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错案防治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以检察环节为视角
对预防刑事冤假错案的思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不认罪 的情况下 , 侦查人员便 实施刑讯逼供 。许 多实证研 究指出 , 冤假错案的最 大肇 因乃错误 侦查 , 侦查 方 向的偏差
若不及 时在侦查 阶段得 以发现 , 很难 在以后 的诉讼 阶段 中解 决。几乎所有 的冤假 错案 在侦查 阶段都 存在着 刑讯逼 供 的 情形 。对于命 案、 要案, 上 级机关 通常要 求办 案人员 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侦破 案件 , 给侦查工作增加 了明显的压力 。侦
成为刑事司法领 域 的重 要 问题 , 与人 民群 众 的利益 紧 密相
连, 关乎着 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 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 : “ 要努力 让人 民群众在 每一个 司法
可 以由此“ 顺藤摸瓜”, 根据 口供再 收集 、 固定其他证据 , 从 而 减轻 了侦查 的难 度和压 力。因此 , 侦查 人员往 往重 口供 , 轻
及时纠正机制” 。可见 , 公正是法律 的生命 , 是 司法 的核心价
想, 导致 在侦查过程 中, 侦查人 员偏 向于 寻找证 明犯罪嫌 疑 人有罪 的证据 , 而可能忽视掉能够证 明犯 罪嫌疑人罪轻或 者
无罪 的证 据 , 违 背 了无 罪 推 定 的原 则 , 为 冤假 错 案 埋 下 了
2 0 1 5年第 5期 ( 总第 1 1 6期 )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 5 2 01 5
J o u na r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o f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_李建明
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李建明内容提要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与地位决定了大多数刑事错案的形成与发展都与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有关。
因此,检察机关制定有效预防错案的对策有必要首先从检察环节寻找原因。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过程的检察环节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刑事诉讼机制、刑事司法机关工作机制和司法机关与外部关系方面导致刑事错案形成或继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作用机理,认为这些深层次原因的共同作用削弱了刑事司法机关预防错案的功能。
关键词 错案原因 错案预防 刑事错案 检察机关一、引 言一些典型的重大刑事错案(如佘祥林错案)与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关系。
公安机关错误侦查,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和起诉,两级法院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演绎了一个完整的错案形成和发展过程。
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相比,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所有公诉刑事案件审前阶段逮捕措施的审查批准和所有公诉案件的起诉,由此决定了大多数刑事错案都与检察活动相关:不是在检察环节 上发生,就是在检察环节上发展,这意味着刑事错案预防的重点环节在检察机关,检察环节预防错案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着眼于此,本文探讨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主要以检察环节为中心。
尽管对刑事错案的概念使用一直存在争议 ,但刑事错案却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如果错案只是一种假设,诉讼中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没有存在的充足理由。
各国刑事诉讼法设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并非只是为了彰显程序正义,其首要或主要的用意在于通过这种程序对错判予以有效救济。
刑事错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实质错案,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二是形式错案,即以法律名义宣告的错案,是法律意义上的错案。
通过某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决定宣告了错案的存在,表现为后续的诉讼环节以有效的司法决定否定了前面诉讼环节上的司法决定,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宣告了立案、批准逮捕、侦查终结、起诉等诉讼环节上错案现象的存在。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种全新理念上的取代。
长期以来,受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冤假错案频现,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昭雪的同时也是对国家法治和司法公信力的一种冲击。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地位特殊、诉讼职能多项并存的检察机关(尤其公诉部门)而言,在履行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责内更应该对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起到积极的监控作用。
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现不仅对冤屈的被告人是一种精神和肉体上的侵害,更是对一个国家文明法治和司法公正的摧残。
有效的防范冤假错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追求,更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有人形象地把“冤假错案”比作法治工厂车间的残次品,残次品不足以描述它的危害程度,“冤假错案”是法治工厂车间的有毒品,一旦“出厂”流向市场,后果不堪入目,威力无穷。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涉及到立法技术、司法规范、诉讼制度、人员队伍执法理念、证据标准的运用等,还牵涉到公检法三机关诉讼关系的精细化水平。
目前的刑事诉讼体制,检察机关的诉讼优势不言而喻,如何在同性中挖掘特殊性,析出检察机关在冤假错案中存在的不足,找出解决办法是当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尤为关键。
一、冤假错案发生的现状分析(一)错误的司法理念过分重视言词证据,忽略其他关键性客观证据。
一般来说,获得言词证据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是刑讯逼供。
在侦查机关威胁、引诱下,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身心痛苦,违背自己的意愿说出与事实相反的结论,或者按照侦查机关事先编造的虚假事实进行供述,这样既快速查清了案件事实也提高了破案效率,更有甚者,有的地方侦查机关把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犯罪嫌疑人身上,只要证不了自己无罪,就推定为有罪,这种办案思路与现代文明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由于一开始言词证据的错误导致“恶树之果”下形成的刑事链条也肯定是不成立的。
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也是刑事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之一,在侦查机关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已经标记成为“罪犯”的标签。
刑事错案纠正机制探究——以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为视角
宣 判无 罪结 案 ; 聂 树斌 强 奸杀 人 案历 时 1 1年 , 终 审 宣 判 无
罪 。类似刑事错 案 , 限 于篇幅 , 不一 一列举 。这些 案件共 同 的特性 之一就是刑事错案平反耗 时漫长 , 纠正之艰难超 乎想 象 。正义姗姗来迟且如此艰难 。 任何国家 , 不论 法 治多么 健全 , 都不 可能 杜绝冤 案。 以 美 国为例 , 从1 9 9 5年到 2 0 0 9年底 , 美国各州通过各种途径发 现 并 纠 正 的刑 事 错 案 就 有 2 4 2起 。 … 纵 观 我 国 近 年 来 的 这 些 错案, 不难发现我 国刑事再 审程 序并未能充 分发挥其有 错必 究 的应有 预期功 能。深究刑事错案 纠错 难 的原 因 , 探 寻刑事 错 案纠正机制 , 改造 刑事再 审程序 , 以期达 到社会 公平 和 司
如何避免刑事错案——-从检察环节入手
( 中国 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0 82 10 7 )
l 犯 罪 嫌 疑 人 辩护 权 虚 化 、 我 困现 行 刑 事诉 讼 法 及 其 实 践 看 , 刑 事 诉讼 中 被 指 控 者 的 防 御 机 制 还 相 当弱 化 , 出表 现 任 审 判前 阶段 [。辩 护 权 是 突 被 指 控 者 最 为 重 要 防 御 武 器 。犯 罪 嫌 疑 人 、 护 人 提 出 证 明 其 无罪 或 者 罪 轻 的证 辩 据 或 意见 , 利 于检 察 人 员 发 现 疑 点 和 矛 有 盾 , 使 检 察 人 员 更加 全 面 、 入 、 致 而 促 深 细 有针 对 性 地 进 行 审 查 把 关 。 罪 嫌 疑 人 辩 犯 护 权 的虚 化 现 象 又 突 出表 现 在 以下 两 个 方 面 : 一 法 律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辩 其 , 护 权 缺 乏 肯定 、 确 、 体 、 善 的规 定 , 明 具 完 即没 有 明确 肯定犯 罪嫌 疑 人 的辩 护 权 ; 其 ■, 法 实 践 巾无 视 法 律 f已经 确 认 的犯 司 _ . 罪 嫌 疑 人 的辩 护 权 , 限制 、 夺 犯 罪 嫌 疑 剥 人 的辩 护 权 , 者 对 于 犯罪 嫌 疑 人 的辩 护 或 行 为 和 辩 护 意 见置 之 不 理 。审 前 程 序 中 , 犯 嫌疑 人 自己是 否 享 有 辩护 权 、 何 行 如 使辩护权 , 如何保 障其 行使辩护权 , 律 法 并 无 具体 明确 的规 定 。 帅 帮 助 犯 罪 嫌 疑 律 人行 使 辩 护 权 的 作 用 空 间 也非 常 有 限 。 2 知 悉 权 有 限 、 “ 须将 指 控 犯 罪 的证 据 告 知被 告人 必 以便 其 答 辩 , 个 要 求 历来 被 视 为 自然 正 这 义 的 中心 原 则 。 如 果 刑 事 诉讼 想 达 到 公 ‘ 正 和 效 葺 的 双 重 目的 , 墨 控辩 双 方 之 间交 换 和 共 享 信 息 的程 序 是 很 重 要 的 。 是 审 ”正 前 阶 段 双 方 证 据 信 息 互 相 保 密 的 习惯 做 法 , 一 些 本 可 以 避免 的无 罪 判 决 或 者 撤 使 诉变得 不可 避 免 。控 方证 据 信 息 垄 断 , 使 辩 护 方无 法 及 时 地 、 针 对 性 地 向 控方 提 有 出 异 议, 出 有 价 值 的 辩 护 意 见 , 时 也 提 同 不 会 让 无 罪 证据 提前 让 控 方 了解 , 就 使 这 得 案 件 事 实 和 证 据 认 定 方 面 存 在 的 矛 盾 和 疑 点 难 以及 时暴 露 , 方 既 失去 了及 时 控 补 充 核 实 证据 、制 定 有 效 对 策 的机 会 , 也 失 去 了及 时 发现 和 纠 正 错 案 的机 会 。 3 不恰 当 的 诉讼 配 合 义 务 、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负 有 的不 恰 当 的诉 讼 配 合 义 务严 重 削 弱 了 自我 防御 的机 制 , 成 为 错案 的义 一 个 原 。 ( ) 人 作 证 笔 录 代 替 证 人 m 庭 - 证 作 证 删 事 诉 讼 法规 定 证人 有 作 证 的 义 务 , 但 对 于汪 人 出庭 作证 并 没 有 刚 性 规 则 , 以 致 是 否 出庭 作 证 常 由 控 辩 双 方 各 自根 据 自己的 需 要 决 定 。 践 e 空 证 人 不 出 庭 实 训 方 作 证 , 山公 诉 人 当庭 宣 读 证 人 作 证笔 录 而 成 为 惯 例 。证 人 不 出庭 作 证 , 过 质 证 发 通 观 伪 证 、 证 或 者 无 证 明 力 的 可能 性 就 大 错
浅谈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浅谈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以检察监督为视角汪新利;颜艳飞【摘要】近年来,一些刑事错案频频被媒体披露,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还有去年引发热议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等等,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将司法公信力一次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正性,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灭顶之灾,而且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其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而这种危害性要求我们必须构建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本文以强化检察监督为视角,就构建该机制提几点建议。
【期刊名称】《湖北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11【总页数】2页(P50-51)【关键词】错案概念;成因;防范机制构建【作者】汪新利;颜艳飞【作者单位】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100;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一、刑事错案的概念自古以来,“天下太平、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
刑事错案,既可以表现为冤案,又可以表现为假案,或者既是冤案又是假案。
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定义见解并不一致。
在中国近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这一概念是根据1998 年7 月1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界定,《条例》对于检察工作中“错案”的范围、标准、法律后果、具体的文字说明以及追究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检察工作中的“错案”一般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时故意或者因个人重大过失而造成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采用有错误的案件,或者是在办理案件中违反相关的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的案件”。
回到刑事诉讼格局中,所谓的“错案”,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办案人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上存在错误,而在造成这种错误时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二是办案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因为个人原因而造成了案件处理结果的错误。
工作心得:刑事冤假错案防范中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遭遇的困境
工作心得:刑事冤假错案防范中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遭遇的困境从近年暴露出的冤假错案来看,均引起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极大震动,各级司法机关认真反思,探寻发生错案的原因,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
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侦查人员侦查水平不高,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不到位,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尚未排除,诉讼机制方面,司法机关工作机制或者说司法管理机制方面的非科学性等。
相继出现的冤假错案给检察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善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监督工作的发展。
错案一旦发生,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不仅要关注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具体原因,而且要认识检察环节出现冤假错案深层次的原因,鉴于此,笔者试图从检察官自身定位等多方面探究检察机关在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困境。
(一)检察官在办案中偏离角色定位检察官不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追诉者,同时还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客观公正的义务。
也就是说,检察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维护司法公正之责,而不仅仅在于追诉犯罪,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认可检察官的这一职能定位。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 条明确规定:“检察院不仅要侦查证明有罪的,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
”英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除了考虑有罪证据的充足性外,还必须考虑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且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认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客观公正之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 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可见,我国的检察机关虽然没有像德英国家那样被称为“站着的司法官”、“最公正之官署”,但在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程序正义方面实质上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的路径分析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的路径分析尽管刑事错案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避免的,但若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采取科学的取证、质证等方法,无疑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职能和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因此,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探析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探索防范刑事错案的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错案的基本内涵刑事错案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错误认定客观事实,适用实体法律错误,违反程序法规的相关规定,使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行为或结果与应然意义上的行为或结果不相一致的刑事案件。
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客观事实认定错误。
客观事实是犯罪的事实,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对他人之法益造成侵害或危险的一种状态,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三种事实状态:一是客观事实,该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具有不可恢复性;二是主观事实,即发生在参加诉讼人员头脑中的事实,具有多变性;三是法律上的事实,即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认定的事实,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文中所指的客观事实实质上就是证据学中的法律事实。
因为犯罪过后,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才能还原犯罪事实的真相,而过后又随着时间的推移,时过境迁,要完全恢复到原事实的真相是不可能的。
法律规定一定的证明标准,还原到的事实状态就是法律事实,这就是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
如果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事实的还原状态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就进行定罪量刑,那么就属于客观事实认定错误。
(二)实体法律适用错误。
刑事司法活动要适用的法律一般为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对某一行为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具有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不但要考虑它的形式侧面,而且要考虑到它的实质侧面,禁止类推解释。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谈冤假错案的防范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谈冤假错案的防范【摘要】近年来,一些刑事冤假错案频频被媒体披露,将司法公信力一次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性,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和身体创伤,而且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其危害性之显著可见一斑。
本文笔者将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视角,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检察机关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过程中应采取的举措,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冤假错案;检察机关;防范一、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笔者认为刑事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根深蒂固的错误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的中间环节,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业务干警自身思想存在问题,遑论监督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
实践中,一部分检察干警极易受到某些外部因素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证据重口供”等理念还根深蒂固于其头脑中。
在这些错误思想指导下,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不可谓不高。
实践中,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破案率、破案时间限制、舆论压力、领导压力等,为达到快速破案的结果而忽略程序。
基于同样的思想,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感觉在审查案件时,仅重视对实体方面的审查,而轻视程序方面的审查,忽视保护当事人程序方面的权利。
口供是证据之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我国七大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仍然是最主要的一种,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重口供证据随之而来的就是刑讯逼供,通过刑讯得到的证据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时,往往进行的只是形式审查,在审查逮捕和公诉阶段,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涉及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然而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受到之前逼供行为的影响,而不敢揭露。
(二)个别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一是业务素质不高,当前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刑法修正案八、新刑诉法、民诉法的出台,极大的挑战了办案人员的原有知识体系,再加之办案人员怠于学习;二是思想素质不高,“四风”严重,高高在上,不能认清群众的地位,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得过且过。
如何避免刑事错案——以检察环节制度设计为视角
一
、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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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 公诉, 犯罪嫌 疑人 有罪 的证据 , 检察机 关, 对于 甚至 比对于 公 安机关 来说更加 地重 要, 察机关作 为法律监 督机关 , 而检 却要让 侦
查机关 搜集犯 罪嫌 疑人 无罪 以及罪轻 的证据 , 不说 是一件 强 不能 人所难 的事情 。 而我 国 的检察机 关尴尬 的根 本也正 在于此 , 此, 因 我们 更重要 的任 务就 是做好 这其 中的利益衡 量, 我们 应当选 择 看 何种 利益, 适 当放弃 另外 一种 与之冲突 的利益 。 而
检察机关
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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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事诉讼 法》 3 的规定 :检 察 、 刑 第 条 “ 批准 逮捕 、 检察 机 关 直接受 理的 案件 的侦查 , 提起 公诉 , 由人 民检察 院负 责 。 第 8 ” 条 规定 :人 民检 察院 依法对 刑事诉 讼实 行法律 监督 。 “ ” 从 以上规 定 , 我们 可 以得 出 以下 结论 :
所谓 检察环 节刑事错 案 , 就是指 检察机 关处理 决定与 案件事 实或法律 规定 不符 的刑事案 件 。 在检 察环 节 , 事错案 可 以分为 刑 以下几种 :
错案环节 立案 撤案 批准( 决定) 逮捕 起诉 不起 诉 应适用夺 判定标准 撤销 在聚有证 撤销批准( 决定) 抵 或做出 撤回 i 耋
时, 也产生 了不 可忽视 的 负面作用 , 不可 能有效 地解 决错案 预防 的问题 。而且 , 某种 意义 上 , 在 这种 指导 决策机 制可 能使错 案的 发 生和 发展得 到了权 力支 持 , 其错案纠 正 的难 度因 此而增 加 。 0 在我 国检 察机关 上下 级之 间是领 导与被领 导 的关系, 对于 这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王顺(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近些年,佘祥林案、王树红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不足,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没有贯彻落实,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和辩护律师作用没有明显发挥等。
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事审判;产生原因;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8)01-0065-06一、刑事冤假错案现状2017年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参见表一),为相关当事人平反了名誉,重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2017年3月份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在作两院工作报告时,周强院长称,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曹建明检察长则表示,要深刻反思检察环节自身把关不严的沉痛教训。
这些“刑事冤假错案”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各自的看法和理解。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认为“侦查环节”更容易出现漏洞,进而发生后续的刑事冤假错案,这种看法,可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以及一系列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因为类似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以至于有时候在社会公众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刑事冤假错案都是由侦查机关造成的。
其实,从法学方法论角度上来看,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
从检察视角下探究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 三 )完善制度 ,全 面构 建防范冤假错案长效机制
完 善 检 察人 员 的职 业 培训 制 度 ,提 升 办 案 人员 综 合 素 质 。 这 主 要 是指 加 大 以证 据 审 查 为核 心 的 职业 培 训 力 度 。一 是 注重 提 高 办 案人 员 的 取证 能 力 ,使 侦 查人 员 学 会 运 用高 科 技 侦查 设 备增强取证 的科技含量 ,为案件准确的定性 、定量提供最接近 还原可能的信息分析依据 ;二是注重提高办案人员 审查判断证 据的能力,使虚假 的证据不能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 成 为定 案依 据 ,从 而 防止刑 事 错案 。 强化侦查监督 ,推动侦查监督机制 向司法审查机制转化 。 近 年 来 ,检 察 机关 保 障人 权 和法 律 实施 的作 用 越来 越 突 出 ,这 要求侦查监督检察官要秉持一种客观态度 , 特别是在命案办理、 防范冤错案件方面,列要保持中立的客观地位 。 在 尊 重 基本 诉 讼 构 造 的基 础 上 ,探 索 加 强 以检 察 机 关 为 主 导 的 合 作制 约 的 工作 机 制 。一 是 要 重新 摆 正 引 导侦 查 和 监督 侦 查的关系,特别是介入侦查问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要 着 重 强 化对 公 安 机关 办 案 的 监督 ,而 不应 片 面 地强 调 对 侦查 的 引导 ,即使是介入到 “ 命案”的侦破现场 ,也应该做到引导侦 查和监督侦查相并重。二是要 强化公、检 、法三机关互相配合 与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承上启下 的法律监督部门 , 要 更 好 发挥 客观 公 正 的监 督 作 用 ,为 防 范冤 假 错 案尽 可 能 地 减 少 监督 盲点 。 建立疑难复杂案件业务骨干小组讨论机制和案后分析研判 机 制 。 由侦 监 、公 诉 等 业 务部 门骨 干 成 立分 析 讨论 小组 ,对 重 大、疑难、复杂案件从事实 、 证据、法律适用 、 定性、引导侦查 、 调 查 取 证 等方 面 人 手 进行 深 入讨 论 ,为案 件 正 确输 提前 增 加 一 道 保 险系数 。 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把这一制度具体化 ,包括检察办 案 人 员 什 么情 况 下 负 责 、怎 么 负责 等 都 要 明确 。对造 成 冤 假 错 案 的责 任人 员 依 法 严 肃处 理 ,提高 办 案 人 员 的责 任 心 。对 于 因 办 案 人 员故 意或 者 严 重不 负 责 任导 致 的 错 案 ,依 法 追究 其 行 政 责任 、纪律 责任 直 到刑 事责 任 。
刑事错案理性预防思考
刑事错案理性预防思考【内容提要】刑事错案的发生既有执法思想、执法理念方面的因素,也有司法制度本身的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是可预防的。
集中式的错案纠正在我国司法民主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有局限性。
错案预防回归理性,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刑事诉讼制度来实现。
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监督制度等三大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是预防和纠正错案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错案错案纠正错案预防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多主体、多机关的分工合作、互相制约以及案件情况的多样性,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复杂性。
在理论上,产生了刑事诉讼结果说、刑事赔偿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三重说等。
⑴笔者认为,界定刑事错案应把握几个要素:一是经过诉讼程序的最终确认,发生了错误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结果;二是错案可以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包括侦查阶段、批捕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是错案的结论除了无罪判决之外,还应包括存疑不起诉以及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撤案处理的情形(嫌疑人死亡情况除外)等;四是错案应包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错误拘捕、羁押的情形;五是错案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有关。
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中都有可能发生。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执法理念的偏差,诉讼程序不完善,内部绩效考核不尽科学和舆论压力影响。
一、集中式纠错的几个重要历史阶段我国历来重视刑事错案的预防和纠正。
笔者认为,有两条比较清晰的脉络:一条是以诉讼监督为主的法定的错案预防、纠错渠道;另一条是以案件复查为主要方式的由司法机关集中开展的错案治理、纠正活动。
集中开展的刑事案件纠错活动,即集中式纠错大体经过了以下几个历程:1.检察机关恢复建院后开展的集中纠正冤假错案活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复查历史老案,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
根据中央指示,特别是1983年中办转发公、检、法《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后,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复查工作,平反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刑事错案的成因与对策研究—以死刑案件为视角毕业论文
目录一、引言1二、刑事错案概述2(一)刑事错案的概念2(二)刑事错案的类型3(三)刑事错案的危害4(四)死刑错案的特点6(五)死刑错案研究的价值6三、死刑错案的成因7(一)立法方面的原因7(二)司法方面的原因8(三)其他方面的原因10四、国外防止死刑错案的具体措施12 (一)立法方面的措施12(二)司法方面的措施12(三)其他方面的措施13五、我国防止死刑错案的对策研究14 (一)立法方面的对策14(二)司法方面的对策15(三)其他方面的对策17六、结束语19致20参考文献21一、引言刑事错案一直是司法界挥之不去的毒瘤,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国还是国外,都存在一定数量的刑事错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司法的透明度与媒体的曝光度逐渐加深,一大批刑事错案被揪了出来,并最终真相大白,诸如云南杜培武的故意杀人案、云南万刚的故意杀人案、河北久明的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的杀妻案、湖南滕兴善的故意杀人案、向东的故意杀人案、景春的故意伤害案、河南作海的故意杀人案等等。
虽然这些案子最终得以昭雪,但受害者因为误判而遭受到的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对其所造成的伤害却是永远都无法弥补的。
另外,刑事错案的出现不仅仅只是对受害者造成了影响,更是令整个司法界蒙羞。
形势错案使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也使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一个难以前行的深坑。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为我国早日步入法治化进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与此同时,如何有效地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也成为了当前司法界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本文以死刑案件为视角,尝试通过对死刑错案原因的分析,力求能找出有效减少死刑错案发生的对策,从而为研究刑事错案提供一些帮助。
二、刑事错案概述(一)刑事错案的概念199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审判责任。
如何避免刑事错案
如何避免刑事错案作者:郭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8期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同时还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本文以检察系统工作机制为视角对检察机关应如何避免刑事错案展开了讨论。
关键词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界定刑事诉讼机制检察系统工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99-01一、以检察环节为视角的原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同时又起到了联结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桥梁作用;2.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又享有侦查权;3.最后,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各个刑事诉讼阶段的各个机关都有监督的权力。
因此,检察机关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避免刑事错案的问题上,其作为一个重中之重的环节,也就有着自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界定以及如何从检察环节避免刑事错案所谓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就是指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与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的刑事案件。
在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加强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作用我们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很大程度上来看,是一种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
而公安机关等一系列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在我国都是行政机关(除检察院行使自侦权的情况外),这些行政机关在侦查中往往更注重对于证据的收集,而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因此,需要有一个中立的机关来保护相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担当起了这个重任。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首先转变以侦查为中心的观念,加强对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的监督,对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及时地提出,并且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同时,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思考一、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必要性从检察机关的角度而言,错案是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工作中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与实际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不符的案件。
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司法活动的根本目标, 也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灵魂.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检察机关当前的执法过程中,由于案件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等等原因导致出现错案的情形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错案的产生不仅会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国家司法权威带来负面影响。
有权必有责,构建检察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不仅是保障严肃执法、公正办案的需要,还具有以下现实意义:(一)构建检察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办案能力的需要。
检察环节的错案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少数干警仍然存在着业务能力不高、案件质量意识不强的情况。
与此相对应,出现错案后,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考核制约机制, 导致检察人员的评定和任用与其工作实绩没有衔接,未能形成错案责任追究的震慑力。
检察人员的职业行为与国家、社会以及公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如果缺乏强制性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行为加以规制,而仅靠检察官个人的自律,很有可能使检察办案工作偏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本质属性,致使检察人员的职业秩序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检察官队伍的健康发展。
构建错案追究制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检察人员的责任感,促使其严肃、谨慎的处理案件,从源头上减少、避免错案出现;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转变工作作风,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格执法观念约束自身,从而带动检察机关队伍建设。
(二)构建检察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加强内部监督的现实需要。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本身的活动也应受到各方面的监督,构建检察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即为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发现错案后及时纠正、追责有利于强化对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保证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环节能受到约束和规范, 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感。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思考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侦查,起诉和办理刑事案件。
然而,由于人为的疏忽,监督不力或主观恶意等原因,有时候会发生刑事错案。
刑事错案对被告人造成了重大的伤害,也对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因此,追究刑事错案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检察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和合法。
他们应该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准确的证据,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了疏忽,渎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追究和惩罚。
其次,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有一个有效的监督和申诉机构。
这个机构应该由独立的组织或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对检察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调查。
同时,被告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应该有权向该机构提出申诉,并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处理。
这样可以确保刑事错案得到及时的纠正,并为受害人提供补偿和赔偿。
第三,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建立一个公正的评估标准。
在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时,应该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评估检察人员的过失程度和责任大小。
对于故意造成刑事错案的检察人员,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且依法进行惩处。
对于因疏忽或错误判断导致的刑事错案,应该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同时,还应该对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评估,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以降低刑事错案的发生率。
最后,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加强对受害人的救助和补偿。
受害人是刑事错案的主要受害者,他们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因此,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或机构,为受害人提供救助和赔偿。
这需要依法确定受害人的权益和损失,并提供恰当的补偿措施。
与此同时,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还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总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是保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对刑事错案防治理论与实践的反思
对刑事错案防治理论与实践的反思-法律对刑事错案防治理论与实践的反思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邓荣平、谢江溪、程军化、张峰。
本文系2014年江两省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刑事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引言刑事错案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副产品,其产生似乎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近年来,冤案的屡屡曝光,引发了全社会对刑事错案问题的高度重视。
虽然说,刑事错案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但错案的发生对法治的破坏和恶劣影响是深远且难以弥补的,对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所造成的伤害也是不可估量的,从社会的角度去看,冤假错案的存在与否成为其评价利判断本国司法公正与否的关键指标。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冤假错案的防治具有法定的职权和义务。
正是因为检察机关依据法定监督职权和全面监督职能等优势,使其在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深入研究和挖掘检察机关在防治冤假错案方面机理和制度,就成了我国司法界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错案的界定与评判标准(一)刑事错案界定的理论争议关于错案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具有不同的认识。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结果说。
一种观点认为,“错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
”强调的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最终进行了刑事赔偿的案件即为错案。
此观点没有注意到,由国家赔偿的案件不一定都是错案,同时,国家赔偿是确认为错案以后的责任形式,而此说将其作为错案的判断标准,陷入了逻辑错误。
2.实质说。
这种观点把强调案件处理结果转移到强调对司法人员行为的监控上来,认为错案是根据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进行判断。
此观点将司法人员主观过错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但忽略了案件实体裁判结果的正误,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
3.要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故意或过失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刑事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出现错误的案件。
论我国刑事错案的防治
论我国刑事错案的防治
梁晓晶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2(000)022
【摘要】人的认知能力在一定阶段是有限的,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认识偏差乃至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狱必有冤”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挥之不去的缺憾。
我们只求无限趋向于正确,尽可能的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以及对刑事错案进行预防和补救.如何预防和补救刑事错案对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我国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总页数】2页(P27-28)
【作者】梁晓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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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的完善——以“呼格案”为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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