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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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04•【文号】主席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送养人的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人条件的特别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数】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8号【失效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发布部门】司法部民政部【发布日期】1993.11.10【实施日期】1993.1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的批复(国函[1993]152号)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批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由你们联合发布施行。

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8号)《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司法部部长萧扬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适用本办法。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一)收养申请书;(二)出生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七)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年$月%$日民政部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一$跨国收养申请书%#二$出生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七条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第八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第九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第十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第十三条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第十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办理流程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办理流程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办理流程目前,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7个,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

这些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基本程序如下:1、递交申请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7)家庭情况报告;(8)外国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9)外国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10)外国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及家庭生活照片6张。

以上文件除第九项、第十项外,其他八种证明文件均须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收养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收养文件。

2、受理登记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4、签发通知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

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亲自来华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华侨及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规定

华侨及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规定

华侨及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法。

第三条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第六条商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合法收养小孩是需要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的,因此,收养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一些材料。

那么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a、关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三代以内同辈血亲关系的子女(一)收养人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转交经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国内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四套,并由收养登记机关报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被收养人为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a.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b.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应当提交:a.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b.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监护人为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涉外收养怎么进行登记

涉外收养怎么进行登记

涉外收养怎么进行登记涉外收养也就是说收养的当事人有一方是外籍公民,常见的有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这些情况,涉外收养是有涉外收养法的,那么涉外收养怎么进行登记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涉外收养怎么进行登记(一)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二)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三)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四)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五)涉外收养审查与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相关知识:涉外收养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民政部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经修订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款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一)跨国收养申请书;(二)出生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法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法律知识

法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法律知识

法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法律知识
关于法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法律知识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法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三、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法国当地公证员或有关机构公证、法国外交部的认证,然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四、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五、办理认证手续需时十个工作日。

如需办理急件,须另交纳急件费。

24小时内取件者每人加收加急费30欧元,第二或第三个工作日取件者每人加收加急费20欧元。

国外领养孩子回国落户流程

国外领养孩子回国落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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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在国内领养孩子流程

华侨在国内领养孩子流程

华侨在国内领养孩子流程English Answer:Adoption Process for Overseas Chinese in China.Eligibility Criteria:Prospective adoptive parents must be Chinese citizens who have permanently resided overseas for at least 5 years.They must be between the ages of 30 and 55 and in good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They must have a stable income and housing situation.They must provide a letter of consent from their spouse or partner.They must obtain approval from the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eir country of residence.Process:1. Application:Submit an adoption application to the China Center for Adoption Affairs (CCAA).The application must include personal information, financial information, and a medical report.2. Home Study:A social worker will conduct a home study to assess the applicant's suitability for adoption.The home study will include interviews with the applicant and their family, as well as a visit to their home.3. Matching:If the home study is approved, the CCAA will matchthe applicant with a child waiting for adoption.The applicant will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meet the child and decide whether to proceed with the adoption.4. Adoption Order:If the applicant decides to adopt the child, theywill need to file an adoption petition with the local court.The court will issue an adoption order if it finds that the adoption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5. Post-Adoption:After the adoption is finalized, the adoptiveparents will need to obtain a birth certificate for the child.They will also need to register the adoption withthe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eir country ofresidence.Additional Requirements:Overseas Chinese citizens who are adopting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may be required to provide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such as a medical report from a specialist.Applicants may also be required to undergo additional training or counseling before the adoption is finalized.中文回答:华侨在国内领养孩子流程。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国人入境出境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民婚函[1992]10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9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5号)中有新的规定)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2.04.10
【实施日期】1992.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通知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生效后失效。


(1992年4月10日民婚函〔199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规定。

在此规定发布之前,外国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暂按如下办法办理收养登记:
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外国人以及送养人必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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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8.11.21•【文号】[88]司发公字303号•【施行日期】198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收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1988年11月21日(88)司发公字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加强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管理,并为正在制定的收养法的颁布实施做好准备工作,现决定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

凡是一九七九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各地公证机关已办理完结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公证事项,均应按所附《外国人收养登记表》逐件填写,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底以前由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统一报部公证律师司备案,自一九八九一月一日起,各公证处办理的此类公证事项,在办证后,由经办公证处于一星期内填写好《外国人收养登记表》直接报各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和部公证律师司登记备案。

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望各地将实践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告部公证律师司。

附件:外国人收养子女登记表附件:外国人收养子女登记表填报单位:公证处填报日期____──┬───┬────┬────┬─────┬────┬────────│姓名││ 性别││ 国籍│├───┴┬──┬┴────┴┬────┼────┼────────收│出生日期││ 婚姻状况││子女数│├───┬┴─┬┴────┬─┴────┴────┴────────养│职业││ 住址│├───┼──┴─┬───┴─┬────┬─────┬───────人│姓名││ 性别││国籍│├───┴┬──┬┴─────┼────┼────┬┴───────│出生日期││ 婚姻状况││子女数│├───┬┴─┬┴────┬─┴────┴────┴────────│职业││ 住址│━━╋━━━╋━━┻━┳━━━┻━┳━━━━┳━━━━┳━━━━━━━━被│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收├───┴┬──┬┴─────┼────┼────┼────────养│ 婚否││职业││ 住址│人├────┴─┬┴────┬─┴────┴────┴────────│公证书编号││ 出具收养公证书时间━━╋━━━┳━━┻━┳━━━┻━┳━━━━┳━━━━┳━━━━━━━━│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养│婚姻状况││ 子女数││与被收养人关系├───┬┴─┬┴────┬─┴────┴─────────────送│职业││ 住址│┠───╂──┸─┰───┸─┰────┰────┰────────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 子女数││与被收养人关系├───┬┴─┬┴────┬─┴────┴─────────────│职业││ 住址│──┴───┴──┴─────┴────────────────────说明:1.夫妻双方做收养人或送养人的,须分别填写夫和妻的情况;独身收养或独身送养只填写“收养人”或“送养人”中一栏即可。

外国人在中国领养孩子的条件,领养程序是怎样的呢

外国人在中国领养孩子的条件,领养程序是怎样的呢

外国⼈在中国领养孩⼦的条件,领养程序是怎样的呢
我们知道,外国⼈也可以在中国领养孩⼦的,只要达到领养的条件,按照领养的程序办理领养⼿续即可。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外国⼈在中国领养孩⼦的条件,领养程序是怎样的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收养中国⼩孩的条件
(⼀)年龄不得⼩于30岁或⼤于50岁;
(⼆)体质指数不得⾼于四⼗,即不是肥胖症患者,还不能有服⽤抗忧郁症药物的记录;
(三)领养者必须是已婚夫妇,如果是初婚者则必须⾄少有两年婚龄,⽽⼆婚或者三婚的⼈则务必有五年婚龄,⽽且夫妇俩的已往婚史中不得有超过两次的离婚记录;
(四)领养家庭的财产净值必须在⼋万美元以上,⽽包括领养⼉童在内,全家⼈均年收⼊必须⾄少⼀万美元。

可见现在中国政府对外国⼈收养中国孩⼦的门槛已越来越⾼,但同时也可以看到外国⼈收养中国孩⼦的情况也已经越来越普遍,随之也会产⽣许多的问题。

⼆、外国⼈收养中国⼩孩的程序
外国⼈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民共和国收养⼦⼥。

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收养⼦⼥,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收养⼈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应当与送养⼈订⽴书⾯协议,亲⾃向省级⼈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各⽅或者⼀⽅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送养⼈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如何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材料,提交哪些材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如何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材料,提交哪些材料?

外国⼈在华收养⼦⼥,应当如何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材料,提交哪些材料?《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外国收养⼈在华收养⼦⼥,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这⼀规定指明了外国收养⼈应当通过谁、向谁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跨国收养是在符合⼉童最佳利益,尊重国际法所承认的⼉童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的,为防⽌拐骗、贩卖⼉童或者⽤⼉童作交易,在与我国开展跨国收养的国家中,⽬前除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外,⼀般都是通过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进⾏跨国收养活动的。

因此,虽然跨国收养从根本上说,是在收养关系当事⼈之间建⽴⼀种收养关系,但从保护被收养⼈的利益和围绕涉外收养设计的整个程序看,它是⼀种国家间的有组织的活动,⽽不是⾃由的民间交往活动。

所以,《登记办法》规定外国收养⼈的申请和家庭情况报告应当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和提交。

外国⼈在华收养⼦⼥,要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的材料,包括:跨国收养申请书;出⽣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和财产状况证明;⾝体健康检查证明;有⽆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收养⼈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等。

这些材料必须是经过收养⼈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

中国收养组织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审查,确定外国收养申请⼈是否符合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收养⼈的家庭情况报告,是由收养⼈所在国有执照的社会⼯作者,在对收养申请⼈的家庭进⾏多次访问、了解后作出的,是对收养⼈是否适合于收养的⼀种综合性评价,除了直接反映收养⼈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出⽣证明、职业、经济收⼊和财产状况证明、⾝体健康检查证明、有⽆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外,家庭情况报告可以全⽅位、多⾓度地反映出收养申请⼈的家庭情况,如收养⼈的家庭背景、成长过程、学习情况、⼯作经历及情况、夫妻感情、对⼉童的态度、对⾃⼰拥有⼦⼥的渴望、邻⾥关系等,便于中国收养组织更全⾯的了解收养⼈,以便为符合条件的收养⼈选配适当的孩⼦。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工作标准为了标准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方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方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收养登记;〔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三〕撤销收养登记;〔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方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方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以下内容:〔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二〕收养法的根本原那么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六〕收费工程与收费标准、依据;〔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办公时间和效劳〔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九〕监督。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方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方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供收养当事人免费查阅。

华侨及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规定

华侨及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规定

华侨及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法。

第三条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第六条商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收养问题的换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收养问题的换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收养问题的换函文章属性•【缔约国】意大利•【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2007.11.26•【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收养问题的换函中方复函意大利共和国驻华大使谢飒阁下尊敬的大使先生: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收到阁下2007年10月25日来函,内容如下:“我谨代表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确认中意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意大利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事达成如下协议:一、意大利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按照《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和中意两国均参加的其他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跨国收养的机关,意大利共和国国际收养委员会为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主管跨国收养的机关。

三、意大利共和国已婚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符合中意两国收养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四、意大利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通过意大利共和国国际收养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和中国收养中心进行联系。

五、意大利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获得收养人当地未成年人法院确认其具有收养资格的证明。

六、意大利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通过意大利共和国国际收养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收养所需的文件。

所有与收养程序相关的文件均应经过意大利共和国主管机关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七、中国收养中心对意大利共和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在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意大利共和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涉外收养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涉外收养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收养工作,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涉外收养工作的收养登记机关、收养人、送养人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涉外收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儿童权益,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三)加强监管,防止收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二、收养登记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负责收养登记工作,依法对收养人、送养人的身份、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收养登记程序:(一)收养人、送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二)收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三)收养登记机关组织收养人、送养人进行面谈,了解双方意愿;(四)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进行评估;(五)收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收养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六)收养登记机关将收养登记情况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六条收养登记所需材料:(一)收养人、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二)收养人、送养人的婚姻证明;(三)收养人、送养人的财产状况证明;(四)收养人、送养人的健康证明;(五)收养人、送养人的收养协议;(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收养评估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进行评估,包括:(一)收养人、送养人的身份、婚姻状况、财产状况;(二)收养人、送养人的健康、教育水平;(三)收养人、送养人的家庭环境、家庭关系;(四)收养人、送养人的收养意愿、收养目的。

第八条收养评估方法:(一)查阅相关证明材料;(二)组织面谈、走访;(三)调查了解收养人、送养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收养登记机关对涉外收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一)对收养人、送养人的身份、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二)对收养登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三)对收养登记结果进行备案;(四)对收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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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收款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txt﹃根网线''尽赚了多少人的青春い有时候感动的就是身边微不足道的小事。﹎破碎不是最残酷的 最残酷的是踩着这些碎片却假装不疼痛 固执的寻找﹎将来就算我遇见再怎么完美的人,都有一个缺点,他不是你,_____下辈子要做男生,娶一个像我这样的女生。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七条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5号)
经修订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六条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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