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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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日期】1991.09.16 【实施日期】1991.10.01【法规类别】房地产【唯一标志】16777636【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11.420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第七条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应实施统一拆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开展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项规章和5项规范性文件: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发布)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若干问题报告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44号文件发布)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85号文件发布)五、《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200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09号文件发布)六、《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危旧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年5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5号文件发布)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52号文件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政府: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原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

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三)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

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五条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

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

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1985.09.27【实施日期】1985.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失效]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根据《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建设拆迁安置的范围应包括: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拆迁和建设单位自管房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拆迁。

建设单位在自管房范围内进行建设,对本单位或非本单位职工住户的安置,必须按照《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办法》第八条规定,被迁户由建设单位安置以后,应即拆迁腾地。

被迁户在规定限期期满前搬迁腾地的,每提前一天按户奖给人民币十元。

三、按《办法》第四条规定,有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拆迁安置措施。

安置措施的主要内容是准备好安置用房。

经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安置房已准备好,条件具备的,方可动员搬迁。

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对批准用地范围的拆迁工作,要积极支持。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住房安置方案,一般应在十天内审查完毕;对批准拆迁的房屋,要及时通知并督促基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核查、私房的估价、直管公房的撤管等有关事项。

对多次动员拒不搬迁,建设单位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仲裁的,一般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的十天内仲裁完毕,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或提出其他处理办法。

已经批准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不得再行租赁或买卖。

四、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取临时周转措施安置时,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工期的协议,并与被迁户签订统一规定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单位、被迁户和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

项目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情况汇报

项目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情况汇报
路漫漫其悠远
一、项目基本情况——二期项目进程
2004年8月,北京立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二期项 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04)第1138号),并交付约447万元 抵作地价款。2005年4月,北京立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通知》,因未按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地价款,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其解除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年7月,收到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审议结果告知单》(【2006】019号),同意由 北京立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继续办理有关手续并完成征地、拆迁 补偿及市政建设等工作后再入市。
静态投资回收期 动态投资回收期
数量
45488.96 30621.92 34371.06 10745.15 127.05
1.46 1.45
单位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年 年
路漫漫其悠远
四、开发主体
本项目以北京立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为主体, 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由项目主体自筹解决。
路漫漫其悠远
五、资金保证及其他
目前,本项目与一期交界处已砌围墙围挡,东侧北部为景观围挡,东侧南部为 现状门脸房,用地南侧大部分地上物已拆除 。
路漫漫其悠远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用地现状
1、权属情况 项目用地均为国有土地,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0规地字0053
号】及【2004规地字0139号】,占地面积9038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7918 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1120平方米。 2、地上物情况 1)已拆迁情况:
北京立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已完成二期项目全部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并与 区商委、教育局、人防局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其中异地解决项目交纳了相应费用) 。并依据原宣武区土地储备中心2008年6月27日所发《关于继续做好项目现场安全管理 工作函》的精神及广外街道办事处2010年《关于维修该地区居民用电安全通知》的要 求,出资为该地区居民进行了外线路改造,以确保未拆迁房屋及非居民用房的安全。 北京立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每年对该地区居民住地及周边进行废弃物清理,保 证了该地区居民的安全,切实承担起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相关拆迁工作也未停止,为 彻底完成拆迁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7•【字号】京建发[2013]450号•【施行日期】201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3〕4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9月7日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实现人民生活改善、城市环境改善、安全隐患消除的发展目标,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相关规定,现就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事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旧城区改建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按照“优化征收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的基本思路,坚持“加快手续办理、简化审批要件、下放审批权限、做好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在切实保障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

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

三、实施主体(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二)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释宣传工作等。

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拆迁管理处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索引号: 110016/ZK-2008-000820 公开责任部门拆迁管理处信息名称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开日期 2008-03-01 关键词拆迁裁决补充通知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文号京国土房管拆[2004]310号载体类型纸质记录形式文本信息有效性有效公开形式网站公开内容概述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作出补充通知。

备注公开日期:2008-03-01京国土房管拆〔2004〕310号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以下简称《裁决规程》),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裁决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听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通知裁决申请人、裁决被申请人。

区、县国土房管局视情况还可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听证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该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听证包括以下程序: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2.记录人核实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会纪律;3.裁决申请人就申请裁决的理由、依据等情况作出说明;4.裁决被申请人陈述意见;5.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听证当事人退场;8.受邀参加听证的人员发表意见;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8.15•【字号】京房地字[1995]第492号•【施行日期】199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房地字[1995]第49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在本区、县从事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接受委托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拆迁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以下简称内设拆迁部门);从事单位内部一次性拆迁项目的拆迁单位(以下简称自行拆迁单位)。

第四条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资质审查。

未经资质审查批准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

第五条受托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以上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单位职工总数的75%以上。

《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京建拆〔2009〕450号)

《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京建拆〔2009〕450号)

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京建拆〔2009〕450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规范和指导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现将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二○○九年六月十八日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一、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的市场评估,提出本技术方案。

二、拆迁评估的计算公式为:拆迁评估价款=[(基准价格×K+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三、基准价格是指拆迁区域标准房地产价格减去标准重置价的差额。

四、标准房地产价格是指在拆迁区域内与被拆迁房屋物业类型相似的标准样本房屋平均价格。

(一)标准样本房屋,是指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下,模拟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

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1、钢混或砖混结构;2、毛坯房或普通装修(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带门窗等);3、项目容积率大于1。

若拆迁区域环境状况特殊,也可根据区域环境状况确定标准样本房屋。

(二)标准房地产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它评估方法。

1、一般情况下,在同一拆迁区域内可评估一个标准房地产价格,如果拆迁区域呈狭长带状分布,可将其划分为不同区段,分别评估各区段的标准房地产价格。

2、市场比较法计算公式为:标准房地产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其它因素修正3、可比实例,一般应在与拆迁范围具有相同特征的临近区域内符合要求的交易案例中搜集和选取,可比实例原则上不少于三个。

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 京建拆450号

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   京建拆450号

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号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规范和指导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现将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二○○九年六月十八日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一、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的市场评估,提出本技术方案。

二、拆迁评估的计算公式为:拆迁评估价款=[(基准价格×K+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三、基准价格是指拆迁区域标准房地产价格减去标准重置价的差额。

四、标准房地产价格是指在拆迁区域内与被拆迁房屋物业类型相似的标准样本房屋平均价格。

(一)标准样本房屋,是指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下,模拟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

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1、钢混或砖混结构;2、毛坯房或普通装修(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带门窗等);3、项目容积率大于1。

若拆迁区域环境状况特殊,也可根据区域环境状况确定标准样本房屋。

(二)标准房地产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它评估方法。

1、一般情况下,在同一拆迁区域内可评估一个标准房地产价格,如果拆迁区域呈狭长带状分布,可将其划分为不同区段,分别评估各区段的标准房地产价格。

2、市场比较法计算公式为:标准房地产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其它因素修正3、可比实例,一般应在与拆迁范围具有相同特征的临近区域内符合要求的交易案例中搜集和选取,可比实例原则上不少于三个。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京建法[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

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公房的征收补偿(四)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国土房管拆[2002]1167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12月27日京国土房管拆[2002]1167号)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对调整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国土房管拆字〔2002〕87)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规定,我局制定并公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2001〕)1234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规则》)。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应当按照《拆迁评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所确定的《北京市基准地价表》,是建设单位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评估确定宗地出让、转让价格时参照执行的标准。

三、《拆迁评估规则》是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最近公布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基准地价的基准期日是2002年1月1日,二者有关基准地价水平的规定是基于同一时期的情况确定的,是一致的。

其中,居住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基准地价,是指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种居住类型在内的区域平均地价水平。

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水平,是在同一时期居住类型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基准地价规定的幅度内,基于被拆迁的普通住宅用地类型确定的。

此复。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96年修正)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96年修正)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08•【字号】•【施行日期】1995.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修改1996年1月8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

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条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距迁出地点超过4公里(含4公里),给其生活带来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500元。

不足4公里或虽超过4公里但安置地点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拆迁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和经济补助:一、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确无营业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

2017年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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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简要描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京建法〔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工作程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一)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需提交认定处理意见;3.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分户评估报告相关复核、鉴定情况;4.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5.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三)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规范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程序(一)补偿决定文书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并保存送达的证据。

补偿决定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送达地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京房地字[1993]第5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3.09.27
【实施日期】199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
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3]第549号1993年9月27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建房〔1993〕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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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各庄乡土地储备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豆各庄乡土地储备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豆各庄乡土地储备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经豆各庄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和《豆各庄乡域规划》,按照市区有关豆各庄乡土地储备的指示精神,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90030号《签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9规意选字0230号、0231号、0232号、0233号等文件,参照北(以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简称87号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拆[2009]4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京建拆[2009]431号)、京政发[2000]12号和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腾退范围豆各庄乡石槽村、西马各庄村、豆各庄村、孟家屯村、黄厂村、马家湾村村域集体土地范围内。

二、腾退人和被腾退人本办法所称的腾退人是指豆各庄乡土地储备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指挥部;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及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人。

三、腾退补偿方式及要求(一)此次腾退的被腾退人可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二)腾退人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后,选择房屋安置的,由腾退人与被腾退人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腾退人支付被腾退人腾退补偿款。

(三)选择房屋安置的,在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并按时交房后,凭交房验收单到选房组选房及办理相关手续。

四、土地面积及房屋的认定(一)凡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及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被腾退人,在腾退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第39号)确定。

地下室、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面积一律不予认定,只给予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被补偿的住宅房屋除了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正式房屋的建筑条件。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3.09.27
•【字号】京房地字[1993]第549号
•【施行日期】1993.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3]第549号1993年9月27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建房〔1993〕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房地局要迅速组织拆迁管理干部,对本区县范围内的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拆迁安置协议执行。

二、各区县房地局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周转情况调查表》(附件二)的要求,认真统计。

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局地政处。

三、今后,各区县房地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的程序,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四、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问题将提出
具体意见,并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新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居民房屋拆迁逐年增多,被拆迁居民(包括农转居,下同)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得到妥善安置的问题日趋突出。

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做好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核查、妥善安置目前正在周转过渡的被拆迁居民(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拆迁主管部门),要尽快召集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及本市的建设拆迁单位(以下统称拆迁单位),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建设、拆迁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要查清目前正在周转过渡的居民户数、协议安置期限、安置用房建设进展等情况,并进行通盘研究分析,对已临近或已到协议安置期限的被拆迁居民,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要督促拆迁单位按协议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对尚未到协议规定安置期限的,要组织拆迁单位认真检查拆迁方案落实情况,并于12月中旬将安置方案及房源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被拆迁居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安置的,拆迁单位要在协议安置期限3个月前,报告拆迁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区、县建设、拆迁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共同做好被拆迁居民的思想工作,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认真帮助他们解决因延期安置带来的一些实际困难。

北京拆迁新政策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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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新政策有哪些呢北京拆迁新政策有哪些呢北京市新出台的拆迁政策,⽆疑是在更⼤程度上保护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新出台的措施,对以前的拆迁流程进⾏了新的补充,其中特别提到,房管部门在申请⾏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还有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组织听证,如果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40%的,房管部门在受理拆迁⼈的申请前,应当邀请相关⼈员重新组织听证,如果参加听证的⼈认为听证主持⼈与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还有权申请回避。

北京市国⼟房管局拆迁处处长韩*英:原来是不需要听证的,就是在公告期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政府部门要对被拆迁⼈实⾏⾏政裁决,这次,我个⼈认为也是为了保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等于给了双⽅当事⼈⼀个陈述的机会。

除此之外,新措施对拆迁估价流程也有所更改,如果当事⼈对拆迁补偿估价结果有争议的,今后可以另外委托⼀家估价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复核。

不过,这些新规定只适⽤3⽉1⽇以后的拆迁管理,此前房管部门已经发布拆迁公告的,并不适⽤这些规定。

北京补偿新政策2009年6⽉15⽇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京建拆[2009]431号《关于进⼀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作的若⼲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件的形式发布了北京市国有⼟地房屋拆迁的新政策。

在此之前,今年4⽉1⽇,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项⽬⽤地拆迁⼯程⾸次参照市场评估价进⾏补偿,根据三家评估公司的先期评估,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

若按照以往以基准地价为准进⾏补偿,标准仅为8800元/建筑平⽅⽶。

此新政策的确存在⼀定创新性,如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七⽇,拆迁当事⼈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但对于媒体普遍赞誉的被拆迁⼈有⾃⾏选择房屋置换与货币的权利、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应采⽤市场⽐较法等则均在以往的国务院及建设部等法规及规章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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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
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京建拆〔2009〕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

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

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

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

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

••••十二、要进一步加大拆迁执法力度,维护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严肃性。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

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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