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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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办法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办法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申请、立项及开展研究等各阶段的编号标识,便于项目以及成果管理,决定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统一的编号管理。

项目编号按阶段分为“项目申请编号”和“项目批准号”,在项目申请阶段统一采用“项目申请编号”进行标识;在项目获得资助后统一采用“项目批准号”进行标识。

资助项目的有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获奖情况,均须按规定标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

具体编号方法如下:一、项目申请编号“项目申请编号”采用10位编号法,号码位置的分配如下图所示。

第1位“项目类型”,根据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项目类型进行编码,次序如下:“Q”——————————————青年科学基金项目“Y”——————————————一般项目“Z”——————————————重点项目“R”——————————————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S”——————————————学术交流项目第2、3位“年度”,根据项目的申报年度进行编码,示例如下:“12”—————————————— 2012年第4、5、6位“学科代码”,根据项目研究方向的二级学科代码进行编码,示例如下:“A01”——————————————数学“C03”——————————————生态学“H06”——————————————运动系统第7、8、9、10位“序号”的编号示例如下:“0002”—————————————— 2号“0123”—————————————— 123号二、项目批准号“项目批准号”采用10位编号法。

号码位置的分配如下图所示第1位“批准标识”是:“L”——————————————批准的资助项目第2位“项目类型”,根据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项目类型进行编码,次序如下:“Q”——————————————青年科学基金项目“Y”——————————————一般项目“Z”——————————————重点项目“R”——————————————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S”——————————————学术交流项目第3、4位“年度”,根据项目的资助年度进行编码,示例如下:“12”—————————————— 2012年第5、6、7位“学科代码”,根据项目研究方向的二级学科代码进行编码,示例如下:“A01”——————————————数学“C03”——————————————生态学“H06”——————————————运动系统第8、9、10位“序号”的编号示例如下:“002”—————————————— 2号“123”—————————————— 123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欢迎共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申请者须根据当年申请通告、指南及有关要求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和申请通告、指南的要求审核申请书后,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常年受理一般项目的申请,并集中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照《规定》的要求,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继续评审。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进行评议。

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由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2份。

(1(2)申请者以往未曾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3)申请者与高水平的国内外专家开展实质性的合作;(4)申请者的依托单位能给予有力的配套经费支持;(5)申请者拟依托于国家和省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6)申请者为近三年调入在浙单位的科研骨干,正围绕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调整;(7)申请者以往承担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8)申请者在丽水、衢州和舟山地区单位工作。

助。

第十八条资助计划公布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初审、同行评议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者和项目依托单位,接受申请者对项目进行复议的请求和对评议、评审专家的反评估。

第十九条申请复议的项目需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有专家认为创新性非常强,但专家之间评价差异很大的非共识项目;(2)专家一致认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但因其它原因最终未获资助的项目;(3)因评审工作存在差错,影响评审结果的项目。

复议程序:(1)申请者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复议申请材料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2)对符合复议条件的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邀请专家进行再评审;(3)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资助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除。

月20日至31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资助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建议中止该项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1. 引言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浙江省科技厅主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管理的一项重要科研资助项目。

基金的设立旨在促进浙江省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和创新,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升浙江省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本文档将介绍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背景、目标、申请流程以及评审标准,帮助申请者了解如何申请该基金以及如何提高申请成功率。

2. 背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始于1987年,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金的设立旨在支持浙江省内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培养科研人才,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3. 目标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支持浙江省范围内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创新和科学发展;•培养和培训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人才,提升人才队伍的科研能力;•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助力经济社会的发展。

4. 申请流程申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预申请:申请者首先需要进行预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2.系统筛选:预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将被邀请在基金委的申请系统中进行正式申请,并填写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

3.专家评审:经过初步筛选的申请将由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研究内容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

4.评审结果公示:申请结果将进行公示,并通知申请者。

5.结题验收:项目结题后,需要进行验收,并提交结题报告。

5. 评审标准申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需要符合一定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和科学性;•研究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研究团队的专业素质和科研能力。

6. 结语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在促进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申请该基金,研究人员能够获得科研项目资助和团队支持,有助于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产出。

本文档介绍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背景、目标、申请流程和评审标准,希望对有意向申请该基金的科研人员有所帮助。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浙科发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浙科发金〔2020〕31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章程》(浙科发〔2015〕164号)进行了修订。

经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浙江省科技厅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29日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三章资助管理第四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受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对独立运行,负责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省政府委托管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法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

第三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浙江省财政拨款,同时吸纳地方政府、相关行业和企业等多元投入,引导带动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依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2-3年,资助经费为5万元。

第四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项目申请;(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批准资助项目;(四)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具体负责青年基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人应符合《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三)申请年度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3周岁,女性未满38周岁;(四)未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应当以青年为主体。

第八条青年基金项目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申请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项目申请进行初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申请通告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议。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摘编)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摘编)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摘编)浙财教字〔2002〕20号第三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课题)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课题)成本的费用。

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实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

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

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讯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经费(自然科学基金)。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和结题流程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和结题流程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和结题流程一、一、申报流程二、结题流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结题要求一、一、结题要求1、一般项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撰写研究工作总结和编制经费决算,提供纸质材料一份。

依托单位须对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于12月20日至31日将材料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表进行验收审核,于次年3月31日前公布审核结果。

2、杰出青年团队项目:资助期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对资助期内研究工作作全面总结,撰写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12月20日至31日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研究工作总结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战略研究报告)、人才培养情况、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成效、资助经费的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验收评议意见。

完成验收工作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办理验收审核,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审核结果。

资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发明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补充填报上来,申请结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进行资助项目结题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3、重点、重大项目: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研究工作总结,编制资助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12月20日至31日之间将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表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研究工作总结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情况、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成效、资助经费的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验收评议意见。

完成验收工作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办理验收审核,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审核结果。

资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发明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补充填报上来,申请结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进行资助项目结题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浙科金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金发〔2014〕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浙科金发〔2006〕0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4年1月23日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事业,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以及学术交流等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

省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审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以及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杭州市 2024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杭州市 2024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杭州市 2024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杭州市2024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通知
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的要求,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现已启动申
请工作。

本项目旨在支持和推动杭州市范围内的自然科学研究,促进
学术交流和科学创新。

一、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1. 中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2. 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具备相应研究背景和资历;
3. 必须持有杭州市相关机构或高校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

二、申请要求
1. 申请人需撰写详细的申请书,包括项目的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
线等信息,并附上研究计划书和个人简历。

2. 申请书和研究计划书均需使用规定的申请表格,格式不得有任何变动。

3. 申请书和研究计划书应用中文撰写,内容需准确、清晰,重点突出
研究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应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需通过邮件或纸质版方式递交到指定的地址。

3. 申请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资助情况和履约要求
1. 获得资助的项目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资助金额和时间进行资助。

2.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及时向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提交进展报告。

3. 项目完成后,应提交结题报告和成果材料。

请各位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积极申请,杭州市将为优秀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资助。

谢谢!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日期:2023年11月1日。

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

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前期准备:明确项目的目标和研究方向,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寻找合适的研究团队和合作伙伴,组建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团队来实施项目研究。

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2. 组织部署:实施过程管理在基金申报过程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各学院紧密合作,落实申报任务,制定政策要求,部署“一改、二提高、三评议”的基金评审工作安排,下达《基金申报组织工作相关要求与建议》《基金申报时间节点说明》,按照时间进程表进行过程管理,实行基金组织工作月报制度,及时解决问题,保障基金组织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3. 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

对项目经费进行统一管理,明确经费的来源和支出范围,避免滥用和浪费。

4. 风险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 成果管理:建立完善的成果管理制度,对项目的成果进行科学评价和管理。

对项目的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6. 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项目的知识产权。

对项目涉及的专利、著作权等进行及时申请和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7. 合作与交流:鼓励项目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创新。

与其他机构或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展和成果的转化。

8. 质量保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的研究质量和实施效果。

对项目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预定的目标和要求。

9. 人员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团队成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对团队成员进行培训和激励,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10. 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确保项目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评估等方面进行制度规定和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浙科发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浙科发金〔2022〕4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相关管理办法规定,2110个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列入2023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其中:重大项目62个、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74个、重点项目202个、探索项目1646个、联合基金项目126个,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依托单位组织相关项目负责人于2022年12月12日起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填报项目任务书,由单位统一汇总后于2023年2月10日前网上递交至省基金办,逾期未提交的视同放弃项目立项资格。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科发金〔2022〕31号)有关规定,履行好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主体职责,做好专账核算,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并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2023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清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12月7日。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培育新思想、新人才,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浙科发计〔2005〕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本规定所指的基础研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纯基础研究--以探索未知,认识自然为主要目的的研究;二是应用基础研究--有应用背景或应用目的,但以获取新知识,揭示新规律,发现新原理和新方法为目标的研究;三是基础性工作--对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系统收集、鉴定、评价、积累和综合分析,以探索基本规律的研究。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与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团队项目、专项等项目类型。

第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尊重科学、公平竞争、激励创新、注重人才”的原则,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按课题制管理;资助经费采用定额补助方式,鼓励项目负责人争取国家财政资金以外的研究经费投入。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订各类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制订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全省发布,引导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正式受聘于在浙江省的单位,每年在浙江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申请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填写申请书,通过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每位申请者同年只能申请主持一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申请指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申请指

附件1: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申请指南
一般项目支持科研人员开展自由探索与源头创新的科学研究,发现新人才、培育新思想。

一、基本要求
1.申请人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主持一般项目:
(1)2011年、2012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且资助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
(2)正在主持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且2012年9月25日前未能结题的;
(3)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累计经费达到200万元的。

2012年9月2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获得资助(注:获资助时间以有关部门项目批准通知或立项文件的发文日为准),主持前3条款所列项目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将不予资助,申请人应主动告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并撤回其2013年度一般项目申请。

二、申请书撰写要求
申请书包括简表、正文、参考文献三个部分。

其中正文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本项目研究目标,及其与申请者研究工作长期目标的关系”、“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项目创新之处”、“工
作基础与工作条件”、“预期研究结果、利用研究结果计划和今后发展思路”等栏目。

具体撰写要求参见一般项目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

三、研究期限:3年。

四、资助强度:
全额资助项目:8-10万元,其中数学、管理类为6万元。

联合资助项目:8万元,其中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5万元,依托单位资助3万元(数学、管理类项目除外)。

五、2012年度资助情况
一般项目申请3762项,资助率为19.9%。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

2017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申请情况
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6号)的规定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目标要求,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提前一年完成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评审工作。

2016年4月8日,我办启动了2017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集中接收工作。

集中填报工作,自2016年4月30日上午9:00时开始,5月31日下午16:00截止。

6月1日至6月8日,各依托单位网上统一上报所在单位的全部申请。

为方便申请人和依托单位管理部门,本年度,我办取消了签字盖章页的上传工作。

为提高申请质量、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保障科学基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2017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总量继续实行适度控制。

本年度共收到申请书5629份,比上年增加1222份,同比增长27.73%。

申请金额72253.28万元,比上年增加23028.5万元,同比增长46.78%。

其中:青年基金项目申请数为1433份,比上年增加148份,增长11.52%。

一般项目3497份,比上年增加838份,增长31.52%。

省杰。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一般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发现新人才、培育新思想为根本宗旨,一般项目支持科研人员开展源头创新的科学研究。

资助期限为1-3年,资助经费为3 - 15万元。

第三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一般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和资助项目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一般项目的申请者须符合《规定》的有关条款。

申请者限为1人;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第五条申请者须根据当年申请通告、指南及有关要求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和申请通告、指南的要求审核申请书后,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常年受理一般项目的申请,并集中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照《规定》的要求,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继续评审。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进行评议。

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由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九条同行评议专家主要针对申请项目学术思想或思路的创新性进行评价。

每项申请一般由3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2份。

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依据同行评议专家的意见,择优选择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提交评审的项目须为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50%左右。

第十一条评审组专家主要针对申请项目与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科技水平的相关性,以及申请者创新能力和研究条件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在综合评价相近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考虑资助:(1)申请者为35周岁及以下、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2)申请者以往未曾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3)申请者与高水平的国内外专家开展实质性的合作;(4)申请者的依托单位能给予有力的配套经费支持;(5)申请者拟依托于国家和省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6)申请者为近三年调入在浙单位的科研骨干,正围绕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调整;(7)申请者以往承担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8)申请者在丽水、衢州和舟山地区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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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培育新思想、新人才,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浙科发计〔2005〕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本规定所指的基础研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纯基础研究--以探索未知,认识自然为主要目的的研究;二是应用基础研究--有应用背景或应用目的,但以获取新知识,揭示新规律,发现新原理和新方法为目标的研究;三是基础性工作--对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系统收集、鉴定、评价、积累和综合分析,以探索基本规律的研究。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与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团队项目、专项等项目类型。

第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尊重科学、公平竞争、激励创新、注重人才”的原则,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按课题制管理;资助经费采用定额补助方式,鼓励项目负责人争取国家财政资金以外的研究经费投入。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订各类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制订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全省发布,引导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正式受聘于在浙江省的单位,每年在浙江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申请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填写申请书,通过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每位申请者同年只能申请主持一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如果申请者已主持过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在研究工作总结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核后,才可申请主持新项目。

正在主持国家、省部重大科研课题的科技人员一般不能作为主持者申请项目;具体规定由当年的申请通告公布。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应承诺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管理资助项目,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申请通告,公布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三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般按照初审、省外同行专家评议、省内专家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的遴选应把申请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以及研究工作能否促进浙江省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科技水平作为主要标准,同时注重申请者(项目组)的创新能力和科学、人文素质,以及研究条件。

第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继续评审:(1)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2)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3)申请项目属低水平重复研究;(4)申请经费超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能力;(5)申请材料撰写不符合要求;(6)申请材料含有虚假信息;(7)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8)申请者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和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质量低下的记录。

第十六条建立评议、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并建立专家库。

评议、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了解评价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品德,热心科学基金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评议、评审专家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选择同行评议专家,对初审通过的申请项目进行评议。

每年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同行评议专家与上年不同。

第十八条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开展评议工作,并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

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意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有权判定为无效评议,注明理由并留存2年。

第十九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依据同行评议意见,择优选择申请项目送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二十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每年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专家与上年不同。

选择专家时,注意不同学科或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

专家评审组成员须了解浙江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从战略发展的角度评判申请项目;参加评审工作时,不代表任何个人、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声誉。

评审工作结束后,在适当的时候公开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综合同行评议和专家评审组意见,提出资助项目计划,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审批。

第二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接受异议。

资助计划公布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向申请者反馈评议、评审意见,听取申请者的意见。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审核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研究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议,审核研究工作总结,核准结题等。

第二十四条依托单位对依托于本单位的资助项目负有管理、监督和保证的责任,包括督促研究计划的执行,监督经费使用,保证按期将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协助实施项目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资助项目的实施,包括制订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研究工作做全面的总结和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决算。

凡涉及研究目标等重要变动,须及时向依托单位汇报,并上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核准。

第二十六条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应中止该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七条在研的资助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中止或撤消:(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或伦理道德;(2)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3)未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不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4)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止和撤消的资助项目,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

第二十九条在资助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研究工作总结。

研究工作总结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核,同意通过验收后,才有资格申请下一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补充有关的成果,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申请结题。

第三十条资助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仍有责任将结题后反映出来的成果(包括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和被引用情况,获发明专利和科技奖及应用情况等)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五章回避与保密第三十一条为保证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评议、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1)专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工作人员均须回避其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2)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价;(3)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专职和兼聘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第三十二条参加评议、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2)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专家组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3)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议、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申请者、评议和评审专家及管理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有关科学技术保密的规定。

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三十四条资助项目研究所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等,均须注明“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或“This material is based upon work fund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XXXXXXX”。

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有责任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和传播,积极推进应用。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建立资助项目数据库,对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及有关信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切实保护国家和自己的权益。

第七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对资助经费按项目类别实行限额。

各类项目的资助强度在有关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三十八条资助经费的使用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为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率,鼓励项目负责人充分利用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等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十九条一般项目和专项在研究计划核准后,资助经费一次全额拨至依托单位;其他类型项目的资助经费分批拨至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须做到对资助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监督与审计第四十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委托相关机构审计。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配合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评议、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或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署名举报。

第四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负责人(申请者)和依托单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依托单位的基本资格要求是:(1)在浙江省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能提供基础研究工作所必要的条件,并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

依托单位的资质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认定。

第四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国内外机构,以省自然科学基金名义,开展联合资助。

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第四十六条海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按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若获得资助,在申请者到浙江省工作后核拨经费。

第四十七条积极参与科普宣传是每位项目负责人应尽的责任。

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针对自己研究工作的进展,结合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撰写1篇以上综述性或科普性文章。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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