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种植、土方、场平、园林小品、园林植物养护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系指企业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人员结构,企业资金、设备、承包能力与建设业绩等方面的综合反映。
本市按资质条件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一、二、三及三级以下企业管理。
第四条北京市园林局是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对一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对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对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对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四、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年审晋级审批;五、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复印件);三、企业统计年报或现有人员情况分析表、工程竣工表、成活率调查表、资金平衡表;四、权威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五、企业营业执照;六、工作人员岗位合格证。
第六条外埠进京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持有省、自治区。
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出据的外出施工证明和企业资质证明,并按第五条的规定到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未进行施工资质审批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第五条的规定到本市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批。
第七条资质审批三年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提出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对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明显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按规定提前一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八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黑建城[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城[2006]79号)各市(地)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22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6]18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厅组织编制的《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和省新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我厅决定对2006年9月15日前已经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开展资质新标准就位工作,就位工作时间拟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至2007年5月底前结束。
二、我省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均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全部材料参加就位考核,重新领取新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三、省直园林绿化二级企业的资质就位材料由企业直接向我厅申报,市(地)、农垦总局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就位材料的初审工作,各地的初审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过期上报材料无效。
四、自2006年9月15日起,根据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各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律停止受理新办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新标准就位工作期间,各地要停止受理新办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自行审查工作。
五、我厅于1996年4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黑建函[1996]第1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及提供有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注册资本、资金状况、专业技术及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程业绩和承包经营能力等条件。
企业按照其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活动。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厅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及审批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四级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2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4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1人。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主要技术工种50%以上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
(五)企业具有修剪车、各种工程模具、模板、微机等设备。
(六)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4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40万元以上。
无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申报资质,对企业的工程业绩不做考核。
第六条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可从事城市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施工,可从事城市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城[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8]8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核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受理、审批的工作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与受理凡申请升级为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首先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程序获取系统身份认证锁;并按我部2008年2月1日网上发布的《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要求及时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
初审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纸质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
二、资质审查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收到受理办转办的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由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受理办反映具体情况。
单位反映情况需留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无论单位或个人,都需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联络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无效举报。
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核准结果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该规定明确了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质等级、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为规范园林绿化市场提供了政策支 持。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不同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在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方面的要求,为企业在申请资质时提供了 明确的指导。
园林绿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案例分析二:某园林公司资质升级案例
公司背景
申请过程
某园林公司获得二级资质后,经过3 年的发展,公司在人员、业绩和业务 范围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升。为了进 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公司决定申请一级资质。
公司首先对自身实力进行全面评估, 确定符合一级资质的申请条件。然后 按照要求准备更详细的申请材料,包 括更丰富的人员资质、更高的业绩标 准和更广泛的业务范围等。经过认真 准备和审核,公司成功获得一级资质 。
该规定对园林绿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方面 的内容,保障了企业的安全生产。
相关法规文件解读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绿化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园林 绿化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0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 质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作 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资质的申请、审 查、批准、延续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 内容,规范了企业的资质管理。
03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 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 全管理体系、责任主体、监督检查等 方面的内容,为保障园林绿化工程质 量安全提供了法规支持。
07
结论与展望
人员资质
企业主要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 园林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相关管理办法

反馈与公示
03
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将处理情况公示,以便公众
监督。
05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与其 他相关政策
资质与税收政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与 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可享受一定 的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资质与税收监管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能面临税务 监管和处罚的风险,需按规定缴纳税款。
资质吊销
对于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企业,吊销其资质,禁止其从事城市园林绿化业务。
资质升级与增项
资质升级
鼓励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提高技术和管 理水平,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标准后,可 申请升级。
VS
资质增项
允许企业在原有资质基础上,增加其他相 关业务领域的资质,以拓展业务范围。
04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监管 与处罚
要点二
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相关管理办法,建 议加强资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资 质评价体系。同时,应加强资质审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打 击无证经营和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还应鼓励企业加强自 身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 整体发展。
未来发展方向
完善资质标准
推进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企业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掌握市场需求和行业动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 地位。
THANKS
对于存在轻微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撤销或降低资质
对于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企业,撤销其资质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罚款与行政处罚
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建城[2009]157号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建城[2009]1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d83ce966bec0975f465e2c0.png)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同时废止。
二00九年十月九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一级资质(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经营范围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城市园林绿化设计企业资质

城市园林绿化设计企业资质一、贰级企业(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城市园林绿化设计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设计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设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设计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3人。
其中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设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6、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2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400万元以上。
7、企业所有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云南省城建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
(二)经营范围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2、可承揽县级绿地系统规划编制;3、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二、叁级企业(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3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四级企业资质2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城市园林绿化设计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设计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设计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设计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6、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近两年每年都在200万元以上。
7、企业所有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云南省城建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
城市园林绿化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园林景观设施的销售、安装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等领导岗位,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五条总经理职责:(一)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四)聘任和解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五)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控制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第六条副总经理职责:(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公司的部分业务;(二)组织实施总经理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负责公司的市场开拓和业务拓展;(四)协调公司与外部单位的关系。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二)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部门员工的管理和考核;(四)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公司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九条工程施工前,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报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保责任。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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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七)企业业绩证明;(八)其他文件、证明。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
各种规模和类型
园林绿化苗木、花卉 技术咨询、 、盆景、草坪的培育 培训和信息 、生产、经营。 服务。
二级
1000万
1200万元
200平方米以下 单跨10米以下
√
各种规模和类型
园林绿化苗木、花卉 技术咨询和 、盆景、草坪的培育 信息服务。 、生产、经营。
三级
200万
500万元
/
单跨10米以下
√
各种规模和类型
配套建筑 单层) (单层)
小品、 小品、花 园林景观人行 坛、园路 水系、 桥梁、 桥梁、码头 、水系、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设计负载: 喷泉、 (设计负载: 喷泉、假 250公斤 公斤/ 250公斤/平方 山、雕塑 米) 、广场铺 装、驳岸
4、生产经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服务
一级
2000万
各种规模和类型
500平方米以下 单跨15米以下
园林绿化苗木、花卉 、草坪的培育、生产 、经营。
/
三级 以下
/
50万元
/
/
/
50万纯绿化工程、养 护工程、劳务分包 (注册区域内实施)
/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建城[2009]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0月14日) 建城[2009]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0月14日 2009
2、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工程 园林设施、
资质 1、园林绿化工程 注册资金 等级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6.20•【字号】•【施行日期】1992.06.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园林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福州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各区园林局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检查辖区内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改作他用。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发文字号】石园[2012]72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园林局【发布日期】2012.03.20【实施日期】2012.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园[2012]72号)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企业: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严格市场准入与清除制度,制止越级承包、转包分包、相互串标、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全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依照国家、省、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城市雕塑、假山、喷泉、园林建筑、小品和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以及提供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畴,进行资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四条石家庄市园林局主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审批三级、四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审核、报批二级(含二级)以上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第二章资质审查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等级标准及经营范围,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冀建城[2010]1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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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
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
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
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
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
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
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
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
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
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
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
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
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
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
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
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
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
园林绿化行政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
质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
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
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九、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一)不按规定申请
办理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
的; (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十、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十三、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营业范围: (一)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 (一)具有8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5年承担过面积6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具有大规模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高水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周围地区内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影响力和辐射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
(三)企业有职
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l0%以上,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7名,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水、电工程师都不于1名。
企业主要技术工程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除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以外,还应包括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水景工、木雕工、花街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工人数的25%以上。
(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和信息处理系统等。
(六)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l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l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利润率20%以上。
(七)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际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