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合肥市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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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合肥市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合价商〔2012〕64号
各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2〕121号)和《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商〔2012〕147号)规定,现就我市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除居民以外的其他用电价格,调整后的电网销售价格详见附件。
二、我市电网供电区域内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具体为:
(一)、电量分档水平。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千瓦时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1-35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千瓦时以上部分。
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一“户”住宅对应的户口簿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经当地供电企业核实后,每户每月增加第一档电量100度用电基数,供电企业每年核对一次。
(二)、电价标准。
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为每千瓦时0.5653元;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具体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见附件3。
(三)、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
具体免费办法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四)、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三、其他事项
(一)、居民阶梯电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
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计量周期。
从2013年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
新报装用电、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居民阶梯电价试行后,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
自居民阶梯电价试行之日起,对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分时电表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04〕8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电力公司要固定抄表时间,按时抄表。
对合表的居民家庭用户,电网企业应制定“一户一表”改造规划,三年内基本完成公用配变供电的合表用户改造。
对公用配变供电的合表用户,电网企业在受理居民用户申请“一户一表”改造时,不得向用户收取材料、安装、电表等任何改造费用,改造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改造完成后,居民用户按规定执行阶梯电价。
附件1:
合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29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用电外,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分钱,大工业用电0.4分钱。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不含居民生活用电)。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厘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
5、农业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附件2:
合肥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件3:
合肥市居民阶梯电价表
1、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按照合表居民用户执行。
2、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29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5分钱。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
信息来源:合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