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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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办法

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

出入境提交健康状况证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规定如下:

国内公民

一、出境:

(一)凡出境一年以内的:

1.入境国或本人需要《健康证明书》和《艾滋病检验报告》的,可到成都或重庆卫生检疫局办理,同时办理《预防接种证书》;

2.如仅需要预防接种、预防服药或卫生防病咨询者,出境前十天到成都或重庆卫生检疫局办理。

(二)凡出境一年以上(含一学年,或签证有效期不满一年,但实际需要居住一年以上)的:

1.出境前到成都或重庆卫生检疫局进行传染病监测体检,合格者取得《健康证明书》;

2.入境国需要艾滋病、性病检验报告的,可在体检的同时检查。

二、入境

1.凡出境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者,入境时必须出示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与近一月内艾滋病检验报告,

于五日内提交成都或重庆卫生检疫局验证,领取《验证证明》;

2.无上述健康证明的,须在入境口岸接受检查,或入境后一月内到成都或重庆卫生检疫局体检并办理《健康证明书》、《艾滋病检验报告》;

3.持有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验证证明》、《健康证明书》和《艾滋病检验报告单》,方可到公安部门申请注销临时出国登记或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

1、经批准回大陆或来华定居、留学、工作居留一年(含一年)以上者,需出

示有效健康证明书(含艾滋病、性病检验项目),并需经我国卫生检疫机关进行验证,合格者取得《验证证明》;无健康证明书者,在入境后二十日内前往

成都或重庆卫生检疫局接受检查,合格者取得《健

康证明书》;

2、经常入境、出境者(一年十二次以上),由成都或重庆卫生检疫局每年进

行一次监测体检,并签发《健康证明书》;

3、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定居手续的,须出具有效的卫生检疫局的《验证证明》或《健康证明书》。

其他

1.《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艾滋病、性病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但如持报告在有效期内出境,则该报告自出境之日起无效;

3.健康检查者的年龄界限:6周岁以上(入境国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艾滋病检查的年龄界限:16周岁--70周岁。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

国人不受年龄限制;

5.成都卫生检疫局地址:成都市烟袋巷58号。接待时间上午8:20-11:30,下午14:30-17:30,周日、节假日休息;重庆卫生检疫局地址:重庆长江二

路8号,接待时间相同;

6.体检后隔日领取《健康证明书》与《艾滋病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卫生检疫局

1992年6月22日

1992年7月24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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