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评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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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
作规范
(2007年度)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四月
目录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
(一)编制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专家库
(四)专家的聘请
(五)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
(六)联络员的职责和纪律
(七)项目评审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及指标说明
(一)项目的评价
(二)企业财务的评价
三、附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综合评价表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价表
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财务部分综合评价表(初创期企业、联审项目专用)
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财务部分综合评价表(成长期企业、联审项目专用)
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财务部分)评价表(初创期企业)
6、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财务部分)评价表(成长期企业)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培育、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
创新基金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而以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总量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回报。
科学、公正地评审创新基金项目是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的重要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下简称《评审规范》)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一)编制依据
本《评审规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第7号部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评审规范》适用于地方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评审会全过程以及参加评审会的全部专家和工作人员。
评审会全过程:指自评审会的专家聘请、专家报到、评审会正式开始,经专家讨论完成评价打分、评审材料汇集,至会议结束,专家和工作人员撤离的过程。
专家:指参加评审会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和财务专家。
工作人员:指评审会各评审组的联络员以及其他参加评审会的人员。
主办单位:指组织评审会的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或具备资格的地方推荐单位。
(三)专家库
管理中心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都应建立能适应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要求的专家库,并在基金项目和地方项目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
推荐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应协助管理中心推荐和征集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
专家库建设应按照“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企金[2006]003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地方专家库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企金[2005]014号)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专家的聘请
评审专家由评审会主办单位负责选聘。
评审专家选聘范围,基金项目评审应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中选择。
地方项目评审专家必须从推荐单位建立的相应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择。
评审专家应熟知创新基金基本情况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使用说明”(见附件一)的有关内容。
评审专家应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评审专家应对被评审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了解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具有权威性。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选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有两个以上成功创业和投资经验,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每个专家评审组应包括技术、管理、企业、投资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
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相同专业的评审专家,原则上每个评审专家组只聘请一人。
所聘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企业无利益关系和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评审专家应定期轮换,同一名专家连续参加评审会的次数不能超过3次。
每个专家评审组的新聘专家应不低于本组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
专家应按主办单位提供的评审材料,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
评审专家应按主办单位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评议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综合评审表》。
专家如与申报企业或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向组长和联络员申明并回避。
专家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申请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为其申请的项目获得立项提供便利。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不得与申请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如需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必须通过主办单位进行。
专家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专家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专家不得泄露评审项目和企业清单、专家名单、和项目的评审结果,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评审工作结束后,向主办单位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并交回全部评审材料。
专家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
专家不得跨组进行有碍项目公正评审的有关讨论。
未经主办单位批准,专家不得调换评审组,经主办单位批准的调换,应及时通知专家组和联络员。
专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评审工作期间,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评审会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实行请假制度,但请假时间超过4小时,即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请假需经组长、联络员和主办单位批准。
(六)联络员的职责和纪律
每个评审组必须设一名联络员,联络员由主办单位指定。
联络员应为专家组的评审工作服务,并为评审的正常进行提供有力的条件保障(如备用的表格、文具等)。
联络员应监督本评审组按评审程序和主办单位要求进行评审,保证评审的正常有序、公正客观。
联络员应及时向专家传达主办单位的通知和要求,及时向主办单位反映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联络员发现本人与项目或申报企业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
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及早主动向主办单位申明并回避,由主办单位调换其他联络员。
联络员应在评审组的第一次会议时,对照专家名单和项目清单核对到会专家和项目情况。
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主办单位处理。
联络员应在专家组讨论评议时进行记录,在评审结束时,应协助组长清点和汇集有关材料(包括联络员的文字记录)交主办单位。
联络员应解答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创新基金政策、规范、指标体系等方面的疑问,但不得就具体的项目发表评论,不得有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言论。
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申请企业的合法权益。
未经主办单位批准,联络员不得调换评审组,经主办单位批准的调换,应及时通知专家组的组长、专家和联络员。
联络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项目的评审结果、项目清单和申请企业及其商业秘密。
联络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评审工作期间,联络员原则上不得离开评审会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需经主办单位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专家组。
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参照联络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评审
基金项目与地方项目均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由管理中心统一制定。
基金项目由管理中心聘请专家对已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材料进行项目评审,一般采用评审(网络与会议结合)、评估(函审)方式,必要时可采用专题评审、集中评审、答辩和专家咨询的方式。
地方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推荐单位负责指导所辖区内所有组织单位的评审工作。
1、评审方式的选择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所申请基金项目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评审方式:
(1)对于技术、产品相近的基金项目,由评审会主办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企业、投资背景的专家及财务专家,以网络与会议结合的形式对项目进行评审。
(2)对于跨学科、跨领域,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及个性化项目,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评审。
评估机构由科技部、财政部认定。
(3)对申请资助金额100—200万元的重大项目,采用重大项目的评审程序。
(4)对技术创新性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有纠纷、有环境污染、项目技术不可行、资料不真实、申请材料过于简单无法评审、评估的项目,经咨询专家后可直接进入不宜立项程序。
(5)为保证评审、评估工作对项目标准、要求的一致性,管理中心可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交叉复议。
2、评审流程
(1)主办单位按技术领域或行业进行项目分类、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包括技术、管理、投资及企业等不同背景的专家,每个专家评审组不少于四人(地方创新基金专家的每个评审组不少于三人),由主办单位指定一名组长。
同时,每个专家评审组另配备一名或以上的财务专家。
(2)基于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主办单位将评审项目名
单和评审项目于评审会前分配给相关专家。
一般每个项目确定四名(地方项目为三名)评审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
(3)专家登录创新基金网站,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上进行项目评审。
专家评审依据项目申请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表》的初步意见。
财务专家应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初创期、成长期),并按照相应的财务评价体系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财务部分)评价表》的初步意见。
每位专家应按相应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审查和打分,专家的打分情况应与填写的文字意见相吻合。
(4)在网络预审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评审,由专家组长负责召集本组成员进行项目的小组讨论、评议。
讨论前专家应对项目的纸质材料进行审阅,以补充网络材料的不足。
讨论时专家交换各自的初步审查意见及打分情况,经过充分讨论,最终形成小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由一名专家汇总本组终审意见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综合评审表》。
小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应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表》中予以表述。
(5)专家应按要求在网上认真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表》并打印后签名。
汇总专家填写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综合评审意见表》中的内容(给企业反馈的信息和建议必须填写)应在小组内通过,最后打印件交由专家组长审核、签名生效。
(6)专家组长负责完成本组项目的网上提交,并收集每个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综合评审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
目(财务部分)评价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财务部分)评价汇总表》和项目的纸质申请材料,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须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等后交主办单位。
评审程序流程图:
网络资
料
项目资料
(包括网络版和纸介质,以下同)
网
络
资
料 项目分组、选择专家、确定专家组长
(基于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以下同)
主 办 单 位
汇 总
小 组 讨 论
(集中开会并审阅纸质材料)
由一名专家汇总小组意见,汇总打分情况,填写《创新基金综合评价意见表》
小组通过《创新基金项目综合评价意见表》
主审、财务、组长 签 名
完成网上提交并汇集项目资料、评审表、综合评价表、财务评价表
主 办 单 位
网上填写《创新基金专家评审表审)》,
打分、写出评价意见、签名 财务专家 财务审查人员 主 审 财务审查人员 网上填写《创新基金项目(财务部分)评价表》打分、签名
审阅 网上审查 审
阅 网上下文
主审专家(包括财务专家) 网上提交评审意见
打印相关评价表
3、重大项目评审流程
(1)重大项目首先必须依照一般创新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2)对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特别是具有重大创新性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可组织专家对申请的企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答辩。
(3)考察内容包括:项目技术的真实性、进展情况;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企业管理队伍;企业的经营状况;商业模式等。
(4)答辩内容包括:评审、考察中存在的问题,技术的了解和实现的保障措施等。
答辩程序包括:企业介绍、专家提问、企业解释说明。
(5)专家组组成:由熟悉技术和市场的专家、企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财务专家3—5人组成。
4、说明
(1)评估工作应遵循《评估工作规范》;
(2)创新基金项目由管理中心、项目组织单位联合评审(试点)的流程另行规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及指标说明
创新基金的评审指标体系分为两大部分:项目的评价和企业财务的评价。
财务部分的评价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初创期、成长期)建立的两种评价指标体系。
凡注册不足18个月的企业为初创期企业,超过18个月的企业为成长期企业。
(一)项目的评价
项目的评价指标包括筛选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两部分。
1、筛选性指标
(1)项目技术是否有创新?创新是创新基金项目的基础和关键,如该项目没有创新,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2)项目技术是否可行?如提供的原理、工艺、技术是一种臆测,是不可行的,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3)知识产权是否清晰?关键是申请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明确,不会产生纠纷。
如有产权纠纷,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4)该项目技术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如为否,属于国家不鼓励发展或限制发展的技术和产业,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5)项目对环保的影响?无环保问题是指:项目本身的研究、生产对环保无影响,或经治理后不再有环保问题。
对环保有一定的不利影响是指:项目本身的研究、生产会对环保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或经治理后,仍对环保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如为不符合环保要求,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对于筛选性指标,专家不需对项目具体的评价内容进行打分,但对其否定的理由和事实应作充分的论述。
2、评价性指标
包括四个一级评价指标:1、企业发展能力;2、项目技术创新性;3、项目产品市场;4、商业模式。
一级指标评价顺序与申报材料的编制顺序基本保持一致。
在每个一级指标下设有4个二级评价指标,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如下:
(1)企业发展能力
①企业家精神及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能力
企业家精神:主要评价企业家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领导才能、专业知识等,评判企业家是否具有创办企业和实施基金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在企业管理、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已形成具有一定经验的经营管理团队,并根据过去的业绩或经历,看经营管理团队是否能继续友好合作,确保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盈利。
②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主要是考虑企业经营、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技能是否与基金项目研发、销售相匹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0%。
同时考虑研发、生产、市场等人员的比例,是否有一支开发创新、市场开拓的队伍。
对于申请技术转移的项目,应同时评价研究机构研发团队的实力及已取得科研成果情况。
③企业项目产业化基础的合理性
主要是考虑企业项目现有生产的基础条件(如厂房、设备、仪器等)或通过新增固定资产后的硬件条件是否能满足基金项目产业化生产需求。
对于技术转移项目应重点评价企业对转移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能力。
④企业经营能力及抵御风险能力
企业经营能力: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企业获利规模、获利水平、总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等的增长速度判断企业的历史经营能力。
抵御风险能力:主要考虑企业对基金项目实施及企业未来发展所
面临的风险(技术、资金、政策、市场、人员等)是否有清晰、明确的认识,提出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充分性。
(2)项目技术创新性
①该项目技术创新程度
根据行业的不同来判断在该领域中项目的创新程度,主要判断其新颖性和独创性。
是原创性的、是综合技术的集成、是技术延展还是应用领域的开拓。
②该项目技术先进性
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
可分为: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
项目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的可视为国内领先。
对于技术转移项目应重点评价转移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转移的增值性。
③该项目的技术含量
主要是指基金项目本身的技术含量的高低。
包括项目本身技术的复杂程度、技术的依赖程度、R&D的投入多少等。
④该项目技术转化为产品的可行性
一是考虑申报的项目技术方案、工艺路线的可行性、合理性;二是结合申报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生产线硬件设施等条件,看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是否能落实;三是该技术可否生产(转化)出可供市场销售的产品。
对于技术转移项目应重点评价转移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括转移的时间进度、阶段目标、相关培训计划等)。
(3)项目产品市场
①该项目产品市场的需求程度
主要是根据该项目产品的技术和性能,评判市场接纳该产品的容量,评价国内、国际市场有多大,未来市场、主要市场在哪里。
②该项目产品市场定位合理性
一是看企业是否对项目产品的细分市场了解;二是看企业是否根据自己的市场基础和该产品技术性能,确定了相对准确的细分市场。
③该项目产品与市场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
通过产品的独特性、新颖性、技术性能、生产成本、市场、行业的认知、营销方案、销售网络、人员等情况来综合反映项目产品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的竞争优势有多大,在哪里。
④该项目合同目标的合理性及实现的可能性
结合企业现有基础和实施计划,判断项目提出的合同目标是否合理,是否有故意缩小或夸大,是否能在要求的时间内予以实现和按期完成。
合同的技术与经济指标应是经过努力后能够达到的最佳值。
技术转移项目的此项指标应在B类以上。
(4)商业模式
①该项目产品开发、生产策略的合理性
主要考虑这些策略是否能充分发挥企业优势、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在较短时间内开发和生产出具有竞争力的项目产品。
如产品开发策略:主要是考虑该产品开发是否能很好地利用企业现有的基础;或能与企业现有产品进行组合、提高综合竞争力;或能很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便于销售等。
生产策略:主要考虑企业采取的生产方式(如自行加工、委托加工等)与企业现有的基础或产品的特性是否匹配等。
②该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
一是考虑市场计划制定的可行性、合理性,包括产品定价、推广、广告制定、公共关系制定策略的合理性、可行性;二是销售计划制定
的可行性、合理性,包括销售体系的搭建、销售目标的确定、销售队伍的管理等。
③该项目产品获利方式
主要考虑项目确定的获利方式(如依靠技术的先进性、独占性、创新性、靠规模效益、靠低价、靠资金、靠政策等)是否符合基金项目特点,是否是最佳的,及这种获利方式的持久性。
④企业未来1-5年的定位及发展规划的合理性
主要考虑企业未来1-5年的定位及发展规划的制定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实际;定位是否准确,发展规划是否可行等。
(5)给企业反馈的信息和建议
通过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无论该项目是否立项,建议专家写出给企业的反馈信息,包括对企业和项目的评价、建议等,仅供企业参考。
(二)企业财务的评价
1、总体说明
(1)财务专家对财务部分的评价,应根据基金中心对企业的分类标准(分为初创期企业或成长期企业两类),针对企业的类型选择相应的评审指标体系。
(2)财务专家应当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评价企业的财务部分,不能因为项目的技术得分较高或较低而人为拉高或降低企业的财务评分;无论技术专家的评价结果如何,财务专家均需进行财务评审。
(3)财务评审专家在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在计算规定的财务指标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的财务经验标准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