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实施中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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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法五大法律问题解析

中国社会保险法五大法律问题解析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社会保险法五大法律问题解析作者:喜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所副教授、副所长继2007年12月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以来,社保法于2008年12月、2009年12月经过了“二审”和“三审”,在近期“四审”后,于今日出台。

由于社保法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乃至社会发展和稳定,因此备受瞩目。

一、提升社会保险的制度吸引力——社保法制定必要性的讨论虽然人人皆知社保法很重要,该法也已经出台,但对是否需要制定该法一直备具微词。

主要的质疑在于认为社保法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在重大制度方面的授权性条款过多。

虽然制定中的社保法的确存在上述弊端,但是,出台的社保法在“统一”上体现出了特色和实用性,新法的制定就是成功的。

所谓“统一”,就是要能解决目前法出多门、管理多门、结转无门等重要问题,用统一的法律框架搭建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平台。

因此,如果期望社保法能具体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五大险种林林总总的具体制度的话,从一定程度上就是对该法的误读。

目前,我国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已有行政法规调整外,其他险种都主要通过国务院及地方文件进行政策性调控,法律的统一性较差。

其中,由于生育保险涉险对象单一,制度相对简单,因此实践中问题较小。

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领域,由于覆盖人群、缴费形式、费率、跨统筹地区转接等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企业、劳动者、不同统筹地区等各方面利益,诸多力量博弈造成了现实中的许多问题。

例如企业拖欠保费、农民工要求退保、统筹地区之间缺乏衔接等。

再加上社保基金在监管、保值、增值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社会上甚至出现了对我国社会保险存在必要性的质疑。

因此,社保法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指导下,能够高屋建瓴地构建法律框架,解决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我国社会保险缺乏吸引力这一根本性问题,立法就是有必要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老病伤等方面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对策。

问题一:基金缺口社会保险基金是实现社会保障保障的资金来源之一,但由于各种不可抗因素,如经济下行、就业不稳定等,社会保险基金存在一定的缺口。

据有关部门数据显示,目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储备金流问题较为突出。

如果禁止基金缺口不及时解决,就会导致保险资金链断,无法及时发放给保险参保人。

对策一:加强基金管理为了缓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基金管理,避免基金闲置或流失,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进一步探索基金投资渠道,拓宽资金来源,尽可能减少基金缺口。

问题二:保障标准不尽如人意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障标准,但在实施过程中,保障标准可能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例如,一些地区的养老金过低,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某些项目的报销比例也较低,无法完全保障参保人的健康和生活。

对策二: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为了解决保障标准不尽人意的问题,可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提高全民参保的积极性。

针对不同的保险项目,可以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或养老金标准等,从而增加人们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问题三:参保群体不均衡社会保险应是全民的福利,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参保。

一些群体,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由于工作性质或缺乏合适保障渠道,无法参保或难以享受到完整的保障。

对策三:扩大保障范围针对参保群体不均衡的问题,需要通过扩大保障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受到保障。

针对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等群体,可以推出适合他们的保险方案,并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其积极参保。

此外,可以进一步加强各地区的宣传,提高保障政策的知晓率,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社会保障的好处。

问题四:效率低下社会保障机构的服务效率经常被诟病,尤其是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反应迟缓,一个案件可能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解决。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制度越来越重要。

社会保险法是对社会保险制度提供指导的基本法律,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探讨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一、缴费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并不遵守这一规定,或是缴纳的费用不足。

对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人单位缴费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另外,应当鼓励个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宣传和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提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和能力。

二、保障权益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

对此,应当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监管和处理。

三、信息管理问题社会保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信息管理不规范,信息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针对这个问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合理保护。

四、统筹协调问题社会保险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多种保险,这就需要各个部门之间进行统筹协调。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社会保险的实施效果不够理想。

对此,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总之,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协力实现。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就能够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得到充分实施和保障。

同时,也要加强宣传和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障意识和保险能力。

试析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缺陷

试析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缺陷

试析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缺陷内容简介我国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

本文约5000余字,试从保险立法中“近因”原则的缺失;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隐藏;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从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对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化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投保人为了预防危险,将一定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如果危险事故发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则须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则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

由此可见,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法律行为来实现的。

保险合同具有“最大善意”、“双务、有偿”、“射幸”等特征。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

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生,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享有基本需求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保障范围有限社会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给予不同群体相应的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特定群体(如大学生、农民工等)的社会保险保障不足,他们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面临诸多难题。

对策一: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政府应当加大对特定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大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既要提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要增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功能,使得更多群体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益。

问题二:保险待遇不足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享受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足,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对策二:提高保险待遇水平保险机构应当提高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的水平,确保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能够享受到足够的保险待遇,真正实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养老金等待遇的稳定支付。

问题三:缴费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和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缴费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虚报缴费基数,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受到一定影响。

对策三:完善缴费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加大对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还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问题四:信息不透明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导致参保人对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了解不清。

对策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平台,并加强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已经取得较大成就,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参保人员范围不够广泛。

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并未参与到社会保险制度当中,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和城市流动人口。

这些人口群体的参保意识不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他们很难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

2. 社会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提出时间并不长,加之国民经济总量有限,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充足和稳定,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3. 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够公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也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调整。

目前,一些地区和人群的社会保险待遇过低,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4. 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基层的零星管理和工作人员素质的不高,导致一些社会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进行欺诈行为。

二、对策1.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从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2.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管理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筹集和使用,避免出现资金缺口和挪用现象。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投资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 社 会 保 险 法 》 实 施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建 议
摘 要: 《 社会保 险法》是 中国特 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 系中起 支架作 用的重要 法律 , 是 一部 着力保 障和改善 民生的法律。它的 颁布 实施 对于建立覆 盖城 乡居 民社会保障体 系,更好地 维护公 民参加社会保 险、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的合 法权 益、 促进社会 主义 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 于2 0 1 1 年7 月 1日正式实施 两年 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门不 断加
支撑和手段 ) 等 问题 。 五是工伤认 定范围的扩大增大 了工伤认 定 的难度 , 客观 上延长 了工伤认定时间 。 《 社会保 险法》 第三十七 条 对不认定工伤 的范 围作 了规定 , 但此规定不够细化 , 是否可 以理 解为只要不在此范 围内导致本 人在工作中伤亡 的情形都可 以认 定为工伤 。这样 , 容易扩大工伤认定的范 围, 增加工伤认定 的难 度, 也在客观上延长 了认定时间。比如工作 中的过失犯罪导致 的 伤亡如何认定 , 是否 白残和 自杀如何认 定等问题 。 六是社保 费征 缴问题 。《 社会保 险法》 第 五十七条对相 关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 的关系作了说 明 , 但实际操作中不具有约束性 。工商 、 民政 、 公安 部 门的告知义务及具体细节没有 明确 ; 《 社会保险法》第六 十三 条对社保费强制征缴作 了规定 , 但社保经办机构与人 民法 院 、 银
提高 , 据统计调查 , 有 8 4 . 1 %的人对社保经办 机构 的服务表示满 意。 二、 存在的主要 问题 1 . 《 社会保险法》 部分 内容不够细化 , 实施细则和配套制 度建
行机构如何 协调 问题没有解决 , 也存在 执行难 的问题 。 七是社保 经办机构界定与定位 问题 。《 社 会保 险法》 第 七条 对社会保险工 作的负责部 门作 了规定 ,但各部 门之间的职责内容与协作关 系 不 明确 , 造成事实 上的多头管理 。 比如 当前 , 职工 医保 、 居 民医 保、 新农 合 、 医疗救助分属人 社 、 卫生 、 民政部 门 , 这些部 门 自成 体系 , 相互分割 , 带来 了覆盖对象交叉 、 财政重复补贴 、 软件 网络 重复建设 、 制度之 间相互 矛盾 、 管理服 务标 准不统一 、 人员 身份 不能转换 、 医保关 系接 续 困难等 一系列 问题 ; 此外 , 社保经 办机 构也存在如何定位问题 。 目前大多社保 经办机构并无直接执法 权, 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 了困难 。 经办机构只负责对参保单位及 参保 职工待遇的保障 , 无法对参保单 位的违规 、 违 法行为进行处 置。这 样既无法有效地管理参保单位 , 又耗时耗力 , 还造成参保 单位缴 纳社会保 险费随意性较强 , 从 而给征缴 、 清欠 工作带来一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国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至今已有18年历史。

在实践中,社会保险法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了对应的对策。

问题一: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一大问题。

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高龄人群增多,而年轻人的缺乏,加之医疗费用等因素上涨,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耗费加剧。

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保体系中一些漏洞存在,就会导致一些人员利用漏洞索取补贴,占用原本应该用于保证人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对策:一方面,国家加大对社保基金的投入,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中进行保障。

另一方面,加强社保体系的监管,防范社保基金被滥用。

此外,还可以探索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增加社保基金收益,增加社保基金的持续运营能力。

同时,应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改革,建设更完善的保障制度,以减轻社保基金的负担。

问题二:保险覆盖面狭窄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狭窄,也是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难题。

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中,因为参保人数不足规定标准,或者资金紧缺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只参保部分人员的情况。

同时,一些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等人群,由于其职业特殊或经济上的困难,容易出现未参保的现象。

加强社保宣传,提高社保覆盖率。

应当做好社保参保政策的宣传和普及,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保。

同时,应改革社保制度,推进社会保险从单位主体向个人主体转移,实现市场化运作的机制。

问题三:保障待遇的合理性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保障待遇的合理性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一些职工的保险待遇相对较低,无法满足其生活所需。

一方面,完善社保待遇制度。

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保基金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社保待遇标准,实现保障待遇的公平、合理。

另一方面,应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缩小社会阶层的差距。

问题四:低效管理和不规范操作社会保险管理中的管理和不规范操作,也同样成为了实施中的一个难点。

主要表现在社保管理程序繁琐,涉及人员多,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社会保险法》实施问题研究

《社会保险法》实施问题研究

《社会保险法》实施问题研究摘要: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至今二十余年,已逐步形成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服务以及社会救助制度等为骨架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架式法律。

探讨《社会保险法》其存在问题将对今后社会保障体系的其他制度的立法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在“行政并非仅系国家实践法律与权力目的之手段,而是应作为国家福利目的之工具,来满足社会之需求”的背景下,为改善民生提供各类行政保障将成为现代行政的任务之一。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心骨,其内容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其他法律法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拟从分析《社会保险法》条文解读,结合现实情况,提出其存在问题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社会保险法》框架立法特点突出,实际操作性不强《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监督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在重要制度中授权性条款较多,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却明显不足。

《社会保险法》中有近十个授权性条款,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

立法者在一种明确的实际目的支配之下,找寻对各种交错利益和冲突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对现实的妥协,使得一些部门利益冲突较严重的问题全交由授权性条款来解决。

在社会保险领域的根本性问题都依靠授权立法,不仅在效力上不足以达到法律效力层级的要求,而且致使该法更类似一个宣言和总纲似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后果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执行成本。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国民基本生活需要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法律。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寻求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之一是监管不力。

目前,社会保险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资源,无法对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监督。

导致一些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如虚报数据、挪用社保资金等,损害了参保人的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增加监察力度,发现并打击违规行为,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之二是保障标准不够明确。

社会保险待遇应根据参保人的工资和工龄等因素来确定,在实践中存在着保障标准不统一、不明确的情况。

导致有些参保人无法享受应有的保障待遇,影响了社会保险法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应制定明确的保障标准,确保参保人能够按照实际情况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并及时调整标准,与国家的发展水平相匹配。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之三是参保范围不够广泛。

目前,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一些基本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但对一些特殊群体的保障还不够全面。

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群体参保率较低,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将更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第四,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之四是支付机制不完善。

目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待遇的支付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参保人无法及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有的地区对待遇的支付流程复杂,导致参保人等待时间过长。

为了解决支付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应完善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监督,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高参保人待遇的支付效率。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着监管不力、保障标准不明确、参保范围不广泛、支付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监管,明确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完善支付机制,确保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报告》序一、背景介绍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概述1.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2. 社会保险参保情况3. 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情况三、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 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2. 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3.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四、改进措施建议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3.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提高基金安全性五、总结与展望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备受社会关注。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及时对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概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的构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情况三个方面。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是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基础,而其建立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的实施效果。

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是衡量社会保险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而社会保险的参保率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情况是对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最直接体现,而其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

政策法规的落实并不到位,导致社会保险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漏洞。

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并不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部分行业,存在着较大的参保空白。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保险基金面临一定的安全性问题,这也给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改进措施建议针对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应当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堵塞社会保险法实施的漏洞,为社会保险法实施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部分行业。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指政府为全国公民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全国公民在生老病死等各种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但是直到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才得到了大力发展和完善。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险立法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和改善。

一、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1、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各类社会保险法规多而松散,存在许多法规制度之间的冲突与重叠。

比如,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法规之间的界定不清晰,导致法律执行上出现问题。

2、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的许多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养老保险法中规定的养老金发放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养老金的基本需求。

医疗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障制度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关医保支付问题还需解决。

3、法律执行不力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一些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导致社会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另外,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大规模迁徙,社会保险的跨地区支付问题也给执行带来了困难。

4、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在我国,尽管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但是社会保险参保率依然较低。

部分人群对社会保险的意识不够,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参保。

这就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率不足,无法实现全民覆盖。

5、社会保险资金不足我国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以及政府补贴。

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单一、缴费率偏低,导致社会保险资金不足,无法满足社会保障的实际需求。

二、对策1、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本法,明确各类社会保险法规之间的界定和关系,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加强对一些关键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保社会保险立法体系更加统一和完善。

2、完善法规内容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各项法规内容上,可以通过不断优化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养老金水平,逐步实现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法》修改中有关保险合同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

《保险法》修改中有关保险合同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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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法 》 保 修改中
有 关保险合 同方面 的
19 9 5年 我 国制 定 并 颁 布 了 另 外 , 内容 方 面 , 存 在着较 多 险 事务 的实 际操作 。在 大 陆法系 在 也 第 一 部《 险 法 》 对 推 动 和 促 进 缺 失 , 院在 处 理 诉 讼 案 件 时 难 国家通 常会 在法律 中对 什 么是保 保 , 法 我 国保 险事 业 的发 展起 到 了非常 以引用 《 险法 》 保 的条 文来 解决 实 险合 同给 以 明 确 的 定 义 , 是 具 但 重要 的作用 ,0 1年 我 国保 险业 际问题 。这 不仅 与《 险法 》 调 体 的定 义又 各有一 定 的差别 。通 20 保 协 务 就 比 18 9 0年 增 长 了 4 9倍 。 保 险 法 律 关 系 的 立 法 宗 旨不 相 常 , 保 险合 同下 定 义 有 两 个 实 5 对 但 随 着我 国保 险 事 业 的 迅 速 发 符 , 影 响 了保 险 市 场 的 有 序 发 质 问题 是 必 须要 注 意 的 , 是 保 也 一 展, 以及加 入世界 贸易组 织 , 险 展 。中 国保 监会 因而 再 次启动 了 险合 同 的客 体 到底 是 什 么 ; 是 保 二 事业 面 临着 一 系 列 的新 问 题 , 面 《 险法 》 保 的修改 工作 。 临着 与国际 接轨 和对外 开放 的迫 保 险人 和投保 人 的最基 本 的义务
二 、 于保 险 利 益 关
险 责任 ; 如果 订 立 时被 保 险人 对 “ 保人提 出保 险要 求 , 投 经保 险人
保 险标 的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发 同意承保 , 就合 同 的 条 款 达成 但 并
保 险利 益 又 称 可 保 利 益 , 是 生保 险事 故 时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 协议 , 险合 同成 立 。保 险 人 应 保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问题一:缴费不足导致保障水平不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当前部分企业和个人缴费意识不强,导致缴费不足,进而影响了保障水平的提高。

对策一:提高缴费意识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和重要性的认知,引导他们主动参与社会保险缴费。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鼓励企业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提高缴费率。

对策二: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监管,对拖欠缴费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对缴费情况的监测和核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缴费不足的情况,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问题二:社会保险待遇不平等在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中,一些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待遇较低,存在待遇不平等的问题。

对策一:建立统一待遇标准针对不同的特殊群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待遇的平等和公平。

在制定待遇标准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特点,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对策二:加强统筹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机制,确保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待遇得到全面的覆盖。

建立健全的统筹机制,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协调统一,不出现待遇断层和空白。

问题三:社保基金运营不稳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对于保障保险待遇的支付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社保基金运营存在不稳定的问题,容易导致资金不足,影响保障水平。

对策一:加强基金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对策二:提高资金筹集能力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如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扩大其他收入来源。

加强对基金投资的管理和运营,提高基金的回报率,增加资金筹集能力。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的成效、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的成效、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的成效、问题与对策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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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设立的一项社会制度,针对不同群体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服务。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们就着重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公共医疗保障的问题公共医疗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以下问题:1、公共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城乡居民参保热情不高,少数人在医疗保障方面“一百个人一百种保障”。

2、一些医保项目定价不科学,医疗机构通过虚高药价、检查费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对策:1、加强公共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政策宣传力度,让人们更加了解医保政策的优势和保障范围,同时加强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建设,促进城乡医保“同城同保”。

2、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品管理、公示定价和绩效考核制度,并强化监管,对不合理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性。

二、养老保险的问题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体压力大、分布不均衡、养老金水平低,导致很多退休人员生活困难。

2、养老保险应对女性参保差异明显,女性被认为更早地离开工作市场,导致缴费年限短,养老保险待遇不高。

1、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对养老金的投入。

探索实行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积分制个人账户制度。

2、加快推动全民参保,特别是女性参保,加快实施退休养老金保险制度,建立可规模化、可可持续发展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制订养老金水平标准。

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人数和覆盖面狭窄,失业保险金发放金额不足。

2、失业保险中的待遇标准、获得资格和发放机制都不够完善。

1、构建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包括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和金额;同时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给失业人员更多就业机会。

《保险法》第十六条在理赔实务操作中的问题与反思剖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在理赔实务操作中的问题与反思剖析

据统计,我国人寿及健康保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

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6条如实告知和新增的有关保险人不可抗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新闻和评论见诸报端。

回顾一年多理赔实践,新《保险法》第16条在具体理赔实践上产生了不少新问题,给保险理论与实务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仍需进一步探讨研究。

一、如实告知义务在理赔实务中产生的问题如实告知义务来源于英国海上保险制度,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情况反映给保险人,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确定。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较修订前的《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但在适用中该项规则仍存在疏漏之处。

(一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当包括被保险人根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之规定考察,只有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但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尤以人身保险合同中为多将引发纠纷。

从实务中诸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分析,被保险人哪怕存在恶意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仍不得因此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甚为不公平,也不符立法之本意。

故笔者认为,被保险人也应负如实告知义务,理由如下:第一,在保险实务中,通常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实际情况及其危险程度更加了解,由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在实践操作中是可行的。

我国台湾学者施文森教授、江朝国教授、刘宗荣教授均持此观点,认为“扩大告知义务人的必要性,尤其在人身保险要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人时,特别需要,因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唯有被保险人自己最为知悉”。

第二,根据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通知义务、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第五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等规定来看,通知、说明、提供证明材料等义务的义务人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

试论《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试论《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论文摘要]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具有权威性和系统性、科学性与广泛性、强制性与操作性等亮点,但也存在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条款较多操作性需要加强、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嘱抚恤标準和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病残津贴标準不清、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操作规程需要细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级太低导致不少省份财政压力加大等不足。

文章提出的对策是:适时修订《社会保险法》,严格控制授权立法的范围;明确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嘱抚恤标準和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病残津贴标準;完善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操作规程,实现“刚性”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由省级统筹尽快过渡到全国统筹。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实施;问题;建议《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共12章98条,该法对社会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五大险种的覆盖范围、保险资金筹资渠道、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与领取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该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既具有亮点,也有缺点,需要不断完善。

一、《社会保险法》的亮点《社会保险法》与我国以往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相比,具有如下亮点:(一)权威性和系统性国务院先后于1998年、2003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单项行政法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也制定过单项部门规章。

但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属于第二层次立法,部门规章属于第三层次立法,其权威性不足。

《社会保险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根据立法法,属于第一层次立法,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同一部法律来规范,也具有系统性。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包括缺乏监管和执行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透明以及执行中存在漏洞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加强监管力度、提升执行效率、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透明度、修复执行中的漏洞等对策。

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和提升执行效率,可以有效遏制违规行为和提升社会保险的保障效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透明度,可以增强社会信任度和确保资金安全;修复执行中的漏洞,则可以提高法规的有效性和保障权益的实现。

加强监管、提升透明度和修复漏洞是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中问题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实施、问题、对策、监管、执行力、基金管理、透明度、漏洞、措施、加强监管力度、提升执行效率、修复漏洞1. 引言1.1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也逐渐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展开讨论,以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监管和执行力。

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监管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导致一些人员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透明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些地方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和不透明的情况,容易引发贪腐和滥用行为,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在社会保险法执行中也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

一些规定和措施不够完善和具体,容易被一些人员利用和漏洞,影响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效果和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针对以上问题,应对措施和对策包括加强监管力度,提升执行效率,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透明度,修复社会保险法执行中的漏洞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2. 正文2.1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监管和执行力。

保险法第十六条在理赔实务操作中的问题与反思

保险法第十六条在理赔实务操作中的问题与反思

保险法第十六条在理赔实务操作中的问题与反思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于保险理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指导作用。

然而,在理赔实务操作中,我们也经常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保险法第十六条在理赔实务操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思,并提出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问题一:理赔资料准备不充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理赔请求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被保险人提供的理赔资料不够充分,导致理赔过程被延误或者被拒绝。

针对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资料准备的宣传和指导。

可以通过举办保险知识讲座、发布理赔指南等方式,向被保险人普及理赔资料准备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同时,还可以提供在线申请理赔的便利渠道,引导被保险人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问题二:理赔流程繁琐、周期长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后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在确认属实后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然而,在实践中,理赔流程往往繁琐,并且理赔周期较长。

为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应简化理赔流程,并加强内部审批机制,提高理赔效率。

同时,引入信息化技术,建立与相关机构的数据共享平台,提高理赔核实和调查的准确性和速度。

此外,还可以探索和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理赔流程,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问题三:差异化理赔标准不明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对于同一险种的不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约定不同的理赔标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差异化理赔标准不明确,经常导致被保险人产生误解和不满。

为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应明确差异化理赔标准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合同、告知书等形式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和充分的告知。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差异化理赔标准的监管与指导,确保其合法合规,并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四:保险公司对于纠纷处理不及时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保险公司重新核定;保险公司收到重新核定请求后,应当重新核定,并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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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保险法实施中的三个问题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我国的第一部保险法。

相对于经济合同法中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抑或与海商法相比,保险法在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

保险法对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保险法是在我国转轨时期制定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一、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问题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体现。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价值的约定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情况下,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予以约定并载明在保险合同中。

如果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价值的约定与其实际价值相符,因此而产生的纠纷较少。

但当事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往往高于实际价值,因此产生了大量纠纷。

例如,王某1992年购买一辆价值15万元的小汽车,1998年为该车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该车价值为30万元,保险金额亦为30万元,并按30万元缴纳了保险费。

两个月后,该车因故被烧毁。

如何确定该车的赔偿额,王某与保险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应按30万元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公司认为应按车辆被毁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王某的理由是:保险公司同意按30万元接受保险,王某按30万元交纳保险费,就应按30万元确定价值。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原则是补偿原则,投保人不能因保险而额外获利,王某的车辆不值30万元,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被毁时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超额投保,对投保人而言,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对保险人而言,而可能获取不当得利。

依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应当与其实际价值一致。

保险人不能为了多收保费而接受高额投保,投保人也不能为了日后可能获得高额赔偿而超额投保。

如果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在规定当事人约定保险价值时作出适当限制规定,就有利于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二、如实告知与明确说明的问题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免除的条款内容,否则有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因此保险法的上述有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规定得完全有必要。

依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依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告知有关情况而非依询问才告知。

无论是主动告知还是询问才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应当书面告知。

但保险法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形式,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

例如,张某将其购买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填写了投保单。

投保单背面印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三条至第六条对保险人的险外责任用有别于其他条款的粗黑字体作出明示。

保险单正面分别在应由投保人填写的车辆保险内容栏上方和投保人签字栏内印有“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您详细阅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特别约定,并特别注意其中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等有关内容,然后填写下列各项”和“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填写内容均属事实,同意按本投保单所列内容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条款以及特别约定向贵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并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凭据”。

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投保车辆起火烧毁。

经鉴定,该车属自然烧毁。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已约定自燃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但张某以保险公司未将除外责任向其作明确说明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有不同意见。

肯定说认为,在保险单背面印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其中第三条至第六条,为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条款,用有别于其他条款的粗黑字体充分作出明示,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此外,在保险单正面投保人填写保险内容栏上方和投保人签字栏内均要求其对载有除外责任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阅读和认可作了充分的提示。

否定说认为,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除了保险单上的书面提示外,还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特别方式将有关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保险人就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往往不仅条款多,而且专业性很强,涉及到诸多的专业术语。

对于大多数投保人而言,需要说明才能够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有关保险人的免责规定与投保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投保人更需要深刻的领会。

因此保险法第十七条不仅应当规定保险人有“明确说明”义务,还应当具体明确保险人履行此项义务的方式,例如口头说明、书面解释或者其他为投保人所能接受的说明方式,以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三、保证保险问题保险法规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其中财产保险还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而以保险保障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通常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种。

现行保险法除在第九十一条中提到信用保险外,没有涉及保证保险等。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因而对保证保险的性质以及保证保险与保证的关系存在争议。

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保证保险中的保险人充当保证人的角色。

保证保险又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忠实保证保险、契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

信用保险被广泛应用于进出口业务,而且比较规范,发生的纠纷也少。

从法院受理的有关保险纠纷案件中,保证保险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纠纷最多。

争论较多的问题包括:1 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保证保险既涉及保证又涉及保险,故对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担保法、保险法存在很大的争议。

保险人通常援引保险法的规定以求免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常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要求保险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适用问题还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承认、保险合同的解除等问题密切相关。

2 保险人的责任。

由于法律对此类保险无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保险人除考虑收取保险费外,常常订立很多的免责条件,而被保险人以为一经投保即可万事大吉,纠纷的产生就不足为奇了。

例如,有一个汽车公司反映,自开展汽车分期付款保险业务以来,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如购车人连续三个月未还款,保险公司即应当向汽车公司支付未付款项,但是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主动履行过此项义务,而是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对债务人进行一定的监督以及要求债务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既是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3 诉讼主体与诉讼管辖。

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往往与另一合同相关,如汽车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险合同一般是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因而发生纠纷时,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作为债权人或被保险人如何起诉就存在着争议。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更愿意以债务人(如购车人、借款人)为被告,以保险人为第三人,向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但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开解决,而且保险人往往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管辖异议。

4 保证保险的经营权问题。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从事保证保险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同意。

既然保险公司从事保证保险这一业务,而且保险法也将信用保险归入财产保险的范围内,因而在法律上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中,应当对保证保险作出必要的规定,以避免保险纠纷的产生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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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险法实施中的三个问题/l/bx/424048.html)精彩推荐:雨季投保涉水险有技巧/l/bx/456868.html保险理赔难消费者如何拒绝保险拒赔/l/bx/456867.html生命人寿承诺3天内给付理赔款/l/bx/456866.html‘理赔难’渐成投诉重点保险理赔难在何处/l/bx/456865.html轻松绕离投保误区买错保险还不如不买/l/bx/456864.html女子精神失常家人怀疑路上惊吓提出索赔/l/bx/456863.html后视镜单独破碎保险公司不赔十大理由/l/bx/456862.html暴雨成灾莫忘投保涉水险/l/bx/456861.html‘8·24’空难27名遇难者人均最多可获赔95万/l/bx/456860.html保险公司启动伊春空难理赔8公司共44客户出险/l/bx/456859.html发票不同理赔金额起争议双方进行调解/l/bx/456858.html保险公司屡次爽约杭州一车主遇理赔烦恼/l/bx/456857.html地震后保险怎么赔偿/l/bx/456856.html申请理赔需要哪些资料/l/bx/456855.html申请保险理赔需要哪些资料/l/bx/456854.html毕业出游系上quot;安全带quot;短期旅行需投保意外险/l/bx/456853.html 烧重伤投保一年理赔金及时兑现/l/bx/456852.html新车手续未完车祸撞死人理赔被拒/l/bx/456851.html家财险免责地震险停售寿险管你/l/bx/456850.html发动机进水险企拒赔称因‘免责条款’/l/bx/456849.html怀孕后28周投保或会遭拒女性健康险与社保有重叠部分/l/bx/456848.html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容易理赔难/l/bx/456847.html三轮汽车刹车失灵酿惨剧民生快速理赔/l/bx/456846.html华联超市仓库被烧还好保了险/l/bx/456845.html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l/bx/456844.html人保健康构建专业化理赔运行体系/l/bx/456843.html车辆保险‘酒后’与‘醉酒’理赔各不同/l/bx/456842.html报案有期限限制吗/l/bx/456841.html维修花万元保险才赔五千/l/bx/456840.html投保前应了解的三步骤/l/bx/456839.html亲历恼人的交强险理赔无过错赔偿/l/bx/456838.html空难赔偿应引入调整机制/l/bx/456837.html国家电网冰灾保险索赔全部结案赔款17.73亿/l/bx/456836.html如何看待‘高保低赔’/l/bx/456835.html335万元重庆国寿赔出个险今年最大单/l/bx/456834.html残运会出险5人获国寿赔付/l/bx/456833.html交通事故索赔侵权或违约之诉如何选择/l/bx/456832.html解决重疾险理赔难保险理赔材料先备齐/l/bx/456831.html私营业主触电身亡国寿赔付近16万元/l/bx/456830.html保险理赔难定价法院认定实价赔付/l/bx/456829.html新华保险辽宁葫芦岛中支5天完成41万元理赔案件/l/bx/456828.html 赔不赔/l/bx/456827.html虚拟财产可投保玩家账号能索赔/l/bx/456826.html‘夏淡’蔬菜保险首批万余亩获赔/l/bx/456825.html内江客户突遭重疾泰康人寿快速理赔10万元/l/bx/456824.html8月起财险全险种承保理赔信息可查询/l/bx/456823.html汽车被撞理赔打折规避道德风险/l/bx/456822.html司机被自己车碾死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l/bx/456821.html我为什么没有得到理赔/l/bx/456820.html新华快速赔付昌樟高速身故客户/l/bx/456819.html上海保险业已就火灾事件理赔近800万元/l/bx/456818.html车辆被爆竹炸伤了保险怎应该么理赔/l/bx/456817.html再婚家庭变更保单解纠结/l/bx/456816.html中国人保财险雪灾理赔达9.458亿元/l/bx/456815.html巨灾理赔凸显专业优势保险市场需要‘全职裁判’/l/bx/456814.html 高速路上被劫匪砸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l/bx/456813.html快速理赔‘7·13’特大交通事故/l/bx/456812.html弱市下的保本诱惑/l/bx/456811.html哪些报案方式保险公司认可/l/bx/456810.html‘五一’出游配上保险无忧行/l/bx/456809.html理赔‘硝烟’弥漫骗赔骗保行为五花八门/l/bx/456808.html江苏保险业快速理赔三起安全事故/l/bx/456807.html快递理赔难为啥不保价/l/bx/456806.html两岸投保协议商谈取得相当进展争取尽快签署/l/bx/456805.html解决车险理赔难亟需解决三个问题/l/bx/456804.html普及新《保险法》避免纠纷得维权/l/bx/456803.html套牌车买了保险肇事后也能获赔/l/bx/456802.html重庆国寿给付最大个人赔款335万/l/bx/456801.html太平洋保险公司预付农行400万元赔款/l/bx/456800.html车辆全险并非全赔车锁受损并不能获赔付/l/bx/456799.html保险已赔付洪灾损失1972万元/l/bx/456798.html夏季驾车避开理赔‘禁区’附加险小钱买大安心/l/bx/456797.html 保险车辆事故骗赔手法及对策/l/bx/456796.html成都试水艺术品保险/l/bx/456795.html太保透露理赔细节2死2伤家庭先获50万元理赔/l/bx/456794.html伊春客机失事保险理赔工作启动预计赔付总额将达1487万/l/bx/456793.html 保险业加快洪灾农险查勘理赔/l/bx/456792.html暴雨损失哪些保险可以赔/l/bx/456791.html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l/bx/456790.html永丰独生子女家庭获健康平安保险理赔/l/bx/456789.html理赔绿色通道开启/l/bx/456788.html泰康人寿迅速理赔云南地震出险客户/l/bx/456787.html谎称无无饮酒史虚假投保未获理赔/l/bx/456786.html车损险不含涉水险发动机进水理赔难/l/bx/456785.html伊春空难保险理赔全面展开旅客可获双重赔偿/l/bx/456784.html太保预付南京爆炸事故受损客户30万元/l/bx/456783.html‘天安’变‘长安’买交强险理赔却遇阻/l/bx/456782.html金华人保财险春节期间查勘理赔忙/l/bx/456781.html莫要轻视涉水险季节性投保更划算/l/bx/456780.html阳光产险向大连新港爆炸事故预付500万元/l/bx/456779.html人保财险连云港分公司快速理赔受称赞/l/bx/456778.html汽车保险理赔提示/l/bx/456777.html电话车险不是异地投保当地理赔服务有保障/l/bx/456776.html填写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需慎重/l/bx/456775.html新华保险福分给付尤溪农户小额贷款保险赔款/l/bx/456774.html字迹凭空‘蒸发’1.8万元保单成‘白单’/l/bx/456773.html台保险公司提出失联大陆游客罹难保险赔偿金额/l/bx/456772.html的哥逮小偷擦破车保险公司终理赔/l/bx/456771.html国内哪些地震损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l/bx/456770.html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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