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备案证号 企 注册地址 场(库)地址 业 进口地址 信 出口地址 企业经济性质 息 场(库)负责人 工商执照号 单位名称 区(县) 区(县) 路 弄 路 弄 号( 号( 路 路 弄 弄 路与 路与 法定代表人 从业人员数 备案日期 进口数 (公章) 号 邮编 号 邮编 路之间) 路泊位
停车库等别 计费标准 息 停车库级别 经营性质(单选)□社会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库) {□住宅小区停 车场□单位停车场} □配建兼用停车场{□交通枢纽配建□商务楼配建□宾馆旅社 是否准营危险品 □否 )□全年时段性( )□阶段性时段性 □允许 □禁止 配建□体育场馆配建□文化娱乐场所配建□观光旅游场所配建□其他场所配建} 停放定位分类: □自行式 □机械式 是否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 □是
场库产权性质 联系电话
场(库)位置: □内环线内 □内中环线间 □中外环线间 □外环线外 停放车种(可多选):□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客车 □小型货车 场(库)性质(可多选): □停车场 □停车库 [ □地上( 层面数) □地下( 层面数)] □机械停车 [□地上 停车场(库)总面积㎡ 场 停车场面积㎡ 大型车泊位 停车场泊位数 小型车泊位 停车场等别 停车库泊位数 小型车泊位 计费标准 □地下] 停车场(库)总泊位
计费方式 : □人工 □自动计时人工收费 □自动计时自动收费 服务时间:□全年全天□阶段性全天( 对外开放泊位 对外服务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长包泊位 收费标准 付费方式(可多选): □现金 □公共交通卡 □银行卡 □专用卡 投诉受理电话 填表人: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编制 注:有多个进、出口的附表说明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和城市交通量的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出台了停车场管理办法,以提高停车场资源的利用率,优化停车环境,确保市民出行的顺畅和停车秩序的良好。
一、停车场规划与建设根据上海市的发展规划和交通状况,各区应当合理规划停车场建设。
停车场的位置应当便利,覆盖范围广,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
建设停车场时,应充分考虑道路通行情况、周边环境和市民出行习惯,确保停车场的规划和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二、停车场管理为了保障停车环境的整洁和停车秩序的良好,上海市对停车场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停车场应设立显眼的标志和指示牌,标明入口、出口和各区域的划分。
停车场内应设置充足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的停车安全。
同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配备充足,能够及时解决停车场内的纠纷和问题,确保市民的停车体验。
停车场管理还包括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停车场的收费应当合理,根据车型、停车时长等因素进行差异化收费。
同时,为了提高缴费的便利性,停车场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满足市民多样化的需求。
三、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停车场资源的利用率和管理水平,上海市鼓励停车场实施信息化管理。
停车场管理方可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智能停车系统、车位引导系统等,实现停车场内车位的快速定位和停车场容量的实时监测。
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手机APP等途径,查询附近停车场的空位情况,提前规划停车路线,减少停车时间和资源浪费。
四、停车场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为了避免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市规定停车场在建设和使用中需注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停车场的外观设计应美观大方,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
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应合理选定,避免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拥堵。
停车场周边应设置绿化带和人行道,为市民提供良好的步行环境。
五、停车场与公共交通的衔接为了减少私家车的使用和缓解交通压力,上海市鼓励停车场与公共交通进行衔接。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2024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旨在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内的停车场,解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
本文将通过以下五个大点来阐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停车场建设规划、停车场管理和运营、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违规处理及停车场监管。
正文内容:一、停车场建设规划1.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目的和重要性2.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原则和方法3. 确定停车场的合理布局和规模4. 考虑停车场建设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5. 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场建设资金的管理二、停车场管理和运营1. 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责2. 规范停车场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3. 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4. 推动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5. 加强停车场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三、停车收费标准1. 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和依据2. 确定停车收费的计费方式和标准3. 优化停车收费方式和支付手段4. 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和监督制度5. 加强停车收费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管理四、停车违规处理1. 明确停车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2. 加强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执法力度3. 完善停车违规处理机制和流程4. 推动停车违规行为信息的互联互通5. 提高停车违规行为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五、停车场监管1. 设立专门的停车场监管机构和职责2.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3. 完善停车场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4.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日常巡查和抽查5. 加强对停车场监管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总结: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通过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规范停车场管理和运营、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加强停车违规处理以及加强停车场监管等五个方面的措施,有效提高上海市停车场管理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解决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为市民提供更便捷和高效的停车服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不断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停车的需求。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
停车场管理规定(四篇)
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管理,保障停车秩序,维护停车场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等。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以提供便利、安全的服务为目的,注重服务质量,满足停车用户的需求。
第二章停车场设施及管理要求第五条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停车场设施,包括车位标示、通道标示、设施设备等,确保停车的安全、方便。
第六条停车场应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如有故障应及时修复。
第七条停车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车位,并对车位进行合理划分,满足停车用户的需求。
第八条停车场应设置合适的通道,确保车辆进出停车场的畅通无阻。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车位清理,清除堵塞物,确保车位和通道的畅通。
第十条停车场应设置停车场管理人员和管理设施,确保停车场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章停车场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公示停车费用标准,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识。
第十二条停车费用的收取应公平合理,不得进行乱收费、暴力催费等行为。
第十三条停车费用的收取应依法缴纳税收,不得逃税行为。
第十四条停车费用的收据应明确详细,包括收费标准、车辆信息等。
第十五条停车费用的退费应合理、及时,用户提出退费申请后,停车场应主动予以退费。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知识,熟悉停车场管理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对车辆进出停车场进行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协助停车用户就停车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为用户创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第二十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取贿赂、敲诈勒索停车用户。
第五章停车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应设立相关安全设施,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各相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快速发展,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经营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行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4—2016年)》以及《关于推进上海市停车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交货〔2014〕72号)的相关要求,市交通委、市地税局决定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以及机打发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启用电子收费系统(一)2015年至2016年,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分步骤全面推进使用符合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有关电子收费系统的技术标准按照《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通知》(沪交科〔2013〕7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安装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统一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对符合上述《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出具《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有关第三方检测机构名单每年通过市交通委网站公布。
(三)凡启用电子收费系统的公共停车场(库)同步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停车收费发票,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开票数据采集。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主体和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停车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市场竞争。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简便、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第二章停车场经营主体第五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经营停车场的财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三)确保所经营的停车场设施完善、安全、可靠、便捷;(四)积极开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或者改建停车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并标明规范化停车标识及指示标志。
第八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与停车场规模、条件相适应的计费体系,不得擅自变更计费标准。
第九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的标准和规定,设置防火设施,保障停车场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用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使用停车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用户有权享受停车场提供的公正、公平的停车服务,有权依照规定了解和掌握停车场的计费标准、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遵守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别人的车位或者伤害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不得采用欺诈、虚假、偷逃等违法行为;若车辆已停入停车场未缴费而擅自离开,则停车场经营主体有权保留其车辆,直至其支付停车费用。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1. 使用停车场(库)应遵守城市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文明停车,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停车场(库)内应按照指定车位停放车辆,并确保车辆停放整齐、稳妥。
3. 停车场(库)内禁止占用或私拉电线、水管等设施,并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违法活动。
4. 根据停车场(库)的相关规定,车位应按照停车时长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 车主应当根据停车场(库)的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如有超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6. 停车场(库)内应保障车辆及车主财产安全,如遇车辆被盗、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警等处理。
7. 车主应当爱护停车场(库)内的环境和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停车场(库)内的设施设备。
8. 停车场(库)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清洁环境,不得乱扔垃圾和污染环境。
9. 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库)内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或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10. 违反停车场(库)规定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规则,车主应当认真遵守,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公共停车场(库)的秩序和安全。
停车场管理规定(2篇)
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沪交法[2008]278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78号)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8年8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客运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以下统称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客运站的行政处罚工作。
上海市停车配建标准
上海市停车配建标准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人口密度大、车辆数量多,停车问题
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服务水平,上海市制定了停车配建标准,以期为市民提供更便捷的停车体验。
首先,上海市停车配建标准明确了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根据城市规划
和交通发展需要,停车设施应当与周边道路、公共交通站点相衔接,便于市民出行和停车。
此外,停车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和地面空间,最大限度地提高停车位利用率,缓解停车难题。
其次,上海市停车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停车设
施应当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包括停车位指示、车辆识别、支付系统等,提高停车效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停车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人性化原则,考虑到特殊群体的停车需求,如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相应的便利设施和服务。
此外,上海市停车配建标准还规定了停车设施的运营和管理要求。
停车设施的
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市民的停车权益。
管理方应当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停车设施的安全和舒适性。
同时,停车设施的管理方还应当加强与周边社区和商业区的合作,共同解决停车问题,推动停车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利用。
总的来说,上海市停车配建标准的出台,为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计、运营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有利于提高停车服务水平,解决停车难题,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上海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停车配建标准,推动城市停车设施的现代化和智能化,为市民创造更加便捷、舒适的停车体验。
上海市公共停车行业日常监管标准
我国正处于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发展阶段,城市停车难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特别是像上海这样人口密集、车辆拥挤的大都市,公共停车行业的日常监管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上海市公共停车行业日常监管标准,以及对城市交通管理的积极影响。
1. 定义和范围让我们来澄清一下什么是公共停车行业日常监管标准。
公共停车行业指的是城市中的停车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收费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
而日常监管标准则是指政府部门对公共停车行业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规范的各项准则和标准。
这些标准涉及的范围广泛,需综合考虑停车场规划、设施完善、服务质量、收费管理、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
2. 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了解了公共停车行业日常监管标准的定义和范围后,我们不难发现,当前上海市公共停车行业在日常监管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是停车资源不足,难以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其次是停车设施不够完善,很多停车场存在设施老化、管理混乱的情况;另外,部分停车场的收费管理不规范,存在乱收费、暴力讨债等现象;还有一些停车场环境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和周边居民生活质量。
3. 政府监管和规范的重要性针对上海市公共停车行业存在的问题,政府的监管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对公共停车行业的日常监管,才能有效解决停车资源不足、停车设施不完善、收费混乱等问题,从而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的交通出行体验。
规范公共停车行业经营管理,还可以促进城市停车设施的合理布局,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减缓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4. 建立健全的监管标准为了解决上海市公共停车行业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的要求、停车设施管理的要求、停车服务质量的要求、收费管理的要求等多个方面。
其中,对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要求,可以包括停车场的选址原则、建设规模和标准、便捷的出入口设置等;对于停车设施管理的要求,可以包括停车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对于停车服务质量的要求,可以包括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服务态度、信息公开透明等;对于收费管理的要求,可以包括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公开透明、监督机制等。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公众的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和其他停车设施的管理,包括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其它公共停车设施。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平、公正、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维护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车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停车位,并标明车位号、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等信息。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和标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保障残疾人停放车辆的权益。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的警示标志,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并采取措施防止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第八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停车场的车位进行实时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车位占用、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规范收费方式,使用收费计算器或者其他计量工具,确保计费准确。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不得超过市场价格,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按照相应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收费管理人员,负责收费、开票等工作。
收费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保障用户的支付需求。
收费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发票等相关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禁止鸣笛”、“禁止超速行驶”等警示标志,引导驾驶员文明停车、文明驾驶。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及时监控车辆进出情况,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停车场的安全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五年一月十日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减少在道路上停车,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库,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室内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库)按其用途分为下列种类:(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但建筑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可以不配建或不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配足机动车停车车位确有困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沪价管〔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关于下发〈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停〔2005〕6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收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计费等级详见附件2),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可在规定价格水平之内自主下浮调整价格。
二、机动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
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三、外资公共停车场(库)由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有关经营企业在制定及调整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收费标准报送至所在区(县)物价和交通管理部门。
四、长租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五、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除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之外,外环线以外公共停车场(库),由所在区(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计费等级、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书面函告市物价局、市交通委。
七、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
《停车库(场)联网接入技术要求和停车数据接口规范》
停车场(库)联网接入技术要求和停车数据接口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停车场(库)进行数据联网接入的流程、约束要求、通用规范和接口协议细则。
凡本文件未包括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本文件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的所有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的数据联网接入。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GB/T29745-2013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GA/T1302-2016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大数据平台(平台)big data platform(platform)是由相关主管部门建设的南宁市停车信息汇聚和管理服务平台,是停车场(库)进行数据联网接入的对象。
停车场管理责任单位parking lot management unit在南宁市范围内所有经营停车场或对停车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体,也是停车场(库)进行联网接入的责任主体。
停车场管理责任单位服务平台service platform for parking lot management unit是帮助停车场管理责任单位填报停车场基本信息、进行联网接入申请和联网信息查询、享受相关服务的平台。
简称“停车场服务平台”或“服务平台”。
停车场管理责任单位账号account for parking lot management unit指停车场管理责任单位登录服务平台的唯一凭证,一个管理责任单位一个账号,可以管理其下辖所有停车场。
停车场智能化设备设施Intelligent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for park lot指为停车场管理提供车辆信息采集、车道控制、停车诱导、安防监控等信息,并实现收费管理和数据采集、传输的设备设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交通行业公共服务场所无线上网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交通行业公共服务场所无线上网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交通行业公共服务场所无线
上网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平安上海”建设,确保本市网络社会安全有序,根据本市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落实公共服务场所无线上网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等相关法规规定,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并提供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联网接口,同时联网单位应当自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三十日
内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登记备案。
请各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单位,根据规定向属地公安分(县)局网安支队提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详见附件),认真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附件:1、无线上网服务备案材料
2、上海市分(县)局网安部门一览表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停车场管理法规
停车场管理法规停车场管理法规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内停车场的管理行为,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停车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二章设备设施要求第五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指示标志和标线,明确车辆停放的位置和行驶路线。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具备合理的车位划定和布局,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停车场内的情况。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通道,保障安全情况下人员和车辆的疏散。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场可以按照设定的标准对车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明细中详细列明各类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设立优先停车位,并对残疾人车辆、特种车辆、电动车辆等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取费用时应提供有效的收费票据,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环境与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和垃圾处理。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车辆进行安全保障与巡查。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充电桩、洗车设施等增值服务设施,方便车主使用。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的停车指引和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车辆,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进行处罚或拖车处理。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车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投诉者做出明确回复。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协助处置。
附件:1. 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样本2. 停车场收费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国家法律,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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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运输管理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
相关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停车信息数据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统计时间点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库)数等。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送的静态数据及时转送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系统运行方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动态数据采集与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
不得强制销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不得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采集、传输动态信息设置障碍。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时采集并向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动态数据。
对于有条件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装配自动采集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对于不能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
应当配备人工采集设备,由专人负责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
第九条 系统运行方应建立和维护公共停车信息数据库,对公共停车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查询、停车导向等;
(二)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停车诱导等;
(三)为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分析、决策咨询、行业辅助监管等数据。
第十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通过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停车诱导发布屏、电子触摸屏、车载定位导航系统等载体发布公共停车信息。
停车诱导发布屏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2003)。
第十一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该系统的运行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该系统不间断运行。
第十二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和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进行牟利活动;不得擅自发布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统计数据和有关决策参考数据及指标。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方在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服务中应当签订合同,不得强制销售、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 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
况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向市运输管理处报告。
市运输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市交通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局、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时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 (二)不如实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系统运行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运输管理处按照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场管理的实际需要,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组织并参照本规定对道路停车场实施联网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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