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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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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材 料 第三章 设 计 第四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五章 定 期 检 验 第六章 安全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 1)大于等于 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m,且容积(V)(注 2)大于等于 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 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 0.15m3 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注 1: 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 2:P 代表设计压力,PW 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 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 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贺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 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虽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 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容积取本压 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 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 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 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经验相关)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经验相关)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最新2019-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课件-PPT课件

最新2019-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课件-PPT课件
由受压元件有效厚度计算得到。 Pz 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
Pw<Pz ≤(1.05-1.1)Pw Pd ≥Pz
1、总论
1.6设计参数
1.6.2 温度 Tw 在正常工况下元件的金属温度,实际工程中,往往 以介质的温度表示工作温度。 Tt 压力试验时元件的金属温度,工程中也往往以试验 介质温度来表示试验温度。
2) 按压力容器的结构特点、材料等,分为 固定式压力容器、动式压力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球形储罐; 低温存储容器; 高强度级别材料制造的容器; 搪玻璃压力容器等。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三、压力容器分类
4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的毒性程度的分级和爆炸危险程度的 划分:
1)按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 类》中表1~4、附表1~2中所列介质的分类确定。
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 4. 国内材料生产单位按国外牌号生产的材料,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
察机构批准。
2、材料
2.4材料复验 (《容规》第二章25条 Pg16)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用材需要复验的,按《容规》第25条相关规定 进行复验: 2.4.1 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 复验内容:表面质量、材料标志、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冷弯性能、未 有超探质保书的(复验内容详见《容规》Pg16) 2.4.2 用于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a)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b)用户要求复验的 c)不能确定材料的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化学成分怀疑的 d)材料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2.4.3 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的复验(复验要求按《容规》Pg16) 2.4.4 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复验标志的材 料,可免做复验

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 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代表产品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 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B1:无缝气瓶; B2:焊接气瓶; B3:特种气瓶
C1:铁路罐车; C2: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3:罐式集装箱 D1:第一类压力容器; D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 低温气瓶等
C D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三、 压力容器分类
1 《容规》中压力容器分类原则: 1) 符合第2条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 根据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的毒性程度和 爆炸危险程度进行划分。 2 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 根据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四个压力等级 低压(代号L) 0.1Mpa≤p<1.6Mpa 中压(代号M) 1.6Mpa≤p<10Mpa 高压(代号H) 10Mpa≤p<100Mpa 超高压(代号U) p≥100Mpa
三、压力容器分类
5 《容规》中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 (2) (3) (4) (5)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变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4)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8)一、一般要求 (18)二、焊接工艺和焊工 (19)三、热处理 (20)四、外部检查 (21)五、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 (22)六、无损检测 (25)七、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28)八、胀接 (32)第五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37)第七章安全附件 (4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3最新版第160条? 压力表选用的要求如下:1、? ? 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 ?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级3、? ? 压力表盘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倍。

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61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

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162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如下: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163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6、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64条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进行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总则压力容器是指内部压力大于或等于0.1兆帕(Mpa)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等。

由于压力容器内部压力较高,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水平,制定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1.法律法规(1)依法制定、修订和完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压力容器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3)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档案,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和处理。

2.技术标准和规范(1)国家应依据压力容器的使用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技术标准和规范要在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方面不断完善,确保其适应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

(3)加强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监测和检测(1)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对压力容器的材料、焊接质量、非破坏性检测、压力试验等方面进行监测和检测。

(2)监测和检测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其准确、可靠、及时和全面。

(3)压力容器监测和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机构要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要求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出具监测和检测结果的报告。

4.定期检查和维护(1)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2)定期检查和维护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机构要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出具检查和维护结果的报告。

(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按照检查和维护结果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措施和处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

5.事故应急(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理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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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是工业中常见的一种设备,其工作过程中存有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避免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的危险情况出现,国家制定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实施了管理和监督。

本文就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答。

一、规程概述《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国家标准,其主要目的是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压力容器的分类、制造、安装、修改与维修、使用、检验和监察等七个方面。

其中重点关注制造、使用、检验这三个方面。

二、规程的制造方面作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规程规定厂商必须持有目前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且生产压力容器时应遵循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这些标准包括了设计、工艺、材料、制造以及验收等各方面的要求。

此外,制造单位应结合不同容器的特殊要求,明确制造各个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了日志记录、物料追溯、工艺过程控制等方面,这样可以避免制造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安全。

三、规程的使用方面区别于制造方面,使用方面的要求更强调使用者的安全责任。

规程中明确规定了使用单位应选择符合当地气候条件和工艺要求的压力容器,同时应具备保管合格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技能。

此外,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实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维修。

规程中规定了压力容器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及安全检查等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四、规程的检验方面压力容器的检验是一项核心的工作,规程中对种类、检验周期和检验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

规程大体上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两种,特殊检验包括装配检验、应力校核和无损检测等方面。

压力容器的常规检验周期是15-30个月,检验项目涵盖外观视检、测厚检验、气密性试验和液浸检验等方面,其中液浸检验是对压力容器内部检测的重要环节。

总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一部重要的法规文件,在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检验这三个方面提供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

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类别及Biblioteka 造许可证级别划分三、压力容器分类
3 压力容器的品种:
1) 按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 压力容器;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 器;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 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主要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 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 2) 按压力容器的结构特点、材料等,分为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球形储罐; 低温存储容器; 高强度级别材料制造的容器; 搪玻璃压力容器等。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注:1. 按《容规》划分类别的压力容器必须是符合第2条适用范围的压 力容器。 2. 第2条第2款中所列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和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应符合《容规》的要 求。 3. 多腔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 1)分别按各腔的设计压力、容积等进行类别划分; 2)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3)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4. 图样中技术特性表中的容器类别应按“第三类”、 “第二类”、“第一类”的型式标注。
代表产品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 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B1:无缝气瓶; B2:焊接气瓶; B3:特种气瓶
C1:铁路罐车; C2: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3:罐式集装箱 D1:第一类压力容器; D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 低温气瓶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精选全文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等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1公斤力/厘米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2.容积V≥25升,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的专用容器和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容器;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1高压、超高压容器;2剧毒介质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第5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有关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的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管理规程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如高于本规程时,按高的要求执行;对设计、制造压力大于320公斤力/厘米2的容器,还应遵循专门的技术条件规定和要求; 第6条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需要采用新技术而又低于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时,由提出单位提供可靠的科学试验报告,经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第二章材料第7条制造容器用的材料质量及规格应符合国标、部标和有关技术条件要求;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至少应列出以下项目:炉罐号、批号、实测的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包括略,对奥氏体不锈钢可不提供略值、熔炼方法及供货热处理状态;对于低温略容器用的材料还应提供夏比“V”形缺口试样的冲击值和脆性转变温度;第8条选用制造容器的材料应考虑容器的操作条件如温度、压力、介质特性等、材料焊接性能和冷热加工性能等;钢制容器材料应按一机部、石油部、化工部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设计规定”和冶金部YB536-69压力容器用炭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选用;第9条易燃或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受压元件不得选用沸腾钢制造;A3钢不得用于制造盛装液化石油气体的容器;含碳量大于0.24%的材料,•不得用于焊制容器;焊后需热处理的容器,焊条含钒量不得大于0.05%;第10条用于制造高压容器和温度≤-40℃的低温容器的钢板,当厚度>20毫米时,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用于制造温度>-40℃的低温容器的钢板,当厚度>20毫米时,应进行超声波抽查,抽查数量不应少于所用钢板的20%,且不少于一张;探伤质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第11条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的新材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参加鉴定的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代表;第12条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附证明文件;第13条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用的材料应有标记;使用、保管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当钢材割开时,必须作标记移植,保证使用者能识别;第14条承办向国外订购容器用钢的单位在向国外订购容器用钢时,应按需方提出的钢号和技术条件订购,并应符合供货国容器用钢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如变更技术要求必须征得需方同意;第15条焊接钢制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981~984-76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77的规定;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对焊接第二、三类容器的焊条药皮和焊剂应选用低氢硷性型;第16条对特殊要求的容器材料,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但不得低于本章要求;第三章设计第17条容器的设计压力,应略高于容器在使用过程中的最高工作压力;装安全装置的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小于安全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第18条盛装临界温度高于50℃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如有可靠的保冷措施,其最高工作压力应为所盛装气体在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氯压力;如无保冷措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5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第19条盛装临界温度低于50℃的液化气体容器,如有可靠的保冷措施并能确保低温贮存的,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试验实测的最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没有试验实测数据或没有保冷措施的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所装介质的规定的最大充装量和50℃时的气体压力;第20条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容器,其50℃时〔注〕的饱和蒸气压力低于异于烷在50℃时的饱和蒸气压时,取50℃时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高于50℃时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时,取50℃时丙烷的饱和蒸气压为最高工作压力;如高于50℃时丙烷的饱和蒸气压时,取50℃时丙烯的饱和蒸气压为最高工作压力;第21条容器的设计温度应取容器在正常操作时相应的设计压力下壳壁的最高或最低温度;盛装标准沸点低于或等于-20℃时的液化气容器,壁温受环境气温影响而可能低于或等于-20℃时,其设计温度还应考虑地区最低温度见附录五;第22条容器的壳体和封头的厚度计算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由于物料的化学反应使其内压增高的反应容器和易燃、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3,且屈服点略或屈服强度略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1.6;对奥氏体不锈钢材料,屈服点略或屈服强度略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1.5〔注〕;第23条每台容器的探伤检验数量应按第44条表一的规定;选择局部探伤的容器,焊缝系数不应高于如下值:双面焊≤0.85、单面焊≤0.8加垫板、单面焊≤0.7不加垫板;第24条耐压试验应选用液体作为试验介质;由于结构原因;即不能安全地装满水的容器或不允许被试验液体沾染的容器;可采用气体作为试验介质;气压试验之前必须对容器主要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且应增加试验场所的安全措施;第25条对剧毒介质和设计要求不允许有微量介质泄漏的容器,必须做气密性试验;试验时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阀门、压力表、液面计等应安装齐全;第26条设计夹套的容器,应在图样上分别注明容器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和允许的内外压差值,并应注明试验步骤和要求等;第27条耐压试验时,容器壳体平均一次总体薄膜应力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液压试验的应力不得超过所用材料在耐压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2.气压试验的应力不得超过所用材料在耐压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80%;计算耐压试验应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包括厚度偏差、腐蚀裕度、壁厚减薄量;对壳程压力低于管程压力的列管式热交换器可不扣除腐蚀裕度,且计入液压试验时液柱静压力;第28条内径<1000毫米的反应容器、贮运容器,如不能利用工艺接管通孔检查内部时,应开设检查孔;内径≥1000毫米的容器,如不能利用其它可拆装置进行内部检验和清洗时,应开设人孔;检查孔、人孔的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第29条对大型有保温层的容器,必要时,应设计为局部活套式保温结构,以便对焊缝进行检验;第30条筒体与封头的连接结构可参照设计规定第一篇的附录F“焊接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设计;第31条盛装液化气体液态贮存的容器设计储存量不得超过下式计算值:略式中:W──贮存量,公斤;V──容器的设计容积,升;略──装量系数,一般取0.9容积经过实际测定者,允许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略──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的密度,公斤/升;第32条安全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33条容器设计单位设计的容器,应有符合标准的总图、受压元件图和主要受压地件强度计算书;中压以上的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当用户需要强度计算书时,设计单位应予提供;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1.容器的名称、类别按第4条、容积、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焊缝系数和腐蚀裕度等;2.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检验要求;3.除制造技术条件以外的特殊技术要求,如钢板探伤、防止容器产生应力腐蚀的焊后热处理要求和容器安装使用说明等;第34条设计图样上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的签字;对第三类容器的总图应由总工程师或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第35条容器设计的审批和备案;1.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设计容器;2.部委、局专业设计院设计的容器,其中第三类的反应,贮运容器的图样、资料,应报主管部审批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3.省、市、自治区的专业设计院,部直属企业的设计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同意的单位所设计的容器、其图样应经本单位的总技术负责人审批;其中属于第三类容器的图样、资料,应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容器,还应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4.省、市、自治区直属或省辖市企业,一般只允许设计第一、第二类容器,其图样、资料应经企业的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地辖市企业如有条件设计自用的容器,经批准、同意后,也可设计第一类、第二类容器;5.备案图样、资料包括:1容器设计的基本参数和技术条件;2总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3强度计算书;第四章制造与安装第36条容器应由专业单位制造包括现场组装,制造单位应向主管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全面规划、择优定点,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发给制造许可证,制造第三类容器的单位,应有国家劳动总局发给的制造许可证;自制自用的单位,如有制造条件条件的,须经地、市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同意方可制造容器;第37条容器制造、组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如改变受压元件的材料、结构、强度时,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改动的部位应作详细记载;第38条容器新产品指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试制的产品应按任务书进行试制,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试制产品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高等院校、科研等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投入使用或批量生产;第三类反应容器或贮运容器,经鉴定后还应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第39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制造单位应对容器主体材料按原材料标准或设计图样及用户协议要求的项目进行复验:1.用于制造第三类容器材料或制造第一、二类容器而材质证明书不全的材料;2.设计图样上规定特殊要求项目的材料;3.制造单位对资料数据有怀疑的材料;第40条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焊工考试由制造单位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组织进行;第41条容器组焊的要求:1.容器的组焊不应采用十字焊缝,相邻的两筒节间的纵缝和封头与相邻筒节的纵缝应错开,错开间距应大于筒体厚度的三倍,且不小于100毫米;2.在容器上焊接临时吊耳和拉筋板等应采用与容器相同或焊接性能相似的材料,并用相应的焊条及焊接工艺;临时吊耳和拉筋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须打磨平滑;对低温容器和低合金钢、铬钼钢以及屈服强度大于40公斤力/毫米2的材料,应在打磨位置作磁粉或着色探伤; 第42条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应在焊前做焊接工艺试板,并经评定合格:1采用新材料试制的容器或施焊单位首次焊接的钢种;2焊接工艺参数改变或超出原定的范围;3需经过热处理改善机械性能的;4改变焊接方法;5改变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保护焊的气体;2.评定焊接工艺试板之前,应先做焊接接头的抗裂性试验,并按与试验方法相应的规定进行评定;通过抗裂试验确定焊接预热温度、层间温度以及选择焊接材料;3.焊接工艺试板评定要求见附表录二;第43条容器应按下列要求制作焊接试板,并作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1.试板数量: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每台应制作试板:a.设计压力≥100公斤力/厘米2的容器;b.盛装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c.壳体材料为15MnVR和CrMo低合金钢的容器;d.壳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大于40公斤力/毫米2的容器;e.凡壳体材料需经热处理以达到设计要求的机械性能的容器;f.设计图样上或用户协议书要求按台作试板的其他容器;2除上列容器外的其他容器,若制造厂检验部门能提供50台同材料连续生产的试板数据,证明焊接质量稳定时,由厂技术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同意后,允许以批〔注〕代台,减少试板数量,具体规定如下:产品数量台试板数块≤5 16~10 211~20 321~50 3~551~100 5~10超过上列台数每10台产品,制作试板一块;2.试板的要求:1试板的材料、焊接及热处理工艺应与所代表的筒体一致;试板焊缝应经100%的无损探伤检查,并作记录;其评定标准应与所代表的容器一致;2要求热处理的容器,焊接试板应与容器同炉一起进行热处理;3试板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项目:包括拉力、冷弯和冲击等按标准或图样规定温度试验;试样尺寸、取样部位和试验要求、评定标准见附录二;3.焊接试板试验如不合格,允许用原试板或同时焊接的另一块试板重作试验,但对不合格项目应取双倍试样复试低温容器冲击试样的复试要求应按专门的技术规定进行,如仍不合格,则试验代表的容器焊缝为不合格;第44条容器的焊缝探伤:焊缝探伤包括超声波、射线、表面磁粉、着色等方法,制造厂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缺陷性质、技术掌握情况、设备条件选择适当的方法;1.每台容器超声波探伤和射线探伤百分数的要求和合格标准按表一、表二规定,表面探伤按本条第5款规定;射线和超声波探伤要求表一略射线和超声波探伤合格标准表二略1 第二类容器中剧毒介质的容器;设计压力≥50公斤力/厘米2的容器;易燃介质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有毒介质且容积大于1立方米的容器和第一、二类容器中采用铬钼钢焊制的容器,均应作100%探伤检查;2 第一、二类容器中的其他容器可作局部探伤检查;3公称直径≥250毫米的接管对接焊缝应进行探伤检查;4选择超声波探伤时,还应对超探部位作射线探伤复验;复验长度为表一百分数的20%,且不小于300毫米;选择射线检验时,对壁厚大于38毫米的容器还应作超声波探伤复验;复验长度为表一百分数的20%,且不小于300毫米;采用上述二种方法进行焊缝探伤后,按各自标准均应合格,方可认为探伤合格;当用另一种探伤方法复验后,如发现有超标缺陷时,应增加10%相应焊缝总长的复验长度;如仍发现超标缺陷,则应100%进行复验;2.局部探伤以外的焊缝仍应符合表二合格标准,如经复检发现仅属于气孔的超标缺陷,可由制造单位与用户协商处理;3.探伤检验工作应由考试合格的探伤人员进行;4.容器局部探伤的部位,由制造单位检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但对筒体与封头连接部位,筒节纵环缝交叉部位必须进行探伤;探伤的百分数达到20%后,如发现有超标的缺陷时,应由检查员指定位置增加10%相应焊缝总长的探伤长度;如仍有不合格的,则要对容器所有焊缝进行100%探伤;探伤复验要求仍按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5.对于材料屈服强度略>40公斤力/毫米2、厚度>16毫米铭钼钢,或与其相类似的钢制容器上的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相接的角焊缝和焊后调质处理的容器焊缝,还应作磁粉或着色探伤;6.现场组装焊接的容器壳体、封头和高强钢材料的焊接容器,耐压试验后应对焊缝作20%相,•应焊缝总长的表面探伤,若发现裂纹,则应对所有焊缝作表面探伤;7.容器的全部原始探伤资料底片、记录,制造单位至少保存七年;七年后,若用户需要可转交用户保管;第45条容器焊缝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图样的要求,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2.焊缝或热影响区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孔、弧坑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3.焊缝的局部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毫米;低温容器焊缝不得有咬边,对于任何咬边缺陷都应进行修磨或焊补磨光,并作表面探伤,经修磨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厚度;第46条焊缝的返修:1.焊缝的返修工作应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并采用经评定验证的焊接工艺,返修工艺措施应得到焊接技术人员的同意;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需再进行返修,需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并作出是否对返修部位进行硬度测定与热处理等决定,应将返修的次数、部位和无损探伤等结果记入容器质量证明书中; 2.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容器,应在热处理前返修,如在热处理后还需返修时,返修后应再做热处理;第47条筒体和封头的制造公差要求: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2.筒体不直度;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4.封头焊缝的布置;5.椭圆形、碟形封头主要尺寸允差;6.球壳或球形封头分瓣冲压的瓣片尺寸允差;上列各项均应符合本规程引用的容器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第48条容器制成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在耐压试验压力下,任何人不得接近容嚣,待降到设计压力后,方可进行各项检查;除设计图样规定要求,用气体代替液体进行耐压试验外,不得采用气压试验,进行气压试验前,要全面复查有关技术文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制造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需要进行气密性试验的容器,要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第49条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压力应符合图样要求,且不小于表三规定;对壁温≥200℃的容器,耐压试验压力为Pγ再乘以比值略;即:略式中:P──容器的设计压力,公斤力/厘米2;略──耐压试验压力,公斤力/厘米2,≥200℃;Pr──耐压试验压力,公斤力/厘米2,常温;略──耐压试验系数按表三;略──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公斤力/厘米2;略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公斤力/厘米2;当略之比值大于时取;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压力规定表三略对不是按内压强度计算公式决定壁厚的容器,如:考虑稳定因素等设计的容器,应适当提高耐压试验的压力;第50条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升压程序及介质温度的规定:1.液压试验:充满液体在容器最高点设排气口,将空气排净,待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相同时,才能缓慢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根据容积大小保持10~30分钟,然后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分钟,同时进行检查;试验应注意下列事项:1一般应采用洁净水进行试验;对不锈钢制造的容器用水进行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氯离子腐蚀,否则,应限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ppm;2采用石油蒸馏产品进行液压试验,试验温度应低于石油产品的闪点;3试验温度应低于液体沸点温度,对新钢种的试验温度应高于材料脆性转变温度,具体温度值应按设计图样规定;4炭素钢、16MnR钢制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容器不包括低温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脆性转变温度升高,还要相应的提高试验液体温度;其他钢种的容器液压试验温度按图样规定;2.气压试验: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持10分钟,然后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合格后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的级差逐级升压到试验压力,保持10~30分钟,然后再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分钟,同时进行检查;3.气密试验: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保持30分钟;同时进行检查,气体温度应不低于5℃; 4.气压试验时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气体温度不低于15℃; 容器作定期检验时,若容器内有残留易燃气体存在,会导致爆炸时,则不得使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第51条对夹套容器应先进行内筒耐压试验,合格后再组焊夹套,并对夹套作耐压试验;第52条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时,各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试验时应装二块压力表,压力表应符合规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试验前应对安全防护措施,试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液压试验升压前,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第53条耐压试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异常响声、压力下降、油漆剥落、或加压装置发生故障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止试验,并查明原因;第54条容器耐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1.容器和各部焊缝无渗漏;2.容器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背景介绍压力容器是一种常见的工业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中。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条件和高压环境,压力容器的安全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关注领域。

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2. 目的和范围本文档旨在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监察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压力容器的相关单位。

3. 安全技术监察要求为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以下是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技术监察的要求:3.1 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监察•所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且必须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所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严格的试验和检验,确保其强度和耐压性能。

•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应的规范和要求进行;•安装过程中必须确保设备的接口连接正确,以及管道和附件的安装牢固可靠;•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包括压力测试、泄漏测试等。

3.3 压力容器使用和维护监察•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严禁超负荷使用;•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运行状态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停机排除故障,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4. 监察程序和要点为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性,监察工作需按照以下程序和要点进行:4.1 设计和制造监察程序和要点•对设计和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和制造过程进行审核和抽查;•对压力容器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质量合格。

•对安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实其资质和专业人员数量;•对压力容器的安装过程进行现场监察,核对安装是否符合规范和要求;•对系统的调试过程进行监察,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3 使用和维护监察程序和要点•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和标准;•对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记录和报告;•如发现压力容器存在问题或异常情况,及时停机排除故障,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PT 160页)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PT 160页)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注:1. 按《容规》划分类别的压力容器必须是符合第2条适用范围的压 力容器。 2. 第2条第2款中所列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和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应符合《容规》的要 求。 3. 多腔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 1)分别按各腔的设计压力、容积等进行类别划分; 2)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3)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4. 图样中技术特性表中的容器类别应按“第三类”、 “第二类”、“第一类”的型式标注。
2、材料
2.2材料中元素的控制:(《容规》第二章第11、12条 Pg10 )
1.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 于0.25%;(碳含量高影响焊接性能)
2.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不应大于0.030%;(降低钢的塑性和韧性,尤 其是低温韧性)
3.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产生热脆,导致开裂,并 使焊缝产生气孔和裂纹)
2.5.3 代用材料应具有与被代用钢材相同或相近的化学成 份,交货状态,检验项目,性能指标和检验率,以及尺寸 公差,表面质量等,对用较高质量钢材作为代用材料时, 尚需考虑经济合理性。
2、材料
2.6钢板
2.6.1钢板的分类 碳素钢:Q235-A.F、Q235-A、Q235-B、Q235-C、 20R 等 低合金钢:16MnR、15MnVR、15CrMoR 等 高合金钢(不锈钢):0Cr18Ni9、0Cr18Ni10Ti
1、总论
1.3《容规》的适用范围(第一章 总则 第2条 Pg5)
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⑴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 体静压力); ⑵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m , 且容积(V)大于等于 0.025m3; ⑶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 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6条改成9条)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原: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增加)、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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