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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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17)164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17)164

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

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最新版】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最新版】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第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1.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2.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

3.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

4.储运爆炸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

5.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6.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

7.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8.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1.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

3.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要制定完善的保管措施,切实避免危险货物被盗、丢失和误办理的发生。

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由铁路局指定的业务指导单位进行专业上岗培训和定期强化培训,经过考核,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铁总运2017 164计统部:科技部:劳卫部:国际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石磊运输局4135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1.附件1~附件10: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30日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注:将“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为“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持续提高安全安全生产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运输的安全、快捷、经济和高效。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安全原则、优先原则和公益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管理第五条从事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二)制定并落实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三)具备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四)具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算,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

第三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车辆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和定期保养;(三)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运行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系统。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装卸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装卸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三)装卸设备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有效运行。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货物性质、运输距离和运输量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运输方案,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熟悉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知识和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箱、标志、标识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7.根据去年洗刷所专项整治情况,在洗刷除污的废水处 理技术条件要求中增加了《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TB10079)等。
8.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了剧毒品 的定义。同时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需求,细化了剧毒品 跨局运输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定。 9.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了托运 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 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 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 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 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二、规章介绍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总运〔2017〕164号,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危险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 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 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于2013年7月 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原条例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 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 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 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的除外。”修改为新条例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 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 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防护距离。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条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货物运输的监管和引导,确保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章不安全货物的分类第五条铁路不安全货物分为A、B、C类三类。

第六条 A类不安全货物是具有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爆炸性等性质或者含有有害成分、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

第七条 B类不安全货物是重要含有易燃物质或者与水或其他物质接触时能产生易燃物质而具有易燃性质的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

第八条 C类不安全货物是除A、B类以外的不安全货物。

第三章不安全货物的管理第九条运输单位应当对不安全货物进行分类、包装、标识、装卸及运输。

第十条不安全货物的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容器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需对可燃性、易爆性、有毒性不安全货物按规定进行隔离、储存和装卸,实行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必需依照有关规定,对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订立紧急应变预案,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提高应变本领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不安全货物运输前,运输单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供给认真的货物品名、数量、包装、不安全类别等信息。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掌控点,对货物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司机及其副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对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

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有毒、有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可能对人员、车辆及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分类管理,依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车站、工务、客运、车辆等部门进行宣传培训。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七条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经过铁路运输企业审查批准。

第八条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保证措施和资金实力,并提供相应的审查材料。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批准其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车辆设施和装卸作业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技术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作业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没有泄漏、溢出、冒烟、起火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四章运输过程安全监控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过程安全监控系统,对危险货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以下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欢迎浏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修改版]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行政法规共1条第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第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1.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2.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

3.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

4.储运爆炸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

5.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6.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

7.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8.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第五条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1.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

3.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概述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通过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具有潜在危险的货物的活动。

为了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然而与之相对应的运输安全问题也在逐渐凸显。

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巨大的安全风险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有必要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目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

同时,通过规定运输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促进其加强自我管理,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四、基本原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首要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追求其他利益。

2. 风险防控:对于危险货物的风险,要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规定,降低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

3. 法律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所有参与方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全员参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五、主要内容和措施1. 货物分类管理:根据相关标准,将危险货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分类管理的措施。

对于不同类别的货物,其运输条件、装卸要求、安全措施等可能有所不同。

2. 运输单位备案管理:所有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进行备案,在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3. 运输车辆和装备的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装备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为了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及相关人员健康,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铁路部门制订并实施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规定的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行为,明确运输过程中各方责任,加强行业安全监管,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安全、稳定、高效。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铁路网络内的危险货物运输,包括装运、承运、卸货等整个运输过程。

规定内容运输许可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同时需要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规模、路线、装卸站点等要求进行运输。

装卸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需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

同时,装卸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运输车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并根据不同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运输车辆。

行车路线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行车路线应根据运输距离、危险货物类别、地形地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

安全保障措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加装安全保障装置、保障车辆安全通信等,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问题得以及时应对。

应急预案针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保障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而有效地解决。

管理要求铁路部门需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确保运输过程中各项管理措施得以贯彻落实。

责任追究如果因违规操作而导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结语《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在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稳定的同时,也为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规定,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人员安全、载体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通过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活动。

危险货物是指因其本身性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在运输、搬运、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具有高风险性、高危险性和高安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危险货物分类和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货物。

每一类危险货物都有其特定的标识和包装要求,铁路运输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执行。

二、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许可证。

运输经营许可证是指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取得的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资质;运输车辆许可证是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取得的许可证,证明其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没有相关许可证的企业和车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三、危险货物包装和装载。

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国际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必须符合货物的性质和运输方式要求。

在装载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隔和固定,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碰撞和其他意外情况。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设施。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部门的要求,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此外,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如装卸设施、仓储设施和安全设施也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五、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培训和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此外,对于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管理也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六、事故应急处理。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规。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加强对此类运输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主要从规定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安全事业,是现代工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

但同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二、内容1.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责任: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成果考核制度。

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要求,以保证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岗位责任和素质要求,强调了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确保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措施:对危险货物运输中的安全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运输路线的选择、车厢的装载和固定、运输速度的限制等,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5.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管理:建立了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减少损失。

三、实施效果自《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1. 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规定了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了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制造、使用和维护,提高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大大降低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2. 加强了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通过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危险货物运输人员更加重视安全问题,提高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推荐文章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热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热度: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热度:铁路运输管理规定热度:铁路交通运输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热度: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

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

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

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输。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1. 引言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日益增多,对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减少事故风险,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应运而生。

本规定旨在规范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危险货物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2. 责任主体2.1 运输单位的责任•运输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

•运输单位应选派专业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考核。

•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车辆和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并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2 装载单位的责任•装载单位应准确识别、分装和包装危险货物,保证其安全运输。

•装载单位应对危险货物进行明确标识,并编制货物清单,配合运输单位完成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工作。

•装载单位应提供准确的货物运输信息和必要的安全技术资料给运输单位,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2.3 发货人的责任•发货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义务,确保提供给运输单位的货物信息真实、准确。

•发货人应对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安全的包装,并提供相应的标识和说明书。

2.4 铁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责任•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单位、装载单位和发货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

•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示,提醒社会公众注意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风险。

3.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3.1 运输车辆和设备的要求•运输车辆和设备应经过定期安全检测,确保其安全运行。

•运输车辆和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以应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紧急情况。

3.2 装载和包装的要求•危险货物的装载和包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一、背景介绍铁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承担着大量的货物运输任务。

其中,危险货物运输是铁路运输中的重要内容,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提高运输效率,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二、规定内容1.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包括危险物质的装载、装卸、运输、中转、仓储等环节。

2. 安全管理要求2.1 货物运输人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2 货运列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和载重限制装载货物,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2.3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2.4 在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事故或者紧急情况,应当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

3. 危险品运输标志和标签3.1 货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识危险属性,装载前必须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并在车辆前部和后部设置标识牌。

3.2 货物包装应该符合《联合国推荐危险物品的包装规范》的要求,并贴上对应的货运标签。

4. 责任和惩处4.1 货运企业、物流公司等应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对危险货物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4.2 违反规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3 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三、结论通过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能够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了铁路运输的安全和效率。

贯彻执行该规定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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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运2014 57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附件1~附件12: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后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国家铁路局,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2月21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定。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2类气体。

第2.1项易燃气体;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3.1项一级易燃液体;第3.2项二级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项易燃固体;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项氧化性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项毒性物质;第6.2项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物品)。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8.1项酸性腐蚀性物质;第8.2项碱性腐蚀性物质;第8.3项其他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第9.1项危害环境的物质;第9.2项高温物质;第9.3项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

具体品名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未列入《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由总公司确定并公布。

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9)。

第七条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

第八条总公司货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是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第九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负面影响。

第十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稳定。

第十一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充分运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

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十三条各铁路局应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需要。

第二章办理限制管理第十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是站内或接轨的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含换装,下同)、到达业务的车站。

按类型分为三种:(一)站内办理站:仅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二)专用线接轨站:仅在接轨的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三)兼办站:在站内和接轨的专用线均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第十五条办理站除应执行铁路货场、专用线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等要求。

第十六条青藏线格拉段等海拔超过3000米的高原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装运车辆符合高原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

(二)办理站、托运人根据高原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具体品名,制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

(三)所有有人值守的车站均应配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四)运输需要押运的危险货物时,应配备适应高原缺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的押运车辆。

押运人员应接受高原体检和健康教育,合格后方可执行押运任务。

押运时应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应急备品。

(五)运输气体、放射性物质(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

第十七条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等情况,对办理站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

第十九条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站内办理站、兼办站以及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等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储存安全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

有关单位应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铁路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确认批准管内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以下简称办理限制),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

新增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

站内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办理站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

接轨的专用线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接轨站、专用线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专用线共用时,还应包括共用单位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确认办理限制前,应组织对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估意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

铁路局应制定相关评估办法。

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货物储运库房、装卸站台、堆场、雨棚等专用设施以及装卸机具、设备是否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

(二)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距离、消防、防雷、防静电、计量、安全检测、防护、储存、装卸、载运工具、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线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三)管理人员、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等是否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合格,是否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是否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是否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及管理制度。

(五)是否制定完善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和共用单位名称变更的,铁路局应查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危险货物直通运输前,应与铁路局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在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专用线时,应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首次签订协议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正式运输前进行;办理限制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运输实施前重新签订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办理站(货运中心)应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新协议。

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单位,由办理站(货运中心)、铁路局逐级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在办理限制中取消。

第二十四条办理站需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信息化档案目录》(附件10)的内容要求,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建立信息化档案并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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