍●公务员、现役军,不得退●冲突●有中国籍按中国,不认外国国籍●外AB国籍:1经居地2(经居地在C)按密联地●无国籍,经居地2.出入境●管理机构●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居留县公安●入境●免签●免签协议●居留证●过境不越界不超时24h●拒签(无须理由)●强制出境未到期,病害材料有问题●停居留●非法入境:出邀请函的单位/个人负责●非法拘留:24h住宿登记●非法工作:工作许可or工作类居留证or学校同意+居留证加注●出境●限制:刑,民(法院决),欠薪省部决●强制:限期、遣送、驱逐3.引渡●应拒绝:(本国)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外交部●引出:高院裁,最高核●引入承诺: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罪名特定,经引出国同意才能转引渡4.缔约程序●重要类: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人常重要批加定,其他都国务院定,主席重要批准签,其他都是外长签5.海洋法●领域划分●内海●外国船经许可进●港口刑事管辖:扰安宁,害国民,重大领事船长求●领海无害通,禁军不停浮●毗连区(依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安法管)●专属经济区●资源勘探开发●违反拘,速通知,担保放,不体罚●公海●本国紧追公临检,紧追信号不中断●军政追检非军政●大陆架200,350●不占领,提证据●200外发展中可免费●总结●领海岛水峡同国,无害船,峡不同,过境船机6.外交领事特权豁免●领可征用,都不征收●外交●完全刑事管辖豁免”管“(国明示放弃)●完全免除作证义务●私事可管●不动产、继承、专业商业活动、被反诉●除在犯罪,人身绝对不得侵犯“抓”●领事●公事才管辖豁免、才无作证义务●重罪、执生效可以抓●无线发报经许可,信差不侵犯人身●外交邮袋无阻碍,领馆不拆就滚回●特别使团●身份是外交,待遇同领事,派遣要经接受国同意二、国际私法1.民商口诀●法院查明外国法的途径:当家机协使领馆,外驻我领非途径。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刑诉冲刺重点精品文档10页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刑诉冲刺重点精品文档10页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共分四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出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

条文共225条。

225条规定为附则。

第一编总则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及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规定程序,分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第1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的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声明了立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是根本法。

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还分一般法律如律师法。

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的。

属于基本法。

所以从这条规定来讲刑事诉讼法只需要服从宪法。

第2条立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意:惩罚犯罪的人和保障无罪的人的关系,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刑事诉讼法主要是用来惩罚犯罪。

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另外,在法律上公民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能够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是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

有七种犯罪法律明确规定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这是指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第三类,其中不涉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刑诉法规定公民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把案件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自诉。

限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3条职权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授理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司法考试最后冲刺阶段的衷告

司法考试最后冲刺阶段的衷告

司法考试最后阶段的衷告一、如何学习(一)抓大放小在冲刺阶段,很多人总觉得还有很多知识没有复习到,心里发慌,乱了阵脚。

这个时候一定要冷静,懂得取舍,做战略性放弃。

因为司法考试本身是600分的题,只要360分就可以通过,所以没有必要面面俱到。

尤其是在最后的冲刺阶段要把主要精力用来复习那些重要的,常考的,自己欠缺的知识。

对于晦涩难懂的部分,如果考分不多可以直接放弃,这样对自己也是一种解脱。

(二)查漏补缺冲刺阶段不同于平时的复习,不可能面面俱到,应该有针对性,寻找漏洞,然后修补。

如果你刑法方面的知识掌握的比较好了,就把重点放在环节薄弱的民法上;如果你法制史方面的法律|教|育网知识比较牢固了,就把主要精力用在不太熟悉的三国上。

如果每次做题时卷二、卷三准确率都很高,就把精力多放在卷一、卷四上。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自己的整体水平在短时间内得到提高。

司法考试真题或各类冲刺模拟试题很有必要做。

做模拟题的时候最好当作像在做2011的真题。

每遇见一道做错的题,都要记下来,力求碰见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

这个过程不在于你得了多少分,而在于是否把做错了的试题完全弄懂。

(三)关于新增,关于卷四根据“新增必考”的惯例,大纲新增加的部分应该重点把握一下。

至于卷四部分,我觉得千万要把字写到最好,这是保证不失分的最有效的方法。

至于怎么提分,在于平时的积累,还有答题的技巧。

二、乐观豁达的心态其实准备司考确实是苦中带累,但是毕竟熬了过来,就要到终点站了。

都走了这么长了,剩下的一点,没有理由停下来,最好是一鼓作气冲下来。

任何事情,做和不做是不一样的。

在哪里也是学习了就会有收获,就会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努力了就有用,它也许就会在你看不见,想不到的地方用的上!最后了,紧张也一样,不紧张也一样;烦躁也一样,不烦躁也一样,心里没底也一样,心里有底也一样。

还不如轻松一点、坦然一点、乐观一点、自信一点。

我们为了司考也曾经心甘情愿地去挥汗如雨、去寝食难安、去殚精竭虑、去魂绕梦牵。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复习及应试三要点 备考资料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复习及应试三要点 备考资料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复习及应试三要点备考资料一、在司考复习中应当注意1、迅速抓住重点根据有关统计,xx司法考试的知识点在以前的考试和司法考试中,有80%以上出现过,如果将以前考试的内容加以,那么能迅速抓住考试重点,2、培养正确的解题思路仅仅抓住知识或抓住重点,并不等于就能取得好分数,取得好分数还需要大家将掌握的知识恰当和正确地反映在试卷上要求答题的地方。

有很多人根本知识学得很好,考试分数却让人失望,原因就在于此。

这就需要大家在司法考试题库复习做题时,要仔细对照答案和评析,理清解题思路。

清晰的解题思路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它可以帮助大家克服迷迷糊糊的答题状态,“稳、准、狠”地找出并写上正确的答案。

3、锻炼有效的复习和记忆方法复习和记忆方法直接影响考试的成绩,但是很多人并不在这方面多做努力,甚至还有一些人在使用效果极其低下的方法,比方,只拿一些复习资料泛泛而看,不挑重点,不做习题,即使做题,也是在脑袋中大致过一下,却不动手;这种复习方法,曾普遍存在。

在司法考试题库做大量的复习题便是克服这一缺点的有效方法,特别将考试题改编成复习题的方式,采用按学科分类的方法,让大家通过做题,并通过对照评析中的知识点,记住常考的内容。

经验和科学研究都说明,将要记忆的内容抄写一遍,可以到达看假设干遍不能到达的效果,而将有关的知识设计成考试题,通过做题的方式来记忆,那么比抄写的效果更好,记忆更深刻。

二、在司考应试中应当注意:1、注意分析试题分析试题在应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1)分析试题的题型,因为不同的知识点适合用不同的题型考试,不同的题型也有不同的命题规律和应试方法。

(2)分析考试的重点。

在考试中,大家会发现,有一些知识点会不断的重复考试,这些内容,就是重点中的重点,重复做这些试题,记不住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3)分析命题规律。

要出好一份试题,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到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原那么。

这些原那么,就是命题规律。

2014年司考备考重中之重

2014年司考备考重中之重

2014年司考备考重中之重随着2013年司法考试的结束,2014年的备考已经拉开帷幕,对于这个让无数考生“又爱又恨”的考试,大家需要注意方方面面,那究竟哪些才是重中之重呢?下面小弟就和大家聊一聊司考备考中的重中之重。

一、心态态度决定一切。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司法考试是一场持久战。

大家一定要在一开始复习就要树立必过的信心。

在复习的过程难免会发生情绪的波动,这个时候请大家务必及时的主动进行调节。

只有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才能有效保障复习的效果。

二、规律俗话说“知己知彼,方百战不殆”。

在司考中也同样是这个道理,只有把握考试命题的规律,抓住各个学科的真正特点,才能在复习中针对性地学习,才能顺利完成司考通关。

(一)命题趋势纵观历年司法考试命题的规律,我们不难发现其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四点:(1)重者恒重。

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

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

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

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3、5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律。

(2)新增必考。

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

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

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察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

在这里,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3)综合考查。

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

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

在此处,我想提醒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4)理论性加强。

近年来,司考试题的理论性日益加强,大家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二)各科特点(1)理论法学。

该部分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及司法解释等。

理论法学除宪法一部分外基本没有对应法条,这需要着重对教材的把握,理论水平要求较高,尤其体现在卷四。

2024年司法考试冲刺高效复习技巧完美解析

2024年司法考试冲刺高效复习技巧完美解析

在进行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的高效复习,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技巧:1.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根据剩余时间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和内容,确保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对各个科目进行复习。

可以将大纲内容进行分解,每天制定具体的学习目标,以实现全面而高效的复习。

3.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选择一个安静、整洁、舒适的学习环境,避免干扰和噪音。

合理利用好时间段,尽量选择自己精神状态最好的时间进行复习,保持专注度。

4.多种复习方式结合:通过多种复习方式结合可以增强记忆效果。

可以使用朗读、笔记、讲解等方式对知识点进行复习,有助于加深理解和记忆,尤其对于一些抽象概念和法律原则的理解和掌握。

5.多练习题和模拟考试:做题是巩固知识和提高应试能力的有效途径。

经常进行模拟考试,熟悉考试形式和时间限制,更好地掌握答题技巧和应对压力。

6.合理利用好参考资料:司法考试复习涉及大量的法律文献,要合理选择参考书和资料,注意查找最新的版本,着重学习教材中的重点和难点。

7.合理安排休息和运动:高强度复习过程中,要适时进行休息和运动,保持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良好。

可以进行有氧运动如散步、跑步等,有助于提高大脑的活跃度和记忆力。

8.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与同学或老师积极讨论复习中的问题和疑惑,可以开拓思路、加深印象、解决困惑。

参与司法考试相关的讨论会或学习小组,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学习资源。

9.注重审题和答题技巧:在做题和模拟考试过程中,要注重审题和答题技巧。

仔细阅读题目,明确题意和要求,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注意答题方式和格式。

遇到不确定的题目,可以合理分析和推测,选取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0.自信与冷静:在冲刺阶段,要保持自信和冷静。

相信自己的复习成果,积极面对考试,遇到问题不要慌乱,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稳定的情绪。

司法考试自考法本45天死亡突破司考412分经验谈_7_27

司法考试自考法本45天死亡突破司考412分经验谈_7_27

我于09年通过司法考试,第一次考,一开始因为有些原因没有怎么复习,直到只有一个半月的时间才发力,很幸运的过了,412分,像做梦一样,在这里把我的一些浅薄经验和大家分享,仅供参考说是45天也有些夸张,因为之前多少还是看了一些的,多少听了一些课,但的确没怎么努力,不过我所谓45天的死亡突破,也有不少时间在偷懒,所以说是45天也感觉并不为过。

当然,说是45天突破,并非是在自夸,只是想给大家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有一定的基础,努力45天,是可能创造奇迹的。

每年司考都有很多战士因为压力过大,还有一个多月就认为时间不够临阵退缩了,把希望放在来年再战,希望这些战士们可以打起精神,战斗到最后一刻,“45天”之说仅仅为此。

下面说一下我去年考试的心得体会吧,有些小技巧性的东西,但也有很多面对考试的心态。

首先说下我对现在司考的感悟,那就是五分天注定、五分靠打拼。

好多例子都在表明这样一件事:司法考试运气成分很大,有的人复习几个月就能通过,有的人复习一年多都过不了。

这其间当然有学习方法、考试的战斗力等等差异,但影响很大的因素还有运气。

现在卷子的得分往往很诡异,不知道里面有什么猫腻。

运气好的,就算好多题都不会,一张卷也能得100多,运气差的呢,考试感觉良好,但只有五六十。

如果背字走到了极点,自己打拼了五分,天注定的五分却得了0的话,加起来还是不及格,神仙也难过。

运气好了呢?成绩公布后就有很多“复习XX天XX分通过”之类的帖子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了,其中还有很多因为短期通过就把司考看的很随意很不屑,其实完全没意义,短期通过的人是很让人羡慕,但我更佩服复习的很充分很完善内外兼修的人,就是那种“他/她还没有考,但是已经通过了”的人,虽然这样的人在司考强大的背运面前还是难逃一死,至少他们的命运更多的掌握在自己手里了。

可惜我不是这样的人,虽然我复习了一个半月就通过了,期间火力全开了十五天(这十五天每天学习时间达到13小时),但我不敢说司考简单,我只是运气暴棚了。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考友需要注意,司法考试中,商、经、知这一块总分还是很多的。

商法能够考40多,经法是40整,知识产权有3个法律,合在一块儿是10几分。

所以,商、经、知整体上能够考到110分,总分相当高。

必须投入一些时间和精力。

尤其注意在临考前最后一个月在进行冲刺的时候我们一般都觉得冲刺那些比较浅显的以法条为主的部门法效果会更好一点。

商、经、知这一块总体来说理论不强,不是太难懂,但是记的东西多,主要背法条。

建议,考前的最后一个月,主要是突击商、经、知,可以得到很多的分数,效果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增长很多。

像刑法、民法理论性比较强的法律,在最后冲刺阶段恐怕记住就不会很明显了。

希望大家先要把握商、经、知这110分,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不要过于轻视。

对于需要留意的考试方法和技巧,专家提醒,商法要考案例,一个案例16、17分,甚至是20来分,分数就很可观。

商法如果考了案例,肯定就是考公司法。

公司法内容很多,适合考案例题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其中设立问题是最主要、最适合变成案例题的小问题,要仔细进行分析。

另外今年有一个变化,经济法剔除了一个《证券法》,新增加一个法律《食品安全法》。

所以在总分上应该保持稳定,还是40分,而且鸡肋化还是比较明显的,平摊下来20来个法律都是各自考一两道题。

重点在哪里?只有一个,劳动法。

现在复习劳动法,重点就是放在《劳动合同法》,以及前不久刚出来的《实施条例》上,这块肯定考题比较多,能够考4、5道题,需要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尤其是《实施条例》今年首次出现,请大家仔细解读。

另外就是商法这部分。

商法在法律的范围上是新增加了一个《证券法》。

另外《保险法》还修改了。

所以,我个人有一个体会:第一,今年复习商法,重点对保险法要有所侧重,多花点时间和精力。

因为往往新修改的法律、新出台的法律,第一年都会重点考到,这可以说是一个多年都遵循下来的惯例。

所以,保险法是重点。

另外一点,对于商法大家要适当地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因为它新增的法律是《证券法》。

如何备战司法考试最后冲刺阶段

如何备战司法考试最后冲刺阶段

如何备战司法考试最后冲刺阶段离司法考试不足30多天了,我想各位考友现在正处在一个精神和体力的极限状态,所以作为一个司考过来人,我觉得后期复习,心态相当重要,拿现在最流行的话,就是不抛弃、不放弃,不管遇到什么困难,一定竭尽全力,司考拼得就是意志和体力,胜利永远属于那些坚持到最后的人。

也许,若干年后,当你回忆起复习司考的过程,你会发现这是一次多么宝贵的人生历练。

一、首先要说说卷四的准备第四卷题目类型是固定的,分为简答、案例分析和论述。

首先看简单题如何准备,一般而言,司考简答题大部分都是热点问题,什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等,想在这些问题上获得高分,就需要大家关注一下国家在法治方面的政策,该记的记、该背的背,一般记住一些原则和概念就行啦,然后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加上一些法言法语。

案例分析题,现在难度似乎比以前要小些,以前就是给你个案例,然后就是让你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现在是把问题分成小问题让你回答,难度自然有所降低,但是要在案例分析上拿到应得的分数就要注意啦,以下的基本步骤大家可以参考下:由于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因法设题”,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然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

因此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的指导思想就应当是“因题找法”。

其基本步骤可以分为:1. 浏览所有的问题,揣摩命题思路。

2. 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

当然,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

3. 详细分析案情。

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4. 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5. 根据“因题找法”的思路,迅速地在脑海中找到每个问题对应的法条。

6. 统筹考虑全部案情和问题,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

最后说说论述题,论述题是大头,大家都喜欢在上面长篇大论,论述题只有经过长期的法学思维训练和知识积累,才能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所以笔者也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在此只是给大家提个醒,防止因为忽略了一些次要因素而失分。

不再纠结的司法考试全科补充资料

不再纠结的司法考试全科补充资料

不再纠结的司法考试全科补充资料司法考试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考试,因此备考过程中,学习各科目的相关知识非常重要。

然而,在备考过程中,很多考生常常因为学习材料的琐碎和繁多而感到纠结。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司法考试全科补充资料,帮助大家更加高效地备考。

一、刑法在刑法考试中,掌握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各项罪名的构成要素及适用条件是重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罪名补充资料:1.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

其构成要素包括主观故意要件、客观成果要件和实施方法要件。

常见的故意杀人罪类型包括直接故意杀人、故意妨害被害人的自杀、故意杀人求助罪等。

2.抢劫罪: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要件、客观归属要件、客观外部要件和特殊手段要件。

3.盗窃罪: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要件、客观归属要件和客观外部要件。

4.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与被害人意思相抵触的性行为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要件、客观归属要件和客观外部要件。

二、民法在民法考试中,熟悉民事权益的保护、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是重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法知识补充资料:1.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丧失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格,能够享受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2.合同法: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违反合同或者违反其他义务,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和构成侵权责任的要素等。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司考考前复习重点关注那些内容

司考考前复习重点关注那些内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
司考考前复习重点关注那些内容
导语:司考考前复习重点关注那些内容。

距离司法考试还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虽然时间不多,但是这段时间依旧很重要,下面与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对备考20XX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考前静静心,做做冲刺题
司法考试失败的四大“痛”
2015司考备考要重视“听、记、练”相结合
尽管司法考试涉及内容庞杂,但百分之八十的分值却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内容中。

建议关注以下内容的学习:
(1)重者恒重,重要考点会反复出题,只是变换角度或综合化而已。

重要考点的判断,对于按照学科知识结构归类的真题解析辅导用书,一看便知。

如民事法律关系考点下,每年均有一道真题考查,很显然,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为重要考点,需要全面、深入学习把握。

(2)新大纲对上一年大纲所作的新增考点、变动考点,为保持考试的稳定性,数量不大,但每年必然成为考查目标。

同时,新大纲删除考点,可不必再浪费时间学习。

(3)列入大纲的新增的法律文件,几乎每年都会有新增的二三十件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必将为当年考试所关注,考查分值少则几十分,多则近百分,不可小觑……
(4)新出台法律文件对旧的法律文件所作的修正之处。

司法考试复习需要抓住重点

司法考试复习需要抓住重点

司法考试复习需要抓住重点司法考试复习需要抓住重点。

面对气势汹汹的司考,需要勇气,但更需要理性和智慧。

欲将司考制服在地,必须懂得抓住重点,“擒贼先擒王”!考生在复习准备司考时,肯定离不开司法部指定的“三件套”,即考试大纲、辅导用书、和法律法规汇编,这些复习材料将近500万字。

面对浩如烟海的复习资料,如何着手备考?法律教育网的老师们认为,只要复习方法得当,司考考核的知识点完全可以掌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基本上没有问题。

广大考生备考的过程一般分为:阅读、理解、记忆、掌握、运用几个步骤。

无论对有一定法学基础的考生,还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阅读这一环节都是必经的一步。

但把500多万字的复习资料仅仅通读一遍,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在阅读中,抓重点部门法和抓部门法中的重点是很重要的。

司法考试通过4张150分值的试卷,来考查考生对法学知识运用和掌握的程度。

在这600分中,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部分共占350多分,民刑部分需要考生加以理解和运用,且这部分内容的考查难度逐年加大,考生应加强对民刑部分知识的复习。

建议大家听听法律教育网的课程,千万不要执着的“自力更生”!对于那些深奥的法学理论,考生可能会纠结良久不得其解,而老师的三言两语,可能就会让我们豁然开朗。

我当时就受益匪浅。

我们建议,考生应首先从民法和刑法人手,这两门学科是各部门法中发展最完善的,要下相当大的功夫,才能掌握其内容并能够运用。

同时,这两门学科又是离我们现实生活最近的,大家最有兴趣去学习。

尤其民法学是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基础,掌握好民法对备考有提纲挈领的作用。

就程序法而言,刑诉、民诉是核心。

诉讼法的掌握、运用、理解都有一定的难度,考生们可以结合电视节目中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来学习,比较形象具体。

在司法考试考查的科目当中,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宪法、法理学、法制史都有很多需要记忆的内容。

希望大家找到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取得司考的成功。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复习四方法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复习四方法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复习四方法司法考试考前这一个多月,是考生提高复习效果的最佳阶段。

利用好考前这段时间,是成功通过司法考试的关键。

建议大家做好以下四方面备考功课。

检验复习成果,调准方向经过前几个月的复习,多数考生对法学各科知识已至少复习过一遍,有了初步基础,对历年考题也有过亲密接触,对司法考试的感性认识已经基本建立,下一步就是如何过渡到理性认识。

也就是说,不能只顾低头拉磨,“着急走路也要抬头看道”,方向错了,走得再远也毫无用处。

所以,考前这段时间,考生要回顾复习的全部过程,找出薄弱科目、疑难问题以及掌握不牢的知识点,记下来,留待在下一轮复习中有重点地各个击破,否则这些疑问会一直伴随你到考试结束,并有可能最终影响到考试成绩。

做历年考题,总结分析有些考生可能很早就作过历年真题了,说不定已做过好几遍,认为再做没有必要。

我要提醒大家,不同阶段做真题有不同的效果。

在复习初期,真题可让大家了解司考难度和常考知识点;在复习中期,可以检验复习成果,训练解题思维、答题技巧、了解出题角度。

所以,在这个阶段做真题才具有决定意义。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做真题时不要只局限于对错,还要进行总结和分析。

这项工作花费时间不多,总结和解析不一定要全部写出来,只要把关键点找出来,心里明白就行,每道题多花2分钟时间足矣。

做好总结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错题要认真查对答案,做对的题目也要进一步查找准确解析,因为做对一道题并不是对题干和选项都完全弄懂了,可能是蒙对的,或者是靠排除法做出来的。

排除法并非不可取,甚至是考试时常用而有效的方法,但排除法的局限性和风险很大,在做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题时,排除法的作用会大打折扣。

合理分配时间,做好最后冲刺法学各科的学科特点以及司考对各科的考查程度不同,大家复习时要对症下药,用一个多月时间进行2轮复习非常必要。

第一轮在8月进行,最后一轮也就是冲刺阶段在9月进行。

这一轮复习的时间可以这样分配:法理、法制史、司法制度——这些内容较简单,每天抽出一个小时来看。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400分冲刺复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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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最后两个月如何拿四百分我是西南政法大学的经济法学研究生,本科也是在西南政法读的法学,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我以421分(110,105,104,102)的成绩通过。

我的司考复习过程我从7月中旬开始看书,至司法考试,用了两个月时间,我觉得对于有一定法学基础的同学,两个月的时间是合适的。

我的第一遍复习从7月中旬到8月中旬,约一个月的时间,看了万国讲座系列5本。

第一遍的时候看的比较慢也比较细,其中的重点部分,比如民法刑法,在通教材的时候,法条,真题也同时进行,我觉得这样看比较有针对性,从一开始就重点突出。

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内容庞杂,如果求全不如求精,通看司法部指定教材辅以大量的习题必然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得不偿失,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取得好成绩,必须懂得“舍得”的涵义,放弃一些根本无法记全记住的东西,抓住往届司法考试中反复出现的内容,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总之一句话,多而杂,不如少而精。

只有在大分值部门法,比如民法,才有通看法条的必要性。

但就我个人来讲,甚至连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法条我都没有看完。

另外就是在第一遍的时候务必不要忽视真题的重要性,我的步骤是先看真题,后看教材(万国的5本讲座,以下同),再看一下相对重要的法条,这样的次序可以使你在看教材的时候更具有针对性,因为你已经了解了司法考试考查的范围,深度,和切入问题的方式,在看教材的时候就会自然的注意到应该注意的细节,也就是题眼,不会在一些无聊的地方浪费时间了精力。

我推荐那种分类的真题。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各部门法的次序,我觉得是先民后刑,先实体后程序,先看分值大的,后看分值小的,先看实务的后看理论。

无论如何,民法是应该首先看的,因为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是其他部分法的基础,且分值极重,故首先从民法切入是适当的。

我的顺序是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国法-商法经济法-法理法史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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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前突破最后补充资料【重中之重】一.2008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个超市准备实施盗窃。

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

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

”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036元)抢走。

本案在庭审中出现了两个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请你分析哪一种意见更合理,并表明理由。

参考法条1.《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答案一】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有效解释“入户抢劫”。

对于这样一个法律概念的解释,我们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指引下,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来有效展开。

本文以为,本案进入超市抢劫并非构成“入户抢劫”。

对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在本案应该严格遵循文义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意味着法官在解释法律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与法律概念的字面含义或通常含义,尤其是当法律文本(包括司法解释)对其核心含义本身有专门明确与规定的时候,文义解释应该成为法律解释的首要方法,如此才能有效的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法的安定性,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从而有效的保障人权。

在本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户”这一个法律概念的核心特征:居家性与封闭性。

前者是它的功能特征,后者是它的场所特征。

对于具体个案事实的分析,文义解释要求我们不能超出它概念的核心特征来阐述。

虽然本案的受害人当时居住在超市内,但显然超市并非是其常态性的居住场所,不符合经常性地体现和实现其生活安宁这一价值的追求,仅仅是其为了兼顾生活方便和确保超市在停业后的安全而临时性的一种处所,与日常经验中长期性满足自我生活需要与生活安宁的“住所”概念相去甚远,因此,从文义解释角度看,本文认为不应该认定为“户”。

从而本案的案件事实不应该构成该罪名的法律事实。

本案不认定为“户”从根本上说是对刑法的谦抑性与形式正义的基本维护。

在日常生活中在一定条件下与一定环境下临时构成住所功能的情况还很多,如果将本案超市解释为“户”,则还应该对其他临时处所也进行如此解释,才符合“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基本形式正义,才能形成人们一般预期,而这显然并非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同时也超出了人们一般的期待,是对法律概念一种不必要的扩张,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答案二】本案构成入户抢劫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有效解释“入户抢劫”。

对于这样一个法律概念的解释,我们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指引下,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来有效展开。

本文以为,本案进入业主实际居住的超市抢劫已经构成“入户抢劫”。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我们固然不应该突破成文法的基本含义来解释法律,但要知道“罪刑法定”中的“法”本身并非拘泥于与固定于“法律条文”,也体现在“法律目的与法律精神”。

也就是说,我们同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目的来解释法律概念。

本案中,对于什么是“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提出了“居住性”和“封闭性”的两大特征,但从其援用的“包括渔民生活使用的渔船”等情况来看,显然其解释目的并非单纯停留在日常普通的生活居住空间这个层次,也包括了了兼顾经营与生活双重功能的场所。

因此,按照这一目的进行类比推理,超市在本案中同样也是业主经营与生活双重功能的场所,应该予以适用。

更重要的是,从立法目的来看,之所以“入户抢劫”要加重处罚,就在于它不仅仅是侵犯了人的财产权、生命健康权,也破坏了生活安宁权。

生活安宁权是一项重要人权,是户承担的基本法律价值,在本案中,由于业主本身事实上在超市里生活与居住,超市已经构成了其生活安宁体现与维护的重要载体,因此三人进入抢劫的事实已经构成了对生活安宁的破坏,进入到了立法目的规范的范围。

为了实现“罪刑法定”背后的法律目的,加强司法能动,需要我们积极地从探究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法律,同时,为了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积极有效的打击同类型犯罪,也需要我们更好的从目的解释出发,综上所述,本案构成了“入户抢劫”。

二.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王胜俊院长在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

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

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

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答案】(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五个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科学化、理性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表达。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征在于人民性。

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在这个人民性的根本特点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就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

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

要正确实现这个特性,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而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与途径在目前则是要大力加强司法的能动性。

(四)司法能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①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②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的为当示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③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五)要正确实现公平正义与执法为民的目标,最后还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它们是不矛盾的。

①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②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显不正义的情况。

③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三.材料一:消费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购买了一块镀金手表,价格40元。

当时,傅某怀疑手表是假货,但精品店负责人说不会有假,并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场的店堂告示“假一罚十”来赔偿。

几天后,傅某找人鉴定认定该表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板讨要说法,遭拒。

精品店认为该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店,主张“十”不是“十倍”;并说“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原则相抵触,所以他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赔偿。

但他同时表示“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处理”,即退还40元货款,再加倍赔偿40元。

傅某向B市消协投诉,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

最终,消协经过调解认为“假一罚十”承诺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消费者傅某400元。

材料二:消费者马某在G市一百货商场未付款就拿走价值120元的商品,商场以店堂告示“偷一罚十”为依据,要求对马某罚款1200元,并指出这是行业常规。

双方僵持到中午,马某最终同意前往银行取款接受罚款,被商场依“偷一罚十”的规定罚款1200元。

后来,他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主张原告自愿接受罚款,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则坚持自己拿走商品是一时疏忽,不构成偷窃,商场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损害其名誉。

G市L区法院认定“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无效。

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

G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已经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但是对于未付款即将商品带出商场的原告,除了要求分摊诉讼费用以外,并不罚款或要求悔过。

从法律渊源与法律适用的有关原理角度,分析两个材料中店堂告示在法律裁判中的作用及局限性。

【答案】本题反映的实质是习惯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的问题。

本题中的“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都是两种经营者订立与形成的行规,社会行规属于社会习惯的一种,它们都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法律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在一定范围与程度上实现法律正义。

要正确分析它们的作用与局限性需要我们从习惯作为一种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基本原理出发来了解。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在法律适用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填补法律漏洞、发展成文法、增强纠纷解决的理由、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这几个方面。

从第一个材料来看,“假一罚十”通过调解予以确认,正说明了习惯可以发展成文法的目的,防止《消法》“加倍赔偿”机械理解,更好的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

同时,通过这一行规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也说明习惯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理由,更好的实现了社会效果,同时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成为一种不同于法律本身的纠纷解决工具。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在法律适用中也是存在局限性的。

最重要表现在它不能与现行成文法相违背、其内容本身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还需要法官的最终认可。

本案“偷一发十”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正体现了这些局限性。

首先,这个行规本身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因为普通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一个人在法律上构成了盗窃,也不能执行处罚权;另一方面,强制性地规定消费者承担过重的义务,也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不公平,因此这个习惯没有被法官认可,说明了其自身存在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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