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2。
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3.总分机构类型:分类标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注: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
4。
分支机构层级:分类标准为二级、二级以下。
5。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填写,分类标准为按实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平均额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平均额预缴。
6.就地分摊缴纳类型: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分类标准为就地预缴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
7.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级分支机构填写。
分类标准为:(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8。
各栏目填写规则:(1)所有备案纳税人,均需填写“备案机构信息”;(2)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均需填写“下级分支机构信息”;(3)备案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4)备案机构为分总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下级分支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9。
纳税人除首次年度备案外,可只填写备案机构信息与需变更的信息,但应当在纳税人签章栏空白处做出简要说明.。
非居民企业涉税办理事宜
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办理非居民企业涉税事宜流程图:法定源泉扣缴项目类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类1太仓市国税局非居民企业涉税办理事宜详解一,法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操作要点:(一)居民企业向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且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支付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时,可以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二)法定源泉扣缴类包括股息红利(包括分配利润再投资)、外债利息、财产(股权)转让收益,各种特许权许可(商标许可,知识产权许可,软件、数据库及网络许可等)等项目类。
(三)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上述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被投资居民企业做出向非居民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或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五)办理清算手续: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业务合同或协议涉及多次付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六)应提供资料一览:1.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登记——外债利息,各种特许权许可(商标许可,知识产权许可,软件、数据库及网络许可等)(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登记——财产(股权)转让收益(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3)涉及所转让财产成本价的相关资料。
(例如股权转让前最近一期验资报告)3.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登记——股息红利(包括分配利润再投资)2007年(含)之前年度利润:(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2)作出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两份)(3)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首次备案需提供2007年至今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4)涉及利润分配的帐页复印件(首次备案需提供2007年至今的未分配利润帐页、应付股利帐页、基金帐页);(5)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一、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指南一、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1、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附报资料a.合同复印件b.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扣缴有关的其他资料。
注: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2、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3、流程图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1、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2)附报资料a.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b.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3)特定资料a.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b.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2、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3、流程图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除前述第(1)至(3)项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审批申请的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1、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附报资料a.《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类、个人类);b.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c.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产权书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接收人:
年月日
备注:支付项目是指合同规定的具体项目名称。
四、表单说明
无
பைடு நூலகம்地址:
邮编:
财务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
非居民
企业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国别:
其居民国地址(中文):
其居民国地址(英文):
财务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
合同
信息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日期: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币种:
支付项目:
付款次数:
其他资料名称: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确认接收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份数:
A06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三、表单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编号:填报日期:年月日
扣缴
义务人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2009.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下载: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系统导入模板)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名称 英文名称
扣缴义务人
* 扣款义务人识别号 * 注册地址 财务负责人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在其居民国纳税人中文名称 传真 * 联系人
非居民企业 * 在其居民国纳税人英文名称
* 国家(地区) * 在其居民国地址(中文) * 在其居民国地址(英文) 财务负责人 * 合同或协议名称 * 合同签约日期 * 合同执行起始日期 * 是否支付标准 * 合同执行终止日期 传真 联系人 * 合同编号
156|人民币元
15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0|否
* 合同金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同币种
合同信息
* 合同有效期限
06|不动产租金 * 协定所得项目 10|股息
* 付款次数 * 其他资料名称
* 支付项目
sbzs.sb.xmlbean.bssb00152.KjqysdshtbadjbFormVO
* 填报日期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国税发〔2009〕3号
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二○○九年一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 2 —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表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国税机关受理情况 年 月 日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年
月 日
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表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备案事项情况 备案项目 执行期间
备案 项目 情况 说明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此备案表及附列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 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代理中介机构)情况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国税机关受理情况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执行期间
备案 项目 情况 说明
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条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说明是否能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 入、成本、费用情况。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此备案表及附列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 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代理中介机构)情况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某某某 公 章
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表(样表)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标注的名称, 如某某有 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经营地址
税务登记证标注的地址, 如××市 (县、区)××路××号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或手机
备案事项情况 备案项目
根据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的税收优惠 项目,如“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经营所得” 实际减免期限,如 2010 年
受理人:
年
月 日
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doc
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一、概述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二、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含决定分配股息红利的董事会决议)
(3)合同中文译本
三、办理程序
受理
四、办理时限
即时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注意事项
(一)非居民企业必须先进行组织临时税务登记。
(二)完成合同备案时,向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索取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的合同编号/字号(年月日+顺序号),标注在对应的企业留存的合同封面上。
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税收协定待遇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必须填写对应的合同编号/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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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申请资料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扣缴税款及对外付汇出具税务证明操作流程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和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审核备案管理(一)源泉扣缴备案管理(即预提所得税,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分配利润备案资料见第(二)项)1、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应当与非居民企业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应规范、完整,注明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执行期限或有效期间、总金额(或计算依据、标准等)、合同支付次数等)。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书面申请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含以下资料):①若为支付借款,还需提供外汇管理局的《外债登记证》复印件。
②若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还需提供外经贸部门《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和数据表》复印件。
③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收益),可同时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a.《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见国税发[2009]124号);b.《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附件见国税发[2009]124号);c.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外文的需译成中文文本,提供为复印件的,还应标注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单位或报告责任人的印章。
该证明三年内有效);d.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司印章;外文资料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外资企业支付股利步骤及表格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扣缴 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地址: 财务负责人: 电话: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国别: 非居民 企业 其居民国地址(中文): 其居民国地址(英文): 财务负责人: 电话: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日期: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合同 信息 币种: 支付项目: 付款次数: 其他资料名称: 至 联系人: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传真: 填报日期: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确认接收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份数: 情况说明: 接收人:
年 备注:支付项目是指合同规定的具体项目名称。
月
日
合同备案信息补充采集表
合同是否全部无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扣缴义务人英文地址 非居民企业所属国纳税码 非居民企业邮编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非居民企业代理人名称 非居民企业代理人联系人 非居民企业代理人电话 非居民企业代理人传真 是否关联交易 是否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备注:合同是否全部无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指该合同所有对外付汇都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 付税务备案,情形包括:每次支付金额均小于五万美元,支付项目全部为对外支付无需税务备案项目, 或两者的结合。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报表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报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优惠备案项目:(1)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2)综合利用资源所得减计收入,(3)研发费加计
扣除,(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5)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6)从事国家
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8)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10)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1)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
2、“经营情况”填报纳税人税款所属年度及其上一年度会计利润表中的相关数据,期间费用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
“申报税收优惠金额”填报对应的申请备案优惠金额。
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3.总分机构类型:分类标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注: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层级:分类标准为二级、二级以下。
5.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填写,分类标准为按实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平均额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平均额预缴。
6.就地分摊缴纳类型: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分类标准为就地预缴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
7.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级分支机构填写。
分类标准为:(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各栏目填写规则:(1)所有备案纳税人,均需填写“备案机构信息”;(2)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均需填写“下级分支机构信息”;(3)备案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4)备案机构为分总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下级分支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9.纳税人除首次年度备案外,可只填写备案机构信息与需变更的信息,但应当在纳税人签章栏空白处做出简要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四、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A0616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A0616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A0616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一、基本情况登记
填写扣缴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联系人及等基本信息。
二、委托代扣代缴人情况登记
填写代扣代缴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联系人及等基本信息。
三、代扣代缴事项登记
填写被委托代扣代缴的事项,包括所得类型、应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
四、备案信息核对
填写扣缴企业、代扣代缴人、被委托代扣代缴的事项等信息核对情况。
五、法律声明及签字
填写扣缴企业及代扣代缴人的法律声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附件:
1、扣缴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扣代缴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3、被委托代扣代缴的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扣缴:根据法律规定,在取得所得时,由所得支付人依法预先扣取并上缴税款的行为。
2、企业所得税:合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经营所得税项,税率为20%。
3、税务登记号码:由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和管理的编号。
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在填写备案信息核对时,可能浮现信息不匹配或者填写错误等情况。
为避免浮现问题,请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如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3.总分机构类型:分类标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注: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层级:分类标准为二级、二级以下。
5.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填写,分类标准为按实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平均额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平均额预缴。
6.就地分摊缴纳类型: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分类标准为就地预缴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
7.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级分支机构填写。
分类标准为:(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各栏目填写规则:(1)所有备案纳税人,均需填写“备案机构信息”;(2)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均需填写“下级分支机构信息”;(3)备案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4)备案机构为分总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下级分支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9.纳税人除首次年度备案外,可只填写备案机构信息与需变更的信息,但应当在纳税人签章栏空白处做出简要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表
备案表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3.总分机构类型:分类标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注: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层级:分类标准为二级、二级以下。
5.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填写,分类标准为按实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平均额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平均额预缴。
6.就地分摊缴纳类型: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分类标准为就地预缴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
7.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级分支机构填写。
分类标准为:(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各栏目填写规则:(1)所有备案纳税人,均需填写“备案机构信息”;(2)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均需填写“下级分支机构信息”;(3)备案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4)备案机构为分总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下级分支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9.纳税人除首次年度备案外,可只填写备案机构信息与需变更的信息,但应当在纳税人签章栏空白处做出简要说明。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体操作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一、一般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图30日内合同[2009]3号、国1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2013年第40号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二、对外支付备案业务具体操作1、合同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对外支付合同备案。
需要提交的资料有:(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国税发[2009]3号附件)一式两份;(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所有上述资料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备案完成,《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加盖国税局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
如果合同备案日期超过合同签订之日的30日,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由“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启动税收违规法“简易程序处罚”(本级终结)或者“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逐级推送至区县局长岗审核终结),“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一般为税收管理员。
2、对外支付备案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每次对外支付前,需要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备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附件)一式三份;(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若已经进行合同备案的,无需再提供.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需标明与原件一致。
资料填写完全,大厅工作人员即时办理,加盖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后,两份留存,一份当场返回纳税人。
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完成后,持税务局备案表及合同相关资料,到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代扣代缴税款1、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支付之日起7日内,或合同到期日起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认证窗口,进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国税函〔2008〕801号附件)一式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录入相关信息后,进行扣税,并在报告表上加盖国税机关业务专用章,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扣款完成后,纳税人可持“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到申报认证窗口领取税收完税证明,作为记账凭证。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四、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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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受让劳务项目报告表编号:报告日期:
注:1.在符合情形的□内打“√”。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退给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合同报告信息补充采集表
备注:1、合同是否全部无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指该合同所有对外付汇都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形包括:每次支付金额均小于五万美元,支付项目全部为对外支付无需税务备案项目,或两者的结合。
2、分工(转包)工程项目币种对应《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受让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分包或转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