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资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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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基于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
系。

2.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律规范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3. 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人的行为,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
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法律规定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制度。

4.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期届满前当事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消费者是指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合同法要点归纳。

1.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合同内容限于一定范围的民事
权力义务关系)
2.合同的类型稍微了解一下。

P122
3.合同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当面谈判
和电话协商)注: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5.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
6.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在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达到的同时撤回。

要约可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

(不可撤销情形:1.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确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其做了准备工作)
7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承诺,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有交易习惯和要约表明的除外。

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该在撤回通知到达要约人前或同时到达时撤回。

9.延迟承诺分为一般延迟和意外延迟承诺。

(P126注意一下其中的细节)
10.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1.制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它不同于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12.制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1.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其他行为。

合同的履行
13.全面履行原则:合同生效后,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履行义务。

14.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履行(2)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合同履行地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子啊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4)履行方式不明确,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5.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所需费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16.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债务而没履行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没履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7.合同履行的抗辩权:(1)同时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在掌握对方难以履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注:当事人没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后恢复履行,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

(3)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合同的担保
18.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19.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券兼有从属性和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具有从属性,不具补充性。

(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20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财产优先占有。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1.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或将有权处分的权力作为担保。

(包括动产和权力,不包括不动产)
22.留置,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并有权优先受尝。

23.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债务人先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分为立约,成约和节约定金。

定金应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定金合同应从给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中止
24.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变更合同未履行之前,当事人对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广义的变更还包括合同的转让,即当事人的变更。

但在《合同法》中,合同的变更仅指内容的变更。

25.合同的转让是指权力义务的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力是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务人将义务转移时应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26合同义务和权力中止的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券债务同属一人7.法律规定或第当事人
约定终止
27.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表示或双方的协议,合同权力义务关系的消除。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情形:1.不可抗力2.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表明不履行3.延迟履行经催告后还未履行4。

延迟履行或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8.债务抵消是指当事人相互负有义务相互充抵,分为法定抵消和协议抵消。

29.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存放作为履行交货义务的方式。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提取物品的,提存费扣除后物品归国有。

30.违约责任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故意或有过失,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2.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当事人违约且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3.特殊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违约且存在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

3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给付违约金4.赔偿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5.定金制裁
二.论合同效力。

1.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2.有效合同:(一)合同成立不同于有效合同,有效合同还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二)合同生效具备的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三)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无效合同:(一)概念: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因而在法律上对当事人无约束力。

(二)合同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到国家的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效力待定合同:(一)概念: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有关有效要件,效力尚未确定。

(二)适用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5.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1.须无权代理人与他人为民事行为2.本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6.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概念: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二)适用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考试题型:
一、判断题:20题*1分=20分,做在答题卡上,以小案例形式出现
二、选择题:主要以小案;单项选择20题×1=20分
项选择5题×2=10(多选,错选不给分)
三、名词解释:3题×4分=12分
四、案例分析:有5个问题,共18分(主要出自合同法)
五、论述题:20分(主要是合同效力)
在考试内容里,合同法内容占75%,其中要约与承诺,要约邀请又是重中之重
考试要求:
一、案例来自合同法,平时上课PPT中的案例不会出现在考试试卷上
二、答案例题时,要把理解过程依据法律原理答出,不能只作判断,要回答出理由,但不要求把所有条款答出,否则只得30%~40%的分。

(例如:题目问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答:要,因为符合要约的特征,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尽量把原理阐述清楚。

三、考试答题时切记不要写错地方,不要留空白(有字即有辛苦分),卷面一定要整洁!
四、合同法的内容一定要理解到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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