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合集下载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三)审议阶段
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会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议,由风险管理部经办人为上会汇报人员。
(四)报批阶段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的呆账核销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区分权限报批本行行长办公会、董事会。以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各层级《会议纪要》作为呆账核销的批文。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本行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2.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机关有关呆账核销的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备案。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调整。如需增加额度,则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全年不良资产控制计划,提出对呆账核销年度计划的调整报告,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行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呆账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AAA】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doc

【AAA】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doc
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农户贷款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十七)
本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本行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RR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本行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十R五)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内部清收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十六)
本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单户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本行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RR〕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5篇模版)

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5篇模版)

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5篇模版)第一篇: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根据宁农信联社发[2010]153号文件转财政部财金[2010]21号“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要求,申请呆帐贷款核销需以下证明材料:一、借款人常年在外下落不明的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属实,加盖公章。

证明载明何时外出;家中现有财产状况、能否变现偿债;家中还有无人及与借款人关系和经济状况。

二、借款人失踪、死亡、绝户的由法院或公安部门或医院开具的宣告失踪、死亡证明或死亡消户证明或死亡证明。

村委会开具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倒闭的要由县级工商部门出具依法注销营业执照证明或未年检证明。

同时,村委会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

四、借款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要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属实并加盖公章。

参加保险的要由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证明。

五、已将借款人起诉到法院已判决强制执行但未执结的要有法院的执结终止(中止)证明材料(裁决证明)。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服刑的要有法院的判决证明或财产清偿证明。

七、借款人属五保户由村委会开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属实证明,加盖公章;特困户、低保户由乡镇民政部门提供救济证明或低保证明的材料。

八、有担保人且未失效的同时提供担保人以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借款企业倒闭、破产、停产、撤销、解散的要提供县级工商部门的依法注销证明或未年检证明或提供企业主管部门的决定材料,同时提供企业清偿债务的证明材料。

十、所有复印材料字迹、公章要清晰,复印件上要加盖“与原件内容相同”章。

第二篇:呆账核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完整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完整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九)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记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本行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调解书、执行笔录或者和解协议和内部证据。
(十)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农户贷款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十七)
本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本行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本行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附件1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80天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或内部清收报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

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

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
根据宁农信联社发[2010]153号文件转财政部财金[2010]21号“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要求,申请呆帐贷款核销需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常年在外下落不明的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属实,加盖公章。

证明载明何时外出;家中现有财产状况、能否变现偿债;家中还有无人及与借款人关系和经济状况。

二、借款人失踪、死亡、绝户的由法院或公安部门或医院开具的宣告失踪、死亡证明或死亡消户证明或死亡证明。

村委会开具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倒闭的要由县级工商部门出具依法注销营业执照证明或未年检证明。

同时,村委会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

四、借款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要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属实并加盖公章。

参加保险的要由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证明。

五、已将借款人起诉到法院已判决强制执行但未执结的要有法院的执结终止(中止)证明材料(裁决证明)。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服刑的要有法院的判决证明或财产清偿证明。

七、借款人属五保户由村委会开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属实证明,加盖公章;特困户、低保户由乡镇民政部门提供救济证明或低保证明的材料。

八、有担保人且未失效的同时提供担保人以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借款企业倒闭、破产、停产、撤销、解散的要提供县级工商部门的依法注销证明或未年检证明或提供企业主管部门的决定材料,同时提供企业清偿债务的证明材料。

十、所有复印材料字迹、公章要清晰,复印件上要加盖“与原件内容相同”章。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汇报材料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汇报材料
(九)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记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本行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调解书、执行笔录或者和解协议和部证据。
(十)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部证据。
(八)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本行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本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和部证据。
(十五)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或者因本行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部清收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十六)
本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单户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本行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年修订版)含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年修订版)含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 90号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抄送: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

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9月7日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8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
9
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叔.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4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2
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正文:----------------------------------------------------------------------------------------------------------------------------------------------------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政部财金[2013]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实用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实用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个人贷款,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十九)
具有投资权的本行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
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抵债资产接收证明、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业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一)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一)项的相关证明。
(十三)
本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九)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记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本行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调解书、执行笔录或者和解协议和内部证据。
(十)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Selected】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doc

【Selected】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doc
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本行无法收回的股权;
个人经营贷款分类证明,个人经营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追索记录。
(十八)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3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其中,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发行人或者托管人提供的结构性产品被清盘的证明文件,市场通用资讯平台显示的资产池损失信息,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债券基本情况、损失原因等。
(二十一)
形成不良资产超过8年,经尽职追索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和股权。
不良资产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二十二)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国务院批准文件。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AAA】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doc

【AAA】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doc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五)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六)
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驳回起诉证明或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十)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贷款减免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
(十四)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8)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
(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叔。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4)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者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13)
金融企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个人经营贷款分类证明,个人经营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追索
记录。
(19)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国务院批准文件。
(15)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12)
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
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4.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7)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债权。
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贷款减免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
(14)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1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九)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抵债资产接收证明、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11)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2)
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5)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6)
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18)
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金融企业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9)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1)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请清偿后,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6)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
(17)
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l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 ] 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