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卫生检疫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家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兔、鸡、鸭、鹅及饲养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乳、血、脂、脏器、皮、毛、骨、蹄、角、种蛋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生产、屠宰、加工、仓贮、运输、购销畜禽及其产品的,均须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五条生产、屠宰、加工、购销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经过检疫,符合兽医卫生标准。
严禁从疫区购买、调运畜禽及其产品;严禁屠宰、加工、运输、仓贮、购销染疫、病死、毒死和其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严禁屠宰、加工、运输、仓贮、购销无检疫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严禁生产、销售注水、掺假及其他不符合兽医卫生标准的畜禽及其产品。
第六条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八条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2005年10月17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第六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
第二章卫生检疫审批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第八条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以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
第九条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五)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月1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
海关按照- 1 -海关总署发布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 2 -海关总署发布第九条海关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2.21•【文号】主席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 疫情控制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卫生检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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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卫生检疫的工作性质分 类
常规检疫
按常规的工作程序,入出境的人员、交 通工具、动植物和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 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必须在最先到 达(最后离开)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 受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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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卫生检疫的工作性质分类
特殊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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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检疫:国境口岸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 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 不明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查验和卫生处理。
内容:由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发展 到应对各种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措施:由早期的检疫隔离发展到检疫 查验、卫生监督、卫生控制、卫生处 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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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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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由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 货物等的检疫扩大到对环境的卫生监 督、从海港检疫扩大到空港检疫、陆 路检疫,乃至整个公共卫生事件的检 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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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卫生检疫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疫情收集与报告 第三节 卫生检疫主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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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卫生检疫概念 (一)卫生检疫概念
《国际卫生条例》定义检疫:限制有 嫌疑但无症状的个人或有嫌疑的行李、 集装箱、交通工具或物品的活动和 (或)将其与其他的个人和物品隔离, 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传播。
行李:旅行者的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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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中涉及的概念
集装箱:一种运输设备,有永久特性, 相当坚固,适于反复使用。
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航行的飞机、船 舶、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
物品:国际航行中运输的有形产品 (包括动物和植物等),以及在交通 工具上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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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卫生检验检疫专业知识要点
欢迎阅读第一章绪论1、卫生检验检学是研究检验检疫与人人体健康的科学。
具体地讲就是研究传染病、群体性不时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决定因素和实施检验、检疫、控制的科学。
2、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是卫生检验检疫学的基本任务。
34、567素;③研究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的规律;④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预报、控制、检测的规律;⑤研究卫生检验、检疫、控制、监测、监督的具体规范;⑥研究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媒介生物、环境与公共卫生的关系;⑦研究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卫生检验检疫实践活动的规律;⑧研究卫生检验检疫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公约以及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特点和要求;⑨研究检验检疫学的特点、性质与发展规律以及在现代化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8、卫生检验检疫学的研究方法:910123、卫生检验是卫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4、卫生检验按照卫生专业分类:水质卫生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劳动卫生检验、化妆品卫生检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消毒杀虫卫生检验、生物学材料检验。
5、按照卫生检验工作性质分类:经常性卫生检验、特殊卫生检验。
6、卫生检验的采样原则:代表性、目的性、时效性、安全性。
7、采样至少要有2人。
8、空气样品的采集:①直接采样法:注射器采样、塑料袋采样、真空瓶采样;②浓集采样法:溶液吸收法、滤纸和滤膜阻留法、固体吸附剂阻留法;③自然沉降法和惯性撞击法。
9、泳池水:采样点一般取对角线3个点,采水点离池壁1m,在水下30cm处采水450ml。
101113个要素。
1224个要素。
13141、检疫:限制有嫌疑但无症状的个人或有嫌疑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或物品的活动和(或)将其与其他的个人和物品隔离,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传播。
2、嫌疑:是指缔约国认为个人、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已经暴露于或可能暴露于公共卫生危害并且有可能是传播疾病的来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8.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8月2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何界生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订检疫法的必要性和依据国境卫生检疫起源于十五世纪。
1448年为防止鼠疫的传播,威尼斯港建立了检疫站,对到达的船舶实施四十天的隔离。
中国的卫生检疫工作始于1873年。
在新中国建立前的七十六年中,未制订过一部完整的检疫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为维护国家主权,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加强各项卫生检疫管理工作,于1950年和1951年先后发布了《交通检疫暂行办法》和《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
此后,在1957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12月国务院六十六次会议批准,由卫生部部长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
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条例和实施规则是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文本,保证了卫生检疫事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预防医学的发展,国内外疫情的变化,国际上对“检疫”概念又有了新的引申扩大。
1979年我国正式承认了《国际卫生条例》。
该条例自1969年以来,在世界卫生大会上,进行了多次修订。
修订的内容是把斑疹伤寒和回归热改为国际监测传染病;鉴于天花病已在全球消灭,删去了有关天花病的条款;修改了对霍乱病要求预防接种证书的条款;要求各国开展传染病监测;加强对国际间的病媒昆虫及啮齿动物的控制与防除。
许多国家对移民或者入境居留半年以上的人员和海员进行体格检查,交验健康证明等检疫措施。
这些新增加的内容,都未包括在我国1957年的《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内。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发布了《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
《卫生检疫》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卫生检疫》期末复习题及答案第一章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若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算趋势的,应为( A )A. 特别重大B.重大C.较大D.一般E.以上都不对2.食物中毒与其他机型传染病最重要的区别是( C )A. 多人同时发病B. 时间相对集中C. 吃过同一种食物D. 以急性胃肠炎症状为主E. 季节性3.通过影响媒介生物生长、繁殖、活动行为及其影响媒介生物疾病传播的条件来控制媒介生物、最终降低媒介生物的密度、减少媒介生物疾病的爆发。
这种方法为( B )A. 生态防制法B. 生物防制法C. 化学防制法D. 激素防制法E. 遗传防制法4.消毒方法很多,大体可以概括为物理消毒法、化学消毒法、生物消毒法。
请问乳制品常用以下哪种方法进行消毒( E )A. 干热消毒法B. 煮沸消毒法C. 压力蒸汽灭菌法D. 紫外线消毒法E. 巴氏消毒法5.预防性卫生监督指( A )A. 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执法活动B.对卫生监督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日常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卫生监督的活动C.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项目评审活动D.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查处的活动E. 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和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等卫生状况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指导的活动6.鼠类是多种急性传染病尤其是鼠疫、流行性出血热和钩端螺旋体病的主要传播媒介之一,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解齐齐哈尔航空口岸鼠类本底状况,需对鼠类进行调查,假设你是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场办事处工作人员,请你设计一份简单的调查方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简单分析(即对调查结果需进行何种分析)。
答:调查方案调查目的:为了解齐齐哈尔航空口岸鼠类本底状况。
调查时间:每月上下旬调查。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实施办法(一九九六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效实施卫生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行政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
罚款的具体适用严格遵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0条的规定。
第二章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六条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第七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卫生检疫处理管理制度
卫生检疫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检疫工作,阻止疾病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卫生检疫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卫生检疫处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卫生检疫处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对卫生检疫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卫生检疫工作应遵循“防疫为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疾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卫生检疫处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卫生检疫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卫生检疫处理工作流程第八条卫生检疫处理工作主要包括疫情监测、疫病诊断、疫病防控、卫生检疫和医疗救治等环节。
第九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工作。
第十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疫病筛查和检测工作,加强疫病诊断和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疫病预警系统,做好疫病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疫情蔓延。
第十二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组织卫生检疫和医疗救治工作,保障疫情的控制和患者的治疗。
第三章卫生检疫处理工作原则第十三条卫生检疫处理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防范未然,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第十四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保障公众的卫生权益。
第十五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提高政治站位,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十六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七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定期发布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第四章卫生检疫处理工作措施第十八条卫生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地区的监测和管控工作,做到实时监测和快速反应。
《卫生检疫学》教学大纲
《卫生检疫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概述
本课程旨在使学生了解卫生检疫的基本概念、作用和任务,掌握卫生检疫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为从事卫生检疫及相关工作打下基础。
二、课程目标
1. 掌握卫生检疫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
2. 掌握各类疾病的检疫措施和预防措施;
3. 了解国际卫生检疫标准和规则,为参与国际合作打下基础;
4. 提高学生对卫生检疫工作的认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课程内容
第一章卫生检疫学概述
1. 卫生检疫的定义和作用;
2. 卫生检疫的历史和发展;
3. 卫生检疫的分类和应用。
第二章检疫措施
1. 检疫对象的确定和分类;
2. 检疫流程和程序;
3. 检疫方法和标准。
第三章预防措施
1. 预防接种和免疫;
2. 个人防护和环境消毒;
3. 疫情监测和报告。
第四章国际卫生检疫标准和规则
1. 国际卫生条例和标准;
2. 国际贸易中的卫生要求;
3. 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五章卫生检疫的实际操作
1. 实验室检测和诊断技术;
2. 疫情处置和应对措施;
3. 卫生宣传和教育。
四、教学方法
1. 理论教学:通过课堂讲解、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方式,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和知识;
2. 实践教学:通过实验、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五、考核方式
1. 课堂表现:包括考勤、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
2. 期末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
3. 综合评价:结合学生的课堂表现、期末考试成绩和其他实践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卫生检验检疫专业知识要点说明
第一章绪论1、卫生检验检学是争论检验检疫与人人体安康的科学。
具体地讲就是争论传染病、群体性不时缘由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峻影响公众安康的突发大事的发生及其打算因素和实施检验、检疫、掌握的科学。
2、传染病的预防和掌握是卫生检验检疫学的根本任务。
3、中国卫生检疫诞生于 1873 年。
4、1873 年8 月 15 日,上海海关〔当时海关内设有医官,主要负责海关及各洋行的医疗保健〕税务司理船厅英藉医官 FE.Wright 向北京总税务司报告,要求委派医官实行对来自疫港的船只实施合办检疫的措施,以保护本地公共卫生。
最终任命海关医官〔Dr.R.Alef.Jainieson) 首先从事检疫工作。
5、国内卫生防疫机构主要分为两大类:卫生防疫站、专科性卫生防疫防治队。
6、卫生检验检疫的地位与作用:① 掌握传染病,保护人类安康;② 探究疾病规律,供给防病依据;③ 乐观应对突发大事;④ 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和安全。
7、卫生检验检疫的争论对象和内容:① 争论传染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的发生及其影响因素;② 争论卫生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视、监测、治理活动的手段和规律;③ 争论保护人体安康,防止传染病传播的规律;④ 争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预警、预报、掌握、检测的规律;⑤ 争论卫生检验、检疫、掌握、监测、监视的具体标准;⑥ 争论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媒介生物、环境与公共卫生的关系;⑦ 争论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卫生检验检疫实践活动的规律;⑧ 争论卫生检验检疫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公约以及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特点和要求;⑨ 争论检验检疫学的特点、性质与进展规律以及在现代化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8、卫生检验检疫学的争论方法:① 微观卫生检验检疫学;② 宏观卫生检验检疫学;③ 试验卫生检验检疫学。
9、卫生检验检疫学的特点:双重性、强制性、预防性、标准性。
10、卫生检验检疫学争论对象:传染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其他严峻影响公众安康的突发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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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应对各种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措施:由早期的检疫隔离发展到检疫
查验、卫生监督、卫生控制、卫生处 理等。
卫生检疫的诠释
范围:由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
货物等的检疫扩大到对环境的卫生监 督、从海港检疫扩大到空港检疫、陆 路检疫,乃至整个公共卫生事件的检 疫。
目的:由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
国境卫生检疫
检疫对象(摘自《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章第四条)
入境、出境人员 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 行李、货物、邮包等 尸体、骸骨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及其职责
2001年4月,国务院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境卫生检 疫的行政部门。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 责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行李、货物等 进行疾病检查与处理等。Βιβλιοθήκη 依据卫生检疫的实施范围分类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含义: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 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疫 情在国内蔓延和扩散,对入出检疫传染 病疫区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 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医学检查和 必要的卫生处理,这种措施称为国内交 通卫生检疫。 检疫对象: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 资。
三、卫生检疫的特点
强制性:受到法律保护,强制执行
技术性:重要技术贸易壁垒措施
预见性:防患于未然
综合性:需要与海关、交通运输、邮
政等部门通力合作。
第二节 疫情收集与报告
一、疫情 (一)疫情的相关概念
传染病:由病原微生物(病毒、细菌、
螺旋体、立克次体、支原体、衣原体、 真菌、寄生虫等)感染人体后所产生 的有传染性的疾病,可在人与人、动 物与人、动物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疫情:传染病发生、发展和终息的情 况。
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延伸到确保 全球的公共卫生安全和经济秩序。
二、卫生检疫分类
(一)依据卫生检疫的实施范围分类
国境卫生检疫
含义(摘自《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
①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 有关卫生法规; ②及时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 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 ③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 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 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件等实 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2003年1月,广东省河源市、中山市发生两起医院和家庭聚集 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广东省卫生厅及时派出临床医学和流行 病学专家进行临床和流行病学调查。经回顾性调查,最早的病 例发生在2002年11月16日。2003年1至2月间,广西、湖南、四 川三省分别有少数输入性病例报告。2月下旬,山西省发生1例 输入性病例,并引发当地传播。2003年3月初,北京市发现来 自山西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输入性病例。很多不具备收治条 件的医院开始收治非典患者,由于防护不到位,交叉感染严重。 3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北京为非典疫区。全国内地除海 南、贵州、云南、西藏、青海、黑龙江、新疆外,其余24个省 份均有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全国累计报告诊断病例5327例 (其中医务人员969例),死亡349例。6月2日,全国首次出现无 新发病例报告,此后再无新增病例。6月13日,世界卫生组织 将广东从“近期有当地传播”的名单上删除,标志着广东防控 非典疫情取得了重大胜利。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解除 对北京的旅行警告,并从“近期有当地传播”的名单上删除, 标志着北京和全国防治非典的斗争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二)疫情报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版)规定的传染病(37种):
(1)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25种):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 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 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国内外检疫性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的
流行病学资料,同时也收集新发现病 种和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信息,调查其流行特征。
(一)疫情的收集
收集方法
信息收集网络的建立 个案暴发流行的调查 实验室的检测 卫生监测
(二)疫情的整理 来自WHO公布的《疫情周报》。 其他各种渠道收集来的零散不完整 的疫情信息的综合。 WHO每月公布新宣布和撤销的疫区。 (三)疫情分析 按危险度、时间、类型、发生原因 和危险因素进行分析。
(二)依据卫生检疫的管理模式分类
隔离式检疫:对有疫情或危险地区的船
只,要求必须在海港锚地停留一定时间, 无疫情发生,方允许入港。
14世纪初,威尼斯港防止鼠疫措施。 大、中动物入境
依据卫生检疫的管理模式分类
滤过式检疫:《国际卫生公约》签约国负 责承担防止本国船舶传播疫病的义务,该 公约规定船舶出发港卫生当局对船舶实施 检疫查验,并颁发健康证书;同时报告船 舶在航行中的有关卫生情况,抵达目的地 港口无疫病发生即可发给自由交通许可证, 允许自由通行。
第三章 卫生检疫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疫情收集与报告 第三节 卫生检疫主要环节
第一节 概述
一、卫生检疫概念 (一)卫生检疫概念
《国际卫生条例》定义检疫:限制有
嫌疑但无症状的个人或有嫌疑的行李、 集装箱、交通工具或物品的活动和 (或)将其与其他的个人和物品隔离, 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传播。
卫生检疫概念
依据卫生检疫的管理模式分类
监测式检疫: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可通过
电讯申请并报告规定的内容,使目的港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船舶的卫生状况 和船员、旅客的健康情况,在没有染疫的 情况下,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 以不经过锚地检疫,直接进港靠泊进行装 卸作业。电讯检疫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简 化手续的检疫方式。
疫情信息:传染病发生、发展的分布
规律和变动趋势的资料。 根据疫情在人群中的流行强度,有暴 发、流行和大流行。
(二)疫情的核实 内容:
对于不同渠道的疫情信息的核实; 现场疫情的核实、关注人员流动方向; 甄别疫情。
程序
启动 组织人员
调查核实
初步核实 补充核实 最终核实
评价总结
回顾梳理、形成报告、资料整理与保存
(三)疫区的划定 相关概念
疫区:传染源及其排出的病原体所能
波及的范围称为疫源地。范围较小的 称为疫点,范围较大的则为疫区。 输入病例:经国际航行而到达的染疫 人。 转移病例:在同一卫生行政机关管辖 下的另一地区遭受感染的染疫人。
疫区宣布
④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 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 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 ⑤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 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⑥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⑦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 ⑧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疫情报告内容
入出境检验检疫控制管理的传染病
(1)检疫传染病 (2)监测传染病
(3)控制传染病
(4)禁止外国人入境的疾病 (5)不得从事交通工具或口岸饮食
业、服务业的传染病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三)疫情报告时限程序 疫情报告
(三)依据卫生检疫的工作性质分
类
常规检疫
按常规的工作程序,入出境的人员、交 通工具、动植物和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 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必须在最先到 达(最后离开)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 受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
依据卫生检疫的工作性质分类
特殊检疫
临时检疫:国境口岸发现传染病或疑似 传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 死因不明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 施检疫查验和卫生处理。 非口岸检疫: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 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 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 检疫机关或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随船检疫:船舶在锚地不下锚,在进港 靠泊前的航行途中实施入境卫生检疫。 随船检疫适用于来自非疫区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版)规定的传染病(37种):
(3)丙类(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
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 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 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的感染性腹泻病。 (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 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三、疫情的报告与发布
(一)疫情报告人 义务疫情报告人
任何人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 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及其所有执行职务 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 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 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病 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摘自《传染病信息报告规范》)
广义:针对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 件,而采取的检疫查验、卫生监测、 卫生控制、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措 施。
卫生检疫中涉及的概念(摘自《国际卫生条
例》)
嫌疑:缔约国认为个人、行李、货物、
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已经暴 露于或可能暴露于公共卫生危害并且有 可能是传播疾病的来源。
社会公布
重大疫情——每天公布
四、疫情管理
(一)疫情管理的作用 疫情是制定疾病预防与控制策略和 确定检疫查验内容的重要依据; 疫情是判断交通工具染疫或染疫嫌 疑的依据; 疫情是实施卫生处理的主要依据; 疫情是国境口岸采取相应防制对策 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