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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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资源管理制度

政府公共资源管理制度

政府公共资源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公共资源是指供公众使用、具有普遍性和长期可持续性的资源,如土地、水源、森林、能源等。

这些资源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公共资源管理成为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的政府公共资源管理制度,对于公正、高效地配置和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政府公共资源管理的必要性政府公共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1.保护公共资源:公共资源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具有不可再生性和独特性。

政府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护公共资源免受滥用和过度开发的侵害,确保其长期可持续利用。

2.促进公平分配:公共资源的分配需要公正、公平,避免个别人或企业垄断资源,限制其他人的合理使用权益。

政府应建立公正的资源分配机制,保障各方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3.优化资源配置:政府公共资源管理制度应当通过市场化和科学化的手段,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公共资源应当用于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政府公共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1.法律法规支持: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共资源的管理与使用原则和规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2.资源勘探与评估: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的勘探与评估工作,掌握资源的分布、储量、品质等信息,为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3.统一管理和领导: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公共资源的规划、配置和监管工作,统一决策,统一管理,避免资源管理的重复和混乱。

4.市场化配置和交易:政府应当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资源交易平台,引导资源供需双方进行自主交易,促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5.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防止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 号《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9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明2024年9月12日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2024年9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一)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二)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三)图书、报刊、文件材料、宣传品、视频影像中插附的地图;(四)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宣传、网信、旅游文化、教育、商务、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加强规范使用公益性地图的宣传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琼府办〔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的通知琼府办〔2022〕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5日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政府建设各领域各环节的全面领导,推动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赋予海南的战略使命,以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为引领,全面落实“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强化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数据高质量共享和安全有序流动,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依托“海易办”“海政通”两大基础平台,深化“一网通办”“一网协同”“一网监管”,形成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联动机制,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促进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协调发展,支撑“智慧海南”建设,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2日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保障共享和开放安全有序,更好地发挥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是指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等活动中,为防范公共信息资源遭受攻击、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风险,所采取的监测、防御、处置和监管等管理策略和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机构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的行为。

社会组织及个人使用开放数据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活动,按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当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交换,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应当通过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统一开放。

公共机构在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循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撑并重原则,将安全使用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长效机制,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案例材料---国脉电子政务网

案例材料---国脉电子政务网
建成全省政务服务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平台,依托全省“一张审批网”的功能,实现统一平台、统一门户、统一服务,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搭建“微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省“一张审批网”;已经建成资源高度集中和共享的政府数据中心,实现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政府各部门政务业务实现数据共享.
组织实施
省长牵头推动,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成立专项小组,省委改革办、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也积极推动一张网建设和应用工作.政务服务网建设列入每年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统筹方面
以全省统筹建设政务服务网为契机,建成一个较为完整、规范的,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统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省电子政务办(筹)统管,由“数字广东”公司(腾讯联合移动、联通、电信共同成立)直接承担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技述层面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运维。
成立江苏政务服务网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省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政务服务网建设。协调推进小组下设政务服务网建设推进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数据管理、督促检查和运行保障工作。
平台建设
按照“三级中心、五级接入”模式,建成省、市、县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体系。要求全省统一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开发,推动更多政府部门使用统一平台开展审批业务,加强部门自建审批系统标准化建设,促进条块行政审批系统和数据纵横联通。
构建起服务覆盖省、市、县、乡镇街四级的政务服务门户一一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己构建起省市两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目前正在构建广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站和“开放广东”平台;在业务系统方面,己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业务系统对接。
围绕省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两聚一高”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政府现代治理能力为核心,加快建设政务服务网,全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创新创业活力最强的省份。

2022年验收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2022年验收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优化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项目建设实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和市县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楼宇弱电、智能化等楼宇配套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细则范畴,可随楼宇基建项目一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全省项目编码库,通过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管系统”)对已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目录唯一赋码,实行规范目录管理。

原则上,未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四条项目全程实行线上动态管理。

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预审评审、立项批复、项目验收、全过程监督、备案等工作应基于信管系统开展,并对接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海南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等系统。

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各项目建-1-设单位应同步在信管系统中上传项目材料,未将材料提交信管系统的项目原则上直接退回。

第五条我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分结合”机制。

(一)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统一汇总全省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严格技术审核,推进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协同应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全省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项目,形成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能力支撑体系,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负责建立有力的协调、推动机制,加强培训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市县规范项目建设。

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和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支撑能力在信管系统中动态发布,提供各部门各市县按需共享使用。

(二)各部门各市县应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按“谁用谁建”原则,分级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项目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信息化专员责任制,加强内部归口统筹管理,省级各部门在申报建设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时应统筹考虑本行业市县部门的通用业务需求;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省级已有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开展政务管理和服务,共同推进互联互通、逻辑整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一体化系统建设,有效支撑业务改革和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琼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七届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26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

省长汪啸风二○○二年五月八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琼府〔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规划调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TM〗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

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应用系统对接技术规范试行-V1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应用系统对接技术规范试行-V1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应用系统对接技术规范试行-V1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方向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成立了多年,但每个省份之间却仍旧缺乏互操作性。

海南省政府近期推出了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应用系统对接技术规范试行,其意义在于促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体性发展。

一、平台简介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应用系统对接技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统CA 互认平台应用系统,是海南省政府推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该平台旨在打通各级政府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体性发展。

二、规范意义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应用系统对接技术规范试行的意义在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传输、数据存储等方面。

从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改善社会治理水平和营商环境。

三、技术标准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应用系统对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了多项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数据的格式和内容、双方认证的标准,以及交易数据的传输和存储等方面的技术细节,确保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操作性,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四、试行范围和意义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应用系统对接技术规范试行范围涵盖全国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意义在于:1.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2.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传输、数据存储等方面,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3.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改善社会治理水平和营商环境。

总之,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应用系统对接技术规范试行的推行必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全面发展。

海南省政府的推出将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CA签章构对接技术规范试行-V1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CA签章构对接技术规范试行-V1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CA签章构对接技术规范试行-V1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数字化签章技术已经逐渐成为了各行各业中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使得公共资源交易更加透明、规范化,海南省率先推行了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CA签章构对接技术规范试行,以下是相关技术规范的介绍。

一、背景和概述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全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的过程中,为了提高交易流程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开发了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

该平台通过建立互认的CA根证书,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签章系统的一致性和互信性。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CA签章构对接技术规范,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二、技术要求1. CA签章构的选择和配置要求在选择CA签章构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其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且需要保证其在整个交易流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对于配置的要求也非常高,需要保证其在响应时间、吞吐量、容错性、可扩展性等方面都具备很高的水平。

2. CA根证书的管理在整个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CA根证书的管理尤为关键。

对于使用者而言,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私钥,避免泄露或丢失。

对于管理者而言,需要注意CA根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及时更新证书信息,确保整个交易系统的可靠性。

3. CA签章构接口的规范为了保证不同CA签章构之间接口的统一性和互通性,该规范还制定了CA签章构接口的规范。

包括接口数据格式、参数设定等,使得各个CA 签章构都能够顺利地实现对接。

4. CA签章构对接流程及要求在实现对接之前,需要明确整个对接流程,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确保整个对接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具体实现对接时,需要注意接口参数的正确设定,确保两个CA签章构之间的信息传递正常,签章效果与要求一致。

三、总结公共资源交易统CA互认平台CA签章构对接技术规范试行不仅满足了公共资源交易中专业性和规范化的要求,同时也使得整个交易过程更加安全、可信、高效,为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化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大数据的开发应用,发挥大数据提升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改善民生的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服务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大数据开发应用应当坚持全省统筹、依法管理、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大数据开发应用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全省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开发应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大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运营政务数据资产,推进政务和社会大数据开发应用,具体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监督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试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试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试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问题清单及责任追究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政中心[2015]2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5.05.13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试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问题清单及责任
追究目录》的通知
(琼政中心〔2015〕22号)
为完善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参与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行为,经研究现发布《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问题清单及责任追究目录》,2015年6月1日起试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联系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处李早华联系电话:65329982)。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5年5月13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问题清单及责任追究目录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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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公共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进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非涉密文件、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及其次生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本行政区域的或在本行政区域履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机构共享和开放公共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公共信息资源由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统筹管理,遵循“统筹协调、统一标准、需求导向、无偿共享、保障安全、节约高效”的工作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五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公共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审核评估全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工作,组织编制本省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研究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重要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省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公共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融合利用。

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省党政信息中心)承担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政府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工作,负责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归集共享、开发应用的技术规范,负责归集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负责公共数据经营委托。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开发应用。

第六条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社会化运营。

第二章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第七条公共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公共机构编制、维护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并监督考核公共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公共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公共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公共机构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公共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信息资源,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依据。

不宜提供给其他公共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公共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房地产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牵头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基础信息资源应当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集中建设,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十一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信用体系、生态环保、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二条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类公共信息资源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保密、编制、法制等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核,对依法不予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信息纳入负面清单,并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公布。

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公共信息资源之外,各单位应无条件为其他单位提供共享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按照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在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登记注册公共信息资源目录。

第三章采集与归集第十四条公共机构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多头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行政相对人的数据信息,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

公共机构应充分利用可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

凡是能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采集信息应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并确保信息准确、可靠、完整、及时。

第十六条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归集公共信息资源,向国家数据共享平台和公共机构提供信息共享交换服务,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组织建设,其他公共机构不得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七条公共信息资源应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应汇尽汇”原则归集应用。

原则上公共机构应按技术标准规范将共享信息归集共享到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向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信息。

第四章共享应用第十八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同步归集,实时更新”的原则,公共信息资源提供机构承担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可用性责任,包括由此引起的衍生责任。

第十九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共信息资源使用机构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明确共享信息的用途、知悉范围等,建立信息追溯体系。

第二十条无条件共享类信息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获取使用。

有条件共享类信息由使用机构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机构提出申请,应当说明信息的用途(行政依据、工作参考、数据校核、业务协调等)、知悉范围、所采取安全措施等,并按提供机构授权方式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和使用。

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机构不予共享的信息,由使用机构与提供机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

第二十一条提供机构根据业务属性要求,确定数据相关的安全要求。

使用机构严格按照数据约定的使用等级、使用范围、传输载体等规定,承担数据保密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息共享原则上应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提供共享交换服务。

特殊情况由提供机构和使用机构双方确定共享方式,并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交换。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从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确实因业务需要,在征得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提供机构同意后,方可将征得同意的信息资源转给第三方使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提供机构不对信息在其他单位使用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二十四条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机构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机构予以校核。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开放应用第二十五条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实行目录管理。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计划,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并及时维护和更新目录。

第二十六条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都应当纳入开放范围。

对非涉密但敏感的数据,要对原始数据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信息资源。

各级公共机构不得单独建设独立的数据开放平台。

第二十八条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可以以数据资产形式与社会机构合作,或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开发机构,开发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开展数据增值服务。

开发合同中应明确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利用过程中采集、加工生产产生的数据免费提供公共机构共享使用。

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二十九条社会机构进行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鼓励公共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应用大数据产品,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升政府大数据应用水平。

第三十一条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广泛征集社会公众对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需求,及时调整充实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提高开放质量。

第六章管理与安全第三十二条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网络与信息安全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公共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公共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工作,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分级分类标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公共机构依法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提供身份认证服务,保障数据、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五条公共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确定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职责。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机构应当利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日志审计等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本单位公共信息资源安全可控,防止越权存取数据,确保数据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首次接入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使用信息资源,应及时向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并承诺遵守信息资源共享规定和相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应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督办机制,督促检查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应用绩效和安全管理的评价考核制度,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的评价考核办法。

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编制、财政等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和下一级政府的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应用绩效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评价报告和考核结果。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公共信息资源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公共机构信息化工程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原则上,公共机构有下列违反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要求行为之一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验收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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